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2修改器后逃跑会有责任吗?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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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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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斗殴后逃跑被追打而进行反抗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左禄山&&发布时间: 10:09:57
  【案情】
  日,戴某到一家名牌皮包专卖店闲逛,专卖店老板杨某认为戴某偷了店内的一名牌钱包,故而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双方进行厮打,杨某将戴某打伤。次日,戴某纠结数人手持钢管找杨某理论,杨某事先已有准备,双方互相斗殴。在相互斗殴中,杨某手持西瓜刀将戴某砍伤,戴某眼见打不过对方后逃跑,刚逃出店门,被闻讯赶来的杨某的朋友熊某、何某撞到,熊某、何某见戴某欲逃走,遂将戴某打翻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戴某起身手持钢管将熊某、何某打伤。之后,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对参与斗殴的人员实施抓捕。经鉴定,熊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对于本案中戴某将熊某打伤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戴某将熊某打伤,熊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甲级,依据刑法的规定,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 戴某虽然将熊某打伤,但戴某的行为是对熊某伤害行为进行的自卫,戴某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在人身伤害的案件中,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而进行的相互攻击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这是一种相互侵害行为,双方都具有互相防卫意图,故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或放弃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但另一方并未放弃殴打,而是继续实行侵害,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的不法侵害行为,被侵害人对此进行的反击,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理论上也称之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2)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3)实行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即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实行防卫应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具体到本案,本案从发生到结束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服装店内杨某认为戴某偷了自己店内出售的名牌钱包,故双方发生争吵,进而杨某将戴某打伤,在这个阶段,如果戴某确实偷了杨某店内出售的钱包,这无疑是一种盗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如此,这也不能成为杨某打伤戴某的理由。第二阶段:戴某被打后,心怀不满,就纠集数人手持钢管前去殴打报复,互殴中杨某拿起一把西瓜刀将戴某砍伤,戴某受伤后逃跑。在此阶段双方明显具有互殴性质。第三阶段:戴某受伤后逃跑,这时,得知消息的杨某的朋友熊某、何某正赶到,看见戴某逃跑,两人将戴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戴某起身手持钢管将熊某、何某打伤。在这个阶段,戴某受伤后逃跑,互殴行为已经结束,熊某、何某将戴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此时,对戴某进行的殴打,是在戴某已经放弃斗殴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实际上已经由双方的互殴行为转化为熊某、何某单方对戴某的不法侵害。从戴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来看,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卫而伤害熊某的。尽管戴某之前为了报复,纠集数人手持钢管前去殴打杨某,但戴某被砍伤后逃跑,也就是戴某放弃了斗殴行为,在逃跑过程中,熊某、何某将戴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戴某已经由互殴的侵害者转化为被侵害者,而熊某此时属于不法侵害人,随着这种身份的转化,戴某的人身权益已经遭受来自熊某、何某的严重侵害。此时,戴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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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小事 网友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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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杀人吗?
[第30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7489
会员编号: 249045
假如判龙女士有罪,只有助长犯罪份子的气炎,今后更多人去犯罪。
[第3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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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5886
如果女司机是故意杀人,那么三名抢匪就有权防卫.可以把女司机打死.这是不是荒唐?三名抢匪逃跑,女司机是否有权追赶?当然有权,而且任何公民都有权抓捕.当女司机驾车追来时,三名抢匪应当放弃抵抗,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他们仍然逃跑,只能说明他们坚持与法律对抗.后果只能自负.那么女司机是否防卫过当呢?如果女司机追上后,停下车面对这三个穷凶极恶的抢匪,后果会是什么?女司机以一对三,抢匪会大发慈悲吗?所以女司机的行为不能算过当.
[第3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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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29148
QUOTE (抽烟的鱼 @
20:35 ) QUOTE (秋叶红花 @
17:02 ) QUOTE (开玩笑! @
09:27 ) QUOTE (秋叶红花 @
23:16 ) 防卫过当与过失致人死亡是两个概念!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有正当防卫的因素,即:一应有伤害;二是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而不对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依据。 如果防卫过当 构成犯罪的话 只能是 故意或者过失
没有 “防卫过当”这个罪名那么主人公如果防卫过当 只能是过失或者故意你认为选哪个更合理呢防卫过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是:防卫行为是正当行为 这是前提
即使超出了限度 也比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小得多 为了鼓励公民行使这个权利,不应该太严格的处理 刑法上没有防卫过当?此案中,如果这位女士追的过程中,劫匪停住了,并交出了劫物,而这位女士出于气愤仍然开车撞了上去,就属于防卫过当! 你说的情况下是故意杀人,还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款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无过当防卫,即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实行无限防卫权原则,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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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zwzj234952./我的博客!
