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甲方乙方蓄意攻击乙方,乙方不指控甲方乙方,派出所有权力拘留甲方乙方没有?法律第几条……

甲乙丙三方因为口角,后三方都动手打架,甲方受伤,乙方不予赔偿,派出所说不赔偿就拘留,请问是否合法?_百度知道
甲乙丙三方因为口角,后三方都动手打架,甲方受伤,乙方不予赔偿,派出所说不赔偿就拘留,请问是否合法?
其中甲方因为甲方的侄子误打将鼻梁骨打伤,后三方都动手打架,其后报警,这个是有证人证明的,让他第二天去检查,说乙方打伤他,请问。请问这个是否合法,现在派出所出面说:双方都动手打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被甲方打。后来派出所派了110来处理,要求赔偿2000元,这起纠纷还是没有解决。请问乙方是否可以不用赔偿,甲方认定是乙方打了他,这样乙方要不要负责,要求赔偿,证明鼻梁骨是断的,但是甲方出具医院的证明,甲方的鼻梁骨断了。但是乙方根本没有打他,但是自己受伤后没有去拍照:不赔偿就拘留。但是甲方的鼻子是甲方侄子打的,甲方的鼻子不是乙方打的,当天乙方带着甲方去医院检查:乙方有证人证明,医院方面说现在看不出鼻梁骨有没有断,但是甲方第二天没有去医院检查,派出所打电话过来说,但是现在过了15天之后,这点毫无疑问。乙方不予赔偿甲乙丙三方因为口角。PS,但是甲方天天跑到派出所闹?是否可以告甲方欺诈。乙方认为,现在隔了半个月了。本来是一个邻里纠纷
跟乙方不是直系关系,证人起码有10个人以上。而且都去做了笔录,提供了口供证人都是群众
3。4.对于司法处理打架案件,这种事都说自己有理,具体要不要负责,是可以对打人者拘留的,不然就打不起来了对吧,对方就要赔,所以司法判断只看结果.乙方骨折伤已构成伤害,甚至是可以判刑的,就拿出证据来,谁受伤,公安局也是不会对欺诈2千还没成功的行为作出处理的,顶多你不赔就是了。如果你认为是他侄子打的,这是合法的。2,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如果你有证人.即便你证据充分。如果构成轻伤,也不看双方动手,不会看是谁先骂人,要有公安机关通过对证人的询问来做出判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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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符合这一点,乙方这个证人一定不能是乙方的直系亲属,同时,否则。因为甲方如果有医院证明确实鼻梁骨骨折,接受拘留的处罚,不能以这个以理由反告甲方欺诈的,那么乙方就不能证明甲方的伤情不是自己造成的如果乙方确实有证人证明甲方的伤不是自己所为,但是,才可以作证的,就不能构成欺诈,就得赔偿甲方的住院费以及相关费用,就得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那么就可以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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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冤!冤!冤!——继续揭露重庆市巴南区司法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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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冤!——继续揭露重庆市巴南区司法的黑暗!
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工商大学一教师于日持刀故意伤人致人重伤害一案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三年”。
此判决结果公布后,社会人士及法律界人士均感到十分意外和震惊,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明显属于枉法裁判
一、故意致人身体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份子“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3)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特定犯罪分子;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本案中犯罪行为人犯罪情节行为及在“监视居住”待审期间的个人表现,根本不符合缓刑条件。首先,本案致人重伤罪行,依法至少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已经不符合“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条件,其次,犯罪人案发前事先蓄意买刀准备,然后执刀故意正面连续攻击他人身体,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案发后他及他的家人不仅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与合理赔偿,反而对受害人进行长期污辱与威胁,并扬言“有组织保护”,受害人“敢追究他的刑责”,他将再一次让受害人“用血与肉来偿还”,这一切都不具备“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缓刑条件。
三、判决缓刑理由为“被告人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这明显不符合事实,犯罪行为人在法院开庭前,面对承办法官时依然不认罪,对自己的行为不伏法,对案情颠倒是非,并将行凶刀具藏匿至今没有找到,这如此认定为“悔罪表现”?而所谓的赔偿,受害人住院一个月期间,医药费久拖不交致使让受害人中途停药数天,其家属更是四处扬言“不付一分钱,让他死在医院里”,这一切均有律师证人及医院病历证明,而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却忽视这些事实,又是根据什么认定其“悔罪表现”?
四、判决缓刑理由“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犯罪人平时有暴力行为(有据可证),案时犯罪人不问原因,在受害人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执刀行凶,对受害人进行连续的正面攻击,腹部一刀可明显看出想致受害人于死地,此行为极度恶残,并且案发后态度又极度恶劣,多次扬言其“有组织保护”,对受害人大加嘲讽、诬蔑和威胁,并邀约巴南区社会人擅闯病房(有据可查),威胁受害人,让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存环境受到威胁,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治疗,而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样忽视这些行为,这如何能证明他不再危害社会?不再危害受害人?
