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会议民主推荐可以事先指定推荐人选吗

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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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程序
日14:54&&&&来源:
原标题: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后,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程序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改为了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是符合实际的,民主推荐会议一般是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召开,会议议程、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等也由党委(党组)商考察组确定。但民主推荐的具体工作,比如组织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向上级党委汇报等,应由考察组或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程序第一项要求提供的干部名册,一般应当包括所有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的干部。各地各部门应当区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等不同情形,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向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提供干部名册。
  程序第三项规定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是强调要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综合分析会议推荐、谈话推荐情况。民主推荐表是否按照参加推荐人员的职务层次分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推荐表按职务层次作了分类,还应注意分析人选在不同类别人员中的得票情况。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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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选拔任用朝阳市审计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
2013 年,我局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 ,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强化对选拔任用干部的 监督管理,在科级干部任用和调整中,严格实行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公开公示、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任前谈话等项 程序和要求,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 质量,推动了干部监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2013 年,共选 拔任用干部 9 名,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 2 名,副科级领导 干部 7 名。基本形成了一个以群众公认为基础、以德才表现 为准则、以工作实绩为尺度、以干事创业为导向的干部选任 机制。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在干部选任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健 全机制,扩大民主,把《条例》精神贯穿到干部选任工作全 过程,取得了较好效果。一是坚持标准和原则,把好素质关。我局遵照《条例》 要求,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突 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政治标准;突出以绩取人,注 重群众公认;突出公平公正,注重任人唯贤。通过竞争上岗、 民主推荐等选拔方式,打破论资排辈的用人传统。真正做到 不迁就、不照顾,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让有为者有位,有位 者更有为。同时,注重导向性选人用人,把选拔干部的过程, 变成激励干部干事业、创业绩、促发展的过程。
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 把好推荐关。我局把竞争上岗、 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重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 十分注意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执行有关的民主程序。每次提 拔任用干部,都坚持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 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尽量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民主推荐 过程中,坚持“以发展衡量实绩、凭实绩任用干部”的原则, 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 信得过的干部推荐上来,营造唯才是举的用人环境,树立了 重政绩、重公论的用人导向。三是坚持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把好考察关。认真做好 考察工作, 慎重过好识人关。首先是提前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确定考察时间;其次是认真组织考察组;再次是不断改进考 察方法,提高识人察人的准确性,除把干部的党性原则、思 想品质、廉洁自律、开拓创新精神、组织领导能力和履行岗 位职责情况作为考察的主要内容外,还把了解干部生活圈、 社交圈中的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 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采用个别谈话、 民主测评等方式,真正把好考察关,为党组提供可靠有力的 考察结论,考察结果由党组会讨论决定。四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把好讨论决定关。讨论决定干 部任免,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我局都认真坚持 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局 党组按照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搞 个人说了算,不临时动议,严格按《条例》办事,做到“五
个不上会” ,即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不上会,没 有经过人事部门考察了解的不上会,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的 不上会,对反映有问题没查清的不上会,没有征求局纪检组 意见的不上会。党组会上逐一介绍拟任免对象的提名、 推荐、 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每位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反复 讨论,个个表态,最后形成任免决定。五是坚持群众监督,把好公示关。认真做好干部任前公 示,努力把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最后一道关口。我局拟 提拔的干部,任用前一律在局政务公开栏和局域网上进行公 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间,设立了值班人员和电话, 随时接待干部群众反应情况。二、强化监督,完善机制,筑牢防线 选人用人工作中的监督,就是要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 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一是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和 《廉 政准则》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监督,逐步建立 健全事前防范、事中约束、事后惩戒相补充的监督机制。强 化民主推荐关的监督;强化组织考察关的监督;强化干部任 免关的监督;强化干部公示关的监督;强化干部试用期的监 督。通过监督,进一步扩大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选择权, 用制度和机制遏制“潜规则” ,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 钻营者得利,为选贤任能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二是坚持执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把谈话细化为工作谈 话、任免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我局每次对干部做出
任免调整后,都由党组书记与调整的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平 时如发现个别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 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则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谈 话。三是坚持领导干部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安排领导干部参 加有关公务员道德、干部政德修养、廉政教育、审计文化等 内容的培训,使领导干部始终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站 在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的高度,正确对待职务升降和 职位调整,正确地行使用人权力,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 之道,从思想上构筑坚固的党规党纪防线,防微杜渐,增强 自制力,筑牢防腐防变之墙。在干部任用工作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 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掌握还不够透彻,配套 机制不够健全, 选拔范围过窄等问题。今后, 我们将按照 《条 例》的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 作上找抓手,抓重点、抓关键,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形 成人尽其才、 充满活力、 符合审计发展需要的良好用人机制。
第一篇: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基础环节。《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一)民主推荐的两种情况:领导班子换届推荐、班子缺额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一般形式:采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 荐等方式,是按推荐主体分类的。《干部任用条例》中所规定的会议 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是按推荐方式分类的。二者并不 矛盾。1、基本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 推荐范围,提供推荐单位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 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 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2、参加对象:一般为本单位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 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根据各自情况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如本单位人 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3、结果的使用。推荐人选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方 可列入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三)民主推荐中要注意的问题1、确定的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2、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
料并署名。3、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二、考察。考察是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考察准 确,才能用人准确。(一)考察形式:等额考察、差额考察 (二)考察内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对于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 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三)一般程序:1、组成 2 人以上的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 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 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 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 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 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 告。(四)基本方法: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 测评表、自测评表等方式,同时可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 对象面对面谈话等方法一并进行。考察的真实性,取决于找谈对象和 考察组成员双方的沟通。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 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考察人员既要出于公心,又要善于
