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查财产在抵押前是否进行幸福出租车车

出租车抵押金已历时12年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出租车抵押金已历时12年
  ■ 综述
  北京出租汽车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已有12年的历史。根据多名老出租车司机回忆,1996年左右,司机们开始向出租车公司交纳数量不等的“风险抵押金”(2万元以上)。这一时期,北京出租车行业进行改革,由原来的出租车司机购车“挂靠”到出租车公司,变成出租车公司回购车,或者新购车,再承包给出租车司机。
  【1996年】
  相关文件被认为可收押金
  1996年10月,当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营运任务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明确了改革方式,并规定: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车辆价值保证金和营运收入保证金的收缴,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数额。
  这被认为是收取“风险抵押金”的依据。有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表示,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为了规避风险,譬如司机不会把出租车开走,或者恶意损坏等等。
  【2004年】
  国务院下文制止收取押金
  一般来说,各公司在承包合同结束时,应将抵押金返还给司机,但司机担心公司会以各种理由克扣部分金额。另外,这笔钱放在公司的的利息如何计算,用在哪里也引起了司机的质疑。
  曾有司机抵制或公开反对交纳“风险抵押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等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2005年,两名的哥依据这一通知和劳动法等法规向媒体反映,并上书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撤销出租车公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今年年初,依据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这两人再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未遂。
  【2008年】
  北京出台措施禁收押金
  今年,北京出台《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措施,其中规定,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再向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
  昨晚,一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听到这个消息,至于“风险抵押金”取消后,有没有其他办法来保证车辆安全,这名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找到更合适的方式。
  而北京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晚表示,北京出租行业经营模式不同于其他城市,有其特殊性,之前确实是允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目前尚未接到新规定,如果接到规定,会按照新规定去执行。
  本报记者 李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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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武汉汽车租赁细谈:租车转让至他人,抵押还款无果三方纠纷该如何判决
&&&&&& 汽车租赁按照合同来进行本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有的人就会利用租车合同当中的合理款项来进行欺诈骗钱行为,当出现这种行为的时候,如果租车公司没有处理妥当,就会给以租车牟利者赚取利润。一旦失效,中间涉及的三方纠纷该如何判决,一周细谈今天带来:租车转让他人,还款无果三方纠纷究竟谁的错,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呢?
&&&&&&& 相信国内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租车者利用自己从租车行租得的车,再转租给其他人,中途持续缴付租车费用,时间一长租车行要求检查或者索回出租车辆的时候,租车人无法还回车辆,产生的纠纷就比较麻烦。首先是案件的定性问题,如果是定性为,民事案件的话,往往吃亏的是租车行一方,因为车辆长期不能收回带来的损失是比较难以准确计算的。但是如果定性为刑事案件,那么有可能吃亏的就是租车者,并且中间毫不知情的第二租车者往往会缴付更多不必要的费用。自己所花的钱可能血本无归。
&&&&&&& 将所租车辆转让给他人的事件,时常发生,今天我们以2010年12月在福建省南靖镇发生一起租车民事案件为例,来进行分析。
&&&&&&& [案情]:日上午,福建省南靖县某镇农民陈某在电话中骗漳州市芗城区朱某称自己有一部小汽车,欲以此为质押物向朱某借款周转。当日下午,陈某以每日250元的租金向该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捷达王”小车(价值8万元,未约定租期)。将车租来后,陈某以该车为质押物向朱某借款15000元,约定5日内归还所借款项、每日利息100元。在向朱某借款时,陈某骗朱某说该车系自己的私家车,并将车钥匙及行驶证连同车辆交给朱某作为质押物。过后,陈某将借来的15000元悉数花光。同时无法筹集到钱还给朱某,该车一直由质押在朱某手上。12月21日,朱某在多次向陈某催讨欠款未果时,发现该车行驶证上注明车主系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遂到该公司核实。该公司发现该情况后,就将陈某扭送至公安机关。12月24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分歧意见]: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陈某将租赁来的汽车用作质押向他人借款应如何定性问题上,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涉嫌诈骗罪,诈骗对象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诈骗金额为该汽车的价值8万元。