五、法院认定犯罪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能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可是支持的结果却是犯罪行为人只为缓刑,这完全违背上述法律相关条款,完全违背了司法精神,让受害人又一次在法律面前受到再一次伤害,这样的结果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是打击罪犯、保护受害人,而非维护犯罪,再次伤害受害人。
六、重伤害罪行,承办法官曾当受害人面承诺:犯罪行为人必须当面认罪、当面道歉、赔偿达要求、受害方必须出具谅解书,同时具备此三个条件,方可判缓刑,然而现在三个条件均没达达到,法院却将至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减为不失去人身自由的缓刑,且检察院不理会害人的抗诉申请,公诉人竟然说,“犯罪人不是被刑拘20天了吗?”这20天难道就可以抵消他凶残的故意伤人重伤罪吗?那受害人在病床上受刀伤折磨30多天,失血2200多毫升,生命一度垂危,且至今留下身体伤痛,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这一切为何无人保护?
犯罪人为高校教师,属于知识分子,理应知法守法,而他却故意买刀行凶杀人,去故意犯罪,这样的教师简直是高校的耻辱,是教育界的败,这样的人如何为人师表?如何教导学生?如何能培养人才?是何原因让法院对其进行如此明显有意偏袒的判决,这不仅蔑视国家法律的威严,蔑视公平、公正司法精神,也将本属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法律,当成了某些人或某些组织权力操纵的工具,将人民群众置于法律的对立面,以助长犯罪行为,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以此为样本,挑战司法?这为社会的不安定埋下了极度不安全的隐患,也和时代公平、公正要求背道而驰,这样的判决如何让人心服?如何让社会接受?如何树立重庆司法精神?
如此枉法判决,畅快了犯罪分子的心意,增加其更为嚣张的气焰,同时打击的却是受害人的身心,让受害人时时感觉到生存环境的不安全及人身权益无法保障,时至今日,犯罪行为人却在依旧享受国家高薪工作,而受害人都无人问津,任其生活因顿,却又申诉无门,司法开如此恶劣的判决先例,颠倒了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司法立场,置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于不顾,让人民群众如何再相信司法的公平,如何再相信法律能给人带来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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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以下几个问题:
1、你在什么地方被伤害的?
2、事情的根本起因是什么?
3、人家为什么要嘲讽你?
4、就算伤害你的人没交医药费,但是你的家人怎么也不交呢?那不是拿生命开玩笑吗?现在应该交了吧。身体是自己的,自己总得爱惜自己的身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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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说是要不得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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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加之嘴何患无辞,法律是公正的!不是你说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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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结果呢?为什么不陈述下呢?是不是有什么隐情?我觉得法院不至于这么黑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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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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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起因经过说出来!别瞎掰!见不得人的死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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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 法律还是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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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望与黎薇是什么关系张望你短信中的“老婆”指的是谁?有没有说过“那就打到你晓得”?
2、 张望的婚姻状况?(他的病历复印件上显示已婚)
3、 你们去巴南区蔚蓝时光1单元11-3的目的是什么?
4、 几个人一起去的?(其他几人是否认识?为什么要带这么多人去?是偶然遇到还是事先邀约?如果是偶然,那么之前你们之间有没有联系?)
5、 你们是怎么开的门?
6、 是谁先进的门?进门之后的具体情况。黎薇进门后站在哪里?是进入了客厅还是就进门没多远?
7、 事件发生的经过是怎么样的?细节。被告穿的什么衣服?你有没有殴打被告?有没有抢被告的手机?黎薇有没有叫你抢手机?(如果是为什么要抢)
8、 被告人是从哪里拿出的刀?(如果是从包里)包放在什么地方?
9、 被告人拿刀的第一目标是谁?
10、 被告是在哪里刺中你的?是在大厅还是卧室?
11、 你为什么不往外逃而要往卧室里逃?
12、 黎薇有没有从屋里拿东西?
举证提纲:
