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一刀,背上一刀缝30多针算打架轻微伤赔偿标准

伤情鉴定标准,,我被人砍了一刀直长7厘米多 和右拐1厘米处但是右拐处没有缝针 能构成轻伤害吗_百度知道
伤情鉴定标准,,我被人砍了一刀直长7厘米多 和右拐1厘米处但是右拐处没有缝针 能构成轻伤害吗
在头上 深达颅骨
儿童达4厘米。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就是轻伤了,儿童达6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如果达不到。5厘米(儿童达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就是轻微伤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法(司)[1990]6号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如果符合以下条件
总长是八厘米 但是它往右拐了一厘米没有缝针 我们询问这里的法医说 没有缝针不算数
请问 这算数吗
报警的时侯,有提到的,都计算入内的,不是看你有没有缝针的。他们都会拍照留底的。拍的时侯,边上还会贴着尺寸贴纸的。
那一厘米他没给贴
他说不算数
哦,那样的话,可能就不计算入内的。你可以要求缝针的。
伤口都20多天了 在缝针
法医还会给算吗
现在肯定不会再计算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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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没有达到皮下深层的部分不能计算只能鉴定轻微伤,这是原则,伤情鉴定从轻不从重
1、不构轻伤,但构轻微伤。 2、轻伤标准:头部锐器致伤要求8厘米以上才构
砍在哪个部位?
一楼说明了在头部有关轻伤的规定!这只是个参考依据,最终还要经司法鉴定!如果造成轻伤,构成故意故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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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超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刑三终字第9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超,绰号“超倚”,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欠龙,北京履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漆康勇,绰号“康魔气”,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瑞前,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漆秋,绰号“涛魔气”,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漆慧,绰号“慧把子”,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无业,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严强,曾用名王小勇,绰号“小勇”,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阳芳,绰号“芳呀”,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饶梓韬,绰号“韬子”,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杰,绰号“杰倚”,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坚,绰号“飞托”,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检华,绰号“检屎”,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喻天思,绰号“天思”,男,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世勇,绰号“小黑”,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同年6月11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志,绰号“志鳖”,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罗杨华,绰号“麻古”,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同年6月6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选发,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上栗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乾,绰号“钱老板”,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同年6月16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施维常,绰号“常魔气”,男,汉族,日出生于萍乡市,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同年6月22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超、严强、阳芳、饶梓韬、郑杰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漆勇康、彭坚、胡检华、喻天思、漆秋、漆慧、施维常、钟世勇、杨志、杨乾、罗杨华、王选发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萍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超、漆勇康、漆秋、漆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林超、漆勇康、漆秋、漆慧,听取林超辩护人和漆康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目,被告人林超、饶梓韬因上栗县福田镇红鲫鱼养殖基地鱼塘建筑工程一事与被告人漆康勇发生冲突,后公安人员及时赶到予以制止。同年12月30日下午,漆康勇和被害人甘甲等人在福田镇孽龙洞附近吃饭时,漆康勇打电话要林超来了结双方恩怨,但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林超便邀集了被告人严强、钟世勇、杨乾,严强邀集了当时在一起玩的被告人胡检华、罗杨华、王选发,并打电话叫了被告人阳芳;阳芳又邀集了同在一起的郑杰、喻天思、饶梓韬;钟世勇打电话叫了彭乙;饶梓韬打电话邀集了被告人彭坚;郑杰打电话邀集了被告人杨志;喻天思带林超到其住处拿了三支自制猎枪来。后杨志、杨乾分别驾车载彭坚、阳芳等人跟随林超驾驶的轿车,携带砍刀及枪支从萍乡市到上栗县福田镇寻找漆康勇。林超的哥哥林甲得知道林超与漆康勇发生争吵后与甘乙开车到孽龙洞附近找漆康勇商谈,被漆康勇、甘甲和被告人漆秋持铁棍追打。林甲逃脱后打电话告知林超,并要林超来接他。林超等人找到林甲,后到福田镇边塘村的“云华超市”找漆康勇,未果后开车回萍乡市。漆康勇从甘甲处得知后,纠集了甘甲、漆秋和被告人漆慧、施维常等人,聚集在“云华超市”门口,并准备了镣刀等刀具。漆康勇、施维常还打电话邀集他人未果。后漆康勇打林超电话说在边塘村等对方。林超接到电话后,带着严强等十余人又从萍乡市赶到边塘村“云华超市”门口路段与对方斗殴。漆康勇、甘甲、漆秋、漆慧、施维常持镣刀;林超持枪,严强、郑杰、阳芳、饶梓韬持叶子形砍刀,胡检华、彭坚持械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甘甲左胸肩部被叶子形砍刀砍了一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超、严强、胡检华、郑杰、漆康勇等人亦受伤。