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口计划生育局为什么今年的双女户生育补助金如何领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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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圆满完成1493名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初升高加分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
16:33:30.0
作者:阙均 &&
近日,南郑县通过政策宣传和镇、村干部逐户走访摸底调查,圆满完成2015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中、双女户初升高加分审核申报工作。据统计,全县共有1493名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符合加分规定,在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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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口计生局2014年度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打算
&&& 2014年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任城实际,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出生性别比失调&两大中心任务,坚决守住&不突破人口计划、不出现恶性案件&两条底线,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完成了市考核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和市《责任书》赋予的各项责任指标,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 一、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
月,全区共出生9565人,合法生育率为94.7%,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5.6,节育措施落实率在98%以上,各项指标均达到市《责任书》规定的要求。预计2014年人口出生率约为11.8&、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4&,能够完成区年初制定的人口出生率13.5&,自然增长率9&的人口控制计划。
&&& (一)坚决遏制违法生育,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
&&& 强化责任,兑现奖惩。年初,召开了全区人口计生工作会议,总结了2013年工作,安排部署了2014年工作;对执行《责任书》考核先进单位和人口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将34个村(社区)纳入了2014年重点管理、重点帮促范围;对党员违法生育和违反《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私自终止妊娠典型案件进行了处理处罚;与15个街道镇和32个区直部门签订了《责任书》。
&&& 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活动扎实有效。春、夏季活动共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36万余人次,到站查体率达到97%以上;落实男性绝育措施90例,女性绝育措施332例,落实放环措施2855例;动员政策外怀孕流引产404例;清理已婚育龄妇女漏管55人,清理流动人员2657人;清理出生漏报1710例、纠正出生错报429条。春夏季管理服务活动结束后,分别组织对活动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召开会议通报了工作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促进了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冬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活动正在进行中。
&&& 人口和计划生育舆论宣传氛围浓厚。一是强化环境宣传。在春夏季管理服务活动中,悬挂宣传条幅1.2万余条,重新粉刷墙体标语3千余条,印刷宣传品20万余份。在部分农村街道镇的214个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制作张贴了1150幅,3312平方米计划生育宣传瓷画。二是开展集中宣传。从2月8日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了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活动,轧制宣传车10辆在每个农村街道镇社区村巡回宣传。城区街道开展了集中宣传,共设立宣传点180余个,出动宣传人员400余人次,展出活动版面1000块,共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还利用商铺LED进行了计划生育宣传。6月24-27日,对7个农村街道镇宣传一条街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拍制了一期计划生育宣传氛围专题片,并被市计生委选中在济宁市电视台播放。以&关爱女孩,打击&两非&为主题,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7月31日开始,利用8天时间,分批对街道镇和社区村计生专职人员进行了培训。在开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治理活动中,悬挂宣传条幅标语6千余幅,张贴有奖举报公告、印发明白纸10万余份,组织街道镇轧制了15辆宣传车,录制了宣传录音带,利用15天的时间巡回街道镇、社区村广泛宣传生育政策调整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浓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治理活动舆论氛围。
&&& (二)严厉打击&两非&,突出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强化管理,超前防范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落实&四包&责任制,把严格孕情监管作为一项治本措施来抓,实行&包人员、包措施、包孕情、包责任&,育龄妇女从领证起,明确专人包保,建立孕情档案。严格制度,努力堵塞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漏洞。严格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审批制度,首先,严格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审批制度。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因医学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终止妊娠的,在镇街计生人员的陪同下到市终止妊娠鉴定检测中心进行鉴定,确须终止妊娠的,由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鉴定小组出具有关证明,方可到指定医疗机构或计生服务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其次,严格落实环孕情检测、终止妊娠手术、分娩接生&三定点&制度。不经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批准的定点单位,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对非定点单位私自开展相关业务的,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再次,严格二胎孕情月上报和注销制度。各镇街服务站每月为持《生育证》妇女免费提供一次孕期保健服务,并将其孕情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建立全区所有持《生育证》人员孕情档案,由专人负责追踪,发现孕情跟踪不到位的,及时处理。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活动。公安、卫生、药监、工商、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联合以整治&非法拥有B超,非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非法接生,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活动。
&&& (三)注重奖励,加大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力度。按照《济宁市任城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济任政办发〔2014〕6号)要求,1-11月,农村计划生育部分家庭奖励扶助1452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271人;双女户落实长效措施奖励125户并发放养老保险补助,放弃二胎生育政策36户,以上各种奖励金额384万元;资助农村计划生育户的贫困学生42人,每人4000元助学金,共计16.8万元;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中考加分照顾1871人。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今年共审核符合条件446人,补助金额428万余元。为计生家庭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每个家庭20元(其中,5元在人口关爱基金列支,15元各街道镇在社会抚养费中列支),共计88.56万元。
&&& (四)着眼长远,狠抓基层基础工作。
&&& 开展&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根据省市要求,我们把2014年确定为基层基础强化年。针对基层基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在推进群众自治、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服务保障、完善利益导向、加强阵地建设、提高干部待遇、促进后进单位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
&&& 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推动城乡均衡发展。着重强化社区的计生管理服务功能,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健全相关部门经常性协作工作机制,重点加强新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非公有制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堵塞了工作的漏洞。
&&& 完善人口计生基础信息部门共享。完成WIS信息系统区划合并、系统信息合并工作。区划合并后,及时与省市信息中心对接,完成了区划系统镇街代码数据更新、WIS系统数据合并、OA政务办公平台维护更新任务;完成部分镇街计生专线铺设;完成了WIS信息系统升级工作,便于新政策下生育证件的办理;升级了人口基础信息平台系统,充分发挥省级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优势,方便基层开展卫生计生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利用,提高统计合格率。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有效采集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医院接生信息、民政新婚登记信息、民政离婚登记信息,通过信息比对核实,督促镇街整改,确保WIS信息质量和人口计生统计工作质量。召开了部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通报分析了上半年互通情况。
&&& 强化依法行政,大力提高计生队伍素质。按照依法行政不出问题的底线要求,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强化执法监督,推行政务公开,开设行风热线,开展执法检查,不断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和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 (五)优质服务,强化宗旨意识。方便群众办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改革、转变作风、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今年以来,人口计生系统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了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改进了工作方式方法,提高了服务效能,切实解决了群众办证难的问题。
&&& 二、为民办实事工作情况
&&& (一)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2014年目标人群数6400对,截止到目前,完成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8517对,覆盖率达到120%,超额完成全年目标计划。检出高危病例746例,占4.38%,并根据普遍性指导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评估为高风险的夫妇进行告知和一对一技术服务指导,或建议暂缓生育,或转诊治疗并跟踪随访,初步建立了 &获取待孕夫妇信息&健康人群教育&孕前健康检查&高危人群建档&优生指导&高风险案例追踪随访&的出生缺陷干预模式,有效地构筑起出生缺陷干预防线。
&&& (二)基层文化建设工程。15个街道镇的文化广场、人口文化大院和宣传一条街建设基本完成,已全部通过检查验收。下步,我们将充分发挥人口文化广场、人口文化大院和宣传一条街的宣传阵地作用,努力营造浓厚的人口计生宣传氛围。
&&& 三、2015年工作打算
&&& (一)扎实开展春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活动,坚定不移遏制违法生育。深入开展以出生人口清理清查、春季育龄妇女查体、提高计生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春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活动,进一步做好人口基础信息核查、重点育龄妇女查体和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生育证办理制度落实等工作,遏制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完成2015年人口计生工作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
&&&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认真抓好省新《条例》和新的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积极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 (三)提升计生技术服务水平。继续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查体,确保覆盖率;加大&两非&案件查处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治理力度,改善出生人口结构。
