行贿受贿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上两会召开时间

王志祥教授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的亮点接受京华时报采访
&&&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教授应邀接受京华时报,就草案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10月28日的京华时报刊发了相关报道。
刑法修正案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 行贿可判十年
京华时报 记者 孙乾 孙思娅
&&&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处于全民高度关注的镁光灯之下。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行贿罪的犯罪成本,将&从宽&门槛提高,加入了经济处罚;此外,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以约束领导干部身边人。
  行贿犯罪
  多类行贿罪增罚金让行贿人吐出获利
  对于行贿犯罪行为,现行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此,草案在上述条文基础上,对&数额较大&情形的处罚也增加了&并处罚金&的条款。
  此外,草案对于犯行贿罪的行为,增加了&并处罚金&的处罚。还对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的行贿行为,作为中间人的&介绍贿赂&以及单位行贿的行为均也增加了&并处罚金&的处罚规定。
  经济处罚可从源头减少行贿
  在现实的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行贿人往往通过贿赂官员获得了巨大利益,但由于立法缺失,很难对行贿人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吐出&不当获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增加&并处罚金&处罚,即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教授王志祥指出,在对行贿者进行人身处罚的同时,加入财产刑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在财产权上对行贿者加以打击,但实际上,行贿者往往追求的都是默许利益,也往往是经济利益,因此从经济上对行贿者加以摧毁,能够从源头上减少行贿的发生。这种规定,无论是从预防犯罪、还是从让犯罪人欲得反亏,以及强调惩罚的角度上来看,都是必要且可行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认为,因为行贿、受贿大多是财产性犯罪,以前没有设置罚金不够合理,如果这次修法能通过财产刑这一法律手段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无疑将大大增加行贿犯罪的法律成本。
  加强对行贿人惩处令其难以逃脱刑罚
  草案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提高犯罪成本威慑行贿者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全明说,人们一般痛恨索贿受贿行为,却认为行贿人多是&被动&一方,属于&弱势群体&。这种社会认知导致了一种恶性循环,形成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使腐败现象屡禁不绝。
  &过去,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受贿罪,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惩治贿赂犯罪时&一手硬、一手软&,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势必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王全明说。
  近年来,葛兰素史克行贿案等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让人们看到了行贿犯罪的&主动性&以及腐蚀公权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比去年同比上升37.6%。
  王志祥教授则指出,在对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的行贿人量刑方面,草案将原先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提高了一格,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情节做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免除行贿人的刑事处罚的情况大量存在,&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广泛适用,因此无形中给予行贿人一种错觉,那就是&行贿是不会被判刑的&,因此,草案的修改,提高了行贿者的犯罪成本,起到了威慑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草案加大了对行贿人员的处罚力度,规定即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对免除处罚给予了严格限制,这意味着有更多的行贿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贿赂领导&身边人&最严重可判刑十年
  草案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草案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况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大打击范围示反腐决心
  王志祥指出,这条修订内容是针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制定的,可以理解成&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条罪名的规定,也弥补了刑法中对应关系的缺失。王志祥举例称,比如甲向已经退休的乙行贿,乙自己并不能办事,而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让丙办事,而最终乙拿了钱而丙未拿钱,那么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根据草案甲就可以认定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卢勤忠认为,此次修订内容扩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原来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关系密切人受贿罪,但是行贿方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此次将其列入,体现了从严打击腐败的决心。
  但也有基层检察官表示担心,如果对行贿者打击过于严厉,很容易让行贿者和受贿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给查处腐败犯罪造成困难。案发前,行贿人还会不会主动检举受贿犯罪?案发后,行贿人还能不能积极配合查处受贿事实?
