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工程欠和工人工资要问中通快递员工资公司发的钱吗?

我在中通快递上班做小时工工资发的不对老板不承认我可以报警吗_百度知道
我在中通快递上班做小时工工资发的不对老板不承认我可以报警吗
您的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
系统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难题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
我有更好的答案
提供存在事实依据来印证你的上班出勤情况!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中通快递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原告宋会明与被告中通四局、张洪涛、商丘移动公司公司、朱慈海、梁怀峰健康权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原告宋会明与被告中通四局、张洪涛、商丘移动公司公司、朱慈海、梁怀峰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宋会明,男。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治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四局)。法定代表人李开军,职务,局长。被告张洪涛,男。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商丘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印,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新军,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慈海,男,商丘长线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朱玉红,女。系朱慈海之姐。被告梁怀锋,又名梁京,男,汉族。原告宋会明与被告中通四局、张洪涛、商丘移动公司公司、朱慈海、梁怀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宋会明于日向本院起诉,日原告宋会明与被告中通四局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款25.5万元。本院于日作出(2007)宁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宋会明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裁定撤销本院(2007)宁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建议追加孔祥喜、张杰、申久中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院于日、11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宋会明撤回对被告孔祥喜、张杰、申久中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宋会明的委托代理人王言岭、白治国及被告张洪涛和其代理人张世金,被告商丘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新军,被告朱慈海和其委托代理人朱玉红,被告梁怀峰,被告孔祥喜、张杰、申久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宋会明的委托代理人王言岭、白治国及被告张洪涛,被告商丘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新军,被告朱慈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怀峰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会明诉称:原告在被告中通四局和张洪涛组织的为商丘移动公司施工架设通信线路时,从电线杆上摔下严重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日起诉时,认为中通四局是原告的雇主,雇佣活动是被告张洪涛组织的,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万元。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中通四局、张洪涛、商丘移动公司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终生护理费、残疾前供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七十五万元。日增加诉请,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八十万元。本次诉讼要求张洪涛、商丘移动公司、朱慈海、梁怀峰连带赔偿其各种费用80万元被告张洪涛庭审中口头辩称:1、本案错列被告人。(1)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2)中国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部。应该将这二单位列为本案被告。(3)原告与中通四局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损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侵害了诸多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原告将张洪涛列为被告实属不当。(1)张洪涛不是争议线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只是帮人介绍。(2)原告将张洪涛列入被告没有依据。原告起诉张洪涛属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张洪涛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商丘移动公司庭审中口头辩称:我方是投资者,与施工单位本案的被告中通四局签定有安全生产承诺书,发包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原告对商丘移动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朱慈海庭审中口头辩称:中通四局应承担主要责任,中通四局与商丘移动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施工安全,同时又约定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乙方对分包人工作承担完全责任。