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条还了一半本金剩余本金计算还要重新写吗

多写一张借条要多还10万元?::长沙晚报
多写一张借条要多还10万元?
&&&&本报讯&(记者&李广军)写借条是一门学问――写还是不写?该怎么写?该什么时候要回借条?别以为这是小事,因为一着不慎,很可能就是一大笔钱财的损失。市民张红(化名)称,因为打借条时不够谨慎,她如今面临着欠10万元却得还20万元的境地。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日前发布法律警示称,在打借条时要多留个心眼,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近日,张红致电12348专线称:去年由于做生意急需10万元钱周转,于是她找到了昔日的好朋友说明了情况,好友借给她钱后,她打了一张借条给对方,还款日期是今年的10月1日。“可是今年8月的一天,好友突然说借条在搬家的过程中弄丢了,需要我补一张。”张红说,出于对朋友的信赖,她二话没说就补了一张借条,内容和第一张差不多,只是借款日期不同,“现在我生意没有起色,朋友也催了我几次了,我只能求她宽限几日……没想到前几天我收到一张法院传票,朋友状告我,称我借了她20万元钱!”张红说她当时一听就懵了,“不是只借了10万吗?怎么变20万了。是她说自己丢了,我出于好意才补的,没想到补出了麻烦!”
&&&&12348专线律师卿丹告诉记者,打借条也是一门很重要的学问,“按照张红的陈述,她就是一个没有写好借条导致自己可能遭受不必要损失的当事人――由于张红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必须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如果她找不到其他的事实依据证明借条是朋友丢了自己才补的一张的话,那么她可能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将要支付20万元。”
&&&&12348专线昨日发布法律警示提醒市民,在出现类似的需要补写借条的情况下,必须在第二张借条上写明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补写,并写明以前那张作废;也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的另外两个人作为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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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借给朋友5万元,今天还给我一万,我该让他重新写一张借条还是给他写张收条
保险.欠他就永远有效.最好有书面证据.原来的借据还有法律效率.有第三人为证那最好.证实你每年都在要你的借出去的钱.录音也行.实在没人喂你证实.要是碍于面子.万一你朋友赖账就麻烦了.加他做个中间人.当事人有不去报案起诉.你找一个你俩都认识朋友.因为现在法律规定是欠条的有效期是1年重新写一张4万的借据.最好交谈中提到那一年那一天就行.有人有证据能证实你每年都在索要欠你钱.买只录音笔.既然是朋友赖账的几率不高啊.就示威自愿放弃.一年以后不换钱.你要怕就按我说的做.只要你能证实你每隔一年的时间都素要属于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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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当然是写收条,注明还欠多少钱,收到多少钱汇通网
可是我让他重写了一张4万的借条,原来那张5万的当场还给他撕毁了,这样可以吗?
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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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借条还是欠条?
民间借贷:一张借条暗藏多少玄机?
生活中难免遇到借钱或被借钱的情况。有的好借好还,有的却闹上了法庭。日前,市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民间借贷案件占商事案件总量的60%左右。其中,不乏玩“文字游戏”、在借条中暗藏玄机的借贷案件。
策划:何剑涛撰稿:蒋凯冯筏法律关系要分清
陈先生和王先生合伙做生意,中途陈先生退出,王先生便写了张150万元的借条给他。随后生意失败,王先生转脸不认账,拒不支付150万元,陈先生便将其诉至法庭。尽管有“借条”,陈先生却拿不出实际付款的依据,结算的资料也部分消失,诉讼最终被法院驳回。
“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可日常生活中把两者混淆的情况却很多,给事实的查明、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便。
“借条”因借款而产生的,反映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通常与资金流转同步;而“欠条”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代表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工程款、货款等钱款往来的结算等。
法官提示:准确认识借据的法律含义,切勿肆意用借条替代一切钱款往来关系。在出具凭证时要基于事实进行,如果是借款关系就出具借条;如果是一种结算关系,比如工程款、货款等钱款往来的结算就不应再使用借条。保证期间是否还有效?证据是关键
日常生活中,有些为了给自己的借条提供双重保险,还加上了担保人,但对于担保人是承担连带保证还是有限保证,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是多少,甚至对于担保人是对什么事情提供担保却并未明确。
王某向陈某借款30万元,并由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签了字。但是三人对于该借款的担保期并未做约定。王某其后外出躲债,陈某为了追讨该笔债务向法院起诉陈某。
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保证期限未做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比如一个借贷,还款期限是2013年5月31日前,按法律规定的担保期,此时担保期就是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但是,陈某在起诉时没有证据证明在这6个月的时间内他曾向保证人张某主张过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定张某的保证责任已经不存在。
法官提示: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关键。尤其是对于有时效性的问题,更应注意做好证据保留工作。同时,也要注意“保证期间”,保证一旦“过期”,保证人即“脱保”。因此,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合法。债权人要及时主张自身的权利,注意6个月的保证期间,同时对于自身主张的过程应做好证据保留工作。对什么做保证?权利义务要清晰
向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像原告安某借要房产证,以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安某看在自己亲戚的份上,将自己的房产证提供给了向某,并出具借条,写明向安某借房产证一本,在该借条上何某作为保证人签字。其后,向某与安某一起到银行办理了最高额抵押,并顺利获得了100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打入了向某的账户。该笔借款实际由向某使用,也由向某支付利息。
