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需要哪些材料乡镇府哪些人签名

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红岩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岩镇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中国农经信息网
欢迎您进入中国农经信息网站!"替党和政府分忧,为农民群众解难"希望全国的农经人都能为农经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欢迎注册,欢迎投稿!
按文章标题
按文章作者
双击自动滚屏
文字颜色黑色白色红色灰色绿色蓝色青色黄色
背景颜色白色黑色粉红灰色绿色蓝色青色综色
字体大小9 pt10 pt12 pt14 pt16 pt19 pt
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红岩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岩镇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红岩镇人民政府&&本页面已被访问 3772 次
&&&&&&&&&&&&&&&&&&&&&&&&&&&&&&&&&&&&&&&&&&&&&&&&&&&&& 红府发[2010]19号各村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精神,切实做好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业产业化、农村社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与服务,依法开展农村经济统计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在充分征求各村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红岩镇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红岩镇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0年,我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0“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业产业化、农村社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与服务,依法开展农村经济统计,为全镇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全面清理、规范全镇农村承包土地,补换证书,完善档案资料,并录入微机软件。新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个,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1100亩。&&& (二)、严格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继续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全面规范社级财务,定期公示。&&& (三)、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全面清理登记集体财产物资。&&& (四)、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落实好党的“多予、少取、放活”等惠民政策,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政策,监督好农村中小学“两免一补”、涉农收费等各项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 (五)、依法做好农村经济统计工作。按规定按时报送各类定期统计报表和各类年报表。&&& (六)、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发展“天星烤烟专业合作社”和“生猪专业合作社”各1个。&&& (七)、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措施办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1、总体要求:&&& (1)、建立红岩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红岩镇、百花村、天星村、玉皇村、坪林村、红江村、广吉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 (2)、3―7月完成牵涉移民搬迁社的农村承包土地清理,8―11月完成全镇各村社的农村承包土地清理。&&& 2、遵循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3、具体规定:&&& (1)、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承包合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或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了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及时调查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2)、发包方依法收回以家庭方式承包的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原承包地。&&& 不能收回承包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3)、调整承包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放弃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承包土地的方案必须先报批后实施。&&&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互换当事人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提前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换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的证明;& &&&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换发相应权证。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家庭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发展农林业合作生产。股份合作解散或者合作经营期满时,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承包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再流转。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超过一年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档案管理。《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涂改。”农村土地承包登记卡是永久性档案,必须依法妥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涂改、和借用。全镇要对土地承包登记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一次清理,土地承包登记卡不健全的要尽快健全,做到一户一页,一社一册。每一个承包农户只能颁发一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有发两本以上证书的要与该农户土地承包登记卡严格核对,只能保留一本与土地承包登记卡相符的证书,限期收回不相符的证书,并交回区农业局统一处理。对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擅自变更、涂改的证书、承包登记卡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必须报区农业局验证确认或换证。& &&& (6)、纠纷调处和法律责任。《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十三条规定“发包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二)扣留承包合同的;(三)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六)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调整承包地、分配农村土地补偿费的;(七)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八)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承包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二)利用职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三)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自主权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要严格按照《红岩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1、村级财务管理&&& 实行“一个漏斗放水的原则”,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村三职干部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参与管理。&&& (1)、实行“每月做好村出纳帐、季度做好会计帐、次季度首月7―12日财务公示”的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即: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村出纳帐,每季度末月28―30日为村出纳向镇代管会计交原始凭证的法定日,次季度首月1―6日为做帐日,次季度首月7―12日为财务公示日。特殊情况下每月做帐或临时通知做帐。&&& (2)、规范使用票据。村社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户收、支费用必须使用《广元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广元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付款凭证》。