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不服认定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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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 】导读:如果你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应当向有关当局提出,让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所谓有关证据,主要是指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包括痕迹鉴定、车速鉴定、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状况鉴定、酒精检测鉴定等。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中事实依据是指有关碰撞力学原理、汽车构造理论、交通心理学、法学、痕迹学等理论;法律依据是指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有关程序法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由主要是指为什么要认定当事人负交通事故责任和具体负哪一种交通事故责任,多大的交通事故责任。  如果你在公安机关出示有关证据,并且说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后,对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责任认定仍然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从诉讼法角度来看,也只是一份证据而已;二是根据《人民警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4条所规定的关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督察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有权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最直接的就是现在公安部门的便民措施之一: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复核。  合肥律师网提醒您: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公安机关针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其依据是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通过现场勘查、证据采集、走访调查、技术鉴定等最后形成的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关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当事人责任的鉴定结论。它不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仅属于证据的一种。因为它没有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和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就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不能就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直接起诉。
  从法学理论上来讲:《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性质的准确判断,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虽然不直接确定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为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提供了前提和依据,间接地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公安机关作出的,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为;责任认定的内容是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作用和法律责任所作的确认,它不仅是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的证明,更是在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确认,为将来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责任认定一经作出将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决定当事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和进行民事赔偿等。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一种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性质远远超越了一般的鉴定,已经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作了处分,是当事人在将来承担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依据。因此,它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而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就要接受司法监督。不受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将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便当公民的合法权利遭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请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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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不服怎么办?如何挽救?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复核。根据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于日起施行。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书不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三、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作为证据。根据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承担和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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