[第3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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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247961
QUOTE (秋叶红花 @
23:05 ) QUOTE (抽烟的鱼 @
20:35 ) QUOTE (秋叶红花 @
17:02 ) QUOTE (开玩笑! @
09:27 ) QUOTE (秋叶红花 @
23:16 ) 防卫过当与过失致人死亡是两个概念!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有正当防卫的因素,即:一应有伤害;二是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而不对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依据。 如果防卫过当 构成犯罪的话 只能是 故意或者过失
没有 “防卫过当”这个罪名那么主人公如果防卫过当 只能是过失或者故意你认为选哪个更合理呢防卫过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是:防卫行为是正当行为 这是前提
即使超出了限度 也比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小得多 为了鼓励公民行使这个权利,不应该太严格的处理 刑法上没有防卫过当?此案中,如果这位女士追的过程中,劫匪停住了,并交出了劫物,而这位女士出于气愤仍然开车撞了上去,就属于防卫过当! 你说的情况下是故意杀人,还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款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无过当防卫,即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实行无限防卫权原则,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
所有的犯罪都有逃跑这个阶段,盗窃后的逃跑与抢劫后的逃跑没有本质区别,抢劫后的逃跑和抢劫数月后被发现而逃跑是没有区别的,抢劫犯罪中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是因为抢劫行为符合严重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且情况紧急等特征,抢劫完毕后的逃跑显然是不符合上述特征的,不应该适用无限防卫。普通防卫不能超过适度这个程度,该女士在明知高速行使的汽车撞击摩托车会导致伤亡的严重后果,还故意撞击,目的是为了伤害,已不是所谓正当防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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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家贫无孝子;
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好人。
[第3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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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7489
会员编号: 249045
该女士在明知高速行使的汽车撞击摩托车会导致伤亡的严重后果,
故 意撞击,目的是为了伤害,已不是所谓正当防卫了。)
犯罪份子可以合法的伤害受害人,受害人只能爬着去追凶,规定不准伤害犯罪份子,公务员可以伤害百性,百性连喊疼都犯法。百性杀了人都要严惩,公务员杀了人只判一年。
这就是 法律人的法则吗???????
[第3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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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他是什么,就三个字:撞得好!再加三字:女豪杰!再加二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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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人说:人是一棵会思考的芦苇。芦苇声兼雨,芰荷香绕灯。
[第3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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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罪名:故意伤害 ●家属表示将上诉  ?的哥遭劫开车撞死劫匪被诉故意伤害引巨大反响 ?随身财务被抢的哥撞死劫匪 超出自救范畴被判刑  新报讯 (记者刘卓 实习生段世栋) 昨日,备受长沙市民关注的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案一审作出判决,法院以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父亲36998.78元。   法庭上激辩有罪无罪   在3月18日芙蓉区法院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曾就黄中权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进行了激烈的轮辩。   公诉人认为,在抢劫者已经离开现场的逃跑过程中,黄中权用自己驾驶的的士撞伤劫犯姜伟并致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中权的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在遭受抢劫后,为了夺回自己被抢财物才追赶劫犯姜伟,因姜伟持刀威胁,拒抗抓捕,才开车撞击姜伟,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处3年6个月   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姜伟与其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此后姜伟挥动水果刀,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是黄中权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责任。因黄中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本案被害人姜伟自己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减轻处罚。在认真审理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黄中权家属表示要上诉   在芙蓉区人民法院宣判后,黄中权的家属表示,他们认为黄中权是没有责任的,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在采访黄中权的辩护律师邱兴隆时,邱兴隆表示,如果黄中权上诉,他将继续为其免费辩护。   ■新闻回放   日晚10时40分,黄中权驾驶一辆浅绿色湘A?T4758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好百年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自己的劫匪,导致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司机黄中权被抓获,9月9日被逮捕。   ■相关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37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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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遭抢劫 驾车撞死劫匪被判刑 --------------------------------------------------------------------------------