我与原告无任何关系,不应将我列为被告。我虽然与中通四局签了合同,但并没有实际施工,不认识宋会明,实际施工人员是孔祥喜、张杰、申久中、宋会明四人与我没有关系,应由合伙人承担责任。被告梁怀峰庭审中口头辩称:工程我也不知道谁干的,工程也不是我们承包给他的,也不是我们发包给他的,我不认识宋会明,宋会明是电工,我怀疑他不是从通信杆子上摔下来的,我不应该赔偿。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宋会明要求四被告赔偿各种费用80万元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各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1、孔祥喜出庭作证,证明张洪涛介绍让他们几个干移动公司的活,每公里1000元,其中有宋会明,谁让宋去的不清楚。没有领过钱,既然是张洪涛让干的活,应找其要钱。电工干了5、6天后不干了,他又找孔祥启等人,并证明举报材料上的人名,是他提供给张洪涛的,目的是为了好要钱,但材料不是他写的,指印不是他捺的,也不是他交到劳动局的。2、张杰出庭作证,证明张洪涛通过孔集供电所所长黄占英找到他们几个,张洪涛介绍说移动公司有活,让他们干,每公里1000元。是承包还是雇佣没说清,钱应该是张洪涛给孔祥喜,孔祥喜向下分发。3、申久中出庭作证,证明在孔集供电所开会时,孔祥喜让他们干移动公司的活,干了五、六天没要到钱就不干了。报酬没细说,他找孔祥喜要,孔再找移动公司。原告以以上三人证言证明原告与张洪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商丘移动公司是发包方,中通四局是承包方,又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朱慈海。本案实际造成了损害,不仅是雇佣关系,其发包人、承包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组证据:4、商丘信陵司法鉴定所(2008)临鉴字第08001号鉴定书,商都司法鉴定所(2008)75号鉴定书,证明宋会明损伤达伤残1级,需2人护理。5、医疗费等票据8张,证明原告宋会明治疗及使用医疗器械的花费。6、户口本2份、证明2份,证明宋会明父母及子女的年龄,及宋会明需抚养及赡养人的情况。7、商都司法鉴定所(2008)临鉴字第056号鉴定书,证明宋会明之妻冯云患病达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8、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复鉴字第003号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宋会明的伤残等级为贰级,护理依赖的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信赖。9、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复鉴字第004号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冯云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被告张洪涛提交的证据有:1、宁陵县劳动保障局监察人员对马守前(中通四局项目经理)调查笔录,证明中通四局承包商丘移动公司的工程,在施工工地上有两个工程队,人员归工程队管理,中通四局只与队长签协议,根据施工情况把钱发给队长,由队长再发给每一个人。2、举报材料1份,证明宋会明等人直接受雇于中通四局。3、申请1份,证明原告宋会明等人是受雇于施工队长或中通四局,张洪涛不是原告的雇主。被告商丘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有:中通四局与商丘移动公司签订的移动通信线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中通四局的营业执照,证明商丘移动公司依法进行工程发包,中通四局是适格的施工主体,商丘移动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被告朱慈海提交的证据有:1、委托书1份,证明朱慈海虽然与中通四局签定有合同,但并没有实际履行,所以才以委托人的身份协调中通四局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款。2、日梁怀峰在商丘市信访办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对象:一是朱慈海没有履行施工合同,二是该工程是中通四局找梁怀峰施工,三是朱慈海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3、商丘市信访局情况说明和委托书1份,证明对象:一是2009年1月梁怀峰带民工去信访局向中通四局要工程款,二是中通四局同意付款,为了方便入账,让梁怀峰为朱慈海出具委托书,并由朱慈海为中通四局出具收款手续,事实上,该工程款由中通四局方的李立才直接转入梁怀峰的帐户,三是朱慈海未实施该工程,更不是该工程中施工民工的雇主,与原告无雇佣关系。4、建行出具活期存款帐户明细账单,证明中通四局将款直接汇入梁怀峰的帐户。5、梁怀峰的收条,证明对象:朱慈海在中通四局代领了原告的医疗费12000元,全部由梁怀峰领走。被告梁怀峰提交的证据有:光盘1份,证明涉案工程转包给了张洪涛。被告张洪涛对原告宋会明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1、第一组证据三人证言可以证明张洪涛不是雇主,他只是介绍关系,这些电工是自发组织去干活的,孔祥喜、张杰有可能是雇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应不予采信。2、对第二组证据同意被告商丘移动公司的质辩意见。被告商丘移动公司对原告宋会明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1、第一组证据①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商丘移动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②原告没有证明究竟与谁建立了雇佣关系;③原告代理人称雇佣关系举证责任在被告,无法律依据;④原告代理人称无论何关系,只要有损害就应承担责任,不合法;⑤商丘移动公司作为发包方无过错。