1、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害人一伙到被告人家中的目的并非拿钱,而是蓄意对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1) 被告人5月17日、5月26日、6月27日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公安卷3、6、11页)。均证实被告在与黎薇电话通讯时,告知黎薇由于身份证遗失,可能无法从存单上取钱,要回家找身份证,并未要黎薇等人到其家中拿钱。
(2) 存款单(公安卷82页)。证实被告有还款意愿。
(3) 身份证。证实丢失,系6月份补办。
(4) 证人罗小勇的证言,证明当时被告当时身份证丢失,正在寻找。(47页)
(5) 张明平手机通话记录(公安卷116页)。证实黎薇与被告通话时,被告尚在南坪转盘附近(农业银行),从情理推断,此时被告人也不可能叫黎薇到家里去拿钱。
(6) 手机短信、录音、以及QQ聊天记录。(公安卷90-94页)张望、黎薇等人对被告人进行威胁。比如“那就打到你晓得”、“打断你的腿”、“大不了张起予当孤儿”之类,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伤害的威胁。
(7) 李喜武证词(公安卷38页)及监控录像,证实张望等人邀约了李喜武和谷占元一起到被告人家。
(8) 黎薇、张望、李喜武证言(17-41)以及张望电话通话记录(113、114)。证实张望在事发当天和之前一天与李喜武和谷占元通话多达十几次,其早就邀约好要到被告家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此三人对此问题一直撒谎。而且谷占元的职业还是散打教练,充分说明被害人一行意图不轨。
2、第二组证据,证明案发的事实经过并非被害人一方所述“被告人开门让被害人入内,先踢了黎薇一脚又拿出刀来杀人”。
(1)黎薇、张望、李喜武证言(17-41)
关于其如何进门,相互矛盾。张望说是黎薇敲门,被告人开门;黎薇一次说是她敲开门,(29)第二次却说门是虚掩的;(33)第三次又说他敲门之后五秒钟张明平才来开门(35);李喜武一开始说,他站在拐角处,看不到门口的情况,(39)他听到有人在敲门,过几秒听到开门声音,(40)后来又说是看到黎薇在敲门,被告人来开门。(40)
(2)关于事发经过。许多地方证言前后矛盾,极其虚假。
比如,黎薇是否到家中拿了衣服,前后完全不一致。(29、36)
又如,关于被告是否先踢了黎薇一脚。黎薇的证言完全不合逻辑。“我转身准备出门离开……张明平飞起一脚踢在我的右小腹部……”请问,如果她转身离开,被告人如何可以踢到她的小腹?(29、36)
关于被告人从哪里拿出的刀。张望说不清楚;黎薇一次说是从被告背的包中拿出来的;(30)一次却说是从客厅的包中中拿出来的。(36)
关于刺伤张望的过程。张望说被告人拿出刀来的第一目标是黎薇,之后才转向他(18);黎薇却说被告人拿着刀对着没有防备的张望刺去。(30)张望说他跑向卧室,被告人在卧室追上他并刺中他(19);黎薇第一次却说,是在客厅刺中张望,(30)后来又说不知道是在什么地方刺中(33)。黎薇还说看见张望被刺中后喊人没有人答应,(30)后来又说,被告在房间内追逐张望达两分钟之久(36),试问,他们门外就有两人,2分钟怎么可能没有近来制止?
黎薇证词(36):……(被告拿出刀后)张望立即把我往后拉,……张望由于是我站在门口,不便于出门,就在客厅与卧室来回躲……,请问,如果张望是把黎薇往后拉,应该是他比黎薇更靠近门口才对,怎么会成了黎薇站在门口,张望不便于出门了?
(2)李家沱派出所警察何杰荣、陈向东制作的照片,案发当日被告所带眼镜、被告指认现场照片(53页)。证明张望对被告进行了殴打,眼镜有破损、衣服左侧有严重撕裂。
(3)被告多次口供,前后一致,均证实黎薇、张望进门之后就抢掉被告手机、不准其报警、并对其进行殴打。
(4)57页现场照片。可见该大门有猫眼。如果被告发现张望一个陌生人,肯定不可能开门。另外该大门进门之后有个通道,如果黎薇站在门口,被告持刀伤人,很自然的反应就是顺着通道退出门外。相反张望却自称往卧室躲避,明显不合常识。至于门口的血迹,则是由于当时被告人本身也有受伤,在门口背李、谷二人控制所导致的。
3、第三组证据。114、115页。110接警报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的自首情节。
4、第四组证据。
(1)94-104页。300多名学生及300多名老师的请愿书,证明被告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
(2)77页。关于张明平同志在我校工作表现的说明。
5、第五组证据。78-81页。医药费及病历。证明被告已经赔偿张望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20447.37元。
6、第六组证据。针对张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提交的新证据。(黎薇的情况说明)提交在取得黎薇同事白琼与江献芹同意下的录音。证明黎薇某些对被告人的指责纯属污蔑。
辩 护 词 (稿)
尊敬的法官: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明平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张明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本人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相关证据及案件卷宗并参与了开庭,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已经有所了解。本辩护人的基本观点是,被告人张明平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张明平表态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人身危险性低,对社会做出了较大贡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至少应当判处缓刑。主要的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退一步而言,即使合议庭认为认定为防卫过当证据不充分,被害人对于该伤害也有重大过错
在本案中,对于核心的案件事实,即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起因和经过,被害人张望一方与被告人各持己见。被害人张望及黎薇等人的证词的基本内容是:被告人叫黎薇到他家中拿钱,于是黎薇与被告人张望两人同往,到达后被告人给被害人一方开门,其后被告人与黎薇发生争吵,被告人一脚踢翻黎薇,并拿出水果刀杀伤张望;在此期间,黎薇、张望并未动手殴打、抓扯被告人。而被告人的证词的基本内容则是:被告人到家中找身份证并告诉了黎薇,黎薇与张望到其家后擅自闯入其家,张望对其进行殴打、抢夺手机不许报警,其随手拿起一把刀反抗并刺中张望。
通过举证、质证,本辩护人认为,应当采信被告人的陈述,认定被告人构成防卫过当。其理由在于:
(一)关于张望一伙到被告人家中的动机