日08:43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记者周寿江 韩君 实习生彭建樱)日22时40分,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驾驶出租车行进途中,遭两人持刀抢劫,被抢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随后,黄驾车寻找两人。当发现两人正搭乘一辆摩托车欲离开时,黄便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在后来的追赶途中,黄开车将其中的姜某撞死。  3月23日,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黄中权一审作出有期徒刑3年6个月的判决;并判黄
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6998万元。  愤怒:劫匪猖狂撞死活该  昨日,记者在三镇街头,采访了众多的士司机。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一直对长沙同行黄中权案保持着关注。  “撞死活该!”武汉顺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的士司机林亚平说,他一直对黄中权一案很关心。他称,如果条件允许,他甚至想到长沙声援黄中权。他认为,黄中权开车撞劫匪,与警察追逃犯一样,是正当行为。  相当多的的哥的姐称,劫匪太猖狂,他们中很多人有被劫的经历,对劫匪恨之入骨,黄中权的行为,是替他们这些同行出了口恶气。  武汉联海事业有限公司的汪炼,涉足出租车行业不久。他称,如果当时换作是他,他也会这样做。理由是,黄其实并不想把劫匪撞死,而想先把他撞翻再报警,是在阻止歹徒逃跑。  的哥邹先生对楚天金报记者说,劫匪之所以太猖狂,与执法部门打击力度不够有关:“的士司机被劫时有发生,但真正受到了法律制裁的不是很多。纵使事发当时报了案,但通常的情况是,等执法人员赶到时,歹徒早已逃之夭夭。”  理性:自卫有度莽撞不得  的姐黄翠萍则认为,面对歹徒,肯定不能以暴制暴,黄中权开车撞劫匪,发生在其被抢之后,事件的性质就变了,触犯了法律,有理也没理了,法院的判决正好印证了这一点。一部分受访的士司机同意上述观点,认为黄已超出了自卫防护范畴,黄的正确做法应是首先报警,再配合警察抓人。  著名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认为:黄中权无罪是难以成立的。如果他是在犯罪嫌疑人进行抢劫的过程中,对其实施了侵害行为,则可以按照无罪处理。但他是在危害行为已经不存在,即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况下开车撞人致死,已经构成了犯罪。因此法院判其有罪是正当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死一般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本案毕竟有其特殊性,死者自身有重大过错在先,因此法院在量刑上还是充分考虑了这一点,是适当的。  另外,马教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采用报警等法律途径解决。除此之外,受害者也可以采取适当的自救行为,但自救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能明显超过所取得的利益。像本案中的哥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就明显大于其要取回的利益
[第3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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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129934
QUOTE (抽烟的鱼 @
22:26 ) 三劫匪刚骑着摩托车冲出去,龙女士就启动小车追了出去,摩托车在100米开外就被追上。  在100米开外追到摩托车后,劫匪选择驾驶摩托车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她想也不想直接把车开了上去,先撞烂一道门栏杆,再撞烂一道铁栏杆,再直接撞倒摩托车,我看见有两个人被卷入车底,另外一个抛在旁边。
时间上看,没问题,可以靠到不法侵害进行时但是手段 虽然对抢劫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 但是也不是随意实行的,必须有个限度的不能因为自己的 防卫行为危及到他人人身安全吧你不能因为别人抢劫就可以不顾一切的打击吧仔细看看上面的过程 ,别的不说 开车冲入居民区了 那这种防卫方式显然已经超出了必要限制 而且可能危机居民区内他人的 人身安全
这手段如果还不算过限的话,那我就真无语了 所以无罪基本不可能 可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吧 根据防卫过当的 宽松处理方式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然后呢 民事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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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笑随意,赞骂不记,仅玩笑而已~
[第3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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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12173
会员编号: 13064
撞死三个才好!可惜只撞死一个!如果法律是专为打家劫舍的暴徒服务,那女司机真的冤屈,如果不是,应当值得表彰。以后的歹徒也就没了侥幸心理,社会也会安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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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我的博客: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author=551
[第4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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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和谐,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第4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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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199