支持理由: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在租赁前就说有自己的一辆车要抵押给借款人,然后再到租赁公司隐瞒自己要将车抵押给他人的真相,使租赁公司作出错误认识,使租租车公司将车租赁陈某。陈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陈某涉嫌诈骗罪,但诈骗对象为朱某,诈骗金额15000元。
观点理由:陈某虚构该小汽车系其本人所有的事实,使朱某同意以该车作业抵押物,借给陈某15000元。事发后挥霍一空并无法偿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15000元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侵犯了朱某的财产所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为合同诈骗罪,诈骗对象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网诈骗金额为汽车的价值80000元。
观点原因:陈某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中,隐瞒要将车抵押给他人从中借款的真相,骗取该汽车租赁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该汽车租赁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对陈某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四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认为陈某行为主观上虽然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诈骗或合同诈骗罪。
[评析]:我们同意第四种观点,陈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理由如下: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用叙明罪状的形式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表述,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同时,又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因此,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于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只是采用简单罪状之立法形式作出规定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至于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而,关于诈骗罪的具体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如高铭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中讲“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赵秉志主编的《新刑法全书》中指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有的学者指出“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等等。上述对诈骗罪的表述各有特点,但共同在于强调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或手段进行欺骗。而不同点,则是有的观点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表述为占为己有,有的则认为是非法占有,有的只侧重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笔者认为诈骗罪的内含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和希望发生的,而其希望发生和追求的结果又是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来实理的。二是必须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三是行为人骗取的必须是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
&&&&&& 从以上分析来看,这起租车抵押转让,还款无果导致的三方纠纷最终还是定性为了民事案件。定性理由是陈某的租车合同没有问题,租车证件上也不存在问题。所以在合同这一环节不可能存在刑事问题。
&&&&& 但是陈某在合同明文规定不得将自己所租车辆变卖,抵押,转租他人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租的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捷达王”汽车,抵押给了别人,虽然有违租车合同,但是其目的并不是故意占有租车公司车辆,只是企图缓解中间的资金困难。动机上不构成诈骗。同时也保证将归还租车行所租车辆,并且缴纳违约金。不构成犯罪。
&&&&& 对于租车行来说,需要租用的就是那些长租,续租车辆的归属问题,是否仍然由租车者本人使用驾驶,是否有出现转租的情况,应该明确中间条款,防止不法之徒利用时间差,谋其利益。
&&&&&&&& 当然,像上图这样的以真实身份租车,将租得车辆以假证件去办理抵押贷款的行为就属于明显的刑事犯罪了。
&&&&&&&& 租车方毫不知情的情况,银行一旦审查不严,将导致三方纠纷的出现,并且这种欺诈行为很难办理。
&&&&&&&& 因此,公司还是建议,租车行严格核实租车者信息真假,以及抵押情况等等。个人信用状况也可以纳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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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出租后被租客抵押 租车平台:会进行赔偿
  去年北青报记者曾对私家车进入租车行业进行过调查摄影/本报记者 袁艺
  通过某租车软件把车出租,却被租车人将车抵押给别人,目前尚未要回,刘先生称自己现在的感觉就是“很无奈”。刘先生称自己看了网站宣传才在某租车平台共享了自己的车,不过现在却很烦恼。“我觉得这种租车方式还是需要改进,我现在即便做最坏打算不要自己的车了,再买辆车,可是我的车牌也要不回来,连摇号资格都没有。”刘先生无奈地说道。据该租车平台表示,目前已经报警,将积极对刘先生进行补偿。
  车被租后跑到外地
  在刘先生的手机上,目前自家车的GPS定位一直停留在外地。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种GPS定位也是这家租车平台为每位通过该平台向外租车车主安装的。在这家租车平台官网的描述中,这款智能盒可以让车主随时追踪自家车,费用是500元,该租车平台会“对于车主所有收入的前1000元,系统收取50%”。
  不过刘先生现在怀疑GPS已经失灵,因为他最后一次听说自己的车出现的位置是外地,而当他同该租车平台工作人员一起赶过去的时候,“车已经被转移走了,但是我的车GPS定位一直都在外地”。
