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不休工资怎么算工资 是否有时效期

追讨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效为1年--《家庭科技》2013年10期
追讨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效为1年
【摘要】:正职工周某到单位工作5年多来从未休过带薪年休假,他能要求单位支付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吗?周某于1993年6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应聘到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日。因当面辞职被单位拒绝,日,周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该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然后于2月份到单位结算工资,同时提出要求支付在单位工作期间
【关键词】:
【分类号】:D920.5;D922.5【正文快照】:
职工周某到单位工作#/\薪年休假,他能要55年多来从未休过带1/\薪年休假,他能要求单位支付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吗?周某于1993年6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应聘到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日。因当面辞职被单位拒绝,日,周某通过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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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签订了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没有年休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的放假时间休息,能否拿到工资?_百度知道
签订了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没有年休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的放假时间休息,能否拿到工资?
我们能不能拿到放假期间的工资。现在我们想知道,我们员工并没有参与决策过程。但是假期是公司制定的,公司以没有年假为借口,扣掉了我们休假时期的工资,现在年过完了,与公司签订了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我们在宁波工作
我们也只能享受5天,我们想知道?我们有法律依据拿回我们那7天的工资吗,这7天的工资他们扣的有法律依据吗,那就意味着还要扣7天的工资,如果有年假的话,其中的三天给工资,说是我们没有假期,剩下的12天的钱都扣掉了,公司放了15天的假我再补充一下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根据《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中的规定,享有年休假为劳动者法定权利,不论你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如果你单位因为特殊原因没有给你放年休假,应当支付你3倍工资作为补偿。你单位这种所谓的规章制度是不合法的,所以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拿回你发假期间的工资是你应该做的,你可以到你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15日内就会由处理结果的。或者你还可以到你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调解,他们都会帮助你维权的。希望能帮到你~
补充作答:关于那7天的工资的问题,你这7天都是在放假,没有上班,即没有付出劳动,那么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为你支付工资。这所谓的工资,就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你既然这7天没有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没有必要...
如果要被扣工资,我们就不会选择休假了,因为扣的太多了,这个假期是公司决定的,没有征求我们意见,就强迫被扣工资了。那这样我们不是很亏?这个是不是应该作为公司给员工的福利?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你休息,那么只可以不支付你休息时的工资,也就是那7天的工资,但是不可以扣除你其它工作日的正常工资。你的情况可能是你单位多扣你的工资了,根据各省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这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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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的仲裁时效期间?
关于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提起的仲裁日益增多,那么关于这种劳动争议仲裁到底是适用“一般仲裁时效期间”还是“特殊仲裁时效期间”呢?
律师咨询:010-
所谓的“一般仲裁时效期间”就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特殊的仲裁时效期间”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该适用那种仲裁时效期间,笔者认为关键是年休假中所带的“薪”到底该作何解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这里的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如果属于的话,就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期间。如果不是,则只能适用一般仲裁时效期间。
关于“劳动报酬”的含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者脑力劳动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其应当以货币的形式体现。我国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工资总额。据此规定,带薪年休假不应属于劳动报酬之列,最多只能算一项员工福利。
当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此处虽然有货币的影子出现,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无法解决,那就是对价的问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脑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的对价,而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只能算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这就像“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等性质一样,都应当遵守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家之言。在现实仲裁中,各地仲裁委员会对未休带薪年假应当适用一般的仲裁时效期间还是特殊的仲裁时效期间各有不能的理解和适用。比如前一阵子,笔者去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那里的仲裁员就坚持认为未休带薪年休假应当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期间。而在上海的一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持相反的意见。对于这样一个有争议却涉及广泛的事件,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标准,做到依法裁决。(政法律师网 郑敏律师编写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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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补偿争议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咨询台:我在一家外企工作,平时单位工作特别忙,所以我基本上没有时间休年假。而公司的政策是:职工年假应该在当年年度内申请,逾期未申请将予以作废。我于2010年进入该企业,至今未休年假。今年9月份我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企业拒绝了。我咨询了律师,有的说只能要一年内未休假的补偿,有的答复可以要所有未休年假的补偿。请问,未休年假补偿是否受一年的时效限制?读者:荆勤荆勤读者:感谢你对本刊的支持信任。经查阅相关法规政策,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自日《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开始,年休假就成为我国所有劳动者的一种法定福利。但考虑到一些行业,例如劳动密集性行业的特殊性普遍安排年休假有困难的,《条例》也有规定,可以不予安排,但应给予相应的未休年假的工资性补偿。即不安排职工休年假的行为,在给予工资性补偿的情形下,不属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这里的补偿性质是“工资性补偿”,补偿标准是除了正常工作的日工资之外,再按照前12个月平均日工资收入的两倍进行额外补偿。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但是关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中断、在劳(本文共计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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