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在司法局的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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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多选题)
17:52&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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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 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C. 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D. 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以直接向甲县(被申请人佳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欲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可知,亿龙公司在仲裁程序启动后提出保证申请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不属于涉外仲裁案件,因此,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非中级人民法院。
【提示】本题中选项C设置存在瑕疵,如果亿龙公司是在仲裁程序启动前申请的证据保全,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而非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78.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
A.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 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 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 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中法院的做法违法。《民诉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其中,地域管辖恒定,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变动,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地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受到影响。选项A中,A区法院的做法违反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选项B中法院的做法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法院移送案件的前提是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在选项B中,乙市B区是该案件的侵权行为地,该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乙市B区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给乙市C区法院。
选项C中法院的做法违法。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的标准应依据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省高院无权对此进行规定。选项C中,丙省E市中院根据丙省高院的规定来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的做法违法。另外,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标的额为5,005万元但不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案件应属于中院管辖的范围。因此,丙省E市中院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的做法违法。
选项D中法院的做法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中,孙溪与赵山之间的诉讼属于违约之诉,与身份关系无关。因此,丁市H区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另外,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备的条件之一是&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据此可知,丁市H区法院应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79. 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 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 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 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 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可知,该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已由司法解释预先确定了,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
选项B说法错误。《民诉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选项C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相反的约定则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以合意选择的方式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选项D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据此可知,民事诉讼法对拘传的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另外,《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剥夺。
80. 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B. 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C.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D.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需要等再审法院作出相应处理或不予处理后,才能申请检察建议,而不能在申请再审的同时就申请检察建议。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据此可知,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不得再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选项C、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据此可知,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以向建华公司和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81.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 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 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 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人被解散、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将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参与诉讼,由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因此,被解散的法人或被依法撤销的法人,不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选项B正确。诉讼权利能力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照样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只不过其需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因此,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选项C正确。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例外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例如,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例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性质相悖的。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82.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B. 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C. 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
D. 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但少数裁定也涉及实体问题,例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就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
选项B正确。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选项C错误。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允许上诉。只有三种一审裁定允许上诉,即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选项D错误。执行力只是针对给付判决而言的,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力。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不必执行,也不可能执行。但有关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并非都是给付判决,因此,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并非都具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但个别裁定具有执行力,法院有权依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例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等。
83.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
B. 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C. 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
D. 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可知,二审只能因当事人的上诉启动,不能因检察院的抗诉而启动。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据此可知,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据此可知,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在第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可知,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84.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 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 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据此可知,本案一审的审理期限不一定是6个月。
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可采用涉外方式送达。本题中,李虹与琼斯自2012年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直至2014年2月,因此,琼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有住所的。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可知,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是30日。本题中,琼斯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其上诉期限与李虹一样,都是15天,而非30天。
选项D正确。《民诉意见》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85. 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 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 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D. 法院应恢复执行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因此,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的执行。本题中,甲是因受欺诈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甲的申请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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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解释解读
发布时间:
10:45:13 & 作者: 邹德龙 & 来源:
我要评论()
  作者:邹德龙,汉坤律师事务所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日起正式实施。《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解释》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其他受害人为维护己方利益提起的诉讼。此外,《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当事人进行和解与调解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应当进行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并且,《解释》限制了公益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权利,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撤诉。
理顺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及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在错误裁判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参与人。《解释》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以及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相应的采取包括改判、撤销原裁判文书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此外,《解释》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避免了当事人享有的救济程序的重复适用。
细化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及证人应当签订保证书,载明陈述为真实的保证以及愿为虚假陈述接受处罚等内容。并规定了当事人与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
  第二,《解释》规定,对于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擅自解冻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并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解释》规定,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审理时,发现原案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于原案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并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解释》对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包括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允许被执行人出境、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
  第五,设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维护法庭纪律
  针对近年来新出现的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如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以移动通信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行为,《解释》有针对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暂扣相关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此外,《解释》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民诉法》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增强了《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的实用性。
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首先,《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除法律有例外规定的情形,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进一步明晰了举证责任的承担。
  其次,《解释》规定了法官组织质证与认证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解释》规定了逾期举证的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四,完善专家证人制度。《解释》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此外,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第五,《解释》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第六,规定多元化的证据形式。《民诉法》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解释》进一步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
  首先,《解释》限制了二审以及再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明确规定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如果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此外,《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生效裁判文书。此类申请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尚未生效的、失去法律效力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不向当事人提供查阅。
提高诉讼效率
  1. 完善简易程序
  第一,《解释》规定了简易程序的简便送达方式,在保证效率的同时,为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解释》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第二,《解释》规定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灵活的举证期限,即举证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同意后确定,但不得超过15天。
  第三,《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使用简便的方式进行审前准备。并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开庭方式,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第四,《解释》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五,《解释》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下列情况中,能够对裁判文书进行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2.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解释》明确规定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纠纷类型,以及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纠纷,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不超过七日,答辩期间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3. 完善庭前准备制度
  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会议可以包括:(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4. 完善相关诉讼程序的期间
  细化规定有关期间和送达。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审理期限及其延长,当事人提出反诉、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期限以及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等作出细化规定,具体情况如下表。
  5. 完善送达制度
  与《92年民诉解释》不同,《解释》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并明确规定,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送达中,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此外,《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具体条件等等。并明确规定,在委托送达的情况下,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1. 《解释》对于保全制度的完善
  首先,《解释》规定了保全措施的担保收费标准,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请求保全数额相等的担保,而诉前行为保全以及诉讼中保全措施的担保数额由人民法院依照案件情况自由裁量确定。
  其次,《解释》对于在财产保全中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的保管、被保全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使用被保全财产、对于已经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于债务人的到期应得收益也可采取保全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三,《解释》规定,在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保全请求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次债务人不得对债务人进行清偿。该次债务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四,《解释》规定了保全措施在不同法院之间的衔接,包括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向实际受理案件的法院移送保全手续、在二审法院收到报送的上诉案件之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一审法院进行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再审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原审法院进行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第五,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 《解释》对于先予执行制度的完善
  《解释》对于先予执行进行完善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的内涵,即明确规定(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1. 立案登记制
  在《解释》公布前,全国各地已有多家法院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根据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立案部门只对起诉状是否符合规定、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该院管辖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
  本次《解释》正式确立了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 对撤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以及限制
  《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二审以及再审程序中,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撤诉。法院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同时,一审原告在二审和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在一审中,原告撤诉后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限制了当事人撤诉的权利。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3. 明确了重复起诉的内涵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对反诉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解释》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5. 对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解释》规定,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解释》明确,在再审过程中,(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92年民诉解释》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解释》沿用了这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实践中,举证通知书上也会载明,&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解释》出台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截止时间是否被延长至法庭辩论结束时,尚有待进一步考证。
  6. 明确管辖问题
  《解释》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解释》明确了合同履行地,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明确了上级法院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范围,(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完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应当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解释》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多个担保物权并存与同一财产时,后顺位担保物权人在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时,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的异议权、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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