  是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之一,行贿往往是受贿犯罪的始作俑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张向东认为,&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偏弱,会影响遏制腐败犯罪的效果。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这次刑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必将对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积极作用。&
  受贿犯罪
  贪污受贿定罪处罚删除量刑数额标准
  我国刑法分则中,用专章15个条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处罚。刑法前8个修正案中,只改动了15个条款中的2条,而这次修正案草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可谓&大修&。
  对于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方面,草案根据各方意见,拟删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同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只论数额难反映社会危害
  李适时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因此,草案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相应修改。
  对此,王志祥进一步解释称,删掉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数额,可改变过去量刑规定较为僵死的状况。但这种具体数额的规定,是由当时的国民经济标准确定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这种数额标准已经不符合现实。而且如果只是数额进行改变,也难以适应以后经济的发展变化。因此,这种改变更为合理科学。
  李适时还表示,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草案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对于继续保留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问题,王志祥指出,虽然贪污受贿也是非暴力型犯罪,但是我国在现阶段保留对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取消死刑时机并不成熟,若在当下马上提出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显然也是国情民意所难以接受的。
  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受刑罚者五年内不得再入行
  另外,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其中,被禁止从事相关职
  业的犯罪分子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上述行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保安处分&入刑强化威慑
  草案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者,法院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对此,王志祥指出,这条规定属于&保安处分&措施,&保安处分&措施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王志祥表示,对于&保安处分&的规定,通常分散在一些非刑事法律的规定中,作为附带后果进行规定。此次草案将&保安处分&写入刑法,目的是强化威慑力。
  国外如何对贿赂犯罪判刑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相生相连,不同国家地区对于行贿和受贿的处罚不尽相同。
  据专家介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贿与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同等处罚。如美国联邦有关贿赂犯罪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在法定刑的量刑上,对行贿和受贿两者处罚相同。在西班牙、阿根廷、新西兰、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实行行贿和受贿同罚。
  华东政法大学卢勤忠教授介绍,世界很多国家,对于行贿罪的处罚轻于受贿罪。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受贿罪的最高刑为20年有期徒刑,行贿罪的最高刑为受贿罪的三分之一。蒙古国刑法典规定受贿罪的最高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规定行贿罪的最高刑为5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另外,也有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只有对受贿罪的规定,对于行贿罪未作出规定,如丹麦、瑞典、挪威等。
刑法修正案扩大猥亵罪适用范围:猥亵男性也入刑
京华时报&&孙乾 孙思娅报道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扩大了对于猥亵罪的适用范围,男性也被纳入被害人群体,男性性权利首次得到保障。此外,草案还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等方面做出修改和增加,在网上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灾情者可获刑,超速、超载驾驶客车以及违规运送危险品将增入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 1强化人权保障
  猥亵罪对象不再限定女性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针对猥亵儿童犯罪,草案维持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依照上述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收买妇女儿童也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实践中常常造成&拐卖犯罪,收买无罪&的情形,学界对此条一直广有争议。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非家庭成员间虐待拟入罪
  现行刑法中所述的虐待罪限制于家庭成员之间,而草案增加规定,非家庭成员之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监护人实施虐待的也作为犯罪。
  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2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盗取个人信息罪范围扩大
  根据现行刑法,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修正案(九)草案去掉了上述限制,使凡有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入罪,并增加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上编造虚假险情拟入刑
  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草案拟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开设&伪基站&或被追刑责
  草案还增加了对网络公司的安全责任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草案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关键词3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使用假驾驶证或面临拘役
  草案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拟对刑法作出补充。
  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其中,对于伪造、变造、买卖上述证件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使用上述假冒证件的,将被处拘役或被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业助考团&作弊或判刑
  在现实情况中,&专业助考团伙&已经形成了有组织犯罪,从考前、考中、考后都有作弊涉及。对此,草案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了犯罪。
  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将规定为犯罪。按照草案,对于这些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关键词4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客车超载超速算危险驾驶
  此前&飙车&&醉驾&列入危险驾驶罪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草案再次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超速、超载客车,以及违规运送危险品增入其中。
  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扰乱国家机关秩序将入罪
  草案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此外,草案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司法&圈内人&泄密可获刑
  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草案规定,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同时,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专家点评
  王志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教授
