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经济纠纷的对找工作有没有影响

有前辈指导如何做好法院书记员和内勤工作的经验嘛
有前辈指导如何做好法院书记员和内勤工作的经验嘛
刚接手新庭内勤报表工作。
不解之处尚多。
也一头雾水。
不知从何开始做起。
一、明确任务,定位角色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笔者认为,书记员的职责为: 


(一)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经“审理”到“执行”的完整活动过程,是依程序法进行的。书记员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为: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确定审理后,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构成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审判案件是否合法、及时。


第三,是审判阶段的中心环节即开庭中的工作。书记员要按照审判人员的部署与安排,细心做好每一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定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


第四,开庭后的工作。这是闭庭后诉讼活动的延续,书记员要协助审判人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及以后需要办理的事实一一处理好。


第五,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


第六,对于上诉的、抗诉的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手续,接收手续。


第七,是诉讼中的最后程序-执行。这是较为关键的工作,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任务。


第八,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书面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


(二)办理其他的有关诉讼的事项


从实践来看,书记员除完成在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外,经常要办理的事项有:群众来访、来信的接待、处理;司法案件的统计;法律文书的校对;内勤工作;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较为简单的案件事实;法官或庭长、院长安排的有关审判事项。


二、创新工作,提升技能


由于书记员工作在法院中的从属性,其工作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的被动性、消极性的后果。书记员确实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法院工作中的配角,但是更要认识到作为配角的积极意义。下面,笔者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自己的实践,对书记员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一)庭前准备工作的改革


庭前准备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过程或诉讼阶段,是为了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和。


1、开庭前送达工作的改进


一个案件立案后,书记员就要面临种类繁多的通知及传票等送达工作,仅就笔者工作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要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还要送达举证通知书;另外,还要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代理人)以及传票等。如果当事人多,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等事项都要重复填写,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如将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合三为一,制作一份统一的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及格式作统一规定,既明确规范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又达到精简工作、提高效率的目的。


2、预备庭制度的改革


所谓预备庭,又称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前由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某些庭前准备工作,以保证正式开庭能顺利进行的一种程序。实行预备庭既可使法官及当事人都对庭审的形式及内容有一心理上的准备,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亦可节省庭审时间。预备庭的主体应该包括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关于法官应否参加预备庭,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该规定没有说明由谁主持证据的交换,现在我国一般都是由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然而,在国外,不论是大陆系国家确定的“准备程序法官”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确定的“主事法官”,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作庭前准备工作的法官与审理该案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


笔者认为,预备庭应由书记员主持,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经过多年的发展,书记员基本具备了相应的素质,他们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有一定的理解,熟悉法庭工作的程序,足以胜任这项工作;同时由书记员主持预备庭,可以避免由法官主持预备庭的弊端; 


第二,预备庭并不属于程序审查,不需对证据进行核查,进行的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由书记员主持,既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又可使法官保持尊严感,为以后的庭审铺平道路。


第三,在确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交换证据之后,由书记员对预备庭的内容进行总结,形成最后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诉讼各方无争议的证据(此后不再调查)、诉讼各方在预备庭中承认的事实等。此清单由各方当事人最后确认后,提交法官。


3、庭前接纳证据制度的完善


目前,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交的证据,立案庭会出具一个提交证据的清单给当事人,但在案件进入业务庭后至开庭前,当事人再提交证据,据笔者调查,不少法院就不再出具收据给当事人。这样不仅容易出现如果证据遗失责任不清等问题,而且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的规定。因此,尽快印制统一的接纳证据的收据,并规定由法官或者书记员对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出具收据给当事人收执并附卷,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庭前接纳证据的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二)笔录工作的改善


一个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是制作笔录,尤其是庭审笔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兹不赘述。笔者认为,书记员要适应时代的变革,结合审判方式改革做好笔录应该做到: 


(1)必须掌握法律,熟悉案情


要当好书记员并不仅仅是能够将案件审理情况记录下来就够了,还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果书记员对法律条文不熟悉,就很难避免记录中出现差错。书记员必须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阅卷。对案情复杂、牵涉人数较多的应作一些摘要,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案件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人名、物名、专用名词术语及生字、生词等,这样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


(2)必须练好记录的基本功


首先,要加强文字修养,提高概括能力。


记录工作是一门科学。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先要记录时不失原意,不能以个人意愿任意取舍。在这个基础上,又要力求语言简练,文理通顺。书记员要有分辨说话重点和概括能力。在记录时,对重要情节应尽量按原话记,尽量全部记下来,对一些一般情节和重复罗嗦的部分可以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概括,文字应精炼。