经法医鉴定,甘甲系锐器砍伤左胸肩部致胸外侧动脉断裂及腋静脉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林超、胡检华伤情为轻伤甲级;漆康勇伤情为轻伤乙级;严强、郑杰伤情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林超、严强、郑杰、胡检华、彭坚、喻天思、罗杨华、王选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杨志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林超纠集被告人严强、阳芳、饶梓韬、郑杰、彭坚、胡检华、喻天思、钟世勇、杨志、杨乾、罗杨华、王选发;被告人漆康勇纠集被害人甘甲及被告人漆秋、漆慧、施维常,双方持械斗殴,致被害人甘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多人轻伤,林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漆康勇、严强、阳芳、饶梓韬、漆秋、漆慧、郑杰、彭坚、胡检华、喻天思、钟世勇、杨志、罗杨华、王选发、杨乾、施维常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林超、漆康勇均为组织、指挥者,系主犯,均应对各自方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其他被告人积极参与犯罪,系从犯,依法应对严强、阳芳、饶梓韬、漆秋、漆慧从轻处罚,对郑杰、彭坚、胡检华、喻天思、钟世勇、杨志、罗杨华、王选发、杨乾、施维常减轻处罚。案发后,林超、严强、郑杰、彭坚、胡检华、喻天思、罗杨华、王选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杨志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对林超、严强从轻处罚,对郑杰、彭坚、胡检华、杨志、喻天思、罗杨华、王选发减轻处罚。阳芳、饶梓韬、漆慧、施维常、钟世勇、杨乾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甘甲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酌情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各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但对林超辩护人提出林超行为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漆康勇及其辩护人提出其邀集甘甲、漆秋、漆慧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漆秋辩护人提出漆秋在孽龙洞处没有追打林甲,漆秋是在斗殴要结束时才捡了甘甲的刀抵挡及漆秋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三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超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漆康勇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严强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阳芳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饶梓韬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漆秋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漆慧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郑杰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彭坚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胡检华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喻天思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钟世勇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杨志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杨华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王选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杨乾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施维常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林超上诉提出:1、原判对本案起因认定不准确。本案系漆康勇挑起事端,用言词激他打架,还准备了镣刀、铁棍,在斗殴中先持镣刀打,后夺了他这方人的一把砍刀乱砍,负主要责任。他是因漆康勇挑衅而参与斗殴,责任比漆康勇小。2、原判对他定罪错误。他在斗殴中没有持刀,只是持枪砸向对方,并未开枪。被害人甘甲是被刀砍死的,与他没有因果关系。原判没有查清砍伤甘甲的责任人,就将责任转嫁他来承担,违反了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且原判对是何种形状刀致伤甘甲的鉴定报告没有质证,就认定甘甲是被林超这方的人用叶子形砍刀砍的,违反法律规定。当时天黑,漆康勇这方人的镣刀,以及漆康勇抢过叶子形砍刀乱砍,均可以砍伤甘甲,不能排除误伤、自伤的可能。而鉴定结论证实叶子形砍刀上没有甘甲的血迹,镣刀上有漆康勇的血,原判对这些事实均未查清。3、原判对他量刑畸重。他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林超的辩护人提出:1、原判未能确定被害人甘甲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就将责任转嫁于林超,是不客观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法医鉴定甘甲系被锐器砍伤左肩部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原判直接认定是被叶子形砍刀所砍,这是不客观的,因为锐器不能直接等同于叶子形砍刀,本案除了叶子形砍刀外,还有镣刀及其他器械;假如即使是叶子形砍刀致伤,也不能认定是林超一方的叶子形砍刀所砍,漆康勇曾供认抢过一把叶子形砍刀一顿乱砍,彭坚、胡检华亦有“刀落地”的供述,这就有可能对方检到落地的刀砍的,不能直接推定是林超这方的叶子形刀所伤。且被害人的伤口是13cm×7cm,从伤口的长度和深度看,由较重的镣刀造成的可能性更大。该伤口在左肩部,方向是纵向的,而当晚双方看不清,心里都较紧张,且双方未必都认识自己一方的人,有误伤己方人的可能。林超等人的供述基本相符,而对方人的供述存有较多疑点,特别是关于对方几人冲上来的前后位置描述不一,存在隐瞒事实的可能。更重要的是,本案作案工具没有查找到,现场提取的物证相关检材均不能证明是林超这方所为,而对方至少有三把镣刀和一把平头砍刀均未查找到,导致无法查清事实。因此,目前证据无法排除对方误伤被害人的可能,原判认定林超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应以聚众斗殴罪处罚。2、林超与漆康勇均为组织、指挥者,在被害人死亡无法查清由哪一方造成的情况下,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且林超有自首情节,故其承担的责任应小于或最多等同于漆康勇。从双方均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各20多万元看,双方均认同对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或依法改判。漆康勇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有误。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他邀集了漆秋、漆慧,其二人均未证实是他所邀集,他也无此供述,漆慧到现场时也没有看见他。他没有提供任何刀具,更没有组织人员与对方斗殴。2、对方存在很大过错。他被对方人员砍伤,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他也是本案的被害人。