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承包田补贴是否要交住房公积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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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需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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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年内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覆盖和明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这是我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主要任务。目前,全省上下深化农村改革,推进赋权活权,已形成良好氛围,但也有少数地方和少数干部群众存在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认识,影响了改革工作部署和合力的形成。为此,要充分认识到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推动农民经济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的改革责任,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担当起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要充分领会中央和省委对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方向和基本要求,认真总结实践中业已形成的可看、可学、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坚定改革信心,逐步把理论丰富起来、把法规健全完善起来,大胆推进改革实践。要充分认识到目前出现和潜在的“问题”是因改革不到位引起的,要通过深化改革解决问题。要清醒地看到党委政府对改革的主导地位和主推力量,发挥农经部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政策设计和业务指导,充分调动广大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把确权赋权改革转变为在党委政府主导下的农民群众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
按照“年内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覆盖”的目标,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和不推倒重来的原则,抓实抓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各项工作。&
(一)把握目标任务。核心是要摸清“缺什么”,明确“补什么”。“缺什么”的衡量标准是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工作要求,即对照二轮承包工作进行查漏,要摸清未开展二轮承包、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建立登记簿、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未变更登记等“五未”情况。“补什么”,就是要把上述缺的“五未”补上。具体从四个方面来对照:一是从村社集体层面来对照,其二轮承包该发包到户的耕地是否已发包到户,包括确权确地到户和确权确股(或定量不定位)确利到户;二是从农户层面来对照,其承包地块、四至、合同、权证是否到户;三是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来对照,是否全面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依法颁发了权证;四是权证与农户、地块、合同、登记簿是否相符,这一层面既有“纠错”的内容、也有动态变更管理的任务。按照中央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地方,要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抓好试点。&
(二)把握政策界限。一是把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时间节点。对未开展二轮承包的村社,确定承包期限、承包户及家庭成员的时间,原则上以当时开展二轮承包的时间为准。目前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外迁的,应在登记簿和权证中注明;目前农户已依法分户的,经申请和所在村社同意,可分户签订合同并登记发证;举家死亡已成“消亡户”的,可依法不予发包土地;举家户籍外迁的,未在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土地承包等相关权益的,可依法予以发包土地。对开展过二轮承包的村社(即承包地已到户的),但全部或部分农户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发放权证的,原则上以村社通过的二轮承包决议明确的时间点,来确定承包期限、承包户及家庭成员。农户承包地全部已被依法征收或依法转为非农用地的,不予确权登记;已部分被依法征收的,按征收后的面积确权登记;以集体公益事业等方式占用承包地、用地性质未依法转变,已处理好承包户利益关系的,可按地块登记;承包经营权证在村组以上保管的,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发放到户。二是把握确权确地与确权确股(量、利)不确地的边界。以确权确地为主,确权确股(量、利)不确地为补充,四至明确的,必须确权落地。对未开展二轮承包或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发放权证,但土地已发生流转的,要区别对待。集体已统一流转(包括原实行两田制的),且难以确权确地的,经民主决策和农民认可,可采取确权确股(量、利)不确地的方式,予以发包到户、确权登记,并绘制整片地块空间位置图。农户自行流转土地的,在处理好流入方和承包方关系的基础上,一般采用确权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三是把握证地、证户、证簿等不相符情况的处理政策。对证户、证与合同、证地、证簿不相符的情况,如属因工作疏忽引起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如承包关系经法定程序发生变化的,按申请依法予以变更、换发,或依法予以注销;如属“预征”的,暂不予变更或注销。&