张望、黎薇等人陈述其到被告人家中的目的是拿钱,但这只是他们的一面之词,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相反,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前张望、黎薇曾多次威胁要对被告人进行殴打,甚至有让被告的小孩“当孤儿”之类的威胁。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望、黎薇还邀约了李喜武、谷占元二人一同前往,其中谷占元还是散打教练,试问如果只是到被告人家中拿钱,为何要邀约如此多的旁人前往?更关键的是,张望、黎薇在是否邀约同行人员问题上一味撒谎抵赖,请问,此二人若不是心怀不轨,为何不敢承认呢?上述证据证明,张望、黎薇有明显的对被告人实施违法侵害行为的动机。
与此相反,被告人关于身份证遗失无法取钱,于是回家找身份证,并未要黎薇到其家中去拿钱的说法更加可靠。被告人的供述、银行存单、被告人新办的身份证以及证人罗小勇的证词都能证明。
(二)关于案件发生的经过
案件发生时,仅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望一伙在场,并无太多的旁证。因此,辨别双方证言的真伪,成为对本案定性的最关键之点。从被害人一伙(张望、黎薇、李喜武)三人的证言分析,其中明显撒谎之处、前后矛盾之处、相互矛盾之处、不合逻辑之处甚多,不可采信。一一列举如下:
1、关于同行人员。张望、黎薇一直否认邀约同行人员,明显撒谎;李喜武虽然承认同行,但是在是否是事先邀约、何时邀约问题上撒谎。
2、关于如何进入被告家中。张望、黎薇的证言有相互矛盾之处;而黎薇的三次证言每次都在变化,明显前后矛盾(公安卷29、33、35页);而李喜武的唯一一次证言也是前后矛盾(39、40页)。
3、关于进入被告家中之后,黎薇是否去拿了衣服。黎薇的证言前后矛盾。(29、36页)
4、关于被告是否先踢了黎薇一脚。黎薇的证言完全不合逻辑。“我转身准备出门离开……张明平飞起一脚踢在我的右小腹部……”请问,如果她转身离开,被告人如何可以踢到她的小腹?(29、36页)
5、关于被告人从哪里拿出的刀。黎薇的证言前后矛盾。一次说是从被告背的包中拿出来的;(30页)一次却说是从客厅的包中拿出来的。(36页)
6、关于刺伤张望的过程。张望、黎薇二人的证言严重矛盾。张望说被告人拿出刀来的第一目标是黎薇,之后才转向他(18页);黎薇却说被告人拿着刀对着没有防备的张望刺去。(30页)张望说他跑向卧室,被告人在卧室追上他并刺中他(19页);黎薇第一次却说,是在客厅刺中张望,(30页)后来又说不知道是在什么地方刺中(33页)。黎薇的证词也不合逻辑(36页),“……(被告拿出刀后)张望立即把我往后拉,……张望由于是我站在门口,不便于出门,就在客厅与卧室来回躲……”,请问,如果张望是把黎薇往后拉,应该是他比黎薇更靠近门口才对,怎么会成了黎薇站在门口,张望不便于出门了?实际上,关于被告在门口刺杀张望、张望往卧室去躲完全不合逻辑,张望为何不退出屋外反而“不退而进”呢?
7、关于在屋内追逐、呼救的情形。黎薇证言明显撒谎。黎薇说看见张望被刺中后喊人没有人答应,(30页)后来又说,被告在房间内追逐张望达两分钟之久(36页),试问,他们门外就有两人,2分钟怎么可能没有近来制止?
8、关于张望是否殴打了被告人。张望、黎薇明显撒谎。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显示,被告人的衣服、眼镜均有破损,显然是背张望等人殴打所致。
与被害人一伙相反,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一致,可信度高,且有公安机关拍摄的受损衣服、眼镜作为证据,应予采纳。
(三)关于该案件的定性
从上述对证据的分析可见,被告人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张望一伙的不法侵害,持刀反抗,对张望造成损害,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的特征。但同时,本辩护人也承认,在当时情况下,张望一伙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不法侵害,但毕竟没有给被告人造成太大伤害,被告人在进行防卫时不计后果,对被害人造成重伤,确属超越了必要限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防卫过当,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本辩护也恳请法官注意,被害人一伙事先对被告人进行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造成被告人在受到侵害时十分恐惧和紧张,这也是造成被告人不计后果强烈反抗的原因。
(四)退一步而言,即使法庭认为认定为防卫过当证据不充分,被害人对于该伤害也有重大过错
即使法庭审核证据之后认为该案认定防卫过当证据不充分,案件经过的详细情节不够清楚,但是被害人一伙事先威胁、邀约同伙,有侵害的被告人的动机和意图这一点是非常明确、证据充分的。这一点也正是造成纠纷恶化的重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的这一事实不容否认。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在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即拨打了110报警,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其行为构成自首,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低,社会贡献较大
被告人系硕士研究生,在高校担任学生辅导员,其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学生爱戴,与同事之间关系良好,学校、学院对其工作十分肯定。本案发生之后,本辩护人到工商大学调查,工商大学、300多名学生、100多名老师均请求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理,并出具的证明及请愿书。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社会贡献大、人身危险性低。对其免予刑事刑罚,更有利于其利用自己的知识继续为社会服务。
四、作为其6岁半小孩的惟一监护人,也不宜对其判处刑罚
被告人与黎薇离婚之后,法院判决由被告人担任其子的监护人,目前小孩年龄幼小,需要其照顾,因此不宜判处被告人刑罚。