3、原判对他量刑过重。案发后,他积极赔偿,及时安抚被害人亲属,防止了矛盾激化;后又进行了赔偿,数额远超其他同案人,但原判将他与其他人一样对待,有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对他从轻处罚。漆秋上诉提出:1、他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他将甘甲送到医院救治,甘甲死亡后,他在医院就要人打110报案,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做口供,并留下了自己电话,以备随叫随到,这应属自首情节。2、他积极赔偿,取得到了谅解,应当从轻处罚。3、本案不是因他而起,在整个事件中他不负主要责任,原判对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他从轻处罚。漆慧上诉提出:1、他是自卫行为。对方组织多人持刀枪来他村打架,他是受害方。2、他只参与了后面的打架,且没有动手,是去救被害人。3、他们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取得了谅解。4、他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请求二审法院酌情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林超与上诉人漆康勇曾为争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一鱼塘建筑工程产生纠纷。日晚9时许,林超纠集了原审被告人严强、阳芳、饶梓韬、郑杰、彭坚、胡检华、喻天思、钟世勇、杨志、罗杨华、王选发、杨乾等人,林超和喻天思持枪,严强、阳芳、饶梓韬、郑杰、彭坚、胡检华持柳叶形砍刀;漆康勇纠集了被害人甘甲和上诉人漆秋、漆慧及原审被告人施维常等人持镣刀,双方在福田镇边塘村的福东公路段发生斗殴。斗殴中,被害人甘甲被林超一方的人砍伤左胸肩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超、漆康勇、严强、郑杰、胡检华均受伤。案发后,林超、严强、郑杰、胡检华、彭坚、喻天思、罗杨华、王选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杨志在投案途中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甘乙的证言:2012年5月,因为承包边塘村红鲫鱼基地的工程,漆康勇与林超发生了矛盾,林超叫了很多人去“摆场子”差点打架,后被公安民警制止,林超为此被拘留过。同年12月30日下午6时左右,彭甲打他电话问了林超的电话号码,后他马上打电话给林超,但是另一个人接电话,说漆康勇找林超要把在边塘村红鲫鱼基地扯皮的事情了结,但没谈拢,吵了起来。后来他又打电话给林超,说让他和林甲先去找漆康勇谈,但林超叫他们别管。他便打林甲电话说一起去找漆康勇谈好。后他和林甲开车到清溪乡村孽龙洞附近的一家蛇馆门口见到了漆康勇、甘甲、彭甲。林甲刚把车停下,漆康勇手持一把刀喊“林超的哥哥来了,先把他砍了。”但被彭甲拉住。林甲刚下车,甘甲就持铁棍冲来砸林甲,另一人(漆秋)则持锉子扑上来捅,但未捅到。林甲挨打便跑,他也下车跑,对方就去追林甲了。约20分钟后,阳某甲开着彭甲的车带着林甲来接到他回萍乡。这时,林超开一辆车过来,后面还跟着一辆车,林超见林甲身上全是泥巴就叫他们先回萍乡。后林超等人便也往萍乡方向走了。他们来到边塘村的“发明家俬”店门口,见林超等人上车离开往萍乡方向走。后林甲打了电话得知林超等人已经打架了。其辨认笔录证明,甘乙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3号照片的人是案发当日在孽龙洞持刀的“康魔气”(即漆康勇)、5号照片的人是持锉子捅林甲的人(即漆秋)、8号照片的人是持铁棍打林甲的“斌古老”(即甘甲)。2、证人阳某甲的证言:日18时许,他和漆康勇、甘甲、彭甲等人在孽龙洞附近的蛇馆吃饭时,漆康勇说因承包红鲫鱼基地与林超发生矛盾,差点打了架,林超为此被拘留了几天,后经政府、派出所协调,将此事平息了。但漆康勇认为不可能就这样平息了,就想打电话约林超出来谈,把事情平息。后他听漆康勇在电话里吼“要不你来孽龙洞”,说了很多不愉快的话,很不服气的样子。后他们起身走出蛇馆,在门口漆康勇拿把刀,此时漆秋开着甘甲的车来接甘甲,林甲打来电话问他在哪。不久,一辆车开来,随后便听见车外面闹哄哄好像打架,他见林甲的车停在蛇馆前面,漆康勇很气愤地说“林甲这个畜生,说要我们家绝后”就开着车走了。一会儿,林甲打电话要他去接其。他接到林甲后见其很狼狈,裤子上全是泥,还掉了一只鞋,林甲说被漆康勇打了。随后他又接到甘乙,就往319国道走,被一辆车子拦住,车上下来四人,其中一人好像拿了把枪,其他的拿着镣刀。林甲和甘乙赶紧下车对那些人说不是的,那些人就把路让开,他就开着车先走了。3、证人彭甲的证言:日18时许,他和漆康勇、阳某甲等人在孽龙洞附近一餐馆吃饭时,说起了漆康勇与林超相互扯皮的事,漆康勇说此事没了结,就向他问林超的电话号码。他因知道其二人有矛盾就说没有,漆康勇说只是打电话叫林超来喝酒,他就只好打电话向甘乙问了。后漆康勇声音很凶,气冲冲地打电话,并吵起来了。在店门口漆康勇接了林甲的电话后说林甲骂其,不一会漆秋开甘甲的车来了。约10分钟后,林甲开车来劝架,漆康勇拿一根铁棍、甘甲拿一把叶子刀,大声叫嚣着朝林甲跑去,他赶紧拖住漆康勇,当他再想去拖甘甲时只见林甲摔倒在路边沟里后爬起来就跑,甘甲在后面追。不一会甘甲回来,和漆康勇等人开车走了。4、证人林甲的证言:日晚6时许,甘乙打电话问他是否知道林超与漆康勇关于红鲫鱼养殖基地扯皮的事。之后他打电话给弟弟林超劝说不要再扯皮了,林超说是漆康勇主动来找麻烦,叫他不要管。随后,他去接了甘乙,甘乙说刚才彭甲打电话要了林超的电话号码,漆康勇就打电话给林超说红鲫鱼基地扯皮的事还没完,他听后就去找对方调解。途中,他打了漆康勇电话,说事情这么久了,不要再扯皮了,漆康勇说“你来就是。”晚7时20分许,他开车到孽龙洞附近时见前面有几个人就慢慢开过去,突然有个人将他副驾驶室车门打开,后甘乙说是甘甲。他将车掉头之后往回走时,看见漆康勇、阳志芳、甘甲、彭甲在路边,他刚下车便有人说“你是林超兄吧我要戳死你。”甘甲拿一根铁棍砸他,他用手挡了一下便大声喊快跑。甘乙听后就跑了。他走到车的另一边时,一人冲来说“我要戳死你”便拿一把刀捅他,他一闪就摔倒在路边水沟里,然后爬起来跑,听见后面有铁棍拖地的声音,回头见是甘甲在追。他边跑边打电话给林超,说自己在“孽龙洞”被甘甲等人用铁棍打,要林超快来救他。跑了不远见两辆车停在他前面,车上下来漆康永等人追他,他逃跑跳进水沟,鞋子陷到了泥里就赤脚跑,最后躲在一栋房子后面打电话给阳某甲。不一会儿,阳某甲开车接到了他,后又接到了甘乙。回去时遇到林超等人的车,林超、胡检华、严强等人下车,好像每人手里都拿着一把长约60cm的刀,他就叫阳某甲先走了。林超等人将车掉头时,又来一辆红色现代牌轿车,他和甘乙坐这辆车走了。晚8时许,到边塘村“发明家俬店”门口,他见林超等人的车停在路边,林超、饶梓韬等人从该店对面的一个超市店往回走,他就下车叫林超回去,说会出事的。但林超推开他说不要管就开车走了。后来漆书伟打电话说林超等人到萍乡中医院去了。他赶去时林超等人已经走了,后他在市医院看到了林超、郑杰,林超右手的几个手指好像被刀划了。其辨认笔录证明,林甲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认3号照片的人是打电话与他发生矛盾的“康魔气”(即漆康勇)、5号照片的人是在孽龙洞持刀打他的人(即漆秋)、8号照片的人是持铁棍打他的“斌古老”(即甘甲)。5、证人漆某甲的证言:日晚22时左右,他接到杨乾的电话说林超等人到边塘村打架,并且是开他的现代牌小车去的,现在萍乡市中医院。他开车去见到杨乾和严强,杨说林超打了几个电话要其带人去边塘村与漆康勇打架,打架时其没下车,对方的人有可能被砍翻了。这时,林超打来电话说手上受了伤,现在医院要包扎治疗,向他要钱,他就要杨乾开车带他到了医院把2000元给了黄某甲。后黄某甲打电话要他到医院下面等。不久,林超、黄某甲、郑杰、彭坚等人从医院楼上下来了,林超手掌用纱布包着,另一人手上也受了伤,要他开车送走。后他开红色现代牌车时,见档位皮套上有几滴血,他知道林超等打架时有人受了伤。次日,他弟弟漆某乙问他车上怎么会有一些刀,他就问刀到哪去了,漆某乙说将刀丢了。6、证人黄某甲的证言:日晚9时10分许,他听说林超被人砍了就打电话问林甲,林甲说林超现在中医院,并要他过去。他赶去时看见林超的车开出来,林超坐在车里。后他见林甲来了,就说林超刚走,林甲打了个电话,说林超在市医院,他们就赶到了市医院,见林超和胡检华、郑杰在检查伤口,医生说林超中指和无名指的神经已经断了,胡检华的手臂的肘关节骨头受伤了。林超等人包扎了伤口,就要他送到萍钢医院去。路上,林超要胡检华、郑杰将手机扔了,他问林超怎么回事,林超说都是漆康勇的错,是漆康勇带着20多人持砍刀来砍的,林超就拿铳朝对方放了一铳,但没有响。