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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林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大英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林。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林犯抢劫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中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12时许,被告人曾林从大英县蓬莱镇75队车站附近搭乘向某某的摩的回隆盛,路经中腾能源二期工地时故意将自己的手机丢在地上,并以此为由向摩的司机向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400元。
2、日14时许,被告人曾林在大英县蓬莱镇水井街附近搭乘陈某某的摩的回隆盛,经过大英县工业园区时,被告人曾林将自己的手机故意丢到地上,后让陈某某将车驾驶到一段无人的乡村公路上(隆盛镇崇英村7社),下车后被告人曾林以手机被摔坏为由向陈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580元,遭陈某某拒绝后,曾林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以语言威胁和持刀威胁的方式,从陈某某身上抢走现金70余元,后陈某某见周围有人,便大声呼救,曾林便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在陈某某的后腰部刺了两下,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腹外侧壁损伤是实。
3、日17时许,被告人曾林在大英县隆盛镇永金村7社曾某某的小卖部处搭乘唐某某的摩托车到南垭,当摩托车行至南垭附近时曾林再次将自己的手机摔到地上,并以此为由向摩托车司机唐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元,唐某某愿意帮其修理。曾林还是强行要唐某某给现金,唐某某不愿意。曾林就以持刀威胁和语言威胁的方式将唐某某的三星手机、摩托车和摩托车行驶证抢走,曾林将摩托车骑至船山区桂花镇以300元的价格抵押给胡某某。经物价鉴定,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4、日12时许,被告人曾林在大英县蓬莱镇西转盘附近搭乘杨某某的摩托车到大英县天保镇,到天保镇后曾林让杨某某将摩托车行至大英县天保镇保丰寺寺庙大坡公路处,让杨某某给钱,被杨某某拒绝,后曾林对杨拳打脚踢、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捅杨某某,因被群众看见了,曾林便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建议对被告人曾林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我在搭乘向某某摩托车过程中,手机不小心掉在地上,让向某某赔偿,未对向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索取钱财,不构成犯罪;在第一次为手机得到钱后,又故意将手机摔在地上并叫陈某某赔偿,陈某某答应赔偿并赔了70元钱,因钱不够就叫我坐摩托车到大英拿钱,摩托车刚行驶一段路程陈某某大声呼喊,我就叫陈某某停车,他未停车,我才拿出刀吓唬他,但没有用刀刺他后腰,不应认定为抢劫;我搭乘唐某某的摩托车到南垭,再次故意将手机丢在地上,以手机摔坏为由叫唐某某赔手机,他答应赔,但身上没有钱,我就将唐某某的摩托车和手机放在我这里,让他找到钱后来拿摩托车和手机。第二天我就把摩托车和手机给了唐某某。我没有拿刀出来和语言威胁他,不应构成抢劫罪;我搭乘杨某某的摩托车到天保,又故意将手机摔在地上并以手机摔坏为由叫杨某某赔偿,杨某某拒绝后,我骂了他几句,并没有拿刀捅他,杨某某报警后我就跑了,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
