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5年了还能赔偿吗?

医疗事故死亡赔付多少钱?_百度知道
医疗事故死亡赔付多少钱?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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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个统一的标准。通行的做法是双方根据自己的诉求,进行谈判,这个在20——40万之间了解事情。不知你说的公了是通过什么部门?会不会既赔了钱,又造成更大的影响呢?也有医院为了尽量缩小影响,把赔偿金出得很高的。还有就是相关利益体之间不要为了这个金钱,事后反而反悔的,你们也要消弭掉!
因为我们是私营的诊所,高额的赔付可能赔不起,因为对方开口太多,我们心里没底,想咨询问问大概的赔偿金
20——40万吧!
来自团队:
其他2条回答
1,各个地区收入和消费不尽一样,包括医药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就大头参照南京标准给你参考(约89万元左右):死亡赔偿金:726440 被扶养人生活费:23493/年*7=164451南京医疗纠纷律师
叶春红律师
可能要陪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要的数字我不清楚因为我在网上见过具体我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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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4年9月,杨志敏在河南省固始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实施剖腹产手术,产下一男婴。由于麻醉过度,她成了植物人。五个多月以来一直靠流食维持生命,如今杨志敏身体瘦成皮包骨,皮肤大面积溃烂,威胁生命。法院受理后要求患者提供专业医疗鉴定,固始县没有专业鉴定机构,只能从县各大医院抽调具有资质的医生成立医学鉴定小组,因此患者获取医学鉴定难度较大,而法院也至今没有进入庭审阶段。经协调医院只愿赔偿5万了事,请问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维权?恳请大家关注。非常感谢!
(1)关于法院审判的推迟产妇家人9月份出事后不久即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厅直到两个月后即11月才受理此案件。立案后民事庭提出要产妇家人自行联系专业医疗鉴定机构提供医疗鉴定证明,产妇家人联系到上海一家机构,但对方借口案件太小没有来做鉴定。法院建议产妇家人三个月后到信阳市的医院找医生组成专家组为产妇做医疗鉴定,现在三个月期限已到,医疗鉴定小组没有成立鉴定做不了,法院又让产妇家人等到年后。而产妇自9月份出事以来,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在妇幼保健院一拖再拖,产妇变成植物人后,皮肤出现大面积溃烂,腹部长满黑斑,四肢萎缩,瘦成皮包骨,妇幼保健院停药以后,由产妇家人通过鼻孔输入米糊和奶粉为其延续生命,恐怕身体条件不能再支撑下去,随时都有失去生命的危险。(2)关于固始县妇幼保健院固始县妇幼保健院建于1952年,是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直属医疗机构,集妇幼保健和医疗为一体的非营利性公益医院。医院凭借产妇准生证可以向国家得到医疗报销,因此其为产妇接生医药费和手续费等全免。产妇分娩当日,固始县妇幼保健院派救护车将产妇从农村家中拉到医院进行剖腹产。(3)关于固始县妇幼保健院此前多起医疗事故固始县妇幼保健院给患者进行麻醉导致的医疗事故已发生多起,在即有一位名叫杨桂珍的产妇因剖腹产实施全麻而导致植物人的医疗事故,详情请见链接《杨桂珍诉固始县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固始县妇幼保健院与被上诉人邓祥忠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除官方审判文书外,固始人民在论坛和贴吧的爆料贴也较多,因其真实性有待审核,所以在这里不一一列出。杨志敏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出事后到现在其家人一直为其奔波,但事情却一拖再拖,现在杨志敏的身体状况非常恶劣,其家人希望能够借助媒体的力量,争取到更多好心人的帮助,谢谢大家。5年后体检发现节育环在膀胱里&医院先垫付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著名医疗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医疗损害责任-医疗调解-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鉴定-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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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4" face='黑体' color='#年后体检发现节育环在膀胱里&医院先垫付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作者:张健 张志科 王欢 林涛&&&&转贴自:&&&&点击数:996&&&&更新时间:&&&&文章录入:
  并表示如果确是医院的责任将负全责,相关医生对此事拒绝回应  信息时报讯 (见习记者 王欢 记者 林涛) 5年前做的上节育环手术,一个月后竟“意外”地怀孕了,5年后体检发现节育环在膀胱里,这是怎么回事?期间又做人流、剖腹产手术,还是上环的那位医生主治,又为何一直没发现这个放错的节育环呢?本报昨日报道的《天啊!节育环错放膀胱5年!》(3月27日A5版)一事有了新进展,涉事的增城永和医院回复:“在患方出院后,医院将尽快向相关医疗鉴定部门递交资料申请鉴定,如是医院的责任,医院方面将负全责。”  医院及卫生局回应:先垫付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了增城市卫生局医政科主任杨先生,对于此事杨先生表示:“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是解除病人的痛苦。其次再分清责任,患者在出院后有两个途径可以来解决此事。一是由患者向我们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卫生局主持协调此事,如果患者和医院双方都同意协调,事情就解决了。二是患者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自己向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申请也可以委托我们卫生局帮助他们申请,在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下来后,再按照结果处理此事。”  昨日下午,在增城市永和医院,副院长谭女士及医务科主任黄木祥出面对此事做出了回应。谭女士表示:“目前先等患者出院,出院后,我们将向相关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递交材料,进行鉴定,费用由我们医院先垫付,等结果出来后,如果确是我们医院及相关医生的责任,那我们将负全责,并且按照规定对相关医生进行处理。”  相关医生对此事拒回应  对于患者提出的第一个疑问,“是不是医生当年做手术的时候,将节育环放错位置了?”黄木祥表示:“这个我现在不能说有,也不能说没有,要等鉴定结果出来。”而谭女士则表示:“如果做上环手术时,医生将环穿过子宫,放到膀胱里了,那么手术时会有漏尿的情况,可据给患者做手术的陈医生回忆,当时没有这种情况。”对于患者提出的第二个疑问,“为什么在之后做人流以及剖腹产两次手术,这同一个医生都没有发现这个在膀胱里很明显的节育环呢?”谭女士表示:“我们医院有存档当年这两次手术的B超图,但上面显示在子宫和膀胱内都没有节育环。”  而涉事的陈医生,昨日下午一直在妇产科门诊坐诊,年约40岁,据谭女士介绍,是一位老资历的医生。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陈医生表示:“任何问题由我的单位来回答,我不会给予任何答复。”  律师建议:患者直接起诉较容易解决  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灿方对此事件发表看法说:“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较长,而且只能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赔偿方面并没有法律效力。建议患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快一些,同时也相对更容易解决。”  针对这一事件,本报将继续关注。  增城市政府  成立调查小组  信息时报讯(记者 张健 通讯员 张志科)昨日,信息时报报道了增城市永和医院与患者婷婷(化名),因节育环错置而产生的医患纠纷。该报道见报后,增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增城市分管市领导立即召集相关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积极妥善处理事件,一是在为患者治疗先行垫付手术费的同时,专门派人赶赴南方医院探望了婷婷,婷婷对此也表示感谢。二是成立专门的调查处理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包括上级医疗技术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分清责任,尽快给患者一个答复。  作者:张健 张志科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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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5年了还能赔偿吗?
如果是五年前发现,那已经过了诉讼期了,如果是五年后发现,还在诉讼期内,可以主张赔偿。当然,这些只是理论上,具体结论可能会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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