漆康勇拿刀来砍其,林超就把铳扔了去抢漆康勇的刀,手上被砍了一刀,郑杰冲来砍漆康勇,这时胡检华说对方将其手骨头砍出来了。当时他还听说他们将一个人砍得很重,倒在地上不知道怎样了。后他们到了赣西医院包扎,林超说漆某甲会送钱来,叫他去等。漆某甲来后拿了一扎钱约3000元给他,他交到了郑杰,林超说想去湖南株洲就走了。7、证人漆某乙的证言:2012年底,林超、杨乾等人在福田镇边塘村与人打架,打死了人,杨乾将他哥哥漆某甲的一辆红色现代牌轿车开去了现场。事后杨乾将车还回来,车上遗留了两把刀,他将两把刀放在他家五楼的大厅里。后公安人员来将刀提取走了。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他是出租车司机。日晚7时半左右,三个男青年坐他出租车到柳源,其中一人打了个电话,就要他去清溪乡的孽龙洞。他开车到彭高过桥时车内人让他停车,见一辆小汽车坐着5、6个人,其中一人拿了两把刀放到他车上,坐在副驾驶座的人对他车上的人(林超)喊“拿东西过来”,于是,他车上的一个人将一把枪拿给那人。那人拿到枪后开车迅速往孽龙洞去了,他开车跟在后面。他见坐在他副驾驶座提旅行袋的人把旅行袋打开,拿着一支枪往枪里装硝,装完后给每人发了一支枪,总共有三支枪,其中两支装了硝,还装了一些小子弹。途中,有人给他车上的一个人打电话说漆康勇打了其老兄,要他们快去。他们到清溪后,在这等的人与那车上坐副驾驶座的男青年说话,这人好像是那人的哥哥,劝说吃点亏算了,但那人将其哥哥推开,就开车到边塘村。他也开车跟在后面。在边塘村一个商店前停下来,几个人下车找漆康勇,但未找到便骂了几句,就往萍乡方向驶去。后他们又要他开到边塘村,说是漆康勇在那。他开车到边塘村路口一家具店附近时,见有30多人拿着长刀在打架,其中一人脸上都是血。他车上副驾驶室的男青年要他摆好车位好逃走。他把车掉头停在路边,车上的两人拿出枪对着打架的人群开了一枪,坐他车后的人也开了一枪,但没有打响,就叫他往萍乡方向开走了。9、证人胡甲的证言:日下午,他和喻天思、阳芳、饶梓韬、郑杰、杨志等人在萍乡市“绿洲宾馆”玩。18时左右,严强打电话叫他们到“南昌银行”楼下等,说去办事,他就与喻天思坐一辆出租车,杨志开车带着饶梓韬、阳芳、郑杰一起去了,林超、严强、胡检华、罗杨华等人在那等他们。严强说漆康勇打来电话说有事要做了结。这时,不知谁说没有“家伙”,胡检华便开林超的车带着林超、喻天思去拿。他们回来后,他见喻天思手上提着个黑色的包。不久,钟世勇开车带了二人过来,他就上了钟世勇的车。钟世勇带着他们到其租住屋拿了两把镣刀,林超则带着其他人往福田镇去。后林超打电话告诉钟世勇说漆康勇打了其哥哥林甲,其等人正往孽龙洞去。他和钟世勇到清溪乡时,林超说漆康勇不在,去路上找找看。他们就开车走,后来林超打电话叫钟世勇回“南昌银行”去。钟世勇就打电话叫了人到“南昌银行”楼下。他们到后林超就说漆康勇打来电话说在福田镇等他们,他们将私车牌照遮住了就赶去。走了一会,前面的车停下来了,有人说没带“家伙”,两辆出租车就返回了,钟世勇则从车后备箱拿出两把镣刀给了另一辆出租车上的人。他们到福田镇时就没有再跟着林超等人,而是返回了萍乡。后来,钟世勇将喻天思和饶梓韬送来了,他们说伤了很多人,对方一人受了重伤,林超等人也受了伤。次日,他听说甘甲伤势过重死了。当时,他曾见喻天思提着一个黑色的包,包里是一些叶子刀。10、证人彭某乙的证言:案发当晚8时许,甘甲开车到他店,漆慧正好也过来,甘甲见林超的车开走了就骂“都被搞到家门口了,没得混了”,漆慧指附近一人说,林超的人还在,甘甲就开车走了,他估计是去找漆康勇。过一会儿,漆秋来了,不久甘甲开车接了漆秋走。他怕会打架,就叫在他店里打麻将的人散了。半小时后,漆康勇、甘甲、漆秋到他门口,甘甲向他要槟榔,他回店里拿了出来时,见很多车开来,接着就有人大叫可能打起来了。他听到“呯”的一声就赶紧跑去,漆康勇对他说其受伤了,要他开车送其去医院。他去找车时见有人扶着另一人走来,他见甘甲倒在地上,曹某甲正好开车路过,就将甘甲抱上车送往医院。11、证人漆某丙的证言:案发当晚8时许,他在“云华超市”打麻将时,有三个人拿着刀进店问漆康勇住哪里,并说找到了就要剁死其,他们没有搭理,这些人就走了。彭某乙说怕打架,就叫大家散了。他出来时见漆康勇、甘甲、漆慧、漆秋在店门口说话。后来,他回了家又往大路出口走去,见甘甲拿着一把铁棍上焊了类似柴刀的工具,漆康勇拿一根铁棍,接着听到有人大叫声和铁棍与刀碰撞的声音,不久还听到“呯”的一声。他慢慢走过去,见漆康勇站在路口,彭某乙和其他人将甘甲抬上车送走了。12、证人曹某甲、许某甲的证言:日晚,他俩开车途经边塘村“发明家俬店”时,见甘甲躺在路边,右眼全是血,嘴巴和鼻子也流了血,漆康勇的左手也受了伤,就将甘甲送到萍乡市中医院抢救,后甘甲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时甘甲的伤口是在右眼和左肩。13、证人谢甲的证言:日21时许,他坐施维常车时,施维常接了个电话后说其朋友在边塘村与人扯皮,要其去。后施维常还打了几个电话要对方做好准备,有事再打电话到边塘村来。他和施维常到了边塘村,他看见漆康勇拖着一把钢管焊接的镣刀走来,施维常叫他别下车,然后到车后备箱拿了根类似钢管、铁棍之类的东西参与打架。他听到类似刀和铁棍激烈碰撞的声音,还听到了枪响,打架的人就散了,施维常扶着一个伤者上车,还送了漆康勇去医院。之后,他听说当晚打架有人被打死了。14、证人漆丁的证言:日晚7时左右,漆慧接到甘甲的电话,他在旁隐约听甘甲说在孽龙洞门口打了林超的哥哥林甲,林超带了人来报复,漆慧挂了电话后说去看一下,他开车送漆慧到了边塘村后就走了。后来他返回家时见很多村民议论,有人说甘甲、漆康勇刚才打架,甘甲被打伤送医院去了。几天后,他发现漆慧的一条牛仔裤破了就问其,漆慧说当时看见甘甲受伤就就上去打,结果裤子被砍了,小手指受了伤。15、证人易甲、罗甲、易乙的证言:日晚8时左右,易甲接到漆康勇电话,口气好像很急,说其与人扯皮,要易甲多带几个人到边塘村,他们三人就去了。途中,易甲还打电话叫“黄西”带人去,黄说已去了很多人了。他们到边塘村“云华超市”时,见路上停了很多车,有人在打架,易甲一人去看,不时有钢管掉落的声音,不一会儿就散了。16、证人黄某乙、吴某甲的证言:案发当晚8时许,漆康勇打电话邀集他们到边塘村帮助打架,但他们没去。吴某甲还证明,当晚施维常、易甲也打过他电话。17、证人彭乙的证言:案发当晚8时左右,钟世勇打电话叫他带上“家伙”并带上几个人,后他拿了两根铁棍,并叫了四个人坐出租车到萍乡“南昌银行”门口等。不久,钟世勇开车来了,叫他跟着车子走。到了柳源时停车,他看见有人从车上拿类似刀的东西到另一车上,钟世勇也拿了根较长的铁棍给他。后继续跟着钟世勇的车到了福田镇菜市场,再走了一段时间就没看见钟世勇的车了。后他打电话给钟世勇得知是打架,就叫司机停车了。他看见三辆私家车和一辆出租车停在前面,有20多人在路打起来,有人拿类似竹竿的东西,有两人捡石头扔,后又听见“呯”的一声类似枪响声,那些车就走了。18、证人曾某甲、陈甲、胡某乙、漆某丁的证言:日,林超与漆康勇在边塘村的红鲫鱼基地发生了争执,但被民警及时制止了。曾某甲证明是漆康勇强占该工程引起的。19、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日,公安人员依法对施维常家进行搜查,从其家二楼楼梯间下搜查出施维常参与斗殴用的镣刀一把,经施维常辨认无误,依法予以扣押提取。20、提取笔录,证明:(1)日,公安人员依法在出租车司机刘某甲驾驶的车牌为赣J-X0434的出租车上提取到银白色砍刀一把。(2)日,公安人员在漆某乙家提取砍刀两把,其中一把长约30公分,黑色刀柄,刀身叶子形状;另一把长约120公分,刀把是一根长约80公分的铁管,刀身长约40公分,铁管上缠了黑色胶布。21、辨认笔录,证明:(1)原审被告人彭坚在公安机关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2号照片的人(即漆秋)是拿镣刀与他对砍的“涛魔气”。(2)原审被告人阳芳在公安机关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7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害人甘甲)就是持镣刀与他和严强、饶梓韬对打的两人中的一个。(3)原审被告人喻天思在公安机关从12张不同样式砍刀的照片中,指认11号照片上的砍刀(即从刘某甲出租车上提取的),是其参与斗殴时所持砍刀,但他没有下车打架。(4)原审被告人郑杰在公安机关从12张不同款式砍刀照片中,指认6号照片上的砍刀(即现场提取的砍刀)是其参与打架时所持砍刀一样,但不能确认是其那把。(5)原审被告人饶梓韬在公安机关从12张不同形状砍刀照片中,指认11号照片上的砍刀(即从漆某乙家提取的)是其带到现场的刀,但不能确认是打架时他所持的那把。(6)原审被告人严强在公安机关从12张不同款式砍刀照片中,指认11号照片上的砍刀(即从漆某乙家提取的)是其打架时所持一样的砍刀,后将刀扔在了杨乾驾驶的红色“现代”牌车上了。