另需说明的是,黎薇在“情况说明”中污蔑被告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小孩等情节,完全没有证据支持,请法院不予采信。而且,众所周知,小孩年幼时,若夫妻离婚法院一般倾向于由母亲担任监护人。然而,在被告与黎薇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仅没有认定被告有任何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小孩的情节,反而认为由被告抚养小孩更为合适,这充分说明了黎薇在“情况说明”中的相关说法纯属编造。另外,离婚后的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迄今为止黎薇一分钱也没有支付,而且考虑到黎薇与张望的关系,如果被告入狱,由黎薇来担任监护人极不合适。
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态度积极,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告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0447.37元。且事后还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告人一切合理、合法的费用,态度十分积极。但无奈被害人一味贪婪地对被告人进行敲诈勒索,对于过高的赔偿要求被告人不可能也没有能力负担。上述被告人积极赔偿的事实,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不仅构成防卫过当,而且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考虑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无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社会贡献以及作为未成年子女适宜的监护人等因素,请求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张明平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至少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巴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稿)
尊敬的法官:
对于被告人张明平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张望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作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交通费145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原告5月17日至7月1日住院治疗,其后并没有就医记录。因此,其出具的日之后的出租车发票以及相应的重庆市CNG附加定额收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应采纳。
关于5月17日与7月1日之间出租车发票及CNG附加定额收据。由于原告并未转院,一直处于住院期间,因此其本人的交通费,只能是5月17日与7月1日两天的票据能够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至于其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他聘请的护理本身就是医院的护理工,不存在交通费的问题。
二、关于重伤损失,要求赔偿300000元
无任何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三、营养费20000元
辩护人承认,原告损害程度属重伤,确需补充营养食品,必要的营养费可以酌情赔偿。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是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营养费的合理性,也没有证据证明补充营养的一个合理期限。因此,不应予以认可。本辩护人认为,在原告不能举出医院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以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月平均数,并按照2个月的合理期限计算比较合适。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144元,因此合理的营养费赔偿数额应为2024元。
四、关于误工费10500元
原告在诉状中没有说明该10500元的误工费是如何计算的。在原告自己的证词中,多次表明其并无固定职业,只是自由撰稿人。至于“马王现代印务部”出具的证明,一方面,与原告自己陈述的职业不符;另一方面如果原告从“马王现代印务部”确实有收入,应当出具纳税证明,没有纳税证明,无法证明原告有收入。因此,该10500元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只能参照重庆市2009年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重庆市职工2009年人均月工资2580.25元。原告住院1个半月,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的误工费应为3870.4元。
五、关于邮寄费110元
无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本案有实际联系。
六、关于护理费1500元
辩护人认为可以得到支持。
七、所有损失不应全由被告人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原告也有过错,因此其部分损失应由起自己承担。
上述意见,请法庭采纳。
巴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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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明平与黎薇等人发生纠纷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领导及关注此事的朋友:
现将我与前妻黎薇等人发生纠纷的情况说明公布,以便大家了解事件真相。
一、背景材料
张明平,男,汉族,1974
74年9月出生,系重庆工商大学计算机信息与工程学院政治辅导员。
黎 薇,女,汉族,1975年9月出生,系重庆市江北区第七人民医院职工,张明平前妻。
张 旺,男,汉族,前妻黎薇的男友(自称黎薇老公)。