&&& (3)、票据规范流程:1、村出纳开票→2、村支书在发票的正中上方签“情况属实”字样作证明→3、村主任在发票的右上角签“同意在XX科目中列支XX元”字样 →4、领款人既签字又盖章领款→5、村出纳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6、村出纳交会计做账。&&& (4)、办公用品的购买。实行镇农业站计划,镇财政所统一购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村上乱购(尤其是在跑摊匠处乱购,若发现不予报账)。原则上购公文包不予报账。&&& (5)、差旅报销。必须填制规范的差旅报销单,村上与镇上实行统一标准(即:车费据实报销;出差补助,到元坝每天10元,到广元每天20元,如开会只报来回各一天补助,如当天有生活招待费不报补助;住宿,到元坝每天25元,到广元每天40元。必须具备相应正规票据。)。&&& (6)、用银行帐户统一监管村社财务。除留足平常开支的1000元左右的现金外,其余现金要全部存入红岩信用社,用款时按程序支取。村上不得挪用社上资金。&&& 从红岩信用社取款流程为:1、村支书填报用款申请书交镇农业站审核→2、镇代管会计开据红岩信用社取款凭证(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并加盖其财务私章→3、村主任会同村出纳到红岩信用社加盖其各自财务私章和村委会公章方能取款→4、取款后由村出纳妥善保管现金并按规定开支。&&& (7)、每次做帐后实行盘库制度。主要盘点现金、银行存款。&&& (8)、各村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由村出纳办理。村支书、村主任、村出纳要各司其职,尤其是在镇财政所等单位办理各种手续时,村支书和村主任更不能越俎代庖,必要时经商议村支书或村主任办理的业务要及时按规定交予村出纳,不能拖而不绝,凡是超过一个月不予办理者,所有支出拒绝入帐。村支书和村主任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 (9)、严格控制烟酒等生活招待费。各村要厉行节约,一般情况下不能开支生活招待费。&&& (10)、通信费实行限额报销。一年内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三职干部每人只能报销360元(各村可根据实际给村主任助理予以报销)。&&& (11)、其它具体规定:&&& ①要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央财政对村社集体的转移性支付、一事一议筹资和以劳折资等全部纳入村社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管理作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支业务原始票据都要首先提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查后按相关程序审签入账,按季度公布账目,按年度结束旧账建立新账,所有票据、账本、资料按规定归档管理。&&& ②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是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通知》(广府办发〔2006〕40号)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归土地所有者集体所有。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80%的标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户。 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经村委会提出,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能实施。事后要将实际开支和管理情况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由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盖章),报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镇农业站要指导和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土地补偿费,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定期组织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镇农业站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制度,审计结束后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规定予以处理;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员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纷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田、地的土地征用费,主要用于发展集体公路、水利等公益事业建设,不得私分和挪作它用。&&& 2、社级财务管理&&& 原则上参照村级财务管理执行。社帐在规范时要先开群众会公布帐目,再做账。其审签程序如下:社长先签“情况属实”字样→社民主理财小组审签并加盖专用印章→村主任签“同意列支XX元。各村务必在8月底前全面规范社级财务,并把所规范的社级财务档案资料交镇农业站按村社管理。&&& 各村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按各村所报的规划日程逗硬落实、督促检查,若发现问题要严格处理,全镇通报。&&& (三)、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管理好农民负担关键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好党的“多予、少取、放活”等惠民政策,把粮食补贴、农业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惠民补贴资金按照相关政策及时兑现到农户。&&& (2)、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政策,深入细致做好群众议事工作,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纳入村社财务监督管理,监督好工程质量,严防豆腐渣工程,尤其是有村道硬化、农网改造和安全饮水的村必须要按程序办事。&&& 一事一议严格执行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日起执行),其程序:1、由村民委员会或1/10以上的村民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2、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或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3、表决通过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会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4、所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必须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认可并形成书面《决定》→5、镇农业站审核《决定》及《预算方案》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6、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作出书面批复→7、由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附上《决定》、《预算方案》和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8、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方案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批复→9、按同意方案确定的标准,统一使用《广元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四川省农民筹劳用工登记卡》进行资金和劳务筹集→10、纳入村级财务帐内单独设立帐户核算,专款专用→11、工程结束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3)、监督好农村中小学“两免一补”、涉农收费等各项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依法做好农村经济统计工作。农业统计工作是汇总和体现全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是镇党委、政府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农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各类定期统计报表和各类年报表。&&& (五)、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一是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努力提高知晓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全镇必须新建1至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弄清全镇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家底,做好协会转合作社工作;三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章程、建立制度和加强财务管理等业务指导。&&& (六)、按政策规定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上级要求做好水稻、玉米、油菜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2010年农经管理工作头绪多、任务重 ,各村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给村文书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加强督促,确保任务全面完成。镇人民政府将随时督查通报,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二○一○年四月一日&&&&
双击自动滚屏
  相关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
评论内容:
(最多评论字数:200)
|&&|&&|&&|&&|&&|
联系电话:QQ