运用好的方法,在考察中要善于引导找谈对象说出真实想法、善于辨 别表象与本质、善于判断主流与末节。(五)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本单位全体领导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视其情况还可以向纪委、监察局等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六)考察材料: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 材料,建立完善的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务实、全面、准确、清楚 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德、能、勤、绩、廉方 面的表现和主要特长;二是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是民主推荐、民主测 评情况。(七)考察反馈:考察中还要注意用好考察反馈制度,考察中了 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 成员和本人反馈。三、酝酿。酝酿是讨论任用领导干部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党政领 导职务拟任人选, 在考察前, 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一般情况下,酝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班子成员中进行,有的还要征 求上级领导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 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副职的任 免由主管方决定。四、讨论决定。讨论决定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一)坚持集体讨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由党委 (党组) 集体讨论, 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 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 表决时, 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二)基本程序:(1)由党组织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 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 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必 须持明确态度;(3)进行表决,形成决定。(三)表决方式: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表决 方式。今后,我们将逐步向票决方向努力。(四)材料要求:(1)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 部, 必须呈报本级党组织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考察材料、 本人档案、民主推荐材料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以便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2)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作详细 的会议记录。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从现在开始统一使用规范的《党 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会议记录簿》,这种记录簿已经发到大家手 中了,请大家严格遵守记录簿首页所印的有关纪律,规范记录内容, 我们将对规范记录情况进行抽查。五、任职。任职是选拔任用干部中的最后一道程序。(一)要坚持三个制度:(1)公示制。除特殊岗位和换届考察时 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在公示期间,如 接到举报信息,一定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调查结果不影 响任职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2)试用制。对非选举产生的领导 干部要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 任现职的,才能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 职级安排工作。(3)聘任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要实行 聘任制,每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对工作优秀的可以连续聘任。(二)进行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 专人同本人谈话,与拟任人选进行沟通,提出要求、希望等。(三)任职时间的确定: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非选举产生的领导 职务自任命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自当选、任 命之日起计算。六、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对需按有关章程选举产生的干 部,要积极做好推荐、提名、协商工作,确保既体现党管干部原则, 又坚持依法办事,还做到尊重民意。
在中国, 跑官不是什么新名词, 套用一句名言跑官本来不是一个词, 但是, 跑的人多了便就成了大家熟悉的词。很多地方 (注意我不是说中国所有的地方) , 官几乎都是跑出来的,会跑的人,一年一小步,两年一大步,从低到高,步步高 升; 不会跑的人, 一年原地不动, 年年原地不动。其实, 这也没什么奇怪的, “生 命在于运动”,人不运动当然没有活力,跑官也是一种运动。其实,本来没人想跑官,但当看到别人的官是跑出来的时候,想跑的跑,不 想跑的也得跑。官也不是想跑就能跑, 有的人跑成了, 有的人跑不成, 有的人跑一次成一次, 有的人却一次没跑成。为什么?方法对错之分。做什么事,方法对了,则可事半 功倍,方法错了,则一事无成。跑官的第一步, 是要选择跑的对象,所谓跑的对象是指他可以帮你达到目的 的人。一、跑的级别 就县里的各局、各乡镇来说,首选当然是县里掌握干部任免大权的领导,主 要是书记,想当单位正职(包括个别要害部门的副职)没有他点头是绝对办不 到的;其次是组织部长,平级调动,不是太热的部门,找他就可以。这一级离的 近,跑的成本比较低。其他常委一般都只要表决的权利,在目前一把手说了算的 年代,没人会同一把手唱对台戏。所以,这些人礼节性的打点一下也不多余。第 二级, 应该把对象选在市以上的机构的实权人物, 最好是主要县领导的顶头上司 或利害关系人,比如说,市组织部门的领导,因为这些人掌握着县领导个人的任 用大全,他们的“招呼”,县领导是不会不考虑的。再比如说纪检、检察部门的 领导,这些人虽然不给县领导“发帽子”,但是,却可以摘他们的“帽子”,就 现在的领导而言,没有几个是经的起纪检、检察机关查的,不查都是廉正干部, 一查就不好说了。所以,这些人的“招呼”,他们也不能不考虑。如果在以上部 门找不到跑的对象,那就只好越级跑了。听起来好象矛盾,怎么省一级还不如市 一级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县官不如现管”,再则,省一级跑的费用自然要大 的多,再说,省一级还得通过市一级打招呼。第三级,以上这两级部门,是于县 领导个人有厉害关系的,可以叫做“跑私”。如果没有找到你跑的对象,那就只 好“跑公”了,所谓“跑公”,就是在财政扶持、项目扶持等方面可以给县里带 来利益的部门中找, 这些部门一般都有审批权限,掌握着关系到一个县发展的大 权,因为,县领导总还要政绩,所以,这些部门领导的招呼,一般也有作用,当 然在效力上要比一类低了不少,因为,政绩和个人帽子相比,当然分量轻的多, 正所谓,没有政绩事小,没有帽子事大。
二、跑的对象的种类 1、自己的亲戚、同乡、同学、战友;这一类关系最密切,成本最低。2、 父母、爱人的亲戚、同乡、同学;3、同事的亲戚、同乡、同学、战友;4、曾经 的同事、老上级。5、曾经一个系统的朋友。这些都没有的话,那你就得白手起 家了:在以上三级中,选定目标,从生到熟,最后成为“朋友”。三、拿什么跑 这个就不用多说了,无非是钱和物。数量麻,不好说,一个地方一个行情, 不同的职位也会有不同的要求。四、怎么跑 临时抱佛脚是不灵的,一定要把功课做到平常,常绷跑官这条弦。节日、领 导的生日、领导家属的生日、领导家的红白事、领导或其亲属住院等等,凡是领 导家有事了,都可以成为跑的时机。当然,领导家没什么事也可以跑,没事可以 找事,但,这要功夫,不是人人都能想得出来的。
第一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日07:13 来源:人民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 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 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 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 根据 《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 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 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 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 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 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 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 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
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 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 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 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 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 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 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 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 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 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 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 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 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 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
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 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 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 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 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 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 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 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 一年内完成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 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 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 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 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 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 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 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 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
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 提拔。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 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 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 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 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 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 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 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 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 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 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 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 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 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 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 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 会议推荐。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 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 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 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 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 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 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 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 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 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 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 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 配偶已移居国 (境) 外; 或者没有配偶, 子女均已移居国 (境) 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 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 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 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 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 进行。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 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 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 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 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 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 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 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 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 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 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 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 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 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 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 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 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 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 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 (人事) 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 党委(党组)报告。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 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 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 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 上列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 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 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 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 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 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 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 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 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 用风气监督职责。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 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 、人大常委会、 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 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 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 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 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 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 建议。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 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 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 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 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 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 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 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 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 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 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 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 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 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 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 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 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 门备案。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 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 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 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 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 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 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 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 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 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 意的问题。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 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
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 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 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 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 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 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 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 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 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 的有关情况。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 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 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 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 民主协商。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 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 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 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 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 办理。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
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 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 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 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 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 行。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 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 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 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 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 数取人。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 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 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 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 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 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 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 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 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 (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 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 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 关系的职务,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 (人事) 、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 (市) 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 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 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 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 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 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 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 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 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 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 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 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 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 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 (党 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 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 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 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 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 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 责任。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 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 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 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 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 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 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 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中共中央印 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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