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上栗县福田镇边塘村福东公路上,在该水泥路上共发现12处血迹;在漆良棉家门前地坪和漆华友家门前地坪,分别发现一黑色刀套;在福东公路西侧草丛处发现一弹壳、一类枪支器械及配件和两粒钢珠;在福东公路西侧发现一把砍刀和一黑色刀套,在一垃圾堆上发现一根铁管和一把断裂的镰刀,在巫申其的摩托车修理店东墙处发现两根铁管和一把带红色血样斑迹的耙子,在福东公路上发现一破损的手表。现场血迹及以上物品,均依法予以提取。23、物证:从漆某乙家提取的长柄砍刀一把和叶子状、黑色砍刀一把,从施维常家提取的长柄砍刀一把,从司机刘某甲出租车上提取的喻天思用的叶子状、银白色砍刀一把,以及从现场提取的叶子状黑色砍刀一把、铁棍三根、枪支一支、耙子一把、黑色布刀套二个,一审庭审时,经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辨认无误。24、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1)从现场提取的刀身有“Ado1phRastor”字样、刀柄中央螺丝缺失的砍刀刀身上检出混合DNA分型,其DNA分型包括漆康勇的DNA分型;(2)从漆某乙家搜查提取到的一把刀身标有“Ado1phRastor”字样的砍刀和从施维常家提取到的一把长柄砍刀上,未获得有效STR分型。25、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1)送检的在现场提取的8处血样斑迹,带有血样斑迹的铁管两根,1元和20元纸币各两张,以及甘甲的手机、袜子、黑色长裤、秋衣、内裤、外套、秋裤上均检出人血,且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为甘甲所留;(2)在送检的现场提取的3处血样斑迹、黑色刀套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为漆康勇所留;(3)送检的林超的衬衣、裤子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为林超所留;(4)送检的类枪支器械握把上检出的男性DNA成分,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为林超所留;(5)送检的阳芳的蓝色皮鞋上检见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为阳芳所留;(6)送检的从漆某乙家提取的砍刀柄上检见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为彭坚所留;(7)现场提取的一处血迹、带有Camillus字样的砍刀刀刃上检出的人血检出混杂DNA分型,由林超和漆康勇混杂而成;(8)送检的耙子上疑似血迹,检见人血和混合DNA分型,可由林超和漆康勇混合而形成;(9)送检的两根铁管、弹壳、类枪支器械配件、破损手表、两个刀套、断裂的镰刀、砍刀刀柄、1号钢珠、2号钢珠、刘某甲的赣JX0434出租车副驾驶室提取的砍刀、郑杰的牛仔裤、王选发的衣服裤子、杨志的匕首、施维常的运动衣裤和砍刀、“心心相印”纸巾袋、带有“AdolphRasyor”字样的砍刀以及从漆某乙家提取的砍刀和其汽车坐垫上均未检出人血;(10)送检的郑杰衣裤上,检见人血,且为同一未知男性所留。2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1)漆康勇系因锐器损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其伤情为轻伤乙级;(2)郑杰系因锐器损伤致头身多处软组织擦伤,其伤情为轻微伤丙级;(3)严强系因暴力损伤致左肩部软组织挫裂伤,其伤情为轻微伤丙级;(4)林超伤情为轻伤甲级;(5)胡检华的伤情为轻伤甲级。2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甘甲左肩外衣及内衣见16cm长破裂口,边缘整齐,左侧胸骨肩部见一纵行13.0cm×7.0cm梭形裂创,创缘整齐,创口锐,创道稍向内侧深达肋骨,第三、四肋间肌断裂。鉴定意见为:甘甲系锐器砍伤左胸肩部致胸外侧动脉断裂及腋静脉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28、上诉人林超的供述:他在上栗县福田镇与人合伙做红鲫鱼养殖基地工程,漆康勇也要争该工程。日,他和饶梓韬带人来准备打架,后被福田派出所民警制止,他被拘留了20多天。同年12月30日傍晚,他开车将严强和胡检华送到萍乡“南昌银行”楼下,并将他的一个手机给严强拿去充电了,就开车在街上转。过一会儿,严强打他电话说漆康勇打电话找他,他就给漆康勇打电话,漆康勇说红鲫鱼基地的事要做个了结。他说事情已过去这么久了,他也坐了牢,已经了结了。但漆康勇要他在萍乡等。他就打严强电话说漆康勇要搞他,要严强准备好。之后,他又打了电话给钟世勇。他开车回到“南昌银行”楼下时,胡检华、郑杰、饶梓韬、喻天思、阳芳、杨志、严强、王选发、罗杨华、彭坚等10几个人已在。喻天思上了他的车说去提东西,他就开车带着胡检华、喻天思到了喻天思租住处,喻天思提着个旅行袋装了三把自制猎枪后返回。这时,他接到哥哥林甲的电话,阻止他去,他就说“不要你管”。之后,他开车带着严强、胡检华、罗杨华、王选发走,杨志也开车带着人,喻天思、饶梓韬等则坐出租车跟在后面。路上他打电话要杨乾来,后等到杨乾开着红色现代牌车过来会合一起走了。不久,他又接到林甲的电话说在孽龙洞快被人打死了,要他去救其。他带着严强、胡检华、罗杨华、王选发赶紧走,并打电话要喻天思拿枪给他,喻天思坐着一出租车来,拿一把自制猎枪给他。他打电话大声吼问漆康勇在哪里,漆康勇说在孽龙洞等。他赶到后看到阳某甲开车就拦下,他拿猎枪下车,胡检华、严强拿着砍刀下车。林甲和甘乙就从车上下来说是他们救了其。他见林甲赤着脚,裤子全是泥巴,后林甲又上车走了。他带着胡检华、严强、王选发、罗杨华在孽龙洞附近寻找漆康勇,没找到后也走了。途中,他打漆康勇说祸不及家人,他哥哥来调解为什么要打其,漆康勇只是笑不说话就挂了电话。后他们到边塘村“云华超市”也没找到,骂了几句就走了。上车时林甲来劝说不要搞了,但他不听就与严强、胡检华等人开车往萍乡走,到了柳源之后他把猎枪还给了喻天思,并打算回家。这时,他接到漆康勇的电话要他到边塘村,他告诉了严强等人就开车去了,后面跟着杨志、杨乾的车及出租车。走在前面的两辆出租车停了下来,有人来说没带“家伙”,他就让他们回去。他叫郑杰坐他的车子,由胡检华开车,车上还有严强、王选发、罗杨华,杨志开车带着阳芳等人,杨乾开车带着彭坚,喻天思、饶梓韬坐出租车。他叫喻天思拿猎枪给他,饶梓韬就拿猎枪和他一起坐到了副驾驶室。他们到边塘村“发明家俬”附近时听到有钢管拖地的声音就停车,漆康勇带着有三四人,拿着镣刀冲过来,他拿着枪,郑杰、严强、阳芳、饶梓韬、胡检华拿着刀下车。漆康勇冲到他前面时,他用猎枪对着漆康勇旁边举起镣刀的一个高高瘦瘦的人,大声喊不要过来,但那人还是举着镣刀向他劈过来,他就用枪砸向那人,好像砸在那人头上,现场就打起来了。那人又举刀向他劈来,他就用手臂挡,右手掌心受了伤。郑杰与漆康勇打起来,被打中头部,刀掉在地上。严强在郑杰左边,对方就拿镣刀砍,严强躲过后拿刀砍对方。胡检华在打斗中手受伤了,阳芳和饶梓韬上去接应,举起刀向对方砍去,但没砍到。他跑到没有人的地方,听到枪响就跑回开车带着胡检华、郑杰逃走。后他们来到萍乡市中医院准备治伤,发现漆康勇等人也在那,就去了市医院,后又到赣西医院包扎。然后叫人将他们送往湖南株洲逃跑,当晚得知甘甲死亡。后他在家人的劝说下回来自首。29、上诉人漆康勇的供述:2012年上半年,福田镇战山村要修建钓鱼比赛的池塘,投资人想要他承包但没签合同,该村村长曾某甲的儿子也想承包,他就叫人拉了几车石料倒在工地,对方就打林超电话,林超带了几十人持砍刀等凶器来,派出所民警赶来将林超等人带走,林超被拘留了一段时间,为此,他与林超结下仇。同年12月30日19时左右,他和甘甲、彭甲、阳某甲等人在孽龙洞蛇馆吃饭时谈到与林超扯皮的事,就想叫林超来解决。他问到了林超的电话后就打给林超,但不是林超接的。之后,林超打回电话叫他等着。后他又接到林超哥哥林甲的电话。他们吃完饭从餐馆出来时,林甲开车来了,甘甲推了林甲一拳,林甲被推到沟里,跳起来就跑了。他就开车走,漆秋开甘甲车带甘甲走了。他在回家路上接到林超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不跟其见面,后林超还打了几个电话并发了信息。他在家睡了半小时左右,甘甲到他家说:“林超带人拿着刀到处找你,你还睡得着。”他就起来和甘甲去找林超,但没有找到就打电话问林超在那里,并说自己在边塘村,林超说就来。他和甘甲在“发明家俬”店附近的路口等,还打了易甲等人电话。不久,一辆银灰色轿车开来停在不远处,他和甘甲走过去,后又来了五六辆车。银灰色车上下来二人,各拿一把70cm左右的刀朝他砍,他左前胸和腋下被砍中,就伸手抢刀。后面车上很多人也冲来,他持刀砍去。他跑时刀掉了,就捡了一把耙子挡。这时听见枪响,对方人朝停车处跑了。后来他被送到了医院,二天后才知道甘甲死了。30、原审被告人严强的供述:日18时左右,林超开车送他和胡检华、罗杨华到萍乡“南昌银行”楼下,并将一个手机给他去充电。后林超的手机响了,他接后,对方语气很重地说是漆康勇,要找林超。他挂了电话后就打林超另一个电话说漆康勇打电话找其。