我与黎薇系高中同学、原系夫妻,共生育一子张起予。我们因感情、家庭琐事长期分居。2010年3月经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我们夫妻关系,并根据相关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需在判决书下达生效后15日内将属于黎薇的房产款人民币26000元支付给黎薇。5月2日左右判决生效。我已答应对方付款要求,并在积极筹集上述现金。我多次表示要执行法院判决意见(曾与黎薇所在单位工会胡主席联系过此事),并希望黎薇在接收26000元钱款的同时搬离我在鱼嘴中学的住房(该住房为我结婚前在鱼嘴中学的集资房,房屋产权归我所有)。黎薇因法院没有支持她的很多主张极为不满,但又不通过上诉的途径,借口婚姻期间的矛盾对我进行多次威胁,并发展为暴力行为,引发该事件。
二、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
日,我凑齐现金。5月12日通过QQ联系黎薇,表达支付房屋补偿款26000元给黎薇,同时表达了要求黎薇退还我在鱼嘴婚前房屋的意愿,并草拟了一份协议给黎薇看。结果,黎薇说“大不了让张起予(我和黎薇的婚生子)成为孤儿”的威胁语言(有QQ记录为证)。5月13日我与黎薇所在单位重庆市江北区第七人民医院工会主席胡主席(手机号码为)联系,请求他们以组织的方式出面调解此事。同时,我与张云达律师(手机号码为)联系,若通过组织方式解决不了,便走法律途径(之前,我电话咨询过南岸区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案的刘书记员)。胡主席因要出差,便让我5月17日与他再联系此事。此事不久被自称是黎薇老公的张旺所知。张旺便以电话、手机短信进行恐吓威胁(有电话录音及手机短信为证)。为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我与鱼嘴派出所张协勤(手机号码为)联系,准备请他们5月17日到场,以避免意外发生。同时,我到学校保卫处进行了备案,受理人是王警官(电话联系过王警官)。
离婚以前,几乎每次都是黎薇无理取闹,借故制造冲突,为离婚取得家庭暴力证据。因此,我尽量避免与黎薇单独见面。即使是黎薇到学校接张起予时(一般是周五下午在学校幼儿园或周六在学校体育馆跆拳道场),我们都是电话或短信联系,都未直接见面。
5月14日、15日,黎薇没有按常规接小孩,下午问我在哪里。我陆续收到很多威胁短信,再次与保卫处联系,但未联系上王警官。我不接黎薇与张旺的电话。黎薇便换了一个陌生电话打给我。由于工作原因(学校规定辅导员24小时开机,便于处理学生相关事情),我就接了。我告诉黎薇,房屋补偿款26000元已存到农行,5月17日以组织为见证,支付钱款同时收回我在鱼嘴的婚前房产。后来,我接到黎薇同事白琼()的电话,她劝我看在张起予的份上不要到单位上去,毕竟婚外情在小地方还是不好,以后黎薇还要在当地上班。我表示诚心诚意解决问题,不是闹事。我对白琼说,我在婚姻存续期间针对婚外情问题都没有闹,现在离婚了还闹啥?后来,黎薇让白琼问我在哪里,好让黎薇把小孩接走。我对白琼说从来没有阻碍过她正常接娃儿,关键是你也看过我转发的短信,你能保证我的安全不?白琼也认可这个安全问题。为了不影响黎薇在单位的形象,白琼提出自愿做见证人来调解此事,但黎薇不同意。后来,我与黎薇商量找黎薇的三姐夫蒋德志()做见证人调解此事,但蒋德志因在外地出差而无法做见证人。
5月15日晚,我出于安全考虑,将张起予送到南16栋夏佳薇(我的学生)寝室,11点后才回家。(我的小孩张起予从不到3岁上幼儿园开始,一直是我一人抚养、教育和管理,黎薇基本未承担小孩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我们学院的老师学生都知道情况)
5月16日,黎薇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出于安全考虑未告诉她我的具体位置,同时到八公里家具城交巡警平台备案(我住八公里蔚蓝时光),交巡警平台的警察说他们只管路面犯罪和交通问题,如果要备案,请到李家沱派出所。此时,我的学生贾晓雯电话告诉我,张起予正在回家的车上。由于要接小孩,我就没有到李家沱派出所备案。5月16日下午,我同意以自己学院领导为见证人调解问题,并与黎薇约定5月17日到办公室拿房屋补偿款。
5月17日早上,我在教工食堂吃饭时,发现身份证不见了。同事罗小勇当时便建议我到开户行和家里找找(当时罗小勇也在食堂吃饭)。我先到家里找身份证,未找到,又到开户行南坪百盛农行去问,也没有找到。在去南坪的过程中接到了黎薇的短信,我将自己身份证丢失的情况告诉黎薇,并表示待找到身份证取款后将钱给她。黎薇短信说,她下午要开会,表示今天上午无论如何都要拿到钱。此时,我又接到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文丰安同志电话,文书记告诉我,前妻在找我,请我小心点,注意安全。
之前,黎薇等人只是通过电话、短信进行威胁。我根本没有预料到他们会将口头威胁上升为行动予以实施,并回复黎薇短信请她先去上班,实在急,先把存单给她,但是要在办公室有领导为见证。并表示自己再回家找身份证。(如果实在找不到身份证,我与同事曹怡联系过,准备向其借钱。)
我回家没有换鞋,关了门便先在客厅找身份证,没有找到,又到卧室找。由于离婚不久,该住房的门锁未进行更换(虽联系了防盗门公司换锁但由于时间冲突仍未更换,此事也委托物管代管钥匙处理换锁事宜)。我在卧室找身份证时听到有开门声音,以为是工人今天来换门锁就未理会。未待我反应过来,黎薇等人私自打开门锁闯进卧室(由于离婚不久,黎薇还有该房屋的钥匙)。我见势不对,摸出手机准备拨打110报警。黎薇喊:“抢了!”,“不准他打110!”另一男子喊:“弄!”黎薇扑过来抓抢手机,那男的一拳向我眼睛打来,手机电池飞了,眼镜被打掉。他们将我按倒在卧室的床上,两人将我的脖子卡住,并控制了我的双手,进行殴打。我努力想挣开,但对方人多势重、人高马大,我无法挣脱,动弹不得,在搏斗的过程中我感觉呼吸困难、濒临死亡边缘,感觉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加之眼睛高度近视(我的左右眼睛都是1100度),情急之下摸到床上一东西,慌乱中舞了一下。便听到有人喊刀和有人出血了。我一怕,刀就掉了。此时,又冲进两个男子帮忙。场面非常混乱,出于本能,我拼命向门外跑并求救,但被对方死死控住,未能获得邻居帮助(对方先摸清了房屋周围情况后再动的手,事发时没有人在)。我问后进入室内的其中一名男子是谁,男子谎称是1-11-1的邻居(现已经证实后进室内的两名男子不是1-11-1业主)。
在室内挣扎的过程中,我也多处受伤,脖子被卡留下痕迹,背上的肿疼到十多天后才好(有的有医院的病例和派出所照相为证)。
三、有关情况说明
对于上述情况的发生,我需要作如下说明:
(一)发生此事件的起因不在我
理由一:我与黎薇的矛盾本系内部矛盾,无要刺杀张旺的动机和理由。我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政治辅导员、硕士研究生,还算是知情懂理之人,双方已经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关系,并依法进行了财产分割。我一直依照法院的判决书在积极解决夫妻矛盾。加之,两人本来已因为夫妻感情矛盾,造成我心力憔悴,解除夫妻关系,对我来说实际上是一种解脱,我没有理由对黎薇进行伤害。