其次,要学会电脑中文速录。


社会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必然要求书记员记录由笔变“机”-速录机,推广使用中文速录机已势在必行,已经具备电脑记录条件的法院书记员必须提高录入速度和准确率,这是法院审判记录方式抑或是工作方式的一次革命。因此,书记员应该尽快掌握这一强大的现代化工具。


(3)必须拓宽知识面


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每天都与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审理的案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法院工作人员审理案件,仅凭法律专业知识是不够的,没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知识,就不可能审理好案件。由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通过笔录来反映,作为书记员也同样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这样才能在记录时抓住关键问题,做到准确无误,在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培养三心,树四意识

作为法院书记员,在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应具有热心、细心和事业心,树立团队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独立意识。


(一)培养三种心态


一要有热心。作为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书记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如何,将影响到法院的整体形象。因此,我在这方面特别注意,不论当时自己多忙多累,都要热情接待当事人和律师,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有一次,一名当事人因做生意的资金被查封,多次到法院大吵大闹,认为法院处理不当,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解释,这名当事人最终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理,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


二要有细心。细心是一种素质,是一种能力,作为一名书记员,工作中一定要做到仔细、仔细再仔细。一方面,在送达工作上要仔细,尤其涉及时限、期间和签收方面的问题,一定不能马虎。另一方面,在笔录方面不仅要做到记录详细,更重要的是听记要细心,避免在笔录中出现低级错误。在文书校对上,要逐字逐句地校对。


三要有责任心。责任心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一个人哪怕再有才能,如果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没有责任心,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取得好的工作成绩。书记员工作是琐碎的,特别是笔录工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它将接受历史的检验,来不得半点马虎,这些都要求书记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树立四种意识