(三)抓住关键环节。一是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组织乡镇(街道)、村,对承包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承包关系变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主要内容有:未开展二轮承包的村社情况;开展二轮承包村社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到户情况;承包合同、登记簿等承包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证地、证户、证簿是否相符等情况及有关原因,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明确完善对象、落实完善任务。二是确权登记。做到:二轮承包应开展尽开展、确保确权到户,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确权到户的,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农业厅备案;承包经营合同应签尽签,对因承包纠纷没签承包合同的农户要登记造册,积极化解矛盾,待矛盾化解后补签并予以确权登记;登记簿应建尽建、承包经营权证应发尽发,确保权证到户;承包权证应变尽变,凡是承包农户提出申请变更登记的,要依法受理,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及时予以变更登记。新颁发权证,一般采用2003年农业部制定的版式,有条件、有需要的地方,也可以采用农业部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规程确定的版式。三是档案管理。县、乡、村三级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轮承包以来历史形成、这次再完善过程中新形成的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齐全完整,确保经得起查验和历史检验。推进档案资料数据的信息化管理,重点要推进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四)其他有关问题。一是关于本次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完善工作与农业部部署的试点工作关系的把握。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主要区别是技术路线的差异。面上按照2004年完善工作的技术路线进行再完善,并积极创造条件,按图解加实测的办法,以农民可接受为原则,妥善解决面积不准和四至不清的问题,即采用测量技术对承包面积进行实测,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成果,制作农户承包地块空间定位图,并登记入册。属农业部试点的,要按照农业部确权登记试点技术规程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并抓好信息化管理。二是关于二轮承包后村组按照村规民约进行小调整引起证地不符情况的处理。以农民认可为原则,即经民主决策和群众无争议、无异议,土地调出方签字确认的,本次完善可按调整后的承包关系变更登记。三是关于其他承包方式的确权登记问题。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集体四荒地等土地,可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予以登记颁证。但已按《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省政府第141号令,2002年3月发布、2005年11月修订)第九条规定,申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不再予以登记颁证。四是关于承包土地流转后经营权颁证问题。对此我省不少市、县已出台政策,省政府办公厅也予以了明确,各地要加快实施。重点是对流转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流转期限较长(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规模和期限,一般在50亩以上、5年或10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依申请予以登记发证。有关证书版式可以参考先行的市县,省农业厅也将修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格式化样本。&
二、关于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问题&
按照明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目标(其中,年内温州、嘉兴、湖州全面完成,杭州、宁波完成70%以上,绍兴完成60%以上,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完成三分之一以上),各地要抓紧抓好政策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倒排任务书和时间表,抓紧抓实。&
(一)资产量化问题。量化的是集体统一运营的资产,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等长期归农户占有使用的资产不在量化之列,这个大家看法较为一致。但对村集体统一运营的资产(包括资源和资金)是全部量化,还是只量化经营性资产?大家对此认识还不尽一致。关于资产量化范围的确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改革的内涵实质。股份合作制改革,基础是传承合作制的公平,重点是引进股份制的效率,实质是创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将集体所有从抽象的“共同共有”提升为具体的“按份共有”,因此,当前资产量化的核心在于明晰股份。而份额的财产价值主要体现在收益分配上,其面值只有与总股本面值联系起来才有意义,单独就面值而面值无多大意义。二是村社的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一定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社,社员群众普遍较为关注资产的价值及其带来的可分配收益,这为资产的价值确定提供了“可能”和“必要”。这时,可以经营性净资产确权确股确股值。另一种是经营性资产较少或没有的经济薄弱村,资产主要为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现实中难以货币计量,暂时还不知道是否能带来经济收益,社员群众对分红的期望值和关注度都比较低。