&&& (四)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提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应用水平;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五)加大村民自治和示范社区(村)创建力度。继续抓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深入开展计划生育示范社区村创建力度。
&&&&&(六)继续落实好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在全面落实《济宁市市中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导向。
&&& (七)强化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提升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信息共享平台、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应用水平,提高人口计生信息质量。
&&& (八)落实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筹备召开全区人口计生工作会议,兑现奖惩2014年工作,签订2015年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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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2015年少生快富申报对象公示(双女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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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腾冲县清水乡良盈社区半个山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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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腾冲县清水乡三家村村何家寨组
保山市腾冲县清水乡三家村村三二组
保山市腾冲县清水乡荆陈社区荆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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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腾冲县芒棒镇郑山社区八湾村160号
保山市腾冲县芒棒镇红豆树社区新田坡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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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鹿山村老寨子组
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鹿山村联仁组
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那弄村水冲洼组
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那弄村大亚腰组
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那弄村王家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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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老寨村老寨子组
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象山村象上组
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象山村回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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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象山村回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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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丙弄社区大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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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丙弄社区于家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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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腾冲县五合乡花寨村锅上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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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腾冲县新华乡大摆田社区蛮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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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3年部分贫困村计生家庭大学新生给予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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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作者:南宁市江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时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办法》)和《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自治区在各市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由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扶助对象在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 第三条&& 市、县(城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 第四条&&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南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顺利实施。
&&& 第五条&& 县(城区)级以上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将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 第六条&& 凡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救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 (二)依法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后自觉主动落实放环、结扎措施的家庭;
&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 (四)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放弃生育二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 (五)离婚或丧偶前依法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 (六)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 (七)再婚双方依法各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 (八)依法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 第八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 (一)《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 (二)《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一次性发给奖励金1200元;
&& (三)《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 (四)《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家庭,《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一次性发给奖励金600元。
&&& 第九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一方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 (一)《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产后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 (二)《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 第十条&& 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 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5000元。
&&& 第十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 第十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
&&& 第十四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金2000元。
&&& 第十六条&& 《若干规定》实施之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专科(享受国民教育)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 第十七条&& 《若干规定》实施之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本科(享受国民教育)以上院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六个月内应落实放环、结扎的对象,因有禁忌症不能及时落实措施的,六县的提供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六城区的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禁忌症解除并落实相应措施后方可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第十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 (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 (二)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书》,免费发给《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 (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
&&& 第二十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
&& (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部门职责
&&&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
&&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结扎)奖励金,按自治区《奖励扶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实行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负担。超出《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部分,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负担;
&&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放环)奖励金,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 (三)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金,按自治区《奖励扶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实行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负担。超出《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部分,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负担;
&& (四)本办法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金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支付;
&&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金为各县(城区)财政全额支付;
&& (六)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扶助金,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领取奖励扶助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城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扶助金,上缴财政专户。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管理,按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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