一是团队意识。世上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书记员工作同样如此,它要求书记员在工作中摒弃自以为是、居功自傲的作风,在工作中讲大局、协作配合,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二是服务意识。书记员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有服务意识,做好审判辅助工作。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这就要求书记员眼疾手快,反映敏捷,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创新意识。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给书记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书记员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开动脑筋,想方设法用最快捷最合理的方式去完成工作,提高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是自律意识。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书记员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这就要求书记员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重视保密工作;在庭审中,书记员要保持中立态度,不能歪曲事实,主观臆断,确保庭审记录的客观真实。
1、书记员主要是做庭审的笔录、装订案卷、复印文件、盖章子、发传票、送达判决等等。也会有一些法官叫你帮他做一些你分外的事,比如说打判决,因为对于很多法官来说打字比较费劲,但是管理严格、正规的法院是不允许的~ 如果你在基层法院工作量比在中院、高院要大,但是个人认为中院也不轻松~有庭审的时候要开庭,没有的时候也有很都琐碎的工作。 一般周一至周三更忙些,因为法官一般会把庭审尽量往前排~周五一般会比较轻松,有时候周五下午就可以闪人了~~ 2、要求是尽量详尽的记录下来当事人的陈述,但是一些废话,比如“就是就是。。”这种的记下就很没意思~ 其实在工作中也没有那么严格,主要记下主旨,时间,争议关键点! 有时候当事人说话很繁琐,法官会帮他总结,你就记法官说的就行。一般律师的陈述都是比较简明扼要的,尽量记全~ 当然是对打字速度有一定的要求,但是毕竟是书记员而不是速记员,也不是夸张的要求。一般行政庭的案件比较好记,民庭也还可以,刑庭的,尤其是证人多的案件就很难记。要练打字速度,要有逻辑! 3、合同制的书记员基本每个法院都有吧,是很大一批人,不会受到有编制的歧视,很多合同的书记员都很利索,都挺受喜欢的~ 主要还要看你的工作和为人哦!做事仔细点、平时嘴甜点。 但是在工资、福利上是很有差别的~ 但是合同的书记员也挺大爷的~ 因为不在编制,其实受的约束也少。不高兴了就可以走人的,不像正式的,这辈子就要在这混了~得罪谁都不行~ 4、了解相关的司法程序,可以去买一些书看,如 如何做好一个书记员 。这类的书挺多。 刚一去,什么都不懂,不懂可以问,但要认真听,最好一遍学会,让他们觉得你很行~ 了解你分内的事,这个去了应该有人安排。 要有礼貌,有行政职务的,比如庭长,就要叫xx庭长,就不要叫法官了。而那些法官喜欢你叫他们老师!如果有人带着你向你介绍你们庭的法官,认真听,记住他们姓什么,争取别问第二遍~~ 下回见到他们,直接叫“x老师” 领导喜欢勤快的、话少的~ 早上去了把大家的水都打好,扫扫地、拖拖地~先不要埋怨,有一定的好处,因为你是最年轻的,其实多做点也没什么~ 还有,要学会拒绝,打水、扫地可以~ 但是别人的工作不要去做,比如法官叫你打判决,你可以找别的事推脱,不要生硬的拒绝。但是不要去做。因为你只要做一次,这件事永远就是你的了~ 会很累,以后也不好拒绝了。也许还会但不必要的责任~ 5、工作中要细心、仔细! 该你记得的要记得~ 尽量不要出错,不懂的问,别想当然~ 虽然都是很机械的活,但是都有前人总结出来的最便捷的方法,要学。 6、是太慢了,练吧。听广播~ 里面的人说什么你就打什么~ 挺有效。脑子里想着,有些废话,可以提炼~ 7、这我还真没觉得 呵呵 但是在法院工作,你会觉得社会地位很高,因为去法院的人都是有求于你的人,一般会对你很尊敬。但是也有去闹事的。对,有些人会问你关于案情的事,你就不要多嘴,就说这不是你管的,要去问法官~
我就是一名书记员,说白了就是一个临时工,工资少的可怜不说,每天的工作也很繁杂,平时要做的工作包括送达,开庭记录,整卷,还有法官交代你的事情,如果运气好的话,跟着脾气好的法官,或比较事少的法官很轻松,不然就会累惨了。我比较幸运跟着一个男法官(确实比女法官事少)比较轻松。庭审中需要记录法官和原告,被告的话,开始时是照单全记录,后来熟了后就知道那些该记,哪些不该记了。其实我打字也很慢,和你差不多,但是开庭也能跟下来,因为法官坐在你的后面,他会看见你打的进度,如果跟不上他会让当事人说慢点的,所以不用担心。合同制的书记员工资会很低,连基本工资都不到,所以你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一开始去多跟老书记员搞好关系,这样他们会多教你内容的,还有就是和法官搞好关系,因为你以后就得和他混了。还有不懂得尽管可以问我,我会详细告诉你的~祝你成功
的感言:多了多了。我只想知道一些更实际一下的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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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必须庭前先看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尤其是刑庭的书记员,最好庭前能做好阅卷笔录。要多与审判长沟通,先了解案件的焦点在哪里?这样开庭时能做到心中有数。内勤工作要手勤、腿勤,报表其实简单,现在都用电脑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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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全力服务工作大局 和谐化解拆迁纠纷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关于涉重大项目推进和环境整治拆迁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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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及房地产开发不断发展,因拆迁导致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拆迁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目前,北京市石景山区面临首钢搬迁调整,区域定位整体转型,正在进入“大调整、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尤其是2009年以来,该区45个市区重大项目工程相继开工建设,至2010年投资项目达111个,投资项目资金达132亿元。