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工资待遇按原单价计算,可以马上提出辞职信吗?

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而不给加班费,每周工作6天算不算合法?_百度知道
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而不给加班费,每周工作6天算不算合法?
什么样是不合法的!?什么是合法的?多谢在大陆有允许每周6天工作制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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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看一下就很清楚了。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元旦,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国际劳动节.超时工作而不给加班费是违法行为;(二)春节。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抢修的;(五)法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要紧急处理的:(一)发生自然灾害:(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享受带薪年休假,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三)法律;(四)国庆节,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二)生产设备;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公共设施发生故障、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通运输线路,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下面是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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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双休日是200%,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国庆总共休息7天,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国定假日是300%,以及商业,双休日加班后,是双休日加班,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公共设施发生故障。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必须及时抢修的.,职工没有选择权,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2日、保养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换句话说。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需要紧急处理的,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生产设备,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决定权在企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其它4天加班费的官方计算方法 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92天。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只有10月1日,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供销企业在旺季,休息日加班后。由此可见,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日是国定假日,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交通运输线路;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在无法安排补休时
劳动法在中国哪都是适用的呢,一周不超过40个小时工作时间。但天数可以人为调整一下,不一定要双休。超过40小时不给加班费为不合法。但现在来说,很多小公司都超过了。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当然合法了,法律都是给有钱人定的。中国除了国家公务员,外资企业员工。别说一天八小时 基本都在12小时,一个月休息2天别说法定假期了 春节才休息3天
肯定不合法,不过在中国这样的事多了,你要按劳动法告它,但要有证据,如果你告赢了,哪你该走人了.
应该不合法,你可以先看看合同。但大多数公司你说它不合法,压榨员工,它诚认这一点,可你就不能把它怎么样
那就要看你是什么工作的了 如一般的合伙、私营、个体户、学校、股市这些场所是不合法的,而如果你是特种作业人群如供电、煤气 那你的工作就是不受保护的,也就是合法的
你们当初订立合同的时候是怎么写的?有没有把超时工作该怎么算还有每周工作几天写清楚呢?一般超时劳动是要给加班费的,要不就给休假的。具体的你可以去查看一下劳动法
当初怎么定就怎么算,这么点的事法律根本就不惜类你!
看你在那里了至少我现在所在公司和你一样!
让你加班又不给钱,你能拿他怎么样
不算不算,欺负人一样!
不用那么麻烦
告诉你 合法 !!!
现在有些老板就是这样榨取我们的剩余价值.不过的看自己有没有条件去谈这个问题了.如果自己有实力在这个社会上混了.我分析主要是一些那些实力的人造成的呀.任他们呼来唤去的.所以就成了现在这样样子
不合法啦。
加班费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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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3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全。
  委托代理人黄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艳丽,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卫忠。
  委托代理人赵晓琦,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全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全的委托代理人黄东、韦艳丽,被上诉人上海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绳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晓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罗全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双方分别签订了期限自日至日、自日至日、自日至日的三份劳动合同,约定罗全所在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月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前两份劳动合同约定罗全从事拉丝工作,工资为计时工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罗全的工作内容为操作工,工资为计件工资。日,罗全向绳网公司发出通知函,内容为:罗全自入职以来每天工作十二小时,没有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未休过年休假,绳网公司从未支付罗全加班费和节假休假工资,现因绳网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罗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罗全实际工作至日。