  这个地方确实是租车人在租车时表达过要去的地方。近日,按照该租车平台的流程,刘先生和租车人签了该租车平台验车单,在验车单上的约定还车时间为日,租客赵某某当时对刘先生表示,自己要开车去外地谈生意,而对比了赵某某在平台提交的包括身份证信息和照片等个人信息后,刘先生表示从身份证照片上对比,赵某某与身份证上照片相同,随后赵某某和一个同来男子驾驶着刘先生的车向北方开去,赵某某告诉刘先生他还要去接一个人,刘先生完全没有想到的是,目送自家车驶离后,这次本应只有4天的租期却有了变数。
  刘先生表示,自己第二天看车的GPS定位时,发现车还在自家原地,“就给该租车平台客服打电话,对方也表示会处理。”刘先生说,过了一两天再看GPS定位时,发现车已经在外地了,这与租客所说的要前往的地方相同。
  自家车被抵押
  12月30日,还车的时间马上到了,赵某某却联系刘先生表示谈生意还没结束,要续租,“车在对方手里,我也没有办法,其实本来后面已经有人要租我的车了,我也同意了,这样还得交违约金。”不过刘先生没想到的是,后来自己接到了该租车平台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中他听到了一个惊人的消息,“自己的车被抵押了。”
  “当时我正在打球,然后赶紧赶了回来,这家租车平台的车已经在等我了。”刘先生说,车上还有一个人也是车主,车也被人押给了别人。刘先生表示,后来自己从该租车平台工作人员处得知,此前有一个正规抵押公司找来,称有人将包括刘先生在内的5辆车要拿去抵押,但抵押公司发现这些车有问题,就没收了并反映给这家租车平台。
  此后,刘先生跟着这家租车平台工作人员和这名车主一起来到外地,“因为他们怀疑我的车可能也在这个地方。”不过刘先生并没有找到自己的车。据刘先生表述,这名车主的车找到了,但没有开走,“因为听说方向盘被锁住了,也是押给了别人。”
  回到北京后,刘先生和该租车平台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属地派出所报案。
  与自家车擦肩而过
  今年1月4日,刘先生再次从该租车平台工作人员处得到自家车的消息,据称车辆在外地,随后与该平台工作人员一起赶赴当地,但遗憾的是刘先生与自家车擦肩而过。刘先生表示,这家租车平台先到的工作人员称看到了自己的车,车牌号都对,但当刘先生赶到时,车已经被转移走了。
  “我在现场没有看到我的车,但确认是我的车,因为车牌就是我那个。”刘先生表示,自己当时直接去了派出所,除了租车平台的工作人员,同行的还有一位帕萨特车主,也是车被人抵押了。刘先生说,在派出所当时警方已经扣下了一个人,但这人只说车是别人抵押给他的,手续什么的都拿不出来。
  刘先生表示,据该租车平台的工作人员给自己转述,当地警方要扣车,但这些人不干,随后来到派出所,警方对租车平台工作人员说你们回去一个人看着点车,“等这人回去,看着车被开走了,想拦也拦不下来了。”
  最担心自家车被乱用
  刘先生表示,自己最近也查询过,发现车辆还没有违章。“我现在最担心车牌子什么的都被换了,想找都不好找了。”而租客赵某某的电话再也没有打通过。昨天北青报记者拨打该电话,发现其电话已经呼转小秘书,刘先生也给该手机发过短信,但一直没有回应。
  回到北京,刘先生曾到该租车平台总部和相关人员沟通,表示对方承诺补偿。“他们想让我签补偿协议,但是我没签。”刘先生称怕对方借此补偿协议,让他放弃寻找自己的车。
  昨天晚上,该租车平台有关人士则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已经向警方报案。
  租车平台:对车主的赔偿会分为两部分
  昨天,该租车平台有关人员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已经和车主进行积极沟通,对于车主的赔偿会分两部分,在车主丢车过程中,从丢车到找回车的时间里,会以天为单位,和车主协商一个价位,对车主进行赔付。并会和车主有一个约定的时间点,如果和相关部门确认,车真的找不回来,联合保险理赔,会找第三方进行残值估价,然后把价值全额一次性地赔付给车主。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正常理论确实应该由租客赔偿,但是租客涉及一些不良行为,“现阶段我们是先行赔付,先解决车主的后顾之忧。后期还会与车主共同追偿损失。”
  同时,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在信用和流程方面进行更多完善的措施。北青报记者昨天晚上从车主处了解到,该租车平台人员昨天确实连夜到车主家进行沟通。
  该平台人员表示,目前在信用和流程方面将采取更多完善的措施,除了现有的身份信息都会经过验证之外,已经和有关机构完成了一个洽谈合作,所有银行卡不良信用信息都会共享到平台,“因为系统必须要通过信用卡来支付,所以信用记录有问题的都会无法在平台上下单,或者成为租客租用车主的车。”该人员表示,同时平台还在筹备建立信用分级制度,会对评级信用较低的租客有一定权限的限制。
  新闻内存
  市交通委规范租车平台
  去年8月13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下发通知,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据市运输管理局介绍,经核查一些经营者主动与汽车租赁企业洽谈租车事宜,或自行登记注册汽车租赁企业但不按规定备案,同时将各类私家车聚于名下,其目的不是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而是在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质的情况下,以提供便利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为此,市运输管理局下发《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规范客运市场。
  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汽车租赁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租赁经营车辆在购置和办证后,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车辆行驶证件注明的车主名称应当是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将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属于违规行为。
  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汽车租赁经营不等同于客运经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因此,无论是汽车租赁经营者,还是汽车租赁承租人(租用者),在没有取得合法客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营运活动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为其他经营户代开发票,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但目前尚没有出台具体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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