不久,林超打来电话说漆康勇打了电话讲上次的事要有个了结,要他多叫人一起去。他将林超的话告诉了胡检华、罗杨华、王选发,并打电话要胡甲带人来在“南昌银行”楼下等。后来,林超开车来接他们上车,接着来了一辆黑色“比亚迪”小车和一辆出租车,胡甲和饶梓韬、郑杰、阳芳从车上下来,他说漆康勇来电话讲有事要了结。喻天思问林超有没有“东西”,要带响的吗。林超说去拿,就开车与喻天思去拿来了。林超开车带着他们走,途中打了电话给杨乾,后等到杨乾开了一辆红色“现代”牌小车来,就一起往柳源方向开。在车上林超说漆康勇打了其哥哥林甲,他看到车上一个旅行袋里有七把刀,其中六把是黑色单刃叶子刀,另一把是白色单刃水果刀,途中“比亚迪”车上的阳芳叫他把车上的两把刀放到了其车上。随后,林超接了林甲的电话,就叫喻天思拿枪给其,喻天思就在出租车上拿了一把枪给林超,并要胡检华拿两把刀,他就从旅行袋里拿了两把叶子刀给喻。之后,林超打电话给漆康勇,大声吼问在哪里,漆康勇说在孽龙洞等,林超就说好。不久,林超开车赶到孽龙洞土菜馆门口,看到林甲和甘乙从一辆车上下来,林甲赤着脚,裤子全是泥巴,鞋子也没有,就叫他们回去。他们没找到漆康勇就往福田镇方向走了。晚8时许,在边塘村“云华超市”,他和林超、胡检华拿刀到超市里找,也没找到,林超骂了一句就走了。林甲又来说“算了,不要搞了”。但林超不听,带着他们开车往萍乡方向走。到柳源时,林超接到漆康勇电话后说漆康勇在边塘村等他们,于是他们就赶去。到边塘村小卖部附近时,门口站着二三十人,其中二人持镣刀边喊搞死他们边冲来,他们就赶紧下车。他和饶梓韬、胡检华、郑杰、阳芳拿了叶子刀,林超拿着枪,漆康勇带着三四人拿着镣刀冲来,饶梓韬、阳芳与前面冲来的二人打,他就冲过去。一人持镣刀朝他左手臂砍,他持刀朝对方左肩部方向斜着砍中一刀;另一人也持刀砍他,他举起叶子刀挡便往后逃走了。这时,胡检华受伤走来,林超手上流着血也来了,要他们赶紧上车,喻天思坐的那辆出租车上有人开了一枪,他发现喻天思把枪放在车窗处并慢慢拿进车;同时看到郑杰被四五人围打倒地,他就叫郑杰快走,郑杰站起来用一洋铲挥了一下,对方人就散了,郑杰便上了林超的车。他上了红色“现代”牌小车,将刀放在车上,彭坚手掌受了伤在流血,说是打架时抢了郑杰的刀打。他们开车到了萍乡市中医院,彭坚等人去门诊大楼了,他在车上看见一辆车开来,二人下车大声地叫“斌斌”(甘甲)。他下车后听林超说车是漆康勇这边的,并叫他赶紧走。他就上了“比亚迪”车到了市医院,期间他接到一个电话说对方一人伤得很重,搞不好会死,他就跟阳芳说了。之后他逃到了珠海、深圳、株洲,在株洲他打了电话给福田镇派出所的所长说来自首,不久所长来把他带回了。这次打架是因为同年5月份林超与漆康勇为红鱼养殖场基地吵架的事,林超与人合伙搞该工程,但漆康勇知道后也想搞,双方为此结下矛盾。31、原审被告人阳芳的供述:日中午,他到萍乡市绿洲宾馆开房玩,后郑杰、喻天思、饶梓韬、杨志也来了。18时左右,他接到严强的电话说林超与漆康勇扯皮,要他们到“南昌银行”楼下等。他们去了后不久有人拿了砍刀来。21时30分左右,他坐杨志开的比亚迪车跟着林超的车到了现场,漆康勇带着一些人手拿镣刀冲来,林超拿了一件黑色的50厘米长的东西,严强、饶梓韬、胡检华拿了砍刀与郑杰、彭坚、罗杨华也冲过去。一会儿,他见郑杰、严强、饶梓韬边打边退,与对方一个拿镣刀、胖的人对打,饶梓韬拿刀砍但没砍到,严强拿刀从斜上方往下砍,砍到那人左上半身位置,那人就拿镣刀横向严强砍来,郑杰拿一把铲劈那人,没看清是否砍到。他就拿一把砍刀来到饶梓韬身边,听严强说胡检华受伤了,便见胡朝林超车跑去。对方那胖的人持镣刀又砍来,他和饶梓韬也去砍,但没砍到,这时王选发捡了个石头扔去,那胖的人就退了。这时林超跑来,手上受了伤,叫他们上车。他去坐车时,对方一个瘦的人拿一把镣刀冲来,他往后退时摔了一跤,爬起来往路边树转圈跑,那人就退回了。他坐上车开了不远就看见“发明家俬”店对面一路口有个男子躺在地上。后杨志开车带他们走,遇到林超车后一起到了市中医院。严强说对方车也在这里,还抬了一个人下车,不停地叫“斌斌”,林超就说去其他医院,后得知对方死了。32、原审被告人饶梓韬的供述:日下午6时许,他和郑杰、喻天思、饶梓韬、杨志在萍乡绿洲宾馆房间聊天。阳芳说严强打电话说有事,要他们到“南昌银行”楼下等,他和郑杰、阳芳就坐杨志开的“比亚迪”去了,他见严强、罗杨华、王选发都在,严强说漆康勇为了红卿鱼基地的事要打林超,他就打电话叫“麻子”过来,一会儿“麻子”等三人来了。不久有人拿了砍刀来,在车子上喻天思对他说拿了七把刀、三支枪,并给了他拿一支,后在路上他拿给了林超。严强在另一辆车上打他电话说漆康勇在孽龙洞打了林超的哥哥林甲,他们就去找,但没找到,便去了边塘村也没找到,就回了萍乡。后返回去斗殴时,他和林超一起坐在副驾驶位子上,并拿了一把砍刀。对方拿镣刀冲来,他们下车后,林超冲到前面去了,他跟在后面,对方一个穿灰色夹克棉袄、体型偏胖的人持镣刀砍他,他就用叶子刀挡,另一人也持镣刀冲来,他边打边退,往喻天思坐的出租车跑,后背被砍了一刀。严强见状就冲来帮他挡穿棉袄的胖人,并正面砍去,但没看清砍到没有;对方另一人用镣刀砍了严强左肩一刀,严强就往林超车子跑去。他见严强被打就想去帮忙,对方二人持镣刀追来,他就跑。突然听到一声枪响,郑杰捡了把铲子朝对方甩去,他见有人拿镣刀砍郑杰,就叫郑杰快躲,并与阳芳、彭坚、胡检华去接应。这时,林超从田里跑来,手上全是血,他们就与对方对峙了一下,对方没有追来。他见追他的二人走,其中一人扶着另一人,走着走着,被扶的人朝地上坐,好像支持不住。林超喊上车,他就上了喻天思的车,责问他们为什么不开枪,喻天思说开了枪但没响,“老表”说朝天开了一枪。当时,他和郑杰、阳芳、严强、胡检华拿刀,彭坚拿铲子。枪和刀是喻天思用旅行袋提来的。33、上诉人漆秋的供述:日,他借了甘甲的车用,晚8时左右,甘甲打电话要他去孽龙洞蛇馆接其,他开车去了后,林超的哥哥林甲也开车来了,甘甲拿着铁棍打林甲,林甲就跑,他和甘甲在后追,漆康勇也要去追,被彭甲、阳某甲拦住了。后他送甘甲回家,但甘甲又拉他去“云华超市”打麻将,遇到了漆慧,超市老板彭某乙说林超带了很多人拿着刀找漆康勇,还打了店卷闸门。甘甲听后就开车去找漆康勇了。不一会儿,甘甲开车接了漆康勇来。这时来了五六辆车停下,车上下来很多人拿着刀向漆康勇冲来,双方发生混战。后他听到“呯”的一声,像是枪声,对方就掉头离开了。他见漆康勇拿着一把耙子撑在地上站不稳,有几个人扶着。这时甘甲叫他,他跑过去看见甘甲眼睛受了伤,身上挨了一刀,全身是血,就赶紧扶住,甘甲没走几步就瘫倒在地。他喊人来帮忙,彭某乙就过来帮扶着,曹某甲的车正好经过,他就和彭某乙等人将甘甲抬上了车送至萍乡市中医院抢救,但甘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甘甲和漆康勇都在边塘建筑公司做事,之前与林超为争工程有过节,上半年双方为此还差点打架。34、上诉人漆慧的供述:他在漆康勇等人的建筑公司做事。2012年5月,漆康勇公司在红鱼文化村工地中战山村的范围内倒了石子,战山村村长的儿子认为他们有抢夺工程的意思,就与他们产生了矛盾,叫了林超带了很多人拿着镣刀来,后派出所的民警来赶走了这些人,并将林超、饶梓韬关了很久。为此,林超与漆康勇结下怨仇。同年12月30日晚,甘甲打他电话说在孽龙洞吃饭,林超的哥哥也在,有点要压着其的意思,结果被其追到田里去了,现要他去找其。晚8时许,他开车途中看到林超的车和几部遮挡了车牌的车往边塘村去,车上一些人带着刀,就打电话告诉了甘甲,甘甲叫他到“云华麻将馆”。他去后在门口看见林甲满脚泥巴在打电话,店里人说刚有些人拿着刀来找漆康勇。不久甘甲打他电话,他就将此事告诉了甘甲,甘甲说马上过来。10多分钟后,甘甲和漆康勇来到了麻将馆,漆秋开着甘甲的车也来了。不久,开来很多汽车停在“发明家俬”不远处,甘甲就从麻将馆的侧面墙边拿三把镣刀和一把平头砍刀来,他拿了平头砍刀,漆康勇、甘甲、漆秋各拿一把镣刀。对方很多人下车,甘甲拿着镣刀带头往前冲,漆秋紧跟着,他也跟着漆秋冲,漆康勇在后面。他看见对方的胡检华挥着叶子刀砍,之后把刀往他们这边丢来,另几人追着漆康勇砍,他就追在后面砍对方人。在追打中他听到漆康勇说挨了刀就赶紧跑过去,见其双手捂住胸前,漆康勇说手上也挨了一刀。这时,又传来甘甲的哀叫,叫漆秋快扶其。他赶过去见甘甲慢慢瘫倒在地,对方围着打的人往停车地跑去,他拿刀追了一下。漆秋将甘甲拖到路边,说甘甲不行了。这时,曹某甲开车路过,他们赶紧将甘甲抬上车送到了萍乡市中医院抢救;漆康勇坐了另一辆车去医院。35、原审被告人郑杰的供述:日,他和杨志、阳芳、饶梓韬等人在萍乡绿洲宾馆房间聊天。19时左右,饶梓韬说去“南昌银行”,这时他又接到胡检华的电话说有事,快到“南昌银行”来。于是,他和饶梓韬、阳芳坐杨志的“比亚迪”车去了,见到林超的车子,严强、王选发、罗杨华站在车旁,严强说漆康勇打来电话与林超扯皮。10多分钟后,饶梓韬拿了三把叶子刀上车,他和饶梓韬、阳芳每人一把,上车跟着林超的车走。此前,他听说林超的哥哥林甲在孽龙洞被打了,他们就去找,后又跟着林超的车到了边塘村,在“发明家俬”对面的超市找漆康勇未果,林超骂了一句,他们就往萍乡走。后又返回边塘村“发明家俬”附近,他们听到有钢管拖地的声音就停车下车。林超拿着自制猎枪,他和严强、饶梓韬、胡检华、阳芳各拿一把叶子刀,对方三四人拿着镣刀冲过来,一人用镣刀劈向他,他就用左手挡,并抓住镣刀的管子,用右手的叶子刀朝对方砍了几下,对方就松开了镣刀。