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赔偿请求人要走哪些程序

中国裁判文书网
&&/&&&&/&&&&/&&
赔偿请求人伍某某、赵某某因错误执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韶山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4)潭中法委赔字第7号
赔偿请求人伍汉奇,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赔偿请求人赵银辉,女,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两赔偿请求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勇,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赔偿义务机关韶山市人民法院,住所地韶山市厦门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光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毛文利,韶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春斌,韶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赔偿请求人伍汉奇、赵银辉因错误执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韶山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韶山市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3)韶法赔立字第0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韶山市人民法院接受赔偿请求人伍汉奇、赵银辉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汉奇金融借款纠纷案及肖幸夫与伍汉奇、赵银辉合伙协议纠纷案业经韶山市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调解、判决,现己发生法律效力,伍汉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日,该院根据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幸夫的申请,将已冻结赔偿请求人伍汉奇、赵银辉银行存款中的70500元(其中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汉奇金融借款纠纷案47500元,肖幸夫与伍汉奇、赵银辉合伙协议纠纷案23000元)扣划至该院执行款专户,其它款项予以解除冻结。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体和执行标的均无错误,执行措施亦无错误,即该院不存在执行错误。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九)项、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伍汉奇、赵银辉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赔偿请求人伍汉奇、赵银辉不服,向本赔偿委员会申请称:日,韶山法院去吉首市龙山县执行肖幸夫诉伍汉奇、赵银辉案,申请执行人未提出申请,未在立案庭立案,审判员也未移送执行局立案,未发出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不是执行员进行的执行,违法强行划走赵银辉23000元,严重违反执行程序。韶山法院在执行伍汉奇与韶山银田信用社借贷纠纷一案时,除上述程序违法外,还错误扣划案外人赵银辉4.7万元,至今未执行回转。由于韶山法院的违法执行,导致请求人当天一笔100000元的生意未做成,直接损失20000元,造成两请求人误工费400元,差旅费2000元,打印、复印资料费100元,名誉、精神损失费80000元。要求韶山法院赔偿申请人损失共计102500元,并执行回转赵银辉47000元,赔偿利息9400元。
赔偿义务机关韶山市人民法院答辩称:1、赔偿义务机关的执行没有错误。应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幸夫的申请,韶山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后,于日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张志强、周建国具有执行资格,执有执行公务证,是代表韶山法院进行的执行活动,不存在请求人所述的未经申请,未依法立案,未发执行裁定书、非执行人员执行等问题。2、在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汉奇金融贷款纠纷一案中,赵银辉与伍汉奇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贷款的用途是饲养生猪,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韶山法院将赵银辉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其存款进行执行并无不当。赔偿义务机关的执行行为并未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失,请求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根据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伍汉奇应偿还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根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伍汉奇、赵银辉应归还肖幸夫借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1000元。日,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韶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韶山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韶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伍汉奇、赵银辉银行存款47500元。日,肖幸夫向韶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韶山市人民法院日作出(2012)韶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伍汉奇、赵银辉银行存款23000元。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根据(2011)韶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2012)韶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山县新建路分理处进行强制执行,将已在肖幸夫与伍汉奇、赵银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冻结的伍汉奇银行存款9822.5元,赵银辉银行存款93318.21元予以了解冻,并扣划赵银辉帐户上的存款70500元(其中韶山市农村信用社与伍汉奇金融借款纠纷案47500元、肖幸夫与伍汉奇、赵银辉合伙协议案23000元)到韶山法院。
上述事实,有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2011)韶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2012)韶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日对伍汉奇所作的谈话笔录、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肖幸夫的申请执行书予以证明。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赔偿请求人伍汉奇、赵银辉的赔偿申请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对其赔偿申请是否应当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予以了明确,赔偿请求人伍汉奇、赵银辉以赔偿义务机关韶山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属于第一条(九)项规定的情形,同时符合该规定第四条所确定的立案条件。在未经实体审查之前,无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韶山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存在错误,因此,对赔偿请求人伍汉奇、赵银辉的国家赔偿申请应当立案受理;二、赔偿义务机关的执行行为是否存在错误,伍汉奇、赵银辉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本案涉及赔偿义务机关韶山市人民法院对两个民事案件的执行。在原告肖幸夫与被告伍汉奇、赵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伍汉奇、赵银辉均为被执行人,韶山市人民法院从已冻结赵银辉的93496.69元里扣划23000元到法院帐户,并已将标的款交付给肖幸夫,程序上并无不当,不存在执行错误。在对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汉奇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中,赵银辉并非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被告,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也未将赵银辉列为被执行人,但该裁定书直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伍汉奇、赵银辉银行存款47500元,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赔偿请求人伍汉奇与赵银辉的夫妻关系已由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案所涉债务属于伍汉奇的个人债务,故伍汉奇与赵银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有共同清偿的义务。韶山市人民法院据此扣划赵银辉帐户上的存款用于归还伍汉奇欠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欠款,并未给伍汉奇、赵银辉造成损失,也不符合执行回转的法定情形,故伍汉奇、赵银辉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2500元,并执行回转赵银辉47000元,赔偿利息94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人伍汉奇、赵银辉另提出执行案件未立案、未送达执行裁定书,不是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等问题,与事实不符,对其理由不予采信。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韶法赔立字第0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九)项、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韶山市人民法院(2013)韶法赔立字第0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