会员编号: 273493
哈哈,我要当劫匪,不当守法公民。
[第4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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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6164
会员编号: 29148
QUOTE (抽烟的鱼 @
15:14 ) 所有的犯罪都有逃跑这个阶段,盗窃后的逃跑与抢劫后的逃跑没有本质区别,抢劫后的逃跑和抢劫数月后被发现而逃跑是没有区别的,抢劫犯罪中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是因为抢劫行为符合严重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且情况紧急等特征,抢劫完毕后的逃跑显然是不符合上述特征的,不应该适用无限防卫。普通防卫不能超过适度这个程度,该女士在明知高速行使的汽车撞击摩托车会导致伤亡的严重后果,还故意撞击,目的是为了伤害,已不是所谓正当防卫了。 盗窃后逃跑和抢劫后逃跑没有区别?盗窃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就是没有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被发现逃跑,从小偷的角度并不想伤害当事人或其他发现人,也就是说几乎不存在暴力。抢劫的开始就是暴力,就算逃跑也是暴力逃跑,本案中,抢劫犯还没逃出百米,劫物还在他的手中,难道不是暴力犯罪正在进行时?该女士不高速行驶如何追上抢劫犯的摩托车?导致伤亡并不是该女士能预见的结果,她的目的是追上劫匪,夺回她的财产(钱)。抢劫后数月的逃跑当然不适用正当防卫,已经过了侵害正在进行时,一般公民发现只能报警或扭送嫌犯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法律惩治犯罪的目的,就是制止犯罪,而不是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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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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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29148
日22时40分,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驾驶出租车行进途中,遭两人持刀抢劫,被抢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随后,黄驾车寻找两人。当发现两人正搭乘一辆摩托车欲离开时,黄便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在后来的追赶途中,黄开车将其中的姜某撞死。上述这个案例,不属于正当防卫。司机是在随后的寻找过程中发现劫匪的,而不是在案发现场,就谈不上侵害正在进行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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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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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7310
会员编号: 264621
弱者面对三个强者,手法很难控制拿捏到刚刚好。死得活该,都这么干,犯罪者才会害怕。不愧是女中豪杰。很多时候百姓的过激行为都是被逼出来的。比如一个小偷第一次偷逮住了,几天放出来没事了再去偷,反复几次,主人已经积累了很多愤怒,很可能就会一棍子打下去而且往死里打。如果这个社会犯罪只是极少数,那么过激行为也将是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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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正当防卫需要付上责任吗
假设第一个案例:我身上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一天我在小巷里被打劫,四周都没有人。他成功抢了我身上的财物后逃跑。当然我这肚气咽不下,我拿出自己随身带着的匕首追上打劫犯,然后直接将他杀死。第二个案例:我身上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一天我看见一个A男子在小巷里正在打劫B男子,我马上拿出身上的匕首,冲上前去将A男子直接杀死。请问各位,以上两个案例中,我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过当防卫?我是否要付上刑事责任?或其他的责任?
前者属于事后防卫,并非防卫过当,而是防卫不适时,按故意杀人处理,承担刑事责任。后者属于正当防卫,且属于特殊防卫,即对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防卫,不存在过当问题,不承担刑事责任。
补充:我想楼主对事后防卫的理解有些偏差。事后防卫应该这样理解:只要被害人在尚有机会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实施防卫,那就不能称之为事后防卫。例如,本例中,只要能追上劫匪,肯定可以抢回你东西,那你完全可以防卫,只是存在一个限度问题,如果当时的情形你杀死他并没有明显超过防卫限度,那构成正当防卫没问题。但又如,一人抢劫后跑走,你携匕首拼命追上此人,要求其归还,此人惧怕并归还原物,你接过物品后又给他一刀,那明显的就是事后防卫。补充:按此说来,前例理解成缺乏防卫意图,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更合理,当然只是因为楼主的描述“气咽不下,直接将他杀死”,这是明显的杀人的故意,主观状态上并无防卫的认识与目的。但只是从学理上这样解释,实物中也不好区分吧。
我在这里简要地和楼主说一下这个概念。防卫过当是这么定义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确认防卫过当,一定要先想想案例中是否有可能性发生正当防卫,如果我改一下两个案例,结果均是“追上打劫犯,并且把抢劫物给抢回来(或许你在过程中发生争斗)”那么仍然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在理论界讨论这个有许多学说,支持者比较多的站在了“侵害现实性”的要件中强调的防卫是有时间的说法。所以,追及并且抢回来丢失物行为不构成事后防卫,反而是属正当防卫。但是有前提,两行为之间时间间隔不可以过长,距离也有限制,最好是目视的范围!(当然理论界还有其他说法,我不多说了,说多就是错了呵呵)所以说,楼主的问题补充的顾虑是多余的,因为在理论界早有论者考虑到了这一点,对侵害“时”这个点进行了点和段的分析和考量。就和我上面论述的,虽然各国立法不同,也没有真正归结到文本当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是指导了法官去衡量的。至少在更高水平的理论界有这种考量。然而两个案例最终的结果是导致杀死抢劫者,法官是很容易推定有了犯意的转化,当事人如果就对抢回丢失物行为进行辩护,证明力也是比较弱的!这和假想防卫不同的是,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而且这里面的理论说法也太多,故意说,过失说,过失与故意并存说,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这里要探讨主观方面的那就复杂了。因...