这时,另一人也用镣刀来砍他,他用左手抓到了镣刀,对方也抓着了他右手,互相挣扎了几下,他就摔倒在地,爬起来就往林超的车子处跑。这时有人说受伤了,快去医院。他和胡检华上了林超的车,林超坐在驾驶室,右手在流血,胡检华的左手关节处也受了伤,罗杨华上车后,林超就开车到萍乡市中医院。在医院门口,林超说走,漆康勇那边人的车也在这,他们就去了市医院包扎,后还去了赣西医院。当晚,杨乾开车将他们五人送到株洲后就散开了,他和林超逃到了广东清远,后一起回来自首。他打架用的刀掉在了现场。36、原审被告人彭坚的供述;日晚,他在家接到饶梓韬的电话说出来有点事。后饶梓韬乘出租车到他家接他,到了开发区硖石桥处,见有三辆私家车和一辆出租车在那里。他上了一辆红色车,林超开车走在前,后面跟着一辆私家车,他坐杨志开的车,车上有喻天思。到孽龙洞,林超与哥哥林甲说话,好像是林甲挨了漆康勇的打。后林超上车带他们到边塘村小卖部,一些人下车拿着叶子刀找漆康勇,但没找到就骂,之后上车返回萍乡。半小时后,有人说走,大家跟着林超车又到了边塘村。对方10人左右拿着镣刀冲来,林超拿了自制枪和其车上的人拿刀也冲过去。饶梓韬在路左边,郑杰在中间,严强在右边,三人围着一人打,那人拿镣刀左挡右挡,郑杰、严强拿来叶子刀从上往下砍,那人挡不过就慢慢退,这时阳芳在严强右边与另一人打,严强就去帮忙,胡检华也与另一人打。他听到一声枪响,对方第一个被打退的人又带一人冲来与饶梓韬、郑杰打,郑杰捡了把刀挡,打不过就边打边退。他见状就赶快下车,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扔过去,然后跑到了郑杰旁,这时一人用镣刀砍郑杰,他就将郑杰往后拉,郑杰后退几步手上的刀掉在地上,漆秋用镣刀来砍,他捡起刀抵挡了,边抵边退,郑杰也在与另一人打。这时有人喊走,他就将刀朝对方扔去。之后他上了红色的车,发现自己左手在流血,就用纸包着,严强上车后就开车走,严强说背上挨了刀。后来到了萍乡市中医院,他缝了针后到上栗县一宾馆住了一晚就在外面躲,最后才同父亲来自首。他们这边的人带了几把叶子刀,对方带的是俗称为镣的刀,是用长约一米的钢管焊接一把柴刀组成的,大概长1.5米。37、原审被告人胡检华的供述:日18时左右,他和严强、王选发、罗杨华吃完饭后,严强接了一个电话说林超会来接他们,他们就在“南昌银行”旁边等。不久,林超开车来接他们,喻天思也坐出租车来了,与林超讲了几句话。林超就要他和喻天思上车一起到七星宾馆后面,喻天思下车去提了一个黑色旅行包上车,他们又返回了。郑杰也乘出租车来了,后还来了一辆红色“现代”车和一辆黑色小轿车,林超就开车带大家一起走了。途中,林超接了哥哥林甲的电话后对他们说,林甲在孽龙洞门口被漆康勇打了,去找漆康勇。到彭高桥时,林超从后备箱提了个旅行包下车,并说袋里有刀,叫他们拿刀。于是,他和严强、郑杰、罗杨华、王选发各拿了一把刀,林超则要喻天思拿枪给其。他们到了孽龙洞见到了林甲,但没找到漆康勇就去了边塘村,也没找到,林甲就拦住说不要搞了。他们返回了萍乡不久,林超接到漆康勇电话后说漆康勇在边塘村等,他们就开车去了。刚停车就见10多人拿着镣刀冲过来,他们拿刀下车,林超拿枪指着对方,但对方还是冲来,林超就把枪扔过去,对方几人砍他,他用刀挡了两下,刀掉地上了,他就用手挡,左手被砍伤并流血就往回跑,严强拿刀冲过去。他上了一辆出租车,听到一声枪响,在车上他看见饶梓韬和阳芳、王选发、彭坚拿石头与对方对峙。过一会儿,林超从田间跑来,右手上三个手指被砍伤,后郑杰、罗杨华也上车,林超就开车走了。在“发明家俬”对面的路上,他见对方一人躺在地上。后他到医院看伤,并与罗杨华逃到了湖南株洲,在外躲了一段时间后回来自首。38、原审被告人喻天思的供述:日下午6时许,他和郑杰、阳芳、饶梓韬、胡甲在萍乡绿洲宾馆房间聊天时,饶梓韬接了一个电话后说有事,要他们到“南昌银行”楼下等,他们就去了。他上了林超的车,林超说与漆康勇扯皮,问他有“东西”吗?他说有,就与林超、胡检华到他租住房,他用袋子装了三把猎枪提到车上后返回。后在去孽龙洞的路上,他从出租车上拿了一把枪给林超。到了边塘村,对方的甘甲、漆秋拿着镣刀冲来,甘甲追砍阳芳,饶梓韬持砍刀去砍甘甲,甘甲也持镣刀砍饶,双方刀砍在一起闪出火花。这时严强举刀跑去,从上往下砍甘甲左边,不知砍到没有。漆慧就持镣刀砍严强,严强与其对砍,都没砍到。甘甲又与饶梓韬砍,后双方拐到“发明家俬”店去了,他车上的“老表”就开了一枪,甘甲、漆秋就后退,饶梓韬、阳芳举刀追砍,严强跑来要他的枪,他说没用,严强就持刀去追。不久,饶梓韬拿着刀上了他的车并将刀放在座位下说快走,有人翻掉了。他们便往萍乡方向走,途中他和饶梓韬下了车,并要“老表”将枪和刀送走。后他到新余躲了几天,他父亲知道后便来将他接回去自首。他们六人持的砍刀都是一样新的,黑色、50-60公分长,是他以前买的。39原审被告人钟世勇的供述:日晚7时许,林超打他电话说漆康勇要跟其将工程上的事做个了结,要他叫几个人去帮忙,他就打电话给喻天思、彭乙,后开车到了“南昌银行”门口,接着又去了七星宾馆,见喻天思从林超车上下来,提着两个袋子。他们开车到福田镇时,林超打电话说漆康勇打了其哥哥林甲,要他赶到孽龙洞。后他跟着林超的车到了柳源,将其车上的两把砍刀给了彭乙,说自己与对方很熟,不好去,就开车回去了。打完架后他见到了彭乙,拿了600元给其带兄弟们吃夜宵。后喻天思打电话要他去接其,他去接了喻天思和饶梓韬送到了一泡脚店就开车走了。后饶梓韬又打电话说朋友受了伤,要去医院但没有钱,他又去给了饶梓韬1200元钱,再返回接了喻天思并给了500元就回家了。40、原审被告人杨志的供述:日,他接到郑杰的电话后,开着“比亚迪”车到萍乡绿洲宾馆带他们同伴来到“南昌银行”门口。晚8、9时,漆康勇打电话要他们过去,他开车载着人跟在林超的车后到了边塘村。胡检华、罗杨华、郑杰、王选发、饶梓韬、严强和他车上的阳芳均拿着黑色叶子刀下车,对方六七人拿镣刀过来。由于天黑且距离远,他在车上没看清具体打架,有二人持镣刀追郑杰、饶梓韬、彭坚,郑杰捡了把洋铲跑并摔了一跤,对方一人来用刀砍,郑杰滚了一下起身逃跑;饶梓韬被另一人追砍,饶闪躲后也砍对方,砍了就跑,对方二人就追,有人说拿砖头扔,对方追了一下就停下了。后林超跑来喊走,阳芳拿来刀和王选发、罗杨华上了他车,他又开车到边塘村十字路口见二三人扶着一个受伤的人。他就开车跟着到了几个医院,最后送严强等人到了湖南株洲。日下午,朋友打电话要他出去躲一下,他逃到了福建泉州。1月10日,他打电话给简诗伟和妹夫朱志,二人都要他回来自首。于是,当晚他就到了福州火车站准备坐火车回来自首,因售票处关了门,就准备第二天买票,不久被抓了。41、原审被告人杨乾的供述:日晚8时许,他接到林超的电话说有事叫他到萍乡“南昌银行”下面,他就开着一辆红色“现代”牌小车去了。途中又接到林超的电话,要他到硖石桥等。他到那等了一会后,林超等人开车到了,后面跟着一辆“比亚迪”车和一辆黑色“海马牌”车,车里都坐着年轻人,林超一直在打电话。这时,有三四个年轻人上了他的车,他们到了孽龙洞,林超的哥哥林甲和另一人上了他的车,林甲一脚的泥巴,说本来是找漆康勇讲和的,对方的人却拿刀来捅。他开车跟着林超的车到了边塘村的小商店,林甲下车与林超讲话,之后林超又开车走了。他们回到了萍乡“南昌银行”楼下,林超不停地打电话。后他们把车牌卸下又到了边塘村。对方冲来很多人,手上好像拿着铁棍、刀之类的东西,林超下车说都下来冲。他们车的人手拿刀都下来往前冲,双方打成一片。不一会儿,他们这边的人边打边退,他车子后方传来一声枪响。他车左边有五六人在打架,林超车的地方有一对方的人举起一铁棍打,被打的人一挡就摔倒在地,对方三人就往后退。这时,林超从田里走向其自己的车。他开车调头时跑来几人上了他车,其中一人左手掌受了伤,流了很多血,他开车到了萍乡中医院,严强将这人送下车,他看到那人坐的副驾驶位脚垫上有一把长约60cm的刀,他也送那人到四楼包扎,听见外面很吵,见很多人抬着一个伤者来了。之后林超也开车来了,林超说漆康勇一边的人也在这,要他们快走,林超的手受了伤叫他开其车去市医院。后他回到市中医院准备开自己的车,看见有好多人,心里害怕就没开,便叫了漆某甲来接他。林超又打电话叫他送3000元钱到湘东赣西医院给其治伤,漆某甲就开车将他送去,他将钱交给了黄某甲。后他又开漆某甲的车将林超等人送到了湖南株洲。凌晨回萍乡后到了漆某甲家,将红色“现代”牌车的钥匙给了漆某甲。42、原审被告人罗杨华的供述:日下午3时,严强叫他到萍乡“南昌银行”,他到后与严强、胡检华、王选发吃了晚饭,严强接了一个电话,不久林超打电话来叫他们等。到现场后都下了车,他看见对方约有四五人拖着镣刀冲来,林超、严强、饶梓韬、胡检华、彭坚、郑杰、阳芳拿着刀也冲去,双方打起来。他和王选发手里没有刀,就站在路边。四五分钟后,他听到一声枪响,双方就没打了,林超等人上车走了,他上了“比亚迪”车回萍乡。后他逃到了湖南浏阳住了几天,就回来自首了。当时,林超拿一把自制猎枪,饶梓韬、胡检华、严强拿黑色叶子刀,郑杰和阳芳也拿了刀,彭坚退回时手里没拿东西。43、原审被告人王选发的供述:日,他和严强、胡检华、罗杨华在萍乡“南昌银行”楼上一房间聊天时,严强接了一个电话,后林超打电话来叫他们下楼,说漆康勇找其麻烦。他们下楼时,林超已在等,严强拿了四把黑色叶子刀上车,到孽龙洞没找到漆康勇,就到了边塘村一个小超市,也没找到,就骂了一下,林甲拦住林超讲不要去,但林超不听,然后开车到了萍乡。