1、日12时许,被告人曾林从大英县蓬莱镇75队车站附近搭乘向某某的摩的回隆盛,路经大英县工业园区中腾能源二期工地时故意将自己的手机丢在地上,并以此为由向摩的司机向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400元。同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曾林在大英县蓬莱镇水井街附近搭乘陈某某的摩的回隆盛,经过大英县工业园区时,被告人曾林将自己的手机故意丢到地上,后让陈某某将车驾驶到隆盛镇崇英村7社一段无人的乡村公路上,下车后被告人曾林以手机被摔坏为由向陈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580元,遭陈某某拒绝后,曾林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采取语言和持刀威胁的方式,从陈某某身上抢走现金70余元,后陈某某见周围有人,便大声呼救,曾林便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在陈某某的后腰部刺了两下,然后逃离现场。同月26日,大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大公物鉴伤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被检人陈某某右腹外侧壁损伤是实,其损伤程度未达鉴定最低标准。
2、日17时许,被告人曾林在大英县隆盛镇永金村7社曾某某的小卖部处搭乘唐某某所有的云GAK483号摩托车到南垭,当摩托车行至南垭附近时曾林再次将自己的手机摔到地上,并以此为由向摩托车司机唐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元,唐某某愿意帮其修理。曾林还是强行要唐某某给现金,唐某某不愿意。曾林就持刀和语言威胁将唐某某的三星手机、摩托车和摩托车行驶证抢走。随后曾林将摩托车骑至船山区桂花镇以300元的价格抵押给胡某某。次日,被告人曾林用唐某某的手机给唐某某的妻子发短信让其到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养路段附近一农户家拿摩托车。随后,大英县公安局隆盛派出所将被抢的摩托车退还给了唐某某。同月21日,被告人曾林将其抢得的手机和摩托车行驶证退还给了唐某某。同月27日,大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大价认鉴(2013)44号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为委托价格鉴定物品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1250.00元(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摩托车价格为1200元,直板手机为50元)。
3、日12时许,被告人曾林在大英县蓬莱镇西转盘附近搭乘杨某某的摩托车到大英县天保镇,到天保镇后曾林让杨某某将摩托车骑至大英县天保镇保丰寺寺庙大坡公路处,让杨某某给钱遭其拒绝,后曾林对杨某某拳打脚踢,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捅杨某某并致其右手臂有7厘米长的刀痕,因被群众看见,曾林便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办理了本案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大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胡某某持有的涉案摩托车1辆发还给了受害人唐某某;日,经大英县公安局决定依法扣押曾林持有的涉案折叠刀1把、手机1部,曾林对作案刀具和手机进行了指认拍照(手机--短信内容,日23时57,你报警没有8月19日18时57你摩托车骑到了手机和证拿给你我就听你一句老实话派出所怎么说是不是在抓我19时17说话啊我把手机给你);日,随案移交折叠刀1把、手机1部。
3、抓获经过,证实日,办案民警在大英县隆盛镇永隆路将被告人抓获。
4、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5、曾林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曾林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6、陈某某病情证明、唐某某摩托车资料,证实陈某某右腰部软组织伤,及云GAK483两轮摩托车登记情况。
(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陈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等案的案发现场相关情况,进行了勘查、制图、拍照,反映现场的方位、环境等具体情况。