随着该区重大项目推进和环境整治工作力度不断强化和加速,涉及房屋拆迁、房屋腾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纠纷频发,矛盾日益尖锐,大量拆迁纠纷与其他社会矛盾聚集交汇,纷纷涌入法院。为预防、减少和有效化解拆迁矛盾纠纷,该院通过对近年来受理的涉重大项目及环境整治拆迁纠纷案件深入调研分析,总结经验,分析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快城市改造有所裨益。&&涉重大项目拆迁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据统计,2007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涉拆迁民事案件61件,2008年受理81件,同比上升33%;2009年受理159件,同比上升96%;2010年受理349件,同比上升119%。随着该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及环境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由此引发的各类涉拆迁民事纠纷呈逐渐上升趋势。&&据统计数据分析,该院近四年来共受理各类涉拆迁民事案件650件,其中,婚姻继承类149件,占23%;租赁合同类128件,占20%;分家析产类120件,占18%;财产权属类115件,约占18%;其他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委托合同、相邻关系等案件126件,约占19%。&&2009年至2010年,该院受理涉重大项目及环境整治各类拆迁案件628件。其中,民事拆迁案件508件,占81%;执行案件111件,占18%;行政争议案件9件,占1%。&&◎部分重大项目工程地区涉拆迁纠纷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该院受理的涉拆迁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该区五里坨地区、老古城综合改造、衙门口“城中村”建设、苹果园交通枢纽、阜石路高架桥等市区重大项目。其中,2009年五里坨地区拆迁居民就达4000户。2009年至2010年,该院受理五里坨地区涉拆迁案件94件,老古城改造涉拆迁案件53件,苹果园交通枢纽涉拆迁案件47件,这三个重大项目工程地区拆迁案件就占到涉拆迁民事案件的38%。此外,阜石路改建、衙门口拆迁等重大项目涉拆迁案件也占较大比例。&&◎被拆迁人内部利益纠纷案件上升趋势明显&&近年来,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易产生矛盾纠纷外,被拆迁人家庭内部因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的诉讼有日益增加的趋势。调研发现,被拆迁房屋共有人、共同居住人及相关利益主体因拆迁款分割、拆迁安置房屋权属等产生的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为获得更多拆迁补偿,个别被拆迁人甚至利用诉讼的方式实现“假离婚”、“假分家”,而法院对此类案件认定十分困难。还有部分被拆迁人利用管辖权异议、申请法官回避等手段,拖延诉讼时间。如2009年,该院受理涉拆迁分家析产、婚姻继承、权属确认案件105件,2010年受理此类案件384件,上升了近3.7倍。&&◎涉承租人拆迁纠纷案件矛盾较为突出&&以往拆迁纠纷主要发生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随着该区流动人口增加和临街房“住改商”普遍化,拆迁纠纷主要向出租人、次承租与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转变。该区被拆迁房屋多重转租现象较为突出,有些长期出租的房屋甚至转租了四、五手,租赁关系非常混乱。有的私有房屋和集体的土地、房屋不仅存在长期租赁关系,且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翻建、扩建现象比较普遍。拆迁中,承租人、次承租人均会向被拆迁人(出租人)、拆迁人索要巨额停产停业及经营损失。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以及承租人与拆迁人、被拆迁人(出租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往往交织混杂在一起,矛盾非常尖锐。近年来,该院受理直接与重大项目工程拆迁相关联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近四年来,该院共受理涉拆迁租赁合同案件128件,占涉拆迁民事案件的20%;其中,2009年受理涉拆迁租赁合同案件39件,2010年受理59件,比2009年上升了51%。&&◎相关纠纷案件具有群体性存在潜在不稳定因素&&重大项目推进和环境整治拆迁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区域建设与发展,事关百姓居住、就业及子女就学等切身利益,且涉及范围广、被拆迁居民众多,一旦出现暴力抗拒拆迁等事件,极易造成矛盾激化。拆迁中被拆迁居民易形成利益共同体,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必须综合全面考虑,如果就案办案或个案处理失当,产生群体效应,引发大规模群体性纠纷,造成集团诉讼或群体上访,不仅会直接导致工程进度受阻,而且会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如该院在审理、执行的涉及该区苹果园交通枢纽两批16件群体性租赁合同案件中,黄某等承租经营户为获得相应拆迁补偿,形成利益共同体,与拆迁单位的矛盾不断升级甚至激化,迫使该项目停工达5个多月之久,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甚至影响到当地的和谐稳定。&&涉重大项目拆迁纠纷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拆迁单位拆迁行为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调研发现,涉重大项目及环境整治拆迁工作中,部分拆迁单位经营管理不规范,因存在管理瑕疵和漏洞或缺乏拆迁经验造成被动。有的受委托拆迁单位主体不合格,不具备履约能力;有的拆迁单位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与非产权人签订了拆迁协议,或在拆迁房屋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发放拆迁款,引起新的争议;有的拆迁单位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怠于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被判承担高额违约赔偿责任。个别拆迁单位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为加快拆迁进度,对一些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也给予了相应补偿,造成其他未获补偿被拆迁人的不满。