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个叫贾万红至理的呢?

全国有多少个人的名字叫才红_百度知道
全国有多少个人的名字叫才红
我有更好的答案
俺不叫,,,,,,,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名字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全国有多少个叫任小红的_百度知道
全国有多少个叫任小红的
在百度搜索“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库”: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1秒钟就有结果,输入你的名字,可直接询问。如想找最权威答案,进入后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裁判文书网
&&/&&&&/&&&&/&&
被告人刘继海、张多、李鸿萍、曹红、贾万兵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崇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海,日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崇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崇礼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敏,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多,日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崇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兆国,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鸿萍,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被崇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辩护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红,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被崇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崇礼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万兵,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被崇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崇礼县看守所。崇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海、张多、李鸿萍、曹红、贾万兵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晓东、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继海及其辩护人赵敏、被告人张多及其辩护人王兆国、被告人李鸿萍及其辩护人郑永胜、被告人曹红及其辩护人李俊峰、被告人贾万兵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刘继海在平整其宣化县沙岭子新星驾校训练场地时,发现驾校训练场地内有高岭土矿。刘继海妻兄高某甲(在逃)提出承包刘继海的高岭土矿进行开采,双方达成书面协议。高某甲在开采高岭土矿打巷道过程中,遇到岩石阻碍开采,刘继海、高某甲遂与张多商量,让张多帮忙联系购买一些炸药。被告人张多找到被告人李鸿萍帮忙,李鸿萍又通过被告人曹红,先后购得炸药半吨及电雷管1000枚。被告人刘继海、张多、贾万兵伙同高某甲将买来的炸药及雷管运输、储存至崇礼县高家营镇朝天洼村新星驾校(中国人民解放军66195部队原578团部队驻地营房)的一间平房内。日0时许,非法储存的炸药发生爆炸,造成驾校14间房屋被毁,驾校周边居民房屋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继海、张多、李鸿萍、曹红、贾万兵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继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贾万兵,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贾万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继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和张多商量购买炸药,是高某甲提出把炸药存放在他驾校里,他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默许的。被告人刘继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继海没有参与购买和运输爆炸物。在非法储存爆炸物的共同犯罪中,他属于被动参与,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炸药爆炸造成了部分村民房屋损坏,由于侦查机关没有查明爆炸成因,所以在爆炸成因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不应当把“严重后果”作为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考量;3、被告人刘继海具有自首情节,愿意在民事部分积极赔偿,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希望对其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张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多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仅为帮忙介绍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且有立功表现;2、被告人张多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用途系用于矿山开采打井等正常的生产需要,其目的不是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储存的爆炸物虽发生了爆炸,给周边的居民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但爆炸的成因现仍未查明,故不宜轻易认定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性;3、被告人张多主观恶性不大且真诚地认罪悔罪,系初犯。