(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把十二张不同男子的免冠照片交给向某某、陈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辨认,均辨认出了被告人曾林;(2)杨某某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办案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后,赶往案发地点,经过初步询问受害人后,据受害人讲,自己手上的伤就是刚才被一男子对其进行抢劫钱财时对其采取的暴力行为,民警依法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在检查到受害人杨某某右手臂时发现有一处刀痕,其特征明显,刀痕约7厘米长,刀痕深度模糊。受害人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异常;(3)曾林辨认笔录:证实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给辨认人曾林讲清楚了辨认要求,后将曾林带到街道上让其进行辨认。通过曾林指路,侦查人员经过隆盛镇顺江街、三家店村到红岩村砖厂附近的公路上,其指着该公路讲:&日那天晚上我就在这里搜的那个男子的包包&,然后侦查人员经过三家店村到黄土岭村的交界处,曾林指着该公路讲:&日那天晚上我就在这里将一个摩托的司机的车钥匙抢过来骑车去当,他不同意,我后面拿出刀子威胁他,他才让我骑的&,之后侦查人员通过曾林指路,顺着隆桂路到桂花街边的一个店面,其指着该店讲:&摩托车我骑走后就将车子当在了这里,当了300元钱&;通过曾林指路,侦查人员经过隆桂路至大英县隆盛镇五一村,经过五一村、崇英村到崇英村与郭安村交界的一个坡坡的公路上,其给侦查人员讲:&日那天下午14时许,我从大英乘摩托车回来,故意将手机摔到地上,然后让摩托车司机将我带到这里,让他给我赔钱他不给我,我吓了他之后他将身上的几十元钱给的我&;侦查人员又通过曾林指路,原路返回五一村,顺着隆盛到蓬莱镇的公路,到石长村范围正在修建的公路,其指着该公路讲:&六、七天前我赶车从大英回隆盛,我故意在烂路上将手机摔倒地上,从对方那骗了400元&。并对现场指认拍照。
(四)鉴定意见
大英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大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大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资质证明,证实经办案机关依法委托鉴定,日,大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大公物鉴伤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意见:被检人陈某某右腹外侧壁损伤是实,损伤未达到损伤程度鉴定最低标准,并于同月28日通知被害人陈某某和被告人曾林;日,大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大价认鉴(2013)44号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委托价格鉴定物品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1250.00元(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锐意150-9B摩托车价格为1200元,三星C288直板手机价格为50元),并于次日通知被害人唐某某和被告人曾林。
(五)证人证言
1、代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来反映我老公的摩托车和手机被人抢了一事的。日下午大概6点多钟的时候,我给我老公唐某某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回来吃饭,我老公说还有一会。等大概8点多钟的时候我又给我的老公打电话,就是另外一个人接的电话,我就问那个人为什么我老公的手机在他的身上,那个男子就说手机放在车子上,我老公去菜市场买东西去了,我问那个人是哪个,他说他是坐摩的的人。后来我多次给我老公手机打电话,都是那个人接的,那个男子接了几次后,后来我打电话他就不接了,最后一次给我老公的手机打电话的时候问我老公去哪里了,他就说我老公已经回去了。于是我给家里面人打电话,但家里面人说我老公没有回来。于是我就来派出所报案了,在派出所报案的时候,我又给我父亲打电话,问他唐某某去他们那没有,我父亲说刚才唐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叫家里面的人给我老公唐某某送钱到隆盛,说我老公就在隆盛菜市场里面。于是我就和你们警察一路去了菜市场里面,当我们到达菜市场里面的时候,我老公就在菜市场外面站起,我老公就告诉我自己的摩托车和电话被一个坐车的人扣了,并叫我们拿钱到黄腊溪桥头上去换车子,当我到黄腊溪桥头的时候,那个坐车的人又不在了。我老公的电话是--。19日早上我接到一个信息说让我去领摩托车,那个信息说了对方的联系电话,于是我通过电话联系到对方的。就是抢我丈夫唐某某手机那个人用我丈夫手机(号码--)给我发的信息。那个人用我丈夫的手机给我发几个信息,有问我报警没有,还给我发了一个电话号码,给我说打--这个号码去拿摩托车。我通过那个号码联系到对方,然后在警察的陪同下在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养路段附近的一农户家门面里把我丈夫被抢那辆摩托车找了回来。