对这种情况,可在确定集体资产股份享受对象的基础上,不量化资产,只确定股份额、不确定股值,即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配股到人(户)。但无论是量化资产,还是不量化资产,都需要清产核资、有完整的资产台账、接受阳光监督。至于要不要对量化资产进行评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可暂不作评估,待发生股权流转交易时再作评估,但广大社员群众有要求的,可经民主决策后由村社自行评估或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二)股权设置问题。不设集体股,这个大家有共识;但关于人口股、农龄股、现金股、职务股、土地股等设置尚缺乏一个共识。关于股权设置,可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宜少则少。人口股应基本设置,农龄股补充设置,其他股种要审慎稳妥。土地股一般不设置;现金股设置一般仅限于有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投入的村社,但其股权仅限于收益分配;职务股设置要审慎,鼓励探索,但在没有取得成熟经验前,不宜在面上推开。二是因地制宜。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中村、城(镇)郊村、园中村和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社,一般设置人口股、农龄股,按照“宽接受、广覆盖”的原则,应享尽享、能享则享,着力增强改革的和谐性,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或集体经济薄弱的村社(预计较长时期内没有分红的村社),因基本上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能和矛盾纠纷,可以只设人口股,或将农龄贡献折算到人口股中。具体由各县(市、区)制定具体指导意见。三是分类设权。人口股,主要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确认的社员来配置,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非人口股的股权,仅享有股份分红权益。&
新改革的社村,原则上坚持静态管理股权,即“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可在本社内转让。对现实中部分村社已实行股权动态管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引导其向静态管理转变;撤村建居的,股权一律实行静态管理。股权证原则上按户发放,户内载明人员及其股权明细;不成户的(如只享有农龄股的、户籍不在本村的个人),可按人发放。&
(三)股东界定问题。从村社层面来看,要统一认识,组织改制方案讨论及其修订,抓好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种设置、股权配置,股东代表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选举、章程的制订等工作。整个过程要突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做到复杂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民主化、民主问题合法化。按照规定须开好改革动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以及成立大会暨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三个大会,在开大会前进行充分的讨论与分析,有问题向群众请教,遇难点向群众讨教,化解各类矛盾,形成共识。改制过程中,在最复杂、最易引起矛盾和争论的成员界定及其农龄计算上,至少做到初次名单、审核名单、确定名单“三榜公布”,由全体人员确认;要注意落实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尤其是对于一些农村传统习惯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必须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如对部分婚嫁妇女、大中专学生、小城镇户口等特殊对象应按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不能简单地按照传统习俗、通过多数人的表决剥夺少数弱势群体的权益。&
(四)组织治理问题。主要涉及几个方面:一是名称字号变换问题。一般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名字都改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但有人认为,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功能和监管体制不变,组织更名需要更改不少集体财产产权登记证上的名号,费时费力、甚至还费钱,可否不改变名称字号?单单从村经济合作社个体来说,改革后不更名对实际运作无多大影响。但更名对于增强广大社员群众的股东意识和主人翁地位、巩固扩大改革成果有较大作用,而且从面上管理的角度来看,有利于为下一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修订立法,创造良好条件。对于有关财产办理更名手续,我们上下共同努力,争取有关部门开通更名绿色通道,并免收相关费用。二是主体资格确认问题。改革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由县级人民政府重新颁发标有识别码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凭该证明书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和印章,原村经济合作社牌子更换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由各地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纳入村级组织“四套班子”,统一换届。三是组织建设问题。要加强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财务、议事等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工作岗位责任制、财务预决算、票据管理、资金审批领用、工程项目发包建设、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三资”管理,按原渠道纳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着力巩固完善改革成果。四是关于股份分红问题。