理由二:我与黎薇带来的同伙并不认识。张旺是在发生打斗后从派出所民警口中得知此人的,其他两名同伙,至今不知姓什名谁。我没有理由去伤害张旺等人。
理由三:我刺伤张旺纯属自卫。黎薇自称“带朋友到我家是为了保护自己”。那么我一介书生,对黎薇又能造成什么伤害;再说,要保护黎薇只需一个男的就足够了,何需3个人高马大的大男人?只有一个理由:就是他们蓄意要通过暴力解决矛盾。从整件事情发生的过程看:黎薇带3个同伙一来到我家,将我的眼镜打掉、电话打飞,这不是蓄意是什么?接着,黎薇的3个同伙就对我进行殴打,我想挣脱,但遭到他们4人的扭打而脱不开身,并被他们卡住脖子,致使我呼吸困难,濒临死亡边缘,情急之下才伤人,这纯属自卫。这些打斗的过程,相信公安机关已在我的屋中作了取证,至今在我的卧室中的床单上还留有血迹,可以证明这个过程。从另外角度说:我不可能在卧室中与他们谈判吧?如果他们想要解决问题,肯定只会在客厅中谈判。
(二)事件的发生是黎薇等人蓄意造成
理由一:黎薇对我一直不满。我与黎薇结婚前,系重庆市江北区鱼嘴中学教师,并在学校购得集资房一套,该房产为婚前财产,产权归我。结婚后,夫妻双方在巴南区蔚蓝时光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此房产80%的产权属于小孩张起予,20%的产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法院将在巴南区蔚蓝时光的房产的10%分割给黎薇,价值26000元。对于此财产分割与黎薇原来的要求很不相符(她曾要求我将两处房产归黎薇,并由我抚养孩子。此种要求,她曾对其高中同学杨文才透露过。同时,法院判决我们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后,黎薇本应从我在江北鱼嘴镇的房子中搬走,但黎薇一直占据着该套住房,黎薇有霸占该房产的心理),黎薇等人心理上严重不满,但因是法院判决,没办法,因此对我怀恨在心。
理由二:黎薇等人是蓄意要伤害我。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黎薇及其同伙张旺通过电话、手机短信、QQ等形式对我进行多次恐吓(恐吓情况,我对其周围的同学、朋友都谈到过)。现将有关内容记录如下:
1.手机短信恐吓记录
(1)手机号码为(系张旺的手机号码)的短信记录:
哈,你还厦大?你的历吏我一清二楚,你再不恭我们慢慢玩。
那就打到你晓得。
五公里的工商大学,住在八公里,放心,我不会找错。
不要怕,等到就行,到你还的时候了。
等,我来,你还敢惹我老婆?等我。
你在那,找你。
你躲什么,你能不能够象个男人,害我白找你一次,车马人工费都要从你身上出,好,我晚上到你家等你。躲了初一也躲不了十五。
你躲什么,你能不能够象个男人,害我白找你一次,好,我晚上到你家等你。躲了初一也躲不了十五。
你在哪,找你
-15/11:51
白琼说你周一,到医院闹,好,我周一在医院等你,死约,不见不散。
你这孩子,这么嘴硬,社会就是我单位,你找我?我都到工商大学了,你跑啥子?我已交待门卫我找你了,你不是很想见我吗?晚上在你家等你。看你硬个什么样。
(2)手机号码为(系黎薇的手机号码)的短信记录:
我不管可能不可能如果今天钱不到我不会再忍。
那好,如今日不打过来后果自负,给脸不要脸,我不会在法院见畜生。凭啥交钥匙钱还没有可笑。
已过了,你说了算的时候
你自已跟蒋德志联系。没有其他选择躲初一躲不过十五,欠的一切都要还。
2.电话恐吓录音
详见录音文件,另附。
3.QQ聊天恐吓记录
以下为我与黎薇日的QQ聊天记录,其中“张laoda”为张明平,“我情深深”为黎薇,“张起予”为张明平与黎薇的小孩,聊天中的“老公”为黎薇现在的男友张旺。
张laoda 11:07:47
明天交房交钱
我情深深 11:08:12
我情深深 11:10:01
想再横不可能
张laoda 11:10:48
没有人想横,给你钱退我房,完事
我情深深 11:18:14
张laoda 11:45:05
甲方:张明平(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黎 薇(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南法初字第2353号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陆仟圆整。但甲方在江北鱼嘴中学的住房为婚前财产,其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执行法院判决事项(支付人民币贰万陆仟圆整)的同时,乙方应同时退还甲方在江北鱼嘴中学的住房。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钱款前,应将其个人物品搬离甲方在江北鱼嘴中学的住房,不得故意损毁甲方的房屋等设施,并将钥匙交付甲方。
三、如甲方在乙方搬离甲方在江北鱼嘴中学的住房后未及时支付钱款,根据法院判决书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同期双倍利息。如乙方执意不搬离甲方在江北鱼嘴中学的住房,甲方暂不执行法院判决事项(支付人民币贰万陆仟圆整),并按当地房屋出租行情向乙方每月收取租金400.00元人民币,租金可在法院判决的钱款中扣除。
四、甲乙双方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均可向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2010年 月 日
我情深深 11:46:39
我情深深 11:46:50
你了算的过去了
张laoda 11:47:22
协议时双方达成
我情深深 11:47:29
你欠我的,包括打人及债务,统统还来
张laoda 11:47:30
张laoda 11:47:48
你可以想法院起诉
我情深深 11:48:02
有人不要脸,我也没必要
张laoda 11:48:09
法院判决的我都认可
我情深深 11:48:12
你放心,你欠的,都要还
张laoda 11:48:25
我情深深 11:48:32
你是个什么东西我非常清楚。
张laoda 11:48:41
我情深深 11:48:43
可以,我也无所谓,
我情深深 11:49:12
大不张起予当孤儿
张laoda 11:49:43
我情深深 11:50:12
有啥子,你以为你一切都算完,你以为你打人就算,哈,哈不可能了,
张laoda 11:51:35
如果是我选择了另外的人过日子,我就不会乱扯
张laoda 14:05:41
我只说,依法办事。你的老公威胁打断腿、让大不张起予当孤儿的话没有意思。我给你法院判决的钱,你还我房子。该干啥就干啥去,我也没有精力和你说别的
张laoda 14:08:09
如果你明天有时间,有诚意,请电话告知。我会把钱给你,你也把房子还我。如果不行,走组织层面或法律途径
理由三:黎薇和张旺关系暧昧,是此事件的重要原因。最初,我本不清楚黎薇与张旺的关系,只是从一些细小的事情中怀疑(例如:黎薇玩失踪,撒谎说在同学家、但是当我打电话到同学家时,她又不在;QQ聊天记录;江北中医院陈平主任的证言等),在张旺于日10时37分发给我的短信“等,我来,你还敢惹我老婆?”等(此时黎薇和张明平刚离婚没多久),试问:如此短的时间,他们的关系就好到“夫妻”相称,不是早有暧昧关系,又怎会如此?!这种暧昧关系使得张旺要为黎薇“出头”,并扬言要“收拾”我。从打斗的过程也可以看出,他们一进门就将我的手机、眼睛抢掉,并将我的脖子卡住,其他同伙也进行殴打。这说明,张旺是主谋之一。