QQ    联系人:中国农经信息中心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卢**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女,汉族,19**年*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合作社*巷*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委托代理人冼**,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合作社*巷*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华龙路6号。法定代表人彭家文,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钱**、梁**,均系该镇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村民委员会**合作社。负责人冼**。上诉人卢**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芦苞镇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卢**与户籍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合作社*巷*号(以下简称**合作社*巷*号)的冼*明于日登记结婚。日,卢**将其户口由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大道*号迁入**合作社*巷*号,由城镇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合作经济社(*联队)(以下简称**合作社)向其成员发放了2010年股份分红2180元和医保费用130元、2011年股份分红2880元和医保费用150元、2012年股份分红2800元、征地款3100元和医保费用150元以及2013年医保费用308元,并约于2010年底向其成员分配了土地。卢**未获得上述款项和福利待遇。卢**于日向芦苞镇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要求芦苞镇政府责令**合作社(1)向卢**支付2006年至2012年各项收益分配共32916元;(2)按照每亩土地每年2000元的标准补偿卢**经济损失。芦苞镇政府于日作出三芦府行决(2013)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卢**所提出的全部请求均不予支持。卢**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书并责令芦苞镇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处理,案件诉讼费由芦苞镇政府承担。另查明,**合作社于日召开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芦苞镇**村委会**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该章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结婚迁入的人员,半年内迁入的不用交钱(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超出半年时间迁入的每人要交10万元购股金。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和第(六)项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本案中,芦苞镇政府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具有对卢**所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其执法主体适格。本案中,卢**能否享受**合作社成员同等待遇、获得股份分红和征地款分配等,基于卢**是否具有该合作社成员资格。**合作社是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有权依法制定本组织的章程,并在章程中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合作社的《章程》于日经户代表大会通过,制定《章程》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三委发(2005)20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股权固化后,下列人员在调整期可以享受配股,享受股份分红:……(2)结婚嫁入的,户口半年内迁入本村后,在股份调整时可以配给股权。《章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内容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也未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卢**婚后半年内未将户口迁入**村**,日非转农迁入**村**时亦未用现金购买股权。因此,芦苞镇政府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意见》和《章程》的规定,对卢**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芦苞镇政府作出的三芦府行决(2013)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案受理费50元由卢**负担。上诉人卢**上诉称:一、上诉人与冼*明于日登记结婚后,要求将户口迁入**村**随夫生活,但当时村委会认为上诉人是城镇户口,要求按照《**村关于户口迁移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缴纳10万元才准许上诉人的户口迁入。根据《婚姻法》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上诉人属于合法迁入,**村以上述《办法》阻碍上诉人户口迁入是违法的。上诉人在2010年户口迁入**村后,已成为了**村的村民,自然也成为**合作社的成员,但该合作社违法剥夺了上诉人应享受的集体成员的同等福利待遇,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村的村民自治规约《章程》及《**村关于户口迁移实施办法》中关于结婚后半年内户口不迁入本村就不能享受分红,否则要罚款10万元才能迁入的规定,是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相抵触。而且,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而非国家机关,其无权设定处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上诉人获得**村村民同等集体福利待遇并补偿上诉人自入户以来被非法剥夺的集体福利待遇。被上诉人南海人社局在二审中无提交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合作社在二审中无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芦苞镇政府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法定职责。对于上诉人卢**提出的保护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的请求,芦苞镇政府依法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卢**要获得**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应以具有该合作社成员资格为前提。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卢**的户口迁入**合作社所在地,其成员资格应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根据芦苞镇政府提交的**合作社《章程》及《**村委会**村承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签名表》,**村在日召开了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名通过了**合作社的《章程》,该《章程》第十六条第(三)项对婚迁人员的成员资格作出相应规定“结婚迁入的人员,半年内迁入的不用交钱(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超出半年时间迁入的每人要交10万元购股金。”根据芦苞镇政府提交卢**与冼*明的《结婚证》、卢**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可确认,卢**于日与户籍位于**合作社所在地的冼*明结婚,后于日将户口迁入**合作社所在地。依据上述《章程》的规定,卢**从结婚登记至户口迁入已超过半年时间,要获得**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应缴纳购股金,但卢**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缴纳相应的购股金。因此,卢**不具有**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继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芦苞镇政府依据上述事实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卢**认为《章程》违反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经审查,《章程》未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卢**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卢**还认为《章程》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10万元的购股金是对婚后未及时入户人员的罚款。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合作社有权制定本组织的章程,并在章程中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作出规定。上述条款中的“10万元购股金”并非罚款,而是**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其自治的权利,规定因结婚而迁入的人员要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具备的条件。卢**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驳回卢**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刚代理审判员  潘华容代理审判员  甄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艳玲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迁户口需要本人去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