二、驳回赔偿请求人伍汉奇、赵银辉关于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
民法
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法侵权。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持有以下
法律
文书
或行政文书,可以直接请求赔偿,无需确认:  (一)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决定书;  (二)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  (三)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  (四)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或者再审将数罪中的一罪宣告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事判决书;  (五)撤销或改变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六)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书;  (七)纠正错误执行的裁定书;  (八)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三条 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必须符合《
国家赔偿法
》第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 要求确认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和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确认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确认申请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 确认申请人要求确认的案件和对确认的申诉案件由各院立案部门负责审查立案。  申请确认时案件诉讼尚未终结的,确认由原业务庭办理;确认申诉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相对应业务庭办理。  诉讼已经终结的,确认及确认申诉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涉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确认及确认申诉由监察部门办理。  第六条 确认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后七日内立案并转交相关业务庭进行确认,并通知确认申请人。  确认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的,应通知其补正或提交。确认申请人补正或提交的期间不计入期限。  第七条 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审查后,就被请求确认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评议,并写出审理报告。对于重大、疑难或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案件,合议庭可以听取主管院长的指导意见,必要时可由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八条 审理申请确认的案件,在作出确认决定后应当制作确认决定书,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 审理申请确认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确认决定。  第十条 确认申请人对确认决定不服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确认的,确认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办理确认申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审查后,就被请求确认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评议,并写出审理报告,如决定维持原确认决定的,应当听取庭长的指导意见;如认为原确认决定违法,应听取主管院长的指导意见,并由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违法的案件,由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人员具体办理理赔事务,办理程序依据《北京市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确认案件结案后三日内,基层人民法院承办人应当送交本院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人员决定书一份;中、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人应送交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书一份。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确认的案件,应当作出确认。逾期不能作出确认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热词搜索:
相关图片、问答及文章:
法律法规网频道导航
宪法相关类栏目导航
Powered by
西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12  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赔偿申请,可以委托律师、提 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为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赔偿委员 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审理赔偿案件可参照本规定。  ?  赔偿案件诉讼文书样式1?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复议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案由)为,要求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与否 ,以及赔偿情况,复议机关及复议决定情况)。……(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 机关决定的理由,要求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及理由)。?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叙述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确认的侵权事实,赔偿义务机 关和复议机关决定情况、复议情况,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据此,赔偿委员会认为,……(决定赔偿、不予赔偿,或者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变更 原决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主文)?  (一)决定赔偿主文?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决定不予赔偿和维持原复议决定主文?  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的事项)的申请。?  (三)撤销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  一、撤销……(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决定和……(复议机关名称)…… (决定的时间及文号)的决定。?  二、……(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  (四)变更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主文?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赔 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决定赔偿并已支取的部分应写明予以扣除)。?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人民法院印章)?  ××××年××月××日  ?赔偿案件诉讼文书样式2?  ××××人民法院决定书?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用)?  (××××)×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案由)为由,要 求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本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决定赔偿主文?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决定不予赔偿主文?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以……(申请事项)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 出赔偿决定。?  (人民法院印章)?  ××××年××月××日?  赔偿案件诉讼文书样式3?  关于……(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审查报告  ?(××××)×法委赔字第××号?  一、案件的由来?  ……(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不服……(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年××月× 日作出的(××××)××字第××号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逾期未作决定),向 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二、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及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  ……(分项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委 托代理人)。?  三、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事项及理由?  ……(写明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事项的依据,所陈述的事实及其申请的理由。对此部分应作 必要的归纳,力求简明扼要)。?  四、申请的赔偿案件确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以及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或逾期未 作决定、复议决定的情况)?  ……(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所作的确认及其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根据;或 逾期未予确认的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对该申请作出的决定〈包括决定赔偿、决定不予赔偿〉 情况及其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根据;或逾期未作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及其所依 据的事实、法律根据;或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写明经审理查证后所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和根据。详细写明经过查证,原赔偿义务机 关或者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可靠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 ;哪些是错误的或是全部错误的,有哪些足以否定的理由和根据等)。?  六、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写明与本案有关的,尤其是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关系的情况,有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 题,没有就不写)。?  七、处理意见及理由?  ……(写明根据认定的事实,遵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及其理由能否成 立,作出全面的分析评定;对于原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决定是否正确,是全部正确 或者部分正确,哪些部分有错误或者全部错误,理由和根据有哪些,作出全面的分析评定。 并在分析评定的基础上引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或者 复议机关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方式得当的,应当予以维持;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 议机关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理方式不当的,应当予撤销或变更;对于经依法确认有 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 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对于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属于赔偿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承办人 ×××?××××年××月×日?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刑事辩护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中国裁判文书网
&&/&&&&/&&&&/&&
赔偿请求人庆祖金与赔偿义务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的赔偿决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4)宁法委赔字第4号
赔偿请求人庆祖金,男,汉族,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杰,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苏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卫方、陈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干部。
赔偿请求人庆祖金因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区法院)解除房产查封并过户至他人名下申请国家赔偿一案,雨花区法院于日作出(2014)雨法委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庆祖金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雨花区法院收到赔偿请求人庆祖金的国家赔偿申请后,于日作出(2014)雨法委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对赔偿请求人庆祖金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庆祖金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庆祖金要求雨花区法院赔偿175000元及利息(日至日按年利率10%计算,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诉讼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0元。赔偿请求人依照(2011)雨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雨花区法院因此查封了单爱民名下位于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饮溪坊5幢某单元408室的房屋。在该房屋查封期间,雨花区法院未经任何听证程序,直接依照他人的执行申请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并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到第三人名下,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此事,导致赔偿请求人与妻子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雨花区法院解除了庆祖金案件的查封,但未作出解除查封裁定也没有向庆祖金送达是违法的,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庆祖金可以对雨花区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雨花区法院没有解除庆祖金案件的查封,在未对该查封作出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将该房屋过户给王海亦是违法的,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失,要求雨花区法院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雨花区法院辩称,庆祖金诉单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雨花区法院作出(2011)雨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单爱民应归还庆祖金借款175000元及利息。因单爱民未履行付款义务,庆祖金向雨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雨花区法院于日向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市房改办)送达了(2011)雨执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南京市房改办查封单爱民名下的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宁房改雨35号房屋,查封期间自日至日止。王海与单爱民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雨花区法院于日作出(2011)雨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确认王海与单爱民关于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饮溪坊某幢某单元408室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单爱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王海办理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饮溪坊某幢某单元408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单爱民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王海遂向雨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雨花区法院于日向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送达(2012)雨执字第253号-2《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按照(2011)雨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将单爱民名下的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饮溪坊某幢某单元408室房屋过户至王海名下。日,王海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在庆祖金申请执行单爱民案件中,雨花区法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单爱民的涉案房屋,但由于被执行人单爱民已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王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将单爱民名下的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海名下,符合该规定。