被告人李鸿萍辩称其不是贩卖,只是帮忙。被告人李鸿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李鸿萍在这次买卖中,只是一般性的参与帮助行为,应当属于从犯中的帮助犯;2、被告人李鸿萍等非法买卖的爆炸物用于开矿,确因生产、生活所需,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鸿萍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被告人曹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曹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曹红仅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不涉及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因本案对被损财产的价值无评估依据,故无法准确界定后果严重程度;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红起次要责任,应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4、本案被告人曹红非法运输爆炸物的行为,是出于为高岭矿的生产所需而进行运送,但并没有造成人员或者财产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贾万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买卖也没有储存爆炸物,张多让他去开车,他并不知道运输什么货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刘继海在平整其宣化县沙岭子新星驾校训练场场地时,发现驾校训练场地内有高岭土矿。刘继海妻兄高某甲(在逃)提出承包刘继海的高岭土矿,双方达成书面协议。高某甲在无证私自开采高岭土矿打巷道过程中遇到岩石阻碍,欲购买火工器材爆破开采。被告人张多接受他人指派找到被告人李鸿萍帮忙联系购买爆炸物,被告人李鸿萍通过被告人曹红,先后购得炸药半吨及电雷管1000枚。被告人刘继海同意将爆炸物储存在其开办的位于崇礼县高家营镇朝天洼村新星驾校内。被告人刘继海在张家口南高速收费站接应后,伙同高某甲及被告人张多、贾万兵将炸药及雷管运输至崇礼县高家营镇朝天洼村新星驾校(中国人民解放军66195部队原578团部队驻地营房)储存在一间平房内。日0时许,非法储存的炸药发生爆炸(爆炸原因不明),造成驾校14间房屋被毁,驾校周边二百余户居民房屋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听其父亲打电话说驾校的房子被震塌,侄子刘某被埋,后被送到张市251医院治疗。2、证人高某丙、王某某、刘某甲、白某的证言证实,日凌晨,崇礼县高家营镇朝天洼村附近新星驾校发生爆炸,王某某、刘某甲、白某家玻璃被震碎,白某家三间房屋内房顶PVC板被震塌。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崇礼县高家营镇朝天洼村其叔叔刘继海开办的新星驾校内开设小卖部。日凌晨时,他住的房被震塌,他被压在房里。4、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日0时许,他们当时在崇礼县高家营镇朝天洼村66195部队驻训基地站岗执勤,他们听见一声巨响后,有的房间门窗、玻璃炸飞了,空气里全部是灰尘。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平时帮刘继海打理新星驾校,日凌晨发生爆炸。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日凌晨0时左右,刘继海给他打电话找高某甲,说学校出事了。6点半左右,高某甲回到矿区,宋某某听高某甲说“在学校放的东西炸了”。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张多、李鸿萍和一个小名叫“海生”(贾万兵)的人案发后曾在他家住过几天,期间听“海生”说过,张多他们买炸药,“海生”帮着拉,炸药后来爆炸了。8、崇礼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爆炸中心现场位于营房院内西侧由北向南数第三排房,由东向西数第一间房间内。爆炸中心同排毁坏房屋七间,后排毁坏房屋六间,前排毁坏一间,冲击波半径1500米。炸心距该屋南墙4.9米,距该排房屋东墙4.7米,炸坑直径4.3米,深0.75米。炸坑中心有散落的金属导线,在炸坑中心向东9.4米、向南9.3米处的地面上分别有一团带绝缘皮的金属导线,线团内有金属、塑料管状残留物。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号、公物证鉴字(号证实从爆炸现场提取的铁皮残片、金属导线、从不同方位、与爆炸中心不同距离的土中均检验出黑索金、硝酸根离子、铵离子等炸药成分;从宣化县沙岭子新星驾校训练场高岭土矿洞壁内土壤中、通道炮孔沙石中、矿区洞口处提取的矿样中、洞内提取的导线中均检出硝酸根离子、氯酸根离子、铵离子等炸药成分;爆炸现场提取的导线与高岭土矿洞内提取的导线相同。10、崇礼县公安局提取笔录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崇礼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崇礼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刘继海在宣化县沙岭子镇新星驾校训练场内的高岭土矿进行勘查,并对与开采高岭土矿相关的承包协议原件及草稿,安全生产协议草稿、考勤表等进行了提取、扣押,其中有签字盖章的一份协议书,甲乙双方为沙岭子镇县支山高岭土矿业的高某甲和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的刘永臣,时间为日。