其后由于向某债务发生问题出逃。安先生向银行归还了剩余的85万元借款,并要求向某写一张借条,写明向某向安某借人民币现金85万元整。之后向某玩起了失踪,安某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何某归还本金85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何某只在出借房产证的该份借条上签字,并不是为向某向原告安先生借款提供担保,故对于原告要求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保证担保应注意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内容的约定。不管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亦或是保证人,都应该弄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每一个签字落款都可能是一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出借人要弄清楚借条的实际内容,除了钱款外也要弄清楚保证人是对什么内容做保证。而保证人更不能随意签字,应清楚自己对什么事项做担保。到底是谁借的钱?借款人身份要明确
黄某因急需资金流转,遂向小刘借钱。借条上,黄某署名“黄胖”,这是朋友们平日对其的称呼。后黄某做生意失败,小刘找其要钱,黄某却以署名与自己真名不符拒绝承认。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借款人或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用化名、小名等现象很是常见。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习惯将日常称谓写入借条,如“张叔”、“李哥”等,导致一些案件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示:诉讼将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确定当事人身份。因此,签署借条时,署名应由出借人、借款人亲自当面书写,并严格按身份证上的名字签署,不能写小名、曾用名、绰号、简称等,最好同时书写身份证号码。若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加盖公司或组织公章,不给“文字游戏”留下缝隙。欠款是否已归还?钱款流向要清晰
刘某向朋友借款50万元,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款项到手后该笔钱实际由其经营的公司在使用。其后,借款人起诉刘某,要求其还款。刘某辩称该50万元款项公司已经归还给了借款人,自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原告则表示,公司归还的该笔款项为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非被告当初借的那笔。由于原被告及原告经营公司之间有多个借款关系,账面非常混乱。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这都是一个没有赢家的官司,双方为此耗费了巨大的精力。
欠款到底是否已归还?在民间借贷类案件中,这样的争辩很是常见。究其原因,证据缺失是主因。
法官提示:为避免现金交付引发的举证难,建议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支付利息、归还借款等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并保留好汇款凭条;钱的流向要和借条记载最好做到一致,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账户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交付第三方的,应事先作好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另外,对归还部分欠款后重新写下的借条,要避免表述歧义。比如“还欠款10万元”,既可以理解成还(huan)欠款,也可以理解成还(hai)欠款。由此产生的争执,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收益能否随意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单先生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徐先生借款33000元。双方的借条中写明,今单先生借到徐先生人民币36000元,并在借条中约定,其中信用保证金3000元,如按时还款,该3000元在最后一期退还。如借款人未按借条所述定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超过24小时将扣除信用保证金,并逾期每一天按全额的3%收取违约滞纳金。
其后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单先生归还借款36000元。对于这样约定信用保证金的条款有效么?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原告徐先生出借给被告单先生人民币33000元,被告单先生应归还原告徐先生借款33000元。
法官提示: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降低风险,出借人往往想尽办法增添各种条款,这个案例中出借人约定信用保证金就是一种变相提升利息获取收益的形式。确认双方的借贷事实除借条外,还需要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本案中,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3000元,3000元的信用保证金不应作为借款本金,在归还款项时也应予以扣除。借条是否够保险?风险把控条款要具备
对出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还款能力丧失。我们碰到有的案件,出借人已经提前了解到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但是由于借款人还在按月付利息,借款期限也没有到,只好看着借款人从容处置财产,不能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跟一些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时会发现,合同范本特别长,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风险把控条款。但个人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往往只有一张简单的借条,而且借条的书写很多都不规范。这就导致了一旦发生诉讼,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存在较多漏洞。
法官提示:借款时设置“加速到期条款”,控制借贷风险。对出借人最有利的是双方约定:提前几天通知,随时可以要求还款。如果做不到这条,也可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如出现了特定情形,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2408976
这样需要重新起诉吗,还是需要写申请让被告重新写欠条呢
您好,是这样亲戚在2011年1月份向我父亲借款30万,写了借条并且借条上有月利率2%。可是2011年9月份开始没有支付利息,并且我们多次向他催还本金他不还。于是2012年我们向法院起诉,被告妻子名下有房产,但是我们起诉的时候没有把他妻子的名字写下去,所以法院说无法强制执行。那现在快两年了,我需要重新起诉把他妻子名字一起写下去吗?还有起诉时间快两年了,我是不是要写申请要求被告重新写欠条(之前的欠条上面没有还款日期)。
提问者:福建-龙岩债权债务浏览31次 20: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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