  原审法院另查明:绳网公司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罗全上月整月的工资,另以现金形式发放了罗全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加班绩效工资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964.70元、2012年高温费600元。根据绳网公司提供的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工资发放情况表显示,绳网公司该期间实际发放工资金额合计58,979.20元。其中,2012年11月的实发工资中包含了2012年现金发放的高温费600元,其余月份的应发工资中不包含现金发放的加班绩效工资。罗全工资领取至2013年1月,1月份应发工资为1,841元。
  原审法院再查明:罗全作息时间分为白班和晚班,白班7:00-19:00,晚班19:00-次日7:00。罗全所在岗位经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自日至日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罗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日至1月30日期间请假6天,2月8日至2月20日期间请假13天,8月24日至8月27日期间请假4天,9月15日至9月18日期间请假4天;日至1月20日期间请假8天,8月10日至8月15日期间请假6天。
  原审法院又查明:日,罗全申请仲裁,请求绳网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逾期不支付加班工资25%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1年和2012年应休未休10天年休假工资、日至1月22日工资、2011年和2012年高温费。在仲裁时,绳网公司提供了一份辞职申请单,证明罗全于日辞职。罗全对该辞职申请单的签字表示认可,但称辞职申请实际是请假,因为绳网公司不批准其请假,故其被逼无奈之下写了辞职申请。罗全在仲裁时陈述,进厂时领班到门卫报到,再由领班对车间员工进行手工考勤记录;白班7:00-19:00,晚班19:00-次日7:00,中间没有休息时间,吃饭也是在机器旁吃的,天天上班,每周轮换一次白夜班;绳网公司处有食堂,有时自己带饭,有时在食堂打好饭到机器旁边吃饭;白班中午11:00,下午16:00为规定就餐时间,晚班没有就餐时间。绳网公司对白班和夜班时间无异议,但认为白班就餐2次,每次1小时,晚班就餐1次,每次1小时;白班与夜班班次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专人(厂部值班人员)手工统计考勤,并不是罗全所述领班考勤,不需要罗全自行签字考勤。双方当事人还确认工作场所为室内,安装了风扇。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审理后,根据合理原则,认定罗全平均每周工作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年,每班平均就餐时间0.5小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11.5小时,并据此推定2011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仲裁委于日裁决绳网公司支付罗全:1、2011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3,704.10元;2、201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66.70元;3、2011年、2012年高温费差额1,000元,但对罗全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现罗全不服上述仲裁裁决涉讼,请求判令绳网公司支付:1、日至日期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338,936元;2、逾期不支付加班工资的25%的补偿金84,734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333.50元及加付100%的赔偿金43,333.50元;4、2011年、2012年年休假工资差额1,724元;5、2013年1月工资6,743元(已含加班费);6、2011年、2012年高温费1,600元。
  原审法院审理中,罗全撤销要求绳网公司加付100%赔偿金43,333.50元的诉讼请求。
  其次,罗全主张其于日进入绳网公司工作,并提供了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载明绳网公司为罗全缴纳了自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表(载明绳网公司为罗全缴纳了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并无缴费记录)。绳网公司对社保缴费记录没有异议,但认为罗全曾经在绳网公司工作过,却又辞职。之后再次入职的时间为日。绳网公司为此提供了辞职申请1份,内容为“由于本人回家建房要求自愿离厂。特此申请。申请人:郭拽娥代罗全”。落款日期为日。
  罗全对辞职申请没有异议,但认为上面的字不是罗全妻子郭拽娥写的,而是别人代写的。当时罗全已经请假获准了,已经回家了,郭拽娥还在绳网公司上班。罗全并未提出辞职,仅仅是请假,辞职单不能证明罗全已经离职,与本案无关。
  其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罗全的加班情况、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和绳网公司是否已经支付过加班工资。
  罗全主张:1、绳网公司没有打卡考勤,考勤是不固定的,有时是到门卫处签字,有时是领班记录考勤。罗全常年工作无休,每天工作时间为12个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也要照常上班。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未经磋商,上面的内容都是绳网公司填写的,罗全没有看到合同内容,绳网公司仅让罗全看了最后一页并在罗全工作期间催促罗全在上面签字。合同上关于报酬的约定也是绳网公司自行填写的,不应该以此确定罗全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罗全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房贴+夜班津贴+加班工资。罗全的岗位是领班,比其他员工每月多300元,故罗全的月平均工资为2,800元,应按照2,800元计算加班工资。3、绳网公司没有支付过加班工资,仲裁认为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均为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4、工资袋上2011年4月至10月现金领取的“加班绩效工资”,是绳网公司发放的代机费,即一个人操控几台机器的补贴,而非加班工资;2011年12月工资单上的“加班绩效工资”,是绳网公司发放的2011年年终奖金。绳网公司则主张:1、考勤由厂部的值班人员手工考勤,不存在到门卫处签字考勤的情况。加班时间以绳网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为准。2、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罗全的工资仅由基本工资构成,且为最低工资标准,应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3、罗全每月超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部分即为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已经足额支付。4、工资袋和2011年12月现金发放工资单上现金发放的款项均为补发的加班工资。
  罗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仲裁调解书,证明绳网公司其他10名员工也因加班工资和补偿金等争议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双方达成和解,这10名员工与罗全在同一车间,岗位和工作内容相同,当时罗全也与绳网公司协商要求按照相同的待遇补偿,但绳网公司表示要想获得相同补偿必须经过仲裁、诉讼程序,故罗全也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说明绳网公司存在恶意拖欠加班工资的事实。
  2、月网机考勤(产量)表、网机车间签到表、拉丝车间时间表。罗全称拉丝车间时间表是张贴在车间墙壁上的,网机车间签到表是在门卫处获得的,其他证据是从绳网公司办公室获得的,上面的时间是会计统计的,绳网公司员工每天工作结束后下班前都将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填写在考勤(产量)表上,填好后交给领班或厂部的人直接来收,证明罗全每天的出勤情况,罗全工作期间没有休息,中午吃饭是在车间旁边吃的,机器一直运转,吃饭不影响生产,晚班没有吃饭时间。