对存在租赁关系的经营性用房,拆迁单位在协商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往往不通知承租经营户,在承租人未履行腾退场地、房屋之前,即将拆迁款全部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承租人得不到补偿而对抗强烈,拒不腾退,造成拆迁单位的被动。&&◎承租人拆迁法律地位和补偿标准的规范缺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规定对承租经营户的权益给予一定的保护,但未明确承租人的范围,如次承租人有无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条例虽规定承租人有申请裁决的权利,但未明确其在拆迁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条例对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及补偿款给付方式亦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拆迁人往往仅对产权人(出租人)直接给予补偿,承租人、次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很难参与到拆迁活动中。而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拆迁中往往会产生合理损失,通常情况下他们都会要求给予补偿,甚至远高于被拆迁人所获补偿数额。如何确定承租人拆迁损失成为困扰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涉拆迁纠纷案情复杂,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重大项目及环境整治地区拆迁纠纷往往呈现案件事实难认定、法律关系难厘清、各方利益难平衡等特点,处理起来非常棘手。以“城中村”地区拆迁案件为例,当事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据材料大部分都是老房契或大队建房审批手续,有的当事人连生产小队审批手续都无法&&提供;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产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房屋,在经过继承、翻建后,多未办理变更、审批、登记手续,多数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一些重大项目拆迁地区的被拆迁房屋没有门牌号,且没有统一批示,造成确定院落位置、房屋面积及补偿数额的困难;而相关居委会、单位对历史情况不了解、不表态,居民对法院调查取证不配合,个别被拆迁人采取恶意虚假诉讼方式,给审判工作设置重重障碍。在一些复杂的多重转租租赁案件纠纷中,有些出租人或承租人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供相关证据,均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涉拆迁纠纷案件矛盾日趋尖锐化,调解难度不断加大&&由于拆迁机制不完善、补偿标准很难明确统一、拆迁款分配不平衡等多种因素造成利益关系失衡,被拆迁人往往把拆迁中积攒的不满情绪发泄在案件审判甚至执行阶段,案件调处难度不断加大。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快速上涨及“钉子户”等新闻宣传负面效应的影响,被拆迁户对安置补偿期望值过高,相互攀比,不愿主动调解解决。对部分收入较低的“城中村”居民来说,拆迁补偿款不足以让其购买价格日益上扬的商品房,而购买安置房时对超出补偿安置面积的部分经济负担过重,易造成其对拆迁工作的强烈抵触,不愿意接受调解。近两年该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平均调解率为68.4%,而涉拆迁案件调解率仅为45%左右,成为调解率最低的一类案件。&&◎拆迁案件自动履行率较低,执行难度较大&&涉区重大项目及环境整治地区的土地、厂房、自建房屋、违章建筑等及时清退、拆除是建设工程顺利开展的前提。调研发现,涉及苹果园交通枢纽、阜石路改扩建工程、老古城改造等重大地区拆迁案件,因承租人未获拆迁补偿或被拆迁人未达目的而拒不主动履行房屋腾退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拆迁案件呈上升趋势。&&涉重大项目拆迁纠纷案件主要做法和经验&&为充分发挥好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区重大项目推进和环境整治工作提供司法保障。该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坚持一手抓相关诉讼案件的调处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一手抓相关矛盾纠纷的预防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拆迁纠纷发生。&&◎坚持为工作大局服务,依法助推重大项目工程顺利开展&&为服务该区“大调整、大建设、大发展”的工作大局,该院始终把保障重大项目及环境整治拆迁工作顺利推进作为融入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为石景山区重大项目推进和环境整治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决定》和《关于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由院庭领导亲自挂帅,挑选业务精通、社会经验丰富、擅长做&&群众工作的骨干法官对涉重大项目拆迁案件实施专业化审判。&&◎做好涉重大项目拆迁案件处置工作,提升审执工作质量与效率&&对涉重大项目工程拆迁案件,做到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执结,坚持调解、裁判两手抓。一方面,加大和强化协调、调解工作力度,在充分掌握被拆迁人实际需求和困难的基础上,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通过拆迁单位、基层组织等部门协调的方式,把诉中调解和案外协调密切配合,力争通过协调和调解方式解决,确保重大项目如期开工;对不能调解、无法调解的案件,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释明的基础上,果断下判并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最大程度实现败诉方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另一方面,加大执行威慑工作力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腾退义务或无理取闹的“钉子户”当事人,提前制订好工作预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重大工程顺利进行。去年以来,该院妥善处理了一批涉及苹果园交通枢纽、阜石路高架桥二期等重大工程案件,受到区领导充分肯定和拆迁单位的好评。&&◎做好涉重大项目拆迁纠纷排查工作,减少和预防纠纷发生&&随着该区重大项目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全面推进,该院及时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了涉重大项目建设和环境整治矛盾纠纷的研判会商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对相关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统一组织协调,及时立案,依法审理,择机宣判。