后来林超好像接到漆康勇电话说在边塘村等,他们就又去了。到了后全部下了车,他和罗杨华手里没有“东西”,就站在路边没有冲,他见郑杰、严强与对方人打,对方手上都是拿镣刀,他就冲上去帮郑杰,一人举着镣刀朝他过来,他就跑到了车后面。后见车子走,就上了“比亚迪”车回萍乡。后他逃到赣州住了几天就回来自首。44、原审被告人施维常的供述:日晚8时40分,他和谢甲在一起时接到漆康勇的电话,要他到福田镇边塘村去。后他和谢甲去见到了漆康勇、甘甲,漆康勇说“有人要灭他的后”,他就知道要打架了。不一会儿,从萍乡方向开来了五六辆小车,车上下来20多人,有人持刀朝他们这里跑来,甘甲和漆康勇也朝对方冲过去,手里应该是拿了镣刀和铁管,双方就打了起来。他从自己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砍刀想过去帮忙,听到了枪响,漆康勇对他说挨了刀,要他将其送到医院去,他就将刀放回后备箱,扶着漆康勇上了他的车,漆秋则扶着甘甲。谢甲开车将漆康勇送到了萍乡市中医院,漆秋对他说甘甲快不行了。当时他看见漆康勇拿了一把镣刀,是用一根水管焊接的一把柴刀。他拿的也是一把镣刀,事后放在他家楼梯下,被公安机关搜走了。后他听谢甲说,打架的对方人是林超等人。45、证人喻文明、王新华、彭世模的证言,证明他们分别陪同喻天思、王选发、彭坚到公安机关投案。46、证人朱志的证言:杨志逃到福建后打了他电话,他就要其回来投案自首,杨志也说想回来自首,但担心路上被抓,并说没有买到火车票,打算第二天乘汽车回来自首。杨志也联系其父母,他们也希望杨志回来自首,杨志本人也同意,还打电话告诉了简涛伟。4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喻天思、王选发、罗杨华、林超、严强、郑杰、胡检华、黄某甲、林甲、彭坚系主动到上栗县公安局投案。4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林超出生于日,漆康勇出生于日,严强出生于日,阳芳出生于日,饶梓韬出生于日,漆秋出生于日,漆慧出生于日,郑杰出生于日,彭坚出生于日,胡检出生于日,喻天思出生于日,钟世勇出生于日,杨志出生于日,罗杨华出生于日,王选发出生于日,杨乾出生于日,施维常出生于日等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被害人甘甲是被哪一方人砍伤致死,及林超在本案中的责任问题。经查:上诉人林超纠集原审被告人严强、胡检华、阳芳、钟世勇等十多人持枪、刀,与上诉人漆康勇、漆秋、漆慧及被害人甘甲等人斗殴,到现场后林超持枪率先下车,并要同伙一起下车,冲向对方斗殴。漆康勇、甘甲、漆秋、漆慧等亦持镣刀冲向对方,在双方互殴中甘甲被对方砍伤左肩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当时天黑,场面混乱,且漆康勇也捡了对方的刀砍击,但双方都是面对面地斗殴,近距离可以看清对方,且甘甲的致命伤在左胸肩部,并伤口是纵形的,只有在正面从上至下砍杀才能形成,而漆康勇、甘甲等人均是各自独立的正面与对方斗殴,他们一方的人相互之间没有形成面对面的位置,况且他们与甘甲均非常熟悉,不可能产生误伤的情况。林超纠集人员持枪、刀与漆康勇一方人员斗殴,其二人作用相同,均有过错;在斗殴中,林超一方将被害人甘甲砍伤致死,其作为组织、指挥者,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原判认定林超为主犯,并承担聚众斗殴犯罪结果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对他定罪处罚正确。林超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原判已予认定,并已从轻处罚。因此,林超及其辩护人关于林超责任小于或等同于漆康勇、不应定其故意伤害罪、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2、关于漆康勇是否纠集同伙斗殴、原判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漆秋、漆慧及被害人甘甲不仅是同一村的邻居,而且是漆康勇为股东的边塘建筑公司的员工,平时均以漆康勇为中心跟随其周围,漆康勇在他们心理中具有主导作用;况且本案亦是因漆康勇公司与林超等人为争夺工程,双方发生纠纷而引起,本次斗殴前漆康勇就与甘甲、漆秋一起殴打前来找他劝和的林超之兄林甲,后得知林超等人寻找他未果已离开边塘村后,还是与甘甲、漆秋、漆慧一起,打电话要林超过来斗殴,同时还电话邀集施维常、易甲、黄某乙、吴某甲等人参与斗殴。由此可见,漆康勇在本案中起到了组织者、指挥者的作用。案发后,漆康勇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原判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3、关于漆秋是否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经查: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漆康勇治疗的医院对漆秋进行询问时,漆秋并没有如实供认自己持镣刀参与斗殴的事实,后在公安机关传唤他接受讯问时,他仍然没有供认,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不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漆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原判已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4、关于漆慧在斗殴中是否动手打斗、他们是否属自卫行为的问题。经查:漆慧本人供认当时对方很多人下车,甘甲就拿着镣刀带头冲,漆秋也拿镣刀紧跟着,他拿了一把平头砍刀跟着漆秋冲,漆康勇则拿镣刀在后,打斗中他见对方几人追砍漆康勇,就追在后面砍对方。可见漆慧不仅参与了斗殴,而且持刀砍了对方。其弟弟漆丁亦证实,案发后发现漆慧的牛仔裤破了就问其,漆慧说斗殴时看见甘甲受伤就上去打了。漆慧与漆康勇、甘甲、漆秋等人相约与林超等人打架,并准备了镣刀等工具,林超等人来到现场后,漆慧与漆康勇等人持镣刀冲上,双方互砍斗殴,是典型的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不属于自卫行为。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超与上诉人漆康勇为私人恩怨,各自纠集同伙相约斗殴。林超纠集了原审被告人严强、阳芳、饶梓韬、郑杰、彭坚、胡检华、喻天思、钟世勇、杨志、罗杨华、王选发、杨乾;漆康勇纠集了被害人甘甲及上诉人漆秋、漆慧和原审被告人施维常,双方持械斗殴,甘甲被对方砍伤致死,林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漆康勇、严强、阳芳、饶梓韬、漆秋、漆慧、郑杰、彭坚、胡检华、喻天思、钟世勇、杨志、罗杨华、王选发、杨乾、施维常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林超、漆康勇为各自一方的组织者、指挥者,系主犯,均应对自己一方的全部犯罪承担法律责任;其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为从犯,依法应对严强、阳芳、饶梓韬、漆秋、漆慧从轻处罚,对郑杰、彭坚、胡检华、喻天思、钟世勇、杨志、罗杨华、王选发、杨乾、施维常减轻处罚。案发后,林超、严强、郑杰、彭坚、胡检华、喻天思、罗杨华、王选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杨志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对林超、严强从轻处罚,对郑杰、彭坚、胡检华、喻天思、罗杨华、王选发、杨志减轻处罚。上诉人漆慧及原审被告人阳芳、饶梓韬、施维常、钟世勇、杨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甘甲具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从轻处罚。林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漆康勇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漆秋和漆慧的上诉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万继华代理审判员  吴 敏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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