2、胡某某证言,证实昨天晚上一个年轻小伙子当了一辆红色150型摩托车,车牌号为云GAK483的摩托车在我这里,今天车主到我这里来拿摩托车,派出所的同志带我来了解情况。昨天晚上23时许,我和房东正在家里耍,这时一个年轻人骑了一辆摩托车到房子外面停起,那个年轻人就问我们,在哪里能够喊得到摩托车,我说你有摩托车喊我送啥子,那个年轻人说摩托车没得油了并说送他到隆盛曾家大桥,我说给50元,那个年轻人说要得,于是我骑起我的电动车送他到隆盛,在路上那个年轻人说在我这里扯几百元钱,他到遂宁去住,他把摩托车放在我这里,下午他拿起钱到我这里来拿车,我心想摩托车在我这里我就拿了300元钱。我又把他搭到当归桥,我说那里有车,他就去找车去了,他喊到车我就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3、曾某某证言,证实日下午四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小买部铺子来了一个年青娃叫帮他找一个摩的,我就问他你要到哪里去,他说去南垭街上,然后我就用我的座机给唐某某打的电话喊他过来,并告诉他,有人要去南垭街上。那个喊我帮他叫摩的的年轻人有20多岁,高个子,瘦,没有穿衣服,肩上有纹身。
4、黄某某证言,证实昨天(日)下午(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在庙子(指天保镇保丰村宝峰寺)上耍,我看到庙子前头的公路上有人在吼,我就站起来看,我看到一个年轻人用拳头打一个摩托车师傅,接着我看到那个年轻人手上拿起刀子在捅一个摩托车师傅,那个拿刀的年轻人当时歪得很,那个拿刀的年轻人用手指到那个摩托车师傅说:&把钱给老子拿出来&。我们当时在庙子上耍的老太婆都吓到了,从来没有看到白天抢钱的,最后我看到那个年轻人一个人从坡上跑了。那个拿刀的年轻人如果现在我看到那个年轻小伙子,我还是认得到。那个拿刀的年轻人用他手上的刀捅了一下那个摩托车师傅。
(六)被害人陈述
1、向某某的陈述,证实日12时许我在大英老城75队附近拉了一个客人到隆盛。当走到工业园中腾能源2期工地附近时,他的手机掉在了地上被摔坏了。他要求我赔700元钱,我当时害怕他伤害我,就答应带他到大英来修手机,他不同意坚持要求我赔钱。我说给他200元,他不同意,最后我给了他400元钱。这个客人大约20多岁,后来在他下车的地方,我问了当地村民,说是隆盛4村2社。对方的手机是一个黑色的带键盘手机。在平路上,路面有一些坑坑洼洼,他的手机不知道怎么就掉地上了,然后他就要求我赔钱,拒绝维修。我被敲诈了400元钱。
2、陈某某的陈述,陈述日下午14时许,我在蓬莱镇水井街拉客,来了一个男子让我送他到隆盛。他说他到隆盛家中拿个电脑,马上就回大英,来去一共给我30元钱。于是我就用摩托车载他去隆盛,刚出大英工业园的沿河路段,他的手机掉在了地上,等他把手机捡起来后我们继续往前走。到了隆盛镇崇英村时他让我往一条小路上去,到了一个没有人的地方,他让我停车,我刚停车他就将摩托车钥匙抢了,并从身上拿出了一把刀出来,他就问到我要1580元钱,赔他的手机,我说我没有。他一手拿刀一手拿钥匙,我就上去和他抢钥匙,争斗了一会后,我趁他不注意把钥匙抢回来放在裤兜里面,假装说钥匙掉在草丛里面了,他就说:&你去问下,我李二娃不是好惹的,我要叫人来弄你&。我就推车往回走,他就不要我走,将我拦到,要我将钱拿出来,我把身上一共187元都给他了,他嫌太少,我说我只有把摩托车拿去当钱。他同意了,当时那段路是下坡,我就搭着他将车子往下面滑,当走到坐家户比较多的地方的时候,我就大声喊:&抢人了,杀人了&,他就拿刀向我的背上夺了一下,对我说:&你老头还狡猾也&,我还是在大声呼救,并将摩托车的速度开得很快,他又用刀向我的背上夺了一下,并从摩托车上跳了下来跑了。后来我走到住家户多的地方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被抢了187元钱。我的背上被那个男子用一把可以折叠的匕首夺了我两下,但伤情不是很重,只有点红。
3、唐某某的陈述,陈述今天(日)下午17时许,我接到曾某某的电话让我到永胜五大队她店铺处送一个人到南垭去。我到店铺后接到一个小伙子,他说他要到南垭去找个朋友,我就用摩托车把他带到南垭去了,没有找到人,我们就从桂花那条路往回走。在南垭附近,他说他东西掉了,我将摩托车停了下来,他将手机捡了起来,当时他那个手机确实把电池绊开了,他把电池装上打电话,我站在旁边看发现他的手机是没有电了,他说电话坏了打不起,我们经过桂花一个手机店时他让我停车,他到手机店里进去了一、两分钟就出来了,之后我搭起那个年轻人从桂花往民主走,没有走多远,他又说东西掉在地上了,我把车子停下来,看见地上掉的是一把刀子,他捡起刀子放进了口袋里,又坐到我的车上我们继续往回走,在一路上那个年轻人不停地说他手机坏了等话,我也没有说什么。走到民主与三家店村交界处那段公路,那个地方比较偏僻,那个年轻人又喊我把车子停下来,他对我说你懂不起啥,我说啥子哟,他说手机绊坏了你要赔啥,我手机打不通担搁了的事情,损失大得很,他给我说至少要给他1000元钱,我说身上没有钱,说了几句后他又喊我给800元,如果没得现钱必须赔新手机,我说去给他修,他不同意必须要我给钱,我确实身上没得钱,我说把摩托车骑到隆盛去当起给他钱,他就说他跟我骑车到隆盛去我不干,他一掌将我推倒在地上,我倒在地上没有起来,他恐吓我你到底起不起来,因为他身上带有刀子,我心里害怕就从地上起来坐到摩托车上,他就把摩托车抢过去骑了,骑到隆盛场口上准备去当摩托车,发现摩托车店铺是关起的没有人,那个人骑起摩托车经过三家店往明隆路上走,走到一个僻静的公路他又把摩托车停下来,他又问我身上到底有没有钱,我说确实没有。