为减少和预防拆迁纠纷发生,该院定期深入五里坨、老古城等拆迁纠纷案件多发的街道社区,了解辖区内重大工程进展情况,对一些苗头性、群体性纠纷,提前排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做到关口前移,帮助相关单位预防诉讼纠纷的发生,将大量潜在诉讼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重大项目和环境整治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有效防范拆迁纠纷,该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单位通过建立联席通报会,积极沟通交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拆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帮助其完善拆迁工作流程,堵塞漏洞,促进其依法实施拆迁。此外,该院以“法官下基层”、“巡回办案”等形式,深入各辖区街道开展调查、调研活动,为有效化解、防范各类拆迁纠纷和推动拆迁工作顺利进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构建涉重大项目拆迁纠纷有效化解机制的对策建议&&◎强化大局工作意识,发挥审判职能在拆迁纠纷化解中的保障作用&&在审理、执行涉及重大项目拆迁纠纷过程中,始终强化大局工作意识,确保拆迁纠纷和谐化解。要全面落实《关于加强为石景山区重大项目推进和环境整治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决定》,对于涉拆迁案件做到“个案充分预案,总体全面掌握、专人进行审理”,特别是对重大、敏感类案件,院、庭长要亲自督办,力争用最短时间、最有效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在重大项目工程拆迁纠纷集中发生的地区,定期开展巡回审判,通过“以案讲法”的方式引导拆迁居民理性维权;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加大对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力度,排除当事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请求,同时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和惩治力度,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联动预警机制,发挥联动机制化解拆迁纠纷的调处合力作用&&为充分发挥涉重大项目拆迁纠纷联动预警机制及其调处合力作用,该院建议:一是与政府相关部门及辖区相关投资公司等建立完善沟通联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平台,通过该平台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最新拆迁动态以及可能引发诉讼纠纷的信息,为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拆迁案件预防、调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在全区范围内建立拆迁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在区委的领导和协调下,由规划委、农委、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城管、土地储备中心、公安、法院等为成员单位,对涉及重大项目工程地区的敏感、重大拆迁的纠纷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调处合力,力争以调解协调方式化解纠纷。&&◎健全制度、统一标准,发挥政府部门防范拆迁纠纷的主导作用&&成立由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由规划委、农委、城管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建立联动平台,为拆迁居民房屋产权认证提供便利。在拆迁准备阶段,对拆迁地区的房屋进行集中确权。对于历史遗留房屋、自建房、权属争议房屋产权的认定、农村私房买卖效力、承租人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等问题,相关部门要汇总意见,制定并统一全区的执法标准和尺度,避免出现补偿标准、认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要坚持“先拆违、后拆迁”的工作原则,在拆迁开始前,由多部门联动协调,对违章建筑进行合理划分及拆除,严格区分违章建筑和合法翻建、扩建房屋,避免都给予补偿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和误导作用。&&◎强化管理、依法拆迁,发挥拆迁单位预防拆迁纠纷的积极作用&&&为防止拆迁操作不规范引发诉讼纠纷,拆迁主管部门要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处罚不规范拆迁行为;拆迁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及时公布拆迁政策,公开拆迁流程,坚持拆迁政策的透明化、公开化。通过加强拆迁法规、政策的宣传或适时举办拆迁听证会的方式,公开拆迁信息,听取被拆迁居民代表意见,避免群众对拆迁工作产生误解。拆迁单位要规范经营管理,通过掌控拆迁款发放程序和步骤,督促被拆迁人、承租人及时履行腾退、拆除义务,加强实地考察调研,全面了解被拆迁人实际利益需求,重视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明确承租人权利义务,预防和减少涉承租人拆迁纠纷发生&&在现有拆迁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进一步完善拆迁制度设计,尽量避免和减少涉承租人拆迁相关利益及纠纷的发生。在非住宅房屋出租经营相对集中的地区,拆迁准备阶段,拆迁单位要及时以拆迁公告等形式告知承租人拆迁事宜,明确其权利义务;在拆迁阶段,要让承租人参与拆迁活动,合理考虑承租人拆迁利益损失,减少承租人的对抗性;在拆迁款发放前,拆迁单位要督促被拆迁人(出租人)、承租人自觉履行腾退义务。有关部门要对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制定统一补偿标准及补偿款的支付程序,避免因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造成操作上的混乱,从而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课题组成员:王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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