坚持分红不分产,分红的前提是要有可分配收益,并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相关提留后,实行按股分红。各地要注意发挥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不便和难以在政策意见中明确的有关要求、但实际又需要明确的,可以引导写入章程中。同时,要注重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调整村级“福利性支出”的发放办法,使社员群众在收益分红中分享改革成果。(五)改革深化问题。主要是针对已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区如何做好改革深化文章。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所在地区完全城市化(城镇化)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即股民完全市民化、社区完全城市化的,可向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走向现代企业)。可供选择的发展路径有:母社子公司(参照日本农协办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司、供销社办农资公司等);吸收内外投资,将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升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股民自由组合、剥离资产另行投资新设公司,逐步虚化股份经济合作社(但是坚决反对直接一分了之的做法);直接改制为股份公司,实行集团化企业运营。&
二是规划期或可以预见的时期内将完全城市化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重点要在剩余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上做文章,待完全城市化后,向第一类改革迈进。&
三是将长期或永久处于属于农村地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这类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应采取公司制的经营管理模式,而非公司化的产权制度,重点在创新经营机制上下功夫,在理顺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上下功夫,着力破解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动力不足、机制不顺、扶持不够的问题。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是股东、不是村民”和“是村民、不是股东”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如何让村民和股东和谐相处,通过一定程序或缴纳一定入社费让非股东村民也能成为股民,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目前的改革保障了“离村”股东的权益,但作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开口子让“新进”村民有机会成为股东,或许是改革的一个缺陷。&
三、关于赋权活权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两句话,既包含了确权确股的任务,也体现了赋权活权的要求。赋权活权,核心是要搞活土地经营权和集体资产股权。(一)积极搞活土地经营权。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权颁证到位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推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汪洋副总理今年3月27日在江西召开的土地流转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时,对土地流转提出了五个方面要求,即要有明确的态度,要有清晰的底线,要有扎实的基础,要用市场的办法,要提供良好的服务。搞活土地流转要围绕健全流转促进机制下功夫:&
一是引导生成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在尊重市场决定价格的前提下,引导采用稻谷等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流转价格,力求客观实际地动态反映流转土地价值。&
二是引导推动连片集中流转。引导和鼓励采用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整畈整组整村连片集中推进土地流转,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实行“保底租金+利润分红”的分配机制,让农民更好地共享农业现代化成果。&  三是加强流转双方的权益保障。规范和提高流转的合同签订率和鉴证率,强化对流入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和流出方收益权的保障。总结和推广流转后土地经营权颁证制度、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出农户社会保障制度。流转后土地经营权颁证制度建设各地在今年全面展开,明年全面实施,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和流出农户社会保障制度要加快推广、扩大覆盖面。&
四是探索加强农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着重防止流转土地的“非农化”、抛荒闲置,遏制“非粮化”,加强对土地流转主体、面积、价格、用途的监测,对符合方向和要求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稳步搞活集体资产股权。&  集体资产股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关系紧密而复杂,与土地权益的享受也相关,要慎重稳妥对待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避免农民因失去集体资产股权从而失去有关成员权益和土地权利。当前搞活流转和抵押权,总的指导方针是“坚持市场取向、审慎稳妥操盘、分步分项推进,迈小步、不停步、少走弯路回头路”,股权的流转、抵押必须经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按不同股种、不同流向,设定流转程序和办法)。对城市化、公司化治理水平较高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允许各类股权在社内外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流转给社内股东。对完全在农村地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社内流转为主,审慎向社外流转,如向社外流转,须对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具体约定。人口股流转一般以社内为主,如向社外流转,限定为本乡镇或本县域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股种流转可放宽流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流转给社内股东与股东家庭新增人口。对股权抵押,主要是那些有较为可观、稳定可持续分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的抵押,从而实现融资功能。这项工作宁波江北等地已取得了较好经验,其实质是用股份分红作为偿还收益的保证,各地可学习借鉴。&