  3、录音光盘及书面文字整理稿,时间为日。罗全称其中1份是110警察在场协调的录音,证明该录音本身取证合法;还有3份分别是与刘连洪(绳网公司员工)的录音、与何松彦(绳网公司门卫)等人的录音、与王建新主管和徐厂长的录音。主要证明内容是绳网公司的加班及考勤制度、考勤形式,罗全等人周六、周日在上班,工资的构成,绳网公司曾与罗全协商支付14,000元的加班费,绳网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其他车间每月的考勤汇总后张贴在车间墙上等。
  4、照片,证明绳网公司安装有监控,工人上班的车间每个角落都有安装。
  绳网公司对上述证据1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调解中作出的让步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上面没有绳网公司盖章,是罗全自行制作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无法证明罗全主张的事实;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公司安装有监控,但表示时间太长,数据已经更新,无法提供当时的监控录像。
  经罗全申请,原审法院至绳网公司实际营业地调取查看了监控录像,但绳网公司储存的监控录像记录无员工进出大门和在车间工作的画面。
  绳网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考勤表一组。罗全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上面没有记录人签字。且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
  此外,绳网公司表示:虽然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绳网公司的工资是计件制,但实际并没有按照计件制计发工资,还是计时工资。绳网公司处也没有对计件单价和定额的规定,也没有统计每月的产量。罗全亦确认罗全的工资是计时工资。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罗全主张2006年8月入职,绳网公司不予认可,应由罗全对自2006年8月起向绳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绳网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书,罗全已于日自动离职,罗全认为只是请假而非辞职,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故不予采纳,双方之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应按照劳动合同载明的劳动期限和绳网公司确认的再次入职时间,认定罗全自日起与绳网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罗全要求绳网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二、罗全虽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认为内容未经协商系绳网公司擅自添加工资报酬等事项约定,签字时未看过合同内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对合同约定事项的认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确认。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罗全的月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未约定其他工资构成项目。罗全主张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外还应包括工龄工资、夜班津贴、房贴等项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难以确认,故加班工资应以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罗全领取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应为绳网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双方对现金发放的“加班绩效工资”性质存在争议,罗全主张是代机费和年终奖,但未充分举证证明,应确认该款项为加班工资。罗全主张2,800元/月的工资标准,缺乏依据,不予确认。三、对于加班工资,鉴于用人单位仅负有保存两年以内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的义务,罗全于日申请仲裁,应对2011年2月之前的工资发放记录和考勤记录承担举证责任。现罗全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罗全主张的日至日期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因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首先对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罗全对绳网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且绳网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上记载的出勤情况也与罗全请假事实不符,故对此不予采信,而罗全提供的月网机考勤(产量)表、网机车间签到表、拉丝车间时间表等绳网公司亦不认可,且罗全自述员工每天下班前自己填写工作时间上交给领班或厂部的人与罗全在仲裁和诉讼中陈述的领班考勤和在门卫处登记考勤形式不尽一致,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罗全提供的电话录音,因绳网公司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不予确认,也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亦难以采信。故罗全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平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事实,难以确认罗全主张的加班情况。鉴于仲裁委按照罗全平均每周工作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年,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11.5小时(已扣除就餐休息时间),来确定加班时间并计算加班工资,而绳网公司服从仲裁支付加班工资的裁决,应视为对仲裁确认的罗全加班时间的认可。故应按照仲裁确认的加班时间,认定罗全自日至日期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合计2,760.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合计161小时,并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分别以150%和300%计算绳网公司自日至日期间应支付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31,951.1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45.56元,合计35,696.75元,扣除绳网公司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绳网公司还应补足罗全2011年2月至日期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4,630.29元。四、罗全主张逾期不支付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五、因绳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在高温天气工作采取了有效降温措施,罗全主张2011年和2012年的高温费,应予支持,绳网公司应依法支付2011年和2012年的高温费合计1,600元,扣除绳网公司已经支付的2012年高温费600元,还应支付2011年和2012年高温费差额1,000元。六、用人单位应依法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罗全于日重新进入绳网公司工作,根据其提供的社保缴费记录,罗全重新入职前已在绳网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故按照罗全在绳网公司的工作年限确定罗全可享受2011年和2012年每年5天的年休假,因绳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年休假的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过罗全年休假工资,故应分别依法支付罗全2011年年休假工资差额570.11元、2012年年休假工资差额647.13元。