他又说:&如果在你身上找到钱,我一定要捅你几刀,把摩托车摔到崖底下去&,说完之后就开始搜我身,他搜身时将我身上的手机、摩托车行驶证搜起走了,但没有搜到钱,他就要骑摩托车把我往大英拉,我说我隆盛街上有熟人,到隆盛街上去给他借。他骑起摩托车把我搭到老派出所外面,喊我下车去给他找钱,找到钱给他打电话。于是我就一个人走到隆盛菜市场外面,因为当时我的电话被抢了,我只记得老丈人的电话,我就给我老丈人打电话,叫我老丈人给我妻子打电话叫他送钱到隆盛来取摩托车,并在漆某某那里借了500元钱,我给我的手机(我的手机此时在那个男子身上)打电话,叫他来拿钱,那个人就叫我送到黄蜡溪桥头上去,还没有等我送去,警察就来了,来了之后跟着我一起去找没有找到那个男子,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抢我摩托车一辆、摩托车行驶证一个和手机一部的那个男子大概20多岁,体型较瘦,长脸,他上身没有穿衣服身上有一个纹身,他说他是永前3大队5队的人,叫曾林还是陈林我没听清楚。摩托车是2011年花3000多元钱从云南买回来的,车牌号码云GAK483,150型号,车身是红色的。手机是三星牌,也是2011年买的,当时买成300多元钱,黑色机身,电话号码为--。那个男子刀子没有拿出来,但用语言威胁了我的,搜我身时还说如果搜到钱要捅我几刀。我的摩托车和手机已经拿回来了,是被抢的第二天(日)上午,警察和我一起到桂花场口边一个老头那里推回来的,抢我那个男子用我的手机给我发了一个短信,我电话联系到那个老头将摩托车拿了回来,抢我那个男子将我摩托车当给那个老头,还从那个老头那里拿了300元钱走。我的手机是被抢后的第三天,我记得那天应该是日。他应该知道我已经向你们报了案,他通过我的手机给我发短信发到我老婆的手机上,说他把手机还给我让我把案销了,过后他就喊我到大英县人民医院门口去拿手机,当时我也没有给警察说,我就开起面包车上去把手机拿了回来。短信的内容大概就是让我到派出所来把案销了,警察已经对那些短信拍了照片。
4、杨某某的陈述,今天(日)中午边(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在大英县蓬莱镇西转盘那里打野的,一个男子叫我到天保那个庙子去。然后我就载起那个男子就到天保场镇,摩托车走到天保往柏桂方向第一个上坡那里的时候,坐在我摩托车后面的那个男子就对我说:&倒左方向&。我就有点纳闷说:&你不是说到庙子那里吗,那你是不是到牛家湾?&。那个男子没有开腔,然后我就顺到那个男子说的方向开去,车子走了一里路的时候,坐在我摩托车后面的那个男子就叫我停车,那个男子下车后就叫我拿钱出来,我说:&我身上没有钱。&那个男子就用他自己的手指着我大声说:&我说三声,你拿不拿钱出来&我就站到那里没有开腔,然后我看到那个男子就从他自己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就过来砍我,我就用手去挡,当时就把我手割伤了,然后我就拿出手机打电话他又来打我,然后那个男子就拿刀威胁我说:&走,我到庙子上去拿个东西&。我没有办法只有依照那个男子的想法骑起我的摩托车载起那个男子就往庙子边去,到了庙子边的时候,那个男子就叫我走左手那个路口进去,我想到可能又要被那个男的打,我就不敢骑进去了,我就把摩托车停在那个庙子边,那个男子看到我把摩托车停下来后,就下来又找我拿钱,我不给,那个男子就又用脚踢我,用手打我。当时庙子里还有几个老太婆都看到了的。最后那个男子见到这个情况后,就对我说:&等我两分钟,我马上出来&。然后我看到那个男的就朝那个小公路里走进去了。等那个男子走了后,我就用我电话报警了。抢我钱的那个男子20几岁,皮肤较黑,身高1米7左右,身材偏瘦:上身穿的一件白体恤,下身穿的是一条低腰裤子,脚上好像穿的是一双拖鞋,右边肩膀有纹身。
(七)被告人曾林的供述和辩解,供述第一次,六、七天前的一天中午,我在大英县蓬莱镇75队车站附近喊了一个开摩的司机送我回隆盛,经过隆盛镇拆迁工地那个烂路(中腾能源工地附近)的时候,我故意将手机摔到地上,过后喊摩托车司机停车,将手机捡起来,他搭着我顺着我所指的路走,走到隆盛镇石门总支那个岔路进去的公路上,那里有几家农户但是都没有人,我就喊他把车子停下来,让他给我赔手机钱,他不给我钱说给我修,我说不得行,要他给我买新的,最后他给了我400元钱,我就拿起钱走了。
第二次是日下午两点钟左右,我在水井街喊了一辆摩的司机,让他送我回隆盛,摩托车经过那条烂路,我又将手机故意摔到在地,他顺着我所指的路走,又走到一个公路边上,我又喊他把摩托车停下来,我又喊他赔手机,他说没有责任,我就一把把摩托车钥匙抢了过去,喊他必须给钱,我说我手机买成1580元,那个人说他身上只有几十元钱,过后他就把钥匙抢了过去,我们抢钥匙的时候晓不得将钥匙弄到哪里去了,他推车走我把他拦住,说了几句威胁他的话,最后他把几十元钱给了我,我嫌少了,他答应给我300元钱。让我陪他到大英去拿钱,当时因为摩托车钥匙整丢了,那条路是下坡路,他骑摩托车我坐在后面,摩托车从上面往下滑,他看见有群众的时候就大喊&抢人了、杀人了&之类的话,我就将刀子摸出来顶在他的腰杆上喊他停车,他不停我就从摩托车上跳下来逃走了。我这次从这个摩托车司机处得了70多元钱。我的刀子就是在那个摩托车司机喊&抢人了、杀人了&的话的时候,我才将刀子摸出来的。那是一把折叠刀,就是今天从我身上搜出来的那把刀,十几公分长,单刃。