  1.男性性权利首次受保障
  王志祥表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对女性性权利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对14周岁以上的男性性权利保护问题,刑法却存在盲点。
  王志祥指出,性权利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刑法应该保护的权利。但由于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社会制度以及女性自身的生理条件,立法者更多的是关注女性的性权利,以至刑法意义上的性权利几乎专指女性的性权利。根据平等原则,男性性权利应该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同时,对男性性权利保护也更有利于人们从观念上消除男尊女卑的思想,促进妇女地位的实际提高。
  2.&没有购买,就没有拐卖&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王志祥指出,此次草案的修改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际上是从根本的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进行了改变。王志祥指出,&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构成犯罪,不以犯罪论处,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是构成犯罪,是否被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是量刑的问题。
  王志祥说,&没有买卖,就不会有拐卖&,我国在打击买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过程中,对于收买者通常会网开一面,这也导致此类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必须要从根本上取缔买方市场,才能慢慢减少、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3.草案回应司法热点问题
  对于将虐待罪的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大到非家庭成员,王志祥认为,这是立法者对于现实中频发的虐待案件的一种司法回应。王志祥说,日浙江温岭虐童案被曝光,然而我国法律没有对教师颜艳红的这种&虐童&行为规定为&虐童罪&,因此颜艳红仅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以此案为例,王志祥认为,这次草案的修改就是为了解决这种社会上多发的虐待案,其中儿童和老人都是受害者的典型。而目前家庭关系之外的未成年人、老人等保护,都是空白地带,现行刑法很难追究大多数虐待者尤其是虐童的刑事责任。因此,加强对受虐待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扩大虐待罪的范围,是立法者对社会呼声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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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所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修正案(九)启动修改:贪污受贿不能单纯以数额量刑
作者:谢文英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新华社记者 马研 编制
  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此次修改刑法要解决三个问题:针对近年来多次发生的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不伤及人命的犯罪将会陆续被取消死刑”
  如果罪不致死,会不会刺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致使犯罪率激增?自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开始讨论取消死刑罪名至今,这种疑虑一直存在。日启动的刑法第九次修改,给出了答案。
  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这次修法,准备再取消9个死刑罪名。”
  9个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两次修法取消的死刑罪名的共性是“社会危险性有限、发案率低”。
  然而,在审议草案时,李安东、迟万春、杨卫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考虑到核扩散的危险性极高、危害极大,加之我国反恐形势日益严峻等现状,强烈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
  周光权认为,对死刑的依赖和迷恋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一个社会的治理靠方方面面,不能依赖死刑,死刑对犯罪的威胁极其有限。他举例说,在早期的欧洲,伪造货币犯罪是要判死刑的,但是那些伪造货币的人会认真地用笔圈上法律这条规定,继续实施犯罪。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对死刑适用控制非常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是用最严格的判案标准、最高的证明要求来核准死刑。总的来说,不涉及人命的案子一般不适用死刑。”周光权说,在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基本适用原则也是暴力侵害人身致人死亡的情况。我国现存的罪名中,不伤及人命的犯罪将会陆续被取消死刑。
  增加23个犯罪类型多与社会热点相关
  草案共修改47条,除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外,大部分修改内容涉及新的犯罪类型。记者梳理发现,草案增加了23个犯罪类型。从这些新型犯罪中能看到近年来社会热点的影子。比如,暴力恐怖活动、虐待老年人、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漏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在社会转型时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会越来越多,刑法修改时往往要针对涉及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增设罪名。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草案拟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和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草案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认定为犯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明确刑事责任。
  草案还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和温孚江等委员认为,针对实践中一些个人缠访、闹访,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本罪,实现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陈竺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北京大学所做的一项研究课题为例说:“各地公开报道的恶性暴力伤医事件数量近十年来年均增长30%。2013年前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已达到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件还多了20%。”他同温孚江等委员表示,希望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医闹,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贪污罪受贿罪拟取消具体数额限定
  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规定行贿人即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除非犯罪较轻且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赞成对行贿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为织密惩治行贿犯罪法网,草案拟增加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这意味着,向退休官员或者“官太太”、“官家公子”行贿,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行贿罪的惩罚方式,草案拟增加罚金和没收财产。
  曲新久解释说,现行刑法是按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四个档次判罚。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实践中,贪污受贿犯罪情节差异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贪污的是什么财产,是重大救灾物资,还是公共财产,其危害程度大不一样。
  最显著的变化是,贪污罪和受贿罪均拟取消原来的具体数额限制,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代替。莫文秀委员说,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有益总结和提升,为统一量刑奠定了基础。但是,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具体数额规定,无论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解释,还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重新作出具体数额规定,都要对变更现行数额标准慎重考虑。
  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措施,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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