(三)加快构建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流转交易平台建设上,要依托县、乡两级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坚持整合改造与拓展提升并举,加快建设县、乡两级联通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坚持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原则,争取按事业性质建好机构、配好人员、落实好工作经费。力争到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基本建立,有需要、有条件的市级也要建立。在流转交易内容设置上,将依法可交易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住房财产权、集体经济股权和其他依法可交易的农村产权等纳入统一流转交易平台。在流转交易制度建设上,要按流转交易品种制订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操作流程规则及相应服务指南。培育发展农村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组织,为流转交易提供社会公允的评估价格,着力防范和化解流转交易价格风险。力争到2017年,全省各县(市、区)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制度,形成有场所、有评估、有服务、有登记、有监管、有制度的流转交易格局,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四、关于统筹推进问题&
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既要积极开拓,坚持在确权中赋权、在赋权中活权,也要稳妥操盘,兼顾各方、统筹推进。要注重用系统的理念、辩证的方法来处理各类关系。&  (一)坚持包容性,尊重实践创造。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蓝图已绘就,目标任务已定。但路线图有了,不等于各项方案、办法都成熟和完备了,更不等于说理论指导上的许多问题都清楚和明确了。面对农村现实中的众多复杂问题,深化确权赋权改革路线设计只能作出“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规定,不少细节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具体操作不可能从老的本本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条底线基础上,把握住保护农民利益和市场化取向这两个基本点,对尚未明确规定的,各地可以创造性地探索有关操作路径和方式方法。对一时看不清、群众无异议的探索实践,允许试、不争论,“先生孩子,再给名分”;对多年积累的历史矛盾与遗留问题,积极寻找破解的“公约数”,采用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妥善处置;对符合公序良俗、群众普遍认可、行之有效的做法,不要简单地用“条条框框”去框、去矫;对承担相应农村改革试验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既要坚持法理上通,更要坚持老百姓顺,在敢试敢创上作出示范。&
(二)突出接续性,注重梯度推进。改革是一个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超越的过程。改革在路上,积跬步、至千里,找准每一“跬步”的方向、掌握每一“跬步”的步幅,迈好“跬步”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改革大局中处理好“前脚”与“后脚”先行后续的梯度关系,只有前脚走稳了、踏实了,后脚大步紧跟上,前进的路也就走得快了。对于有严格程序要求的操作过程,要严格按照流程图,坚持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该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履行的手续,坚决不能因为赶进度而包办替代,确保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漏、一道手续不缺;对于前后之间没有严格先后区分的工作,要结合实际,整体谋划,从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运用运筹学排列组合的方法优化流程,既可以同步进行,也可以交叉开展;对于确权确股过程中出现的少数疑难问题一时难以处理的,可以暂时搁置争议,待所在村基本完成确权后再回头处置,防止影响整个进度。&
(三)把握协调性,体现统分结合。改革一盘棋,只有把棋盘上不同位置、不同类型棋子的力量调动起来、步伐协同起来,才能把这盘棋下活、下好。首先,上下之间要协调、统分结合。各级该出台政策的要抓紧出台政策,该制定方案的要尽快制定方案,该指导检查的要适时开展指导检查,使相关政策意见、方案办法综合配套,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下达,避免自说自话、各干一套,避免政策解释上的南辕北辙、上下相悖。其次,点面之间要协调、统分结合。这次确权确股,要求全面推进,注重选点先行、由点及面与面上部署、落实到点的有机统一。注重分类推进,对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等城市建成区或城市建设规划区内的村,与对可预计较长时期内依旧是农村、长期是农村的村,可以有所区分、有所差异。第三,确权与赋权之间要协调、统分结合。当下确权确股是重点,赋权活权是目标。只有确权确股做扎实了,赋权活权才有基础。但这不等于确权确股不全面完成就不能赋权,在确权确股的同时,可以配套开展赋权,使确权的成果加快显现,步骤上可采取渐进式的路子,依据条件、创造条件一项一项逐项赋权。&