2、第二组证据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复鉴字第003号鉴定书,对宋会明的伤残等级鉴定无异议,但没有明确说明需要几个人来护理。对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复鉴字第004号鉴定书有异议,认为被鉴定人冯云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的鉴定不客观,应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朱慈海对原告宋会明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1、第一组证据三人均没有提到他的名字,他不是雇主,不应作为被告;2、对第二组证据同意被告商丘移动公司的质辩意见。原告宋会明对被告张洪涛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从张洪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受雇于中通四局,但张洪涛不能完全摆脱责任。原告对朱慈海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1、第一组证据不能看出没有履行施工合同,转包也是一种履行;中通四局找梁怀峰也不属实;从证据看张洪涛是直接雇主,但从朱慈海到梁怀峰,再到张洪涛均无资质,不是雇主也该承担责任。2、第二组证据证明中通四局并没有承包给梁怀峰,而是承包给了朱慈海,朱慈海是分包人。3、梁怀峰的收条,同样证明朱慈海是分包人,梁怀峰拿到12000元治疗费并没有全部给原告。被告张洪涛对朱慈海的证据质证认为,朱慈海的证据充分证明该工程的承包人是梁怀峰,特别是日信访局证明,能够证明梁怀峰是雇主。同时证明梁怀峰的答辩不是事实,如果张洪涛是雇主,带领工人要工资的不应是梁怀峰。从医疗费收条上看,同样证明雇主是梁怀峰,而不是张洪涛,张洪涛未收到一分钱工程款,也未支付一分钱医疗费,故张洪涛不是雇主。被告张洪涛对梁怀峰的证据质证认为:光盘的内容不能证明梁怀峰的主张成立,不能证明涉案的工程已转包给张洪涛,理由如下:1、光盘录制时间与内容不一致,时间为1月份,而内容为夏天;2、声音与参与录制人的口型不相符,说话时无声,人不说话时还有声音;3、光盘谈话的内容,不能显示张洪涛认可工程转包的事情,张洪涛没有承认的言语,被告之间是利益冲突的,其他被告问某些问题时,张洪涛有时是沉默的,但不能证明张洪涛就是工程的承包人,从以前法庭的询问笔录可以印证张洪涛仅是介绍人,本案的雇主应是梁怀峰、孔祥喜、张杰、申久中;4、录制过程是梁怀峰和朱慈海协商一致偷录,有恶意串通之嫌;5、从梁怀峰和朱慈海的说话内容来看,与前几次开庭陈述的内容相矛盾。例如朱慈海说:“工程是梁怀峰一个人干的”,而录音中不是这么说的。从工人到劳动局反映的情况看,工程与张洪涛无关,工人向中通四局要工资。综上,录音资料有瑕疵,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朱慈海对被告梁怀峰的证据质证意见为:1、录制的时间是由于录音和录像没有调制,因为设置有问题;2、由于录像机的质量问题,声音和光速不一致,声音和口型不能完全相吻合;3、此录音、录像虽然是偷录,并没有侵犯被告张洪涛的隐私等相关权利,可以作为定案依据;4、从光盘的说话过程看,此涉案工程由被告梁怀峰介绍给张洪涛,光盘应作为定案依据。其余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三个证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宋会明等人在该工地干活的经过及有关情况,对该项内容予以确认,但证人证言不能实现原告与张洪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目的;2、商都司法鉴定所(2008)临鉴字第056号,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复鉴字第004号鉴定书,能够证明宋会明之妻冯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3、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复鉴字第003号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宋会明的伤残等级为贰级,护理依赖的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信赖,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商丘信陵司法鉴定所(2008)临鉴字第08001号鉴定书,商都司法鉴定所(2008)75号鉴定书,不予采信。4、8张单据,商丘市黄河大药房的两张购药清单无医生处方相印证,不予确认;日黄凯出具专家会诊费1000元的证明,中医院住院押金条,证据形式不合法,均不予确认。被告张洪涛提交的证据,客观、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但不能实现被告张洪涛所称的证明原告受雇于中通四局的证明目的。被告朱慈海提交的证据委托书1份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但不能实现被告朱慈海所称的没有实际实施与中通四局的施工合同的证明目的。被告梁怀峰提交的光盘与孔祥喜、张杰、申久忠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参考依据。通过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中当事人相一致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中通四局系国有企业,经营范围是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等。被告商丘移动公司与被告中通四局签定合同将宁陵县2007年本地传输网光缆线路工程承包给被告中通四局,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乙方(即中通四局)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时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以及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十二款约定“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如发生分包事项,乙方对分包人的工作承担完全责任。”