追问:哦。。假设第一案例中:抢劫者拿着小刀威胁我拿出财物的时候,我却拿出随身的匕首将其致死。或者,当抢劫者逃跑的时候我才反应要追上抢劫者抢回自己的财产,而到我追到抢劫者的时候,抢劫者再次拿出武器威胁我,我才拿出随身的匕首将其致死。那么这两种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吗?还有的是,第二个案例中,像楼下所说《刑法》第二十条。我看见A男子正在抢劫B男子,而我冲上前去将其致死。那我为什么还是属于防卫过当额?补充:你修改第一案例的情况当然也属于理论界认为的正当防卫范畴了。在对不法侵害发生时的理解应该承认是掌握正当防卫概念的一大重点。学者是将概念延伸到我昨天总结的那两点——“目视范围内,时间间隔较短”姑且不论你是否因非法持了管制刀具等行为而考虑的不合法性。你追及抢劫者并为一些后续合理行为是正当防卫。当你面对抢劫者又行凶了,那么你合理反抗是正当防卫。但其中要注意不要单纯地曲解“威胁”一词,因为汉字里可以理解成言语,肢体威胁,并非一定能造成生命财产危害,往往言语威胁的比率大得多不是吗?既然不一定能造成必要损害,当事人就会很容易因为现场的特殊情况而犯一些诸如假想防卫的不当意图,所以分析正当防卫就一定要对“合理性”进行评价的。我国司法实践能承受的限度往往是搏斗中造成轻伤。致残和杀人行为这个就不是我能在这里臆测了,具体问题还有具体地方政策和法官的水平都能影响到审判结果不是吗?在西方社会里,如果面对这种情形你开枪射击就是正当防卫,你殴打并且制止抢劫者也是正当防卫,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将致死必然联系到这里(因为死亡要考虑人权要考虑人的基本权利。据我所知,学界在这里的争论由于社会发展而表现得太大了,我根本不能告诉你定论)。但是到了我国,老百姓和法院很容易地就能问你“你明明有能力打击抢劫者,能制止他的,为什么还要杀他呢?”所以法律为了避免产生某些人情道义上的尴尬场面,规定了对暴力犯罪中致其死亡的不计为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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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事后防卫,要负责!第二个正当防卫,不负责.。
追问:为什么第一个属于事后防卫?譬如说,抢劫中,被害人一直被暴力制住,被害人只有在抢劫完成,侵害人放松警惕后才有可能实施防卫;抢夺中,歹徒往往是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被害人在抢夺完成后才反应过来,其要实施防卫只能是在这个时候。如果将此两例中的防卫行为认定为事后防卫,则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荒谬的场景:歹徒抢得财物后,边慢走,边对被害人说:“你只能去报警,不能夺回财产,否则,你就是事后防卫,你要负责法律责任的!” 如果这样算是事后防卫,那还有人会在被打劫的时候勇于作出反抗?反抗了还要付上责任?
补充:第一个案例里,人身危险结束了,结果也完成了,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了。注意犯罪行为人也是人,不能因为他的这个过错就认为他一定该死,法律是理智的。
估计跟防卫没有关系 你为什么带到呢 到时见 JCSS 这么问你 你怎么回答 呵呵 正当防卫是不必承担责任 防卫过当要承担的 一般防卫过当是指嫌疑人失去损害你的能力的时候 你还对嫌疑人做出伤害的举动 就是过当
第一个不属于正当防卫 要负刑事责任的第二个 你得看那个打劫男子的举动 他只是打劫没想杀人你却把他杀了 估计至少也是防卫过当 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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