第三次和第二次是同一天,也是日下午五、六点钟的样子,我在大英县隆盛镇永前五大队双河口的一个店铺前等车到南垭去找我朋友借钱,等了一阵都没有等到,最后那个商店老板帮我叫了一个摩托车,那个摩托车搭起我到了南垭,我没有找到我朋友,我们坐起车到桂花的路上,我又故意将手机摔到了地上,我把手机捡起来,我摸烟的时候将刀子摸了出来,之后我们到了桂花找我朋友还是没有找到,我跑到一个手机店去看了一个手机然后出来,当时是那个摩托车司机搭起我从桂花回隆盛,经过民主与三家店交界的公路上,我喊他把车子停下来,让他赔我手机,我开始说1000元,他不愿意说没得钱,最后我说800元少了不得行,他说身上确实没得钱,也找不到钱,我就让他去把摩托车当了,他说到隆盛去当我说要得,然后我说我骑摩托车他不干,我就一巴掌把他推倒到地上,那个摩托车司机还是不让我骑,我就把刀子拿出来扬起,他吓着了就同意让我骑车,我们骑车到隆盛场口一个修理铺去当车,但那个铺子门是关起的,他让我去开发区去当车我不同意,我就骑起车把他搭到三家店往明星走的明隆路上,我把摩托车停下来然后对那个男子讲,你到底有没有钱,我如果发现你身上有钱就对不起了,那个人将他的包包拉开,我就去将包包里东西掏了出来,确实没有发现钱,然后我就将那个人的手机和摩托车行驶证拿到我身上了,我说要把他摩托车拿起去,他说他去借钱,然后我骑车搭起那个男子到隆盛镇后马路(老派出所附近),他就去借钱,我说等他十分钟,他没上来,我怕他报警然后骑起摩托车走了,我将摩托车骑到桂花一老头那里,从那个老头那里拿了300元钱将摩托车当给了那个老头,我拿到钱回大英后发了信息给那个摩托车的家人,让他们到桂花那个老头那里去骑摩托车,8月19日中午边我又把手机和摩托车行驶证还给了摩的司机。在发生事情过后的第三天中午,我在县医院门口将行驶证和手机还给了那个摩托车司机的老婆。我晓得他报了案,我还让他把案给我销了。我身上的伤是警察在隆盛镇开发区那里抓我,我逃跑时摔伤的。
日中午些时候,我在大英县蓬莱镇双转盘打了一辆摩的到大英县天保镇去,当车子走到天保镇一庙子处,我手机掉在地上了,然后我就叫摩的司机给我修,摩的司机说不管他的事,他不管,我就和他发生了争吵,我就推了他几下,然后我就走了。当时庙子旁边有老太婆,我也不知道有几个人。我没有从摩的司机身上拿到钱,我没有拿刀子出来,刀子我放在身上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和持刀威胁的方法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抢劫既遂二次、抢劫未遂一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林抢劫陈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曾林抢劫向某某的犯罪事实,因被告人曾林对向某某未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其财物,是因被害人害怕而将财物交给了被告人,被告人曾林的行为应属敲诈勒索,其敲诈的数额未达到敲诈勒索罪追诉的标准,不构成犯罪,但其非法获取的钱财应予以退还。对被告人曾林抢劫杨某某因被群众发现而逃离现场,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林认为向某某赔偿其手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认为故意将其手机摔在地上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赔偿,并没有持刀和语言威胁而不构成抢劫罪和没有采用暴力和持刀抢劫杨某某的辩解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规范化量刑要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曾林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向陈某某、向某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70元、400元;
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毅君
审 判 员  蒋立赞
人民陪审员  衡岸柳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文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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