11、中国人民解放军66195部队保卫科证明证实该部队于日至5月11日在崇礼县高家营镇朝天洼村驻训,在驻训时未携带任何爆材,驻训点各连库房内放置器材均为训练器材,不是爆炸物,没有任何爆炸可能。12、承包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刘继海自愿将位于宣化县沙岭子镇太师湾村县支山石料承包给高某甲开采,经营期限从日至日止,租金为每年人民币6万元整。13、被告人刘继海、张多、李鸿萍、曹红、贾万兵的到案、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继海于日到崇礼县高家营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张多交代爆炸物系蔚县籍男子贾万兵开车送至崇礼县高家营镇新星驾校,提供了被告人贾万兵的位置,崇礼县公安局赶赴蔚县将被告人贾万兵抓获。14、被告人刘继海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份,他租赁宣化县沙岭子镇太师湾村谷万年的土地开办驾校。在整理场地时发现高岭土矿。他妻兄高某甲要开采。2012年四五月份高某甲开始开采。因经营不好,他介绍被告人张多给高某甲合伙开矿。开矿用的炸药是张多联系的,具体途径他不清楚。开始他不同意用炸药,后来也就默认了。他记不清是高某甲还是张多给他打电话问弄回炸药放在哪里。打电话的人说放在崇礼县西甸子驾校,开始他不愿意,考虑没有合适的地方,就默认让放在崇礼县西甸子驾校。他开自己的车到万全县高速收费站接的高某甲他们。到了驾校他让高某甲、张多、贾万兵他们把炸药卸到第三排的一间平房内。他看见从贾万兵开的桑塔纳2000的后备箱往出搬炸药。刘继海的辨认笔录指认一组照片10张中编号为一号系犯罪嫌疑人高某甲;另一组10张照片中编号为一号系被告人张多;另一组10张照片中编号为一号系被告人李鸿萍。15、被告人张多供述证实,他给被告人李鸿萍打电话买炸药,李鸿萍当下就答应了。第四天晚上8点左右,他和高某甲、吕某某一起取炸药。炸药取上后,刘继海在张石高速南口收费站等着他们,刘继海领着他们把炸药存在崇礼县新星驾校的平房里。之后,开矿时高某甲就去驾校取炸药。剩余的炸药一直存放在驾校平房里。他和高某甲驾驶刘继海的213越野车,吕某某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到蔚县县城他电话联系贾万兵,又联系李鸿萍在山西省广灵县和蔚县暖泉镇交界处见面。见面后,贾万兵驾驶拉炸药的桑塔纳2000走在中间,他和吕某某在前面开路,高某甲驾驶213越野车在最后。这些炸药花了1万元,是他和高某甲开始联系李鸿萍买炸药时在蔚县京西宾馆给的李鸿萍。桑塔纳2000的行驶证是曹红的。在买上炸药三天后,刘继海安排他们去蔚县联系雷管,也是他和高某甲先去蔚县给的李鸿萍钱。之后,在蔚县等了大约三天,李鸿萍约他们早上8点在县城边稻田地里交货。看到雷管后,高某甲给吕某某打电话,吕某某驾驶自己的车拉上雷管,先送到沙岭子高岭土矿上,过了一段时间高某甲把雷管送到崇礼县新星驾校。1.2万元买了1000个雷管。因为炸药质量不好,刘继海让联系更换炸药。联系好后,高某甲驾驶213搭载他从沙岭子到蔚县宋家庄乡大固城村口,李鸿萍桑塔纳2000后备箱有一袋半炸药。他们等了一会儿,吕某某驾驶冀O牌捷达车到达后,与贾万兵将炸药搬到高某甲的213车上。吕某某开车在前,高某甲搭载他在后,一起回到沙岭子将炸药放在一个山洞。这一袋半在打井时已用完。张多辨认笔录指认一组10张照片中编号为1号的是被告人李鸿萍;另一组10张照片中编号为9号的是桑塔纳车上看见驾驶证、身份证上的人。16、被告人贾万兵供述证实,他叫“海生”,2012年8月份,张多电话联系让他帮忙拉炸药,说有警察跟着,没事。张多和高某甲驾驶墨绿色213接他,到蔚县和山西省广灵县交界处,与吕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带警报器的帕萨特轿车一起停下。等了一会儿,从广灵县方向过来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驾车人下车后离开,张多让他上桑塔纳车。他看见后座上放着用纸箱装着的炸药。那辆带警报器的车在前,他驾驶桑塔纳在中间,高某甲的213在后。到张家口南收费处,张多上了他驾驶的桑塔纳车,最后他们到张家口北边的新星驾校。刘继海指挥他们将炸药放到一排平房的一间平房里。当时搬炸药的有他和高某甲、刘继海、吕某某。过了几天,张多对他说“小五”(被告人李鸿萍)拉来雷管,在稻田等着呢,让他一起去。张多驾驶墨绿色吉普搭载他到稻田加油站,见面后,他驾驶李鸿萍开来的桑塔纳,李鸿萍上了张多的吉普,一起到宋家庄大固城村村口。吕某某驾驶一辆冀O牌白色捷达车将雷管放在后备箱驾车离开。贾万兵辨认笔录指认一组10张照片中编号为1号的是被告人李鸿萍。17、被告人李鸿萍供述证实,2012年夏天的时候,张多给她打电话,当时他说在沙岭子刘继海的高岭土矿上帮忙,高岭土矿打竖井需要用炸药,让我帮他联系买点炸药。她同意了,后来她就通过广灵县人曹红联系上了炸药。他先后帮刘继海联系了三次买炸药、雷管,第一次是联系买了15箱炸药,第二次是联系买了1箱雷管,第三次帮着联系炸药是因为之前买的炸药不好用,曹红第一次给的炸药也不够半吨,还差几箱,后来曹红又将5箱炸药给送来的。20箱炸药总重半吨。她听张多说吕某某来过,取炸药时她没有看见吕某某,当天在蔚县法院附近看见吕某某开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张多他们住的旅馆好像在法院附近。被告人李鸿萍的辨认笔录证实向她提供爆炸物的人就是被告人曹红。18、被告人曹红的供述证实,月份的时候,他在街上碰到李鸿萍。李鸿萍说她有个朋友开矿需要点炸药、雷管,请他帮忙联系。后来他找到朋友“二明”、“二丑”,从他们手中分三次帮助李鸿萍朋友非法购买了炸药半吨、电雷管1000枚。在广灵县和蔚县交界处尹家庄那里,当时天已黑了,李鸿萍和一个男人在路边站着,他将自己的黑色桑塔纳2000给了李鸿萍。那个男人开他的车走了。炸药在后备箱。过了一两天李鸿萍给了他7000元人民币,告诉他停车地方把车钥匙给了他。李鸿萍让他联系雷管,他去广灵县焦山乡东焦山村找“二丑”弄了一箱雷管,在蔚县县城路口找到李鸿萍。李鸿萍给了他11000元雷管钱,又给了他1000元好处费。李鸿萍和他说炸药不好用,还不够半吨,能换点炸药不,他给“二明”打电话说不能换。李鸿萍说再少买点,又给了他2000多元。他和“二明”弄上炸药后,开车在蔚县西关把5箱炸药给了李鸿萍。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海、张多、李鸿萍、曹红、贾万兵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炸药半吨、雷管1000枚。