赔偿请求人庆祖金提交的证据:
1、(2014)雨复执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
2、日的借条;
3、(2011)雨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
4、(2011)雨执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查封公告;
5、(2011)雨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
6、(2012)雨执字第253-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7、离婚协议和离婚证。
赔偿义务机关雨花区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1)雨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
2、(2014)雨复执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
3、(2012)雨执字第25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赔偿请求人对(2014)雨法委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庆祖金与单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雨花区法院于日作出的(2011)雨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单爱民应归还庆祖金借款175000元及利息(按每年10%自日起至本协议约定还款之日止),于日前付清,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偿付利息。单爱民逾期未履行,庆祖金向雨花区法院申请执行,雨花区法院于日向南京市房改办送达了(2011)雨执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南京市房改办协助查封单爱民名下的春江新城宁房改雨35号房屋。王海与单爱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雨花区法院于日作出的(2011)雨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中查明,日王海支付给单爱民8000元作为定金;同年1月15日,王海与单爱民就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饮溪坊某幢某单元408室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海于日前已支付给单爱民全部购房款128000元,单爱民也将房屋及购房有关的一切资料交给王海,故判决王海与单爱民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单爱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王海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单爱民未自觉履行义务,王海向雨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日向南京市房改办、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送达(2012)雨执字第253号-2《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按照(2011)雨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将单爱民名下的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饮溪坊某幢某单元408室房屋过户至王海名下。日,王海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
另查明,春江新城宁房改雨35号房屋与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饮溪坊某幢某单元408室系同一房屋。雨花区法院于日作出(2014)雨复执字14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2011)雨铁民初字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雨花区法院在接到赔偿请求人庆祖金的赔偿申请后,作出了(2014)雨法委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故赔偿请求人庆祖金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系庆祖金认为雨花区法院在民事执行中解除查封违法及将被查封的财产过户至他人名下行为违法,故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应当受理。其向赔偿义务机关雨花区法院要求国家赔偿,雨花区法院应当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雨花区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其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不当,应予撤销。
庆祖金诉单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中,雨花区法院于日向南京市房改办送达了(2011)雨执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南京市房改办协助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间自日至日止。王海与单爱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执行中,雨花区法院于日向南京市房改办、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送达(2012)雨执字第253号-2《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按照(2011)雨铁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海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王海申请执行单爱民的(2012)雨执字第253号案,雨花区法院同时向南京市房改办、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送达(2012)雨执字第253号-2《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海名下,并未就庆祖金案对涉案房屋的在先查封予以解除,且未制作裁定书送达庆祖金,故雨花区法院未解除庆祖金案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海名下,解除查封程序上存在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王海与单爱民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确认物权纠纷,涉案的房屋系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王海与单爱民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均指向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亦直接确定了涉案房屋权属的转移,且王海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并使用至今,并无过错,只是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房屋。雨花区法院未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执行程序虽有瑕疵,但执行中将涉案房屋过户到王海名下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庆祖金与单爱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债权纠纷,涉案的房屋系庆祖金就该案执行向执行法院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非庆祖金的财产;雨花区法院在王海与单爱民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案的执行中,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海名下,未对庆祖金的财产造成损失。因此,雨花区法院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海名下的执行行为与庆祖金债权的实现及其与妻子离婚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雨花区法院的执行行为未对庆祖金的财产造成损害,其要求赔偿欠款及利息损失、诉讼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雨花区法院未解除庆祖金与单爱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在王海与单爱民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将涉案房屋裁定过户到王海名下,未对庆祖金的财产造成损失。赔偿请求人庆祖金要求雨花区法院赔偿175000元及利息(日至日按年利率10%计算,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的诉讼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委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二、驳回庆祖金要求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赔偿175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0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