因绳网公司对仲裁裁决应支付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66.70元无异议,应确认绳网公司支付2012年年休假工资差额666.70元,2011年和2012年应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合计1,236.81元。七、根据罗全2013年1月份的工作时间及该月领取的工资数额,绳网公司已足额支付2013年1月的工资,故罗全要求绳网公司支付2013年1月工资6,74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八、罗全主张其系因绳网公司未足额支付罗全工资及加班费等而被迫离职,但根据工资实际支付情况,绳网公司一直在发放加班工资,虽存在一定的差额,但系双方对工作时间的主张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主张存在差异所致,不属于绳网公司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绳网公司并没有克扣和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故罗全自行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对罗全要求绳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上海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全日至日期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4,630.29元;二、上海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全2011年、201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合计1,236.81元;三、上海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全2011年、2012年高温费差额1,000元;四、驳回罗全的其余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罗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法定假日,且假日期间的工作无任何工资。不同车间的考勤各不相同。有关仲裁委根据合理原则认定的工作时间,上诉人不予认可。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加班情况、加班工资计算和支付,以及是否被上诉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对主张的加班事实,提供了录像、录音,以及张贴的工作报表等相关证据,而被上诉人为了不支付加班费用,不提供真实的考勤记录,原审法院既未按照上诉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也不认可上诉人的主张,属认定事实不清,且纵容被上诉人伪造考勤记录。原审法院将上诉人领取的工资高于上海市地区的最低工资部分视为加班费,并认为被上诉人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不支付上诉人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相类似的争议,经仲裁委调解,被上诉人均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原审判决却不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诉请,显有不当。据此,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加付100%赔偿金43,333.50元,以及其他全部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绳网公司辩称:上诉人所称的不同车间考勤情况不同,不是事实。对于上诉人主张的上诉请求及相关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均已答辩明确,现无新的意见。有关仲裁委以及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故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其加班情况、加班工资计算和支付,以及是否被上诉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原审法院审理中,均依法进行了质证,程序合法。有关仲裁委以及原审判决所作出的事实认定,理由充分,本院不再赘述。因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尚无足够的证据印证,原审法院关于本案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亦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在上诉中要求对方加付100%赔偿金43,333.50元的诉请,因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罗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荣学磊
代理审判员 袁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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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分类我在公司上班,每天工作12小时。每个礼拜工作7天。工资的话就是按底薪除以28天除以8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公司上班,每天工作12小时。每个礼拜工作7天。工资的话就是按底薪除以28天除以8,乘工作天数1般是3十天,乘12小时。
没有休息天,没有节假日,年假出外。能否向公司讨要加班工资?
本人于2008年8月进入公司,12年8月自己离职,从10年4月起,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246小时,现想提起仲裁,有合同,但没有完整的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请问该注意哪些问题?谢谢
我上班的公司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6天,晚上经常加班,一加就是3个小时,有时还超过。但劳动合同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这样合法吗
律师你好,就是公司还没开业每天就培训也没什么事做,两天没去上班就被开除没工资拿,还说旷工1天扣3天工资,还说又请假又休息,公司没签合同也没给买社保,怎么办可以去告他赔偿吗?谢谢,求帮助,
律师,您好,公司要求每天工作8个半小时,每月上班2十4天,都不算加班,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如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谢谢。
晚上好,想咨询工资。我们公司休息4天1个月,公司以底薪加补助除以28天得出每天工资,是不是这样算的?不应该是减掉休息日计算吗?我认为休息日4天,应该以底薪除以24天对吗?求救
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拖延工资,延长上班时间到每天12小时,而且没有加班费,是不是随时都可以辞职,不需要提前书面申请
刚进一家新的公司做了大概1礼拜。。。每天要我加班到12点,当时进去的时候是说每天做8小时,现在老板以没人少人的借口来要我们加班做12小时活。。。每次跟他说这事情他就说我在招人,下回人多了就把时间给你们错开。。。还有我们口头协议说好的进去是1800一个月。8小时的
现在做12小时说给加班费,我就压根不要那加班费就想做回8小时行了,12小时盯电脑那身体能吃得消么?
还有我想问下我现在不干的话能不能拿到我做了的那点工资???
请问:我在这里干了5年了,每月工作30天每天工作10小时,因为工资问题,加班我不到位,老板要我写辞工书,每月工资发放元元元2011年9月起年3月00元我应该得多少工资?
在公司每个星期上6天班,每天工作5-6个小时,但是是夜班,晚上7点到凌晨一点左右!请问公司这样做违法吗?(主要是上6天班,夜班额外补助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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