理由四:黎薇等人严重违法行为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我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黎薇解决经济纠纷。本与张旺等人无关。黎薇伙同张旺等3人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私闯民宅,并通过暴力实施了他们的预谋,系严重违法行为。因此,此事黎薇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张荣强,1949年8月出生,现年62岁,系张明平父亲,重庆市潼南县塘坝镇智林村务农;徐淑秀,1953年11月出生,现年57岁,系张明平母亲,重庆市潼南县塘坝镇智林村务农。二老年纪较大,又体弱多病,需要人照料。
(二)法院判决我与黎薇解除夫妻关系,小孩张起予的抚养权归我。张起予今年才六岁,生活不能自理,正值上学年龄。
(三)法院判决离婚至今,黎薇仍未搬离我在江北鱼嘴中学的住房(婚前财产),系非法占有公民住宅我的公民合法财产得不到法律保障。
当事人:张明平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cqwzy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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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黑暗了,妈的。那些法官难道。。。肯定有黑幕,作为他的学生我很清楚他的情况。难道党的社会,社会就是这么黑暗吗?坚决反对法官的这种做法,大家顶起!换张老师一个公道,公道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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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他的学生,他的情况我们很清楚。只希望法律还他一个公道,还他的一个清白。那个女的TMD不是人,男的TMD是。。。我只想说,还张老师的公道。希望各位网友能一起努力。毕竟,我们不能让不法份子逍遥法外,让真正的受害者面对冰冷的铁窗。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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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他的学生,他的情况我们很清楚。只希望法律还他一个公道,还他的一个清白。那个女的TMD不是人,男的TMD是。。。我只想说,还张老师的公道。希望各位网友能一起努力。毕竟,我们不能让不法份子逍遥法外,让真正的受害者面对冰冷的铁窗。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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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上~~我们都可以给我们的老师作证 老大 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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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人家婚姻存续期间勾搭上后要人家的婚前财产,法院没有支持就邀约4人闯入前夫卧室行凶,并重伤。人家做的有罪辩护,法庭审判有录像认罪态度,赔偿hi由依据的可以多赔,但不接受敲诈。具体也可以到司法机关查阅相关的档案。如果前妻属实所说,幼儿的监护权怎么会给父亲?不到三岁你作为妈妈吗尽到了该尽的责任吗?法院判200一月的钱都不给。现在前夫打临时工开除党籍,要找饭,养活儿子和自己,没有精神和你量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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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应该从多个角度去审定~~~请重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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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 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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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 什么都没说 起因呢 人家为什么要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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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执行能力也太低下了吧!监督的人在哪里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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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回来重新看了下原来是恶人先告状
看来这个老师很可怜 娶到这种女人
虽然是判了缓刑 估计73正式工作应该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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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搞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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