被告人刘继海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张多、李鸿萍、曹红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贾万兵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继海提供爆炸物的储存场所,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多、李鸿萍、曹红在买卖爆炸物过程中积极联系、介绍并直接买卖、运输爆炸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贾万兵在买卖爆炸物过程中,协助买方人员运输爆炸物,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继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贾万兵,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继海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继海是被动参与非法储存爆炸物,其地位和作用都是次要的,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继海的辩护人提出不应当把“严重后果”作为对本案被告人量刑考量的意见,因本案造成的后果是爆炸物爆炸直接造成,故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多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仅为帮忙介绍的作用,不具备买卖爆炸物的主体及应当认定被告人张多为从犯的观点,因被告人张多在买卖爆炸物过程中起积极主要作用,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张多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用途系用于矿山开采打井等正常的生产需要,爆炸物发生爆炸,给周边的居民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但爆炸的成因现仍未查明,不宜认定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性的观点,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张多主观恶性不大且真诚认罪悔罪,系初犯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鸿萍及其辩护人所提李鸿萍没有买卖爆炸物,应当属于从犯中的帮助犯的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李鸿萍非法买卖爆炸物系用于开矿,确因生产、生活所需,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观点,因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李鸿萍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曹红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对被损财产价值未做评估,故无法准确界定后果严重程度的意见,予以考虑;关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红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曹红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贾万兵辩称其不知运输爆炸物的观点,因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告人张多让其帮忙拉炸药,且在庭审时对其供述无异议,故不予采信。关于爆炸物爆炸后果,造成驾校14间房屋被毁,驾校周边二百余户居民房屋受到不同程度损坏。物质损失约150余万元人民币,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悔罪表现,结合损失情况及赔偿情况给予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继海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张多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李鸿萍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被告人曹红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五、被告人贾万兵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万林代理审判员  裴治阳代理审判员  张力鹃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霞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第二条第一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全国叫杨天红的有几个?_百度知道
全国叫杨天红的有几个?
...基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库 ............,谢谢......... 全国共有 822个杨天红望采纳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全国有多少个叫贾万红的呢?_百度知道
全国有多少个叫贾万红的呢?
全国共有 169 个贾万红北京市(2人) 天津市(2人) 河北省(20人) 山西省(14人) 内蒙古(6人) 辽宁省(5人) 吉林省(5人) 黑龙江(8人) 江苏省(5人) 浙江省(2人) 安徽省(8人) 山东省(16人)
湖北省(2人) 湖南省(1人) 广东省(1人) 广西(0人) 海南省(0人) 重庆市(4人) 四川省(11人) 贵州省(1人) 云南省(4人) 河南省(10人)陕西省(11人) 甘肃省(22人) 青海省(1人) 宁夏(4人) 新疆(2人) 其他(2人) 特别提示:地图数据暂不包括港澳台等地区,请谅解。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万红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京万红软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