(四)增强长效性,加强制度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核心和重点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改的就是相应的体制机制,通过改革形成新体制新机制。一是要加强确权确股本身的制度建设。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包括流转后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和运行制度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制度建设,股权流转、抵押、担保、继承制度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建设等。二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在深化农村改革过程中,尽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性质不变、功能不变、集体资产监管体制不变,但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产权安排方式和组织运行体制发生了变化。要结合改革新进展、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对原来形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和制度体系进行修订,防止产生监管空白或漏洞。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总结当地面上普遍做法,关注点上典型做法,尤其是一些创制性的做法,为后续的改革深化夯实基础。(作者系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来源:农村信息报  〖德清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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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最佳的浏览效果,请使用IE 5.0以上版本  我是今年回家过年的时候才听说这件事情的,村民们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却没人出来处理,我觉得有必要让广大媒体知道这件事情。农田就是农民的命啊,承包商承包将近三千亩农田套取国家巨额补贴,荒废农田,完全不兑现少的可怜的承包费,这不是要农民的命吗!!  我所在的广西崇左市龙州县板要村,2012年8月板要村的四个屯分别是端得,浦涂,三合,板龙一共给开发商承包近三千亩农田,一共承包十二年。承包达到两千多亩三千亩的标准之后,政府就给承包商每亩一千多两千的机械补贴(不用人力更种,买机器的补贴),村民去帮承包商干活(施化肥,喷农药,种甘蔗等。两千多亩的一共就是将近六百万!我们可不可以理解为承包商从这六百万拿出零头来打发可怜的农民呢!)。我们是不是可以猜测,承包商其实是利用符合标准的农田套取国家巨额补贴呢!!当初签订承包协议的时候,就是乡政府带着承包商过来和农户签订的,2012年8月到2015年3月两年多过去了,现在三千亩的农田完全荒废,承包商承诺给农户的钱也完全没有兑现。农户去跟乡政府反应情况,也无人出面监督管理!承包协议我也看过了,根本就没有写明白每一亩给农户多少钱,邻村都是白纸黑字写了每一亩的承包费是1000块左右。我们的协议上面却是按照甘蔗每亩1.8吨的效益来核算,如果承包商没有很好的管理农田导致农田大量减产,或者根本就没有种甘蔗,农户的承包费怎么办呢???????  目前2013年一整年,就只有年底的时候承包商给每户2000块过年,2014年一整年年底给就给每亩200,田少的就整年下来就只有几百块过年。开发商还会就近招村民去干活,一天的工钱大概八十到两百多不等,每个屯的标准还不一样,有的几十块,有的就有上百,一四年还欠着每家每户几千块的工钱没发,算下来承包商还欠着每个农户至少几万块钱的承包费和雇工费,村民多次去跟乡政府反应也没有人出来处理,现在大部分的土地都荒废着,就算种下甘蔗的也没人照料。当初签订合作协议的时候就是乡政府带着承包商过来和村民签协议的,协议上面却只有承包商的签名和盖章,作为牵线人的乡政府人员或者村大队之类的角色却完全没有人签名或盖章,村民完全就是砧板上任人宰割的肉,任人愚弄忽悠。现在两年了不仅几千亩的田地荒废了,承诺给村民们为生的那一点点钱也完全没有兑现,这对开发商来说只是一点点钱,但是对毫无收入来源的村民来说却是命钱啊。村民不懂文化,不会看这么高深的协议,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政府也不管,那政府是拿来干什么的呢!!据说开发商从中央获得的补贴远不止每亩两千块的机械补贴,接下来还有上百万的滴灌作业补贴!是不是开发商联合某些人一起套取国家的补贴呢!!  国家为了发展现代化农业,大力支持开发商承包农田,并给予大力补贴,比起个人各户的小生产,有机器有技术有资金的承包商更能引导农业走向现代化,这原本是好事,但是政府部门是不是应该好好监督这些开发商的行为呢!是不是应该多为农民的利益着想呢!一整年一千多的钱,会饿死的呀,一亩田一年应该给农户多少钱,或者每一亩的产量给农户多少分红,政府应该给出一个最低的保障标准,最开始应该给足农户两年的承包费才能签合同,让更多的优质开发商竞标农田开发机会,政府应该调查清楚开发商的资质是否合格,而不是任由人忽悠没有文化的农民,任由人钻空子套取国家的巨额补贴逍遥法外!杜绝某些利益熏心的公务人员向黑开发商低头妥协!更明确的标准更透明的制度不仅能让留守农村的年轻人,老人有生活保障,更让出去打工的年轻人看到希望,意识到土地才是最值钱的,自发回来一起参与农村的建设,也吸引高学历的大学生愿意回到家乡,给予大学生或者有想法的农户农业创业补贴,共同建设农村的现代化,不然这么多的农田都荒废在无良的开发商手里,再过几年,粮食从哪里来呢?!!我们是不是要闹粮荒?!我们作为农业大国的立场又在哪里呢!  地大物博,我们为之深深骄傲,地大却荒废无物,我们于心何忍!最重要的是,这样承包了田地却没人负责任由荒废也不兑现农民承包费的情况,在这里爆料的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人讨钱无门,希望各级政府能重视这种情况,调查清楚存在于广西各地甚至是全国的承包套补贴却荒废田地也不给农户承包费的情况,给广大农户一个说法!也劳烦政府部门应该把这些承包都备案,半年一次来实地考察监督承包进展!实实在在的做点事,谢谢!  附上农户和承包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大片荒废的农田的照片。                          
楼主发言:8次 发图:
  现在已经第三年了,三千亩的农田里全是杂草,去跟政府反映了很多次,都没人出面处理,或者是敷衍了事。习大大不是在打打老虎吗??这些小老虎还在狐假虎威!!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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