日被告中通四局与被告朱慈海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协议,将从商丘移动公司处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朱慈海,在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朱慈海)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第七款约定“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其它非甲方的原因在履行合同期间,造成的工程区域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并约定分包价为新建架空线路每公里人民币3800元。该合同约定的事项,实际是由被告朱慈海签订合同,由被告梁怀峰找技术工在施工现场负责技术指导,被告梁怀峰未经被告中通四局同意将具体施工任务又介绍给了被告张洪涛。原告宋会明与孔祥喜、张杰、申久中都是宁陵县供电局在编农村电工,被告张洪涛通过孔集变电站站长黄占英介绍,由孔祥喜与被告张洪涛协商,由孔祥喜、张杰、申久中、宋会明等人共同实施该工程的部分施工任务,孔祥喜、张杰、申久中、宋会明干技术活,孔祥喜、张杰、申久忠、宋会明及其他工人使用的施工工具均是由自己提供。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宋会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施工导致腰带断裂,从8米高的线杆上部掉下来受伤,随即到宁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宋会明T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截瘫;住院期间被告梁怀峰从被告中通四局领取17000元,其中交给被告张洪涛3000元,由被告张洪涛通过孔祥喜转给了宋会明。因原告宋会明病情不见好转,转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告梁怀峰为原告宋会明送去人民币3000元。日,宋会明之妻冯云委托商丘信陵法医鉴定所对原告宋会明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宋会明损伤程度为二级伤残。日经原告申请,我院委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宋会明的伤情进行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一)宋会明的损伤已达一级伤残;(二)宋会明的伤残需要2人护理”。日经被告中通四局申请,我院委托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对宋会明的伤残程度鉴定,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复鉴字第003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宋会明的伤残等级为贰级,护理依赖的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信赖”。原告宋会明日受伤,先后在宁陵县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28天,花费医疗费17099.78元。另查明:原告宋会明日出生,有一姐、一弟、一妹,其父宋汉忠日出生,其母冯先秀日出生,其长女宋东华日出生,次女宋林荫日出生,儿子宋依宸日出生。原告宋会明之妻冯云日出生,1995年10月作心脏二尖瓣闭式扩张手术,现患有心脏多瓣膜疾病,日,冯云委托商都法医临床鉴定所对其所患疾病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冯云所患疾病已达四级病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被告中通四局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冯云的病残程度重新鉴定,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复鉴字第004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冯云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2007年12月至日中通四局分四次付给朱慈海工程款17000元;日中通四局付给朱慈海工程款120000元;该工程款均由被告梁怀峰接收。本院认为,原告宋会明在为被告商丘移动施工架设通信线路时,从电线杆上摔下严重受伤,该工程系被告中通四局从被告商丘移动公司处承包,后又转包给被告朱慈海,实际是被告朱慈海与被告梁怀峰共同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梁怀峰擅自将工程的施工任务的部分工程转给被告张洪涛。被告中通四局明知该工程不能分包,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朱慈海,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朱慈海与被告梁怀峰系合伙承包,被告梁怀峰又将工程介绍给被告张洪涛,各分包人均没有施工资质,且未尽完全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受伤,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被告中通四局、朱慈海、梁怀峰、张洪涛均不是原告宋会明的雇主,原告主张被告中通四局、朱慈海、梁怀峰、张洪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且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自己损失的20%。被告张洪涛、朱慈海、梁怀峰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商丘移动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承包给被告中通四局时,被告中通四局具有施工资质,被告商丘移动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宋会明已经与被告中通四局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中通四局赔偿原告255000元,本院不再审理。