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选举违规时可以更换吗

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时间安排&月1、召开选委会成员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和妇女村民代表人数,并将数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确定并公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方式、各村民小组具体的选举时间(第6号公告)。2、推选户代表。以户籍为单位,推选本户有选举权的1名村民为户代表,在各村民小组设置户代表会议议事点(挂牌),并将户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议事内容、户代表名单上墙。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村中重大事项分级审批制度、户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和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事项。4号公告)。
| 闽清县桔林乡人民政府主办&&“数字闽清”建设办公室维护 @版权所有&&闽ICP备号建议使用IE7.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邮箱: 电话:(0591)-if(checkCounterCookie(60)==false){document.write("行业公认权威刑事律师网站
你信赖的刑案专家
只受理刑案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村民小组长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是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来源: 浏览次数:0
&&&&:&日,秉承《解释》的精神,《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即这类人员本身固有的职责并无从事公务的职能,从事公务是特定条件下、基于其特定职责的要求;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即他们从事公务,可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能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基于国家机关的委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并非我国的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而是一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基本职责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来管理行政村的集体性事务。作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本身没有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职责与权能,其组成人员也不具备从事公务的主体身份与资格。但是,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并不只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负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支持、组织、服务、协调和促进农村合作和其他经济发展,维护村民合法财产权,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开展普法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族团结的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虽然只是简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有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但从我国的立法来看,仅中央立法就有四十余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职责予以了规定,协助的范围涉及计划生育、婚姻登记、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献血、土地征用、救灾救济等等,村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虽然在法律上不直接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但这些行政权力的行使却离不开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审核或同意,往往是这些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事实已经取得了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当村民委员会从事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时,村民委员会则被赋予了相应的职责与权能,其组织人员相应地被赋予了从事相关公务的身份与权利资格,他们的活动就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所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履行协助基层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责时,除由村委会成员具体协助,或指定村委会成员与村民小组组长、下设各委员会成员共同完成协助工作外,还经常将某些协助工作直接交由村民小组等村民委员会下设的组织来具体完成。村民小组等村民委员会的下设组织在具体承担这些工作时,实际上被赋予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权能,村民小组组长等被赋予了相应的身份与权利资格,他们由此所进行的活动,是在以基层人民政府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村民小组长等村民委员会下设组织的人员,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特征,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综上,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能简单地从外在身份来判断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应当从其是否&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员的本质属性来进行判断。如果其从事的仅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由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集体事务不属于公务的范畴,就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其从事的是行政管理事务,体现的是国家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行使的是国家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的权力,就是在依法从事公务,就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农村村民小组组长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看其是否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
如何选择律师
律师收费标准
案件办理流程
为你辩护网全国地方分站
为你辩护网致力于汇聚全国知名刑辩律师,共同打造刑辩帝国,每个省会城市只推出一支最优质的刑辩团队,目前在全国大部分重点省会城市建立了联盟分站。...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 卓安律师事务所 电话: 传真:028-村民小组长换届工作选举办法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村民小组长换届工作选举办法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本页位置:& & &
【浏览字号:
村民小组可否收回村民尚在承包期内的土地
作者:胡件平&& 发布时间: 09:43:07
&&&&【案情】&&&&1986年,李某作为户主向某村民小组承包了土地9.6亩,同年12月1日县政府向李某发放了土地承包证,土地承包证上载明:户主姓名为李某,承包土地为9.6亩,土地承包年限从发证之日至2002年有效。日,由于该村民小组增加的人口无土地可耕,便通过召开全体村民大会的形式收回了二十多亩土地分给新增加的人口,这其中便包括李某承包的土地2.8亩。在承包土地被收回之后,李某虽未在协议上签名,但在以后的承包期内,未交纳相关的定购、议购粮等,也未向村民小组及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异议。2012年5月,由于国家建设高速公路征用了该村民小组的200多亩土地,这其中便包括了李某在1995年被收回的承包地2.8亩,而且每亩土地的补偿款为42000元。于是,李某便将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村民小组支付该2.8亩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分歧】&&&& 关于村民小组在日收回李某2.8亩的土地是否合法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证是土地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是一种合法的物权,在承包期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予以收回,由于村民小组收回土地的时间为日,该期间尚在承包期间以内,该收回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承包期以内的承包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予以收回或者剥夺,但是在该土地被村民小组收回之后,李某既未对于该土地收回行为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就该2.8亩土地再交纳当时尚存的诸如交纳国家定购粮的任务,因此,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同意了村民小组收回该承包地,因此,收回行为合法有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之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使要适当调整土地的,也必须具有合法的原因,而且必须履行合法的程序,这是基本原则。&&&&但在本案中,村民小组于日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将李某的承包土地2.8亩予以收回再分配给其他的新增村民,虽然李某并未在相应的决议书上签字同意,但是在该土地被收回之后,李某既未对于该土地收回行为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就该2.8亩土地再交纳任何的国家任务,而是由分得2.8亩土地的村民向国家履行当时尚存在的缴纳定购粮等任务,在时隔17年以后在该土地被国家征收可以享有征地补偿款时李某再对于村民小组收回土地再分配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该行为违法于法无据,因为:首先,李某已经以自己的行为默示同意村民小组收回2.8亩土地再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等形式,在是否同意村民小组收回土地再调整的问题上,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从李某在2.8亩土地被收回十多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再缴纳相应的诸如国家定购粮等任务的事实来看,认定李某已经默示同意村民小组收回2.8亩土地更加符合当事人的真意。第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公平原则,李某原承包经营的2.8亩土地被收回再分配给了新增的其他村民后,李某并没有再就该2.8亩土地缴纳国家订购量等义务,而是由分得该2.8亩承包地的村民承担了该项义务,在李某没有就此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公平原则,其再就该2.8亩土地主张权利明显于法无据。&&&&综上,在一般情况下,村民小组无权收回承包户尚在承包经营期以内的承包土地,即使适当调整土地的,也必须具有合法的原因,而且必须履行合法的程序,这是基本原则。但当承包户以自己的默示行为同意了村民小组收回承包土地的除外,因为这是承包户自身对于权利的合法处分行为。
责任编辑:
分享到:分享数: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 邮编:100062 联系电话:0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8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10486
京卫网审[2011]第0535号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
京公网安备号
光明日报社版权所有村民违反了计划生育,超生了他还可以当村民小组长吗?_百度知道
村民违反了计划生育,超生了他还可以当村民小组长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他是违法,没有犯罪,所以可以当村民小组长的。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
被选上了就可以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计划生育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民小组长罢免程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