孔祥喜、张杰、申久中等人与原告共同劳动,对原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原告放弃对他们的诉请,本院不予审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能赔偿受害人应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日宋会明受伤时,其父亲宋汉忠、母亲冯先秀均为66周岁,因宋会明兄妹四人,原告宋会明依法应承担其父亲宋汉忠、母亲冯先秀四分之一的赡养费。原告宋会明的妻子冯云现在患有心脏多瓣膜疾病,经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宋会明依法应对其妻承担20年的扶养义务;因原告宋会明之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抚养费应由原告宋会明全部承担,以上计算原告宋会明需扶养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3682.21元,最高计算20年,为73644.2元。宋会明要求赔偿其残疾辅助器具轮椅及气垫床的费用,没有提交有关轮椅价格的证据,对其该项诉请,气垫床的费用部分予以支持,酌情支持2900元(580元×20年÷4)。原告要求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交证据,依法不予支持。赔偿总数额为:医疗费17099.78元;误工费2312.96元(128天×平均工资542.1元÷30天); 护理费282460元〔(128天×30元/天)+13931元/年×20年〕;住院伙食补助费3840元(128天×30元/天);营养费1280元(128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99427.14元(5523.73元/年×20年×90%);被扶养人生活费73644.2元(3682.21元/年×20年);气垫床费用2900元。以上共计元。被告张洪涛、朱慈海、梁怀峰承担赔偿总额的15%为72444.61元,扣除被告在原告治疗期间已支付6000元后为66444.61元。三被告各赔偿原告22148.2元。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应酌情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综合考虑,被告张洪涛、朱慈海、梁怀峰各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500元,被告张洪涛、朱慈海、梁怀峰各赔偿原告宋会明29648.2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慈海、梁怀峰、张洪涛各赔偿原告宋会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648.2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商丘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宋会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上有金钱给付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朱慈海、梁怀峰、张洪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84元,由原告宋会明负担10084元,由被告朱慈海、梁怀峰、张洪涛各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贡亮&&&&&&&&&&&&&&&&&&&&&&&&&&&&&&&&&&&&&&&&&&&&&&&&&&&&&&&&&&&&&&&&&&&&&&&&&&&&&&&&&&&&&&&&&&&&&&&&&&&&审&&判&&员&&&&罗合性&&&&&&&&&&&&&&&&&&&&&&&&&&&&&&&&&&&&&&&&&&&&&&&&&& &&&&&&&&&&&&&&&&&&&&&&&&&&&&&&&&&&&&&&&&&&&&&&&&&&审&&判&&员&&&&李&&涛&&&&&&&&&&&&&&&&&&&&&&&&&&&&&&&&&&&&&&&&&&&&&&&&&&&&&&&&&&&&&&&&&&&&&&&&&&&&&&&&&&&&&&&&&&&&&&&&&&&&&&&&&&&&&&&&&&&&&&&&&&&&&&&&&&&&&&&&&&&&&&&&&&&&&&&&&&&&&&&&&&&&&&&&&&&&&&&&&&&&&&&&&&&&&&&&&&&&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栋岁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中通快递老板拖欠工资,又乱罚延_快递员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6,898贴子:
中通快递老板拖欠工资,又乱罚延
老板拖欠工资,又乱罚延误件,怎么办?
拖我2个月工资,前面几个辞职几个月还没拿到工资,而且罚款一千多的延误件,这个延误是当天没送完的,没做问题件,第二天送就要罚款100,日他妈的,哪有这样的
习惯就好 都是这样的
这种问题当着老板面前打电话工商局投诉一般都可以完美解决
最可恨的是中通还要搞什么签收率,达不到就扣钱,前两天下雨,送货根本没有那么快,为了躲雨,又要避免货物被雨淋湿,一个早上来根本送不了几票,就这样被扣了三百五,太气人了,中通的高层真是黑心,扣我们的血汗钱就像扣几块钱一样,随便乱扣,真是黑心企业
不给钱就窝在他家
派送有时效,当天没派送又没做问题件,不管那个快递都要罚款
拖欠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入,只要有证据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大队就会受理,就会找你们老板麻烦,我就是这样要回工资的
加我可以吗
这里有很多限制
我也是中通,同楼主。公司天天报警
偷偷录音,拍照,做好心理准备,上劳动或者其他部门。
以后进快递就要进有名一点的,垃圾快递我都进过,毛病多多,所以我明白这点。顺丰跟邮政可能不错,但我没进过。
同是中通人,虽然刚干了4个月,但是第一个月由于是半路送的,不知道多少单子,但是上个月发工资了,结果发现至少扣了我200元,其他人也都扣了,想报警或者找记者,或投诉总公司,这两天打算离职,但是我知道,一旦离职,还得扣我至少400,因为是俩月的。如果真那样,感觉,报警,也是个没办法的选择。
俺们大中通 早班件 一点签收 100%签收率 一票只要50元,延误一天只要100元,投诉到总部只要50元,放门卫掉了 偷偷去赔了不会被打延误,公司鼓励网点之间相互打延误 风气还行一直挺兴旺的,新来的就来中通吧 保证你记忆深刻
内&&容: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通快递查询单号查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