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同到期房东不退押金了不退犯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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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达股份董事长梁伟东犯行贿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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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6月24日讯 今日晚间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梁伟东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
  美达股份表示,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23%股权,系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在该公司取得公司控股权的过程中,其相关负责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梁伟东系天健集团董事、总经理。
  在公告中,美达股份表示,天健集团董事长梁广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现任董事梁少勋也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来源:中国网
编辑:陈娟娟
美达股份(000782)
高清图集赏析伪造公司印章转让公司股份、以公司做担保开具虚假借条
房产公司老板无力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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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转让公司股份、以公司做担保开具虚假借条
房产公司老板无力还债
犯下两宗罪被判刑5年
讯(记者&肖蓉&通讯员&邓画文)今年45岁的潘辉(化名)是江西宜春人,在茶陵县与他人合伙开发房产,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表面上他是春风得意的房产老板,实际上他为借来的数百万元无力偿还急得焦头烂额。为此,他伪造公司印章转让公司股份、以公司做担保开具虚假借条。近日,他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2009年至2010年7月期间,潘辉以个人名义先后从梁某处借款,本息共计200多万元,梁多次催债未果。2010年10月,梁得知潘在搞房产开发,再次上门讨要债款。
潘辉表示,钱已全部投入到房地产项目了,无钱可还,但自己持有公司50%的股份,可以拿其中20%的股份给梁某抵债。梁某为追回债款,同意了。潘以公司的名义与梁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和承诺书,将这笔个人债务转为梁在他所在公司的投资。
然而,公司的行政印章由合伙人黄某管理。潘辉担心将自己的个人欠款转到公司账上,黄某不会同意盖章,于是他在一家店里刻了一个假章,在与梁签订的投资协议及承诺书上盖了章。2011年,梁某发现印章系伪造,报了案。
另外,潘辉还以公司名义与朋友魏某签订300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并写明以房产项目作担保,在协议及借条上加盖了房产公司的印章。这笔借款,实际借款和利息共计64万元,共虚增了金额236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查封、扣押了房产公司相关土地证和银行账户。日,潘辉被刑事拘留。
日,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潘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潘辉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株洲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潘辉上诉提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过重&的理由,经审查,潘辉利用担任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签订虚假协议意图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职务侵占罪中,潘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可以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原审法院对潘辉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适当。中国第一军事门户网站 | &>&&>&
南纺股份疯狂造假不退市证监会保护投资者说法遭质疑
央广网财经北京5月25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连续五年财务造假,如此对市场、对投资者不负责任,公司竟然还保持在A股上市,听起来是不是很讽刺?
南纺股份2006
央广网财经北京5月25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连续五年财务造假,如此对市场、对投资者不负责任,公司竟然还保持在A股上市,听起来是不是很讽刺?来 自 西 陆 军 事
南纺股份2006年到2010年虚构了3.4亿利润,以此保全了自己的上市资格。而证监会只是对公司做出了警告同时罚款50万元的处罚。加上公司多名高管收到的罚单,总共不过153万元。
尽管证监会做出了5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但罚单一出,还是引起了舆论普遍质疑:违规成本太低,公司应该被强制退市。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最新回应,目前南纺股份还不具备退市条件,根据上交所现行退市规则,南纺股份尽管被追溯出连续五年财务造假,虚报利润,但之后两年又连续盈利,考虑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暂不退市。
邓舸:追溯重塑导致的连续亏损,通常是偶发的,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公司公告之前,并不知道公司退市的风险,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
根据南纺股份2012年披露的公告,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实际上从2006年到2011年连续六年亏损。随后,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对南纺股份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邓舸表示,证监会已经充分关注到市场对于南纺股份追溯调整后连续亏损是否应该直接退市的讨论,不过公司年报显示2012年、2013年又实现盈利,没有出现《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南纺股份最终会不会退市,目前并没有定论。但目前的情况下,被欺骗的投资者利益已经受损。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已经接到了20多个投资者的法律求援,他认为,南纺股份必须赔偿受损投资者。
宋一欣: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我希望南纺股份不要退市,南纺股份应该建立一个基金,对由于造假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作出赔偿。另外,有的人因为追溯时效的关系,没有被处罚,这样的人应该离开南纺股份的高管层。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层出不穷,成为我国股市的一大顽疾。而根据现行《证券法》,对于这类证券违法的最高处罚就是60万元。
比如A股首家绿化行业上市公司绿大地,2007年底挂牌,业绩频繁变脸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果发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7000多万元,虚增2004年到2007年业务收入将近3亿元。2013年,证监会对绿大地处以警告并顶格罚款60万元,加上相关负责人的罚款,总计也才370万元。
不过,绿大地最终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起诉,时任董事长也锒铛入狱。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桂浩明认为,违规公司直接退市确实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应该加大力度处罚造假者,要强制退市就要尽快修订《证券法》。
桂浩明:首先要修改法律,不改法不行,强制退市对被欺骗的股东有怎样的赔偿机制?比如强制退市,购买股票的资金要全部退回,如果公司运营几年,这个钱都没有了,你再让它退市,受损失的还是股东。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田洪涛律师表示,现行的处罚规定已经滞后了。
田洪涛:目前不只是在证券行业,在其他领域比如质量监管方面,也存在这种情况,出现一定违法行为给投资者、消费者造成损失,但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无法对违法者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不足以制止它以后再发生这样的情况。
比起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保荐机构的罚款额度似乎要大得多。以万福生科案为例,公司为了上市,在2008年到2010年虚增营业利润超过1亿元,最终只被罚款30万元,在任20名高管受到处罚,董事长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除了遭到证监会警告,还被没收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中的业务收入,同时处以2倍罚款,共计7665万元。这也是自2004年保荐制度出台以来,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开出的最重罚单。
相比较为成熟的美国等市场,我国现有《证券法》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明显比较轻。《塞班斯法案》被认为是非常严厉的上市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法案,它最关键的404条款有哪些规定?如果按照《塞班斯法案》,五年造假、六年亏损,南纺股份会被如何处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张一飞:这个404条款,包括《塞班斯证券法》其实是在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和1934《证券交易法》基础上的加强版,可以说是2.0版本,它的核心是加强了对于证券欺诈者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比如说,如果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最多判五年,根据《塞班斯法案》可以判到25年。关于行政处罚,我国的规定,最高处罚募集资金的1%到5%,《塞班斯法案》明确规定,如果是个人,最高处罚可以是将近500万美元,如果是公司可以是2500万美元,处罚更加严重。关于民事责任,我国证监会的规定虽然提到了控股股东需要回购股民的股份,但是这个规定是最近出台的,对南纺股份适不适用目前还存在疑问。而且,对于民事责任,证监会规定是以处罚为前提,而美国没有这个限制。所以无论是从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来看,《塞班斯法案》对于证券欺诈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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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利8年,固定资产上亿,营业额每年也上亿,现在大股东个人要私下里分别要求所有董事及小股东转让全部股份给他,而且,没有明说,给出的是当时9年前入股时候的钱数(比如说当时一个董事入股10万,现在要以10万买回股份)这几年根本没有分红过,而且董事会也基本没有开过,公司就大股东一个人说了算,现在转让协议已在不知清的情况下签了,而且没有任何盈利后的增值的补偿,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是否能够拿得回来股份,上述签署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董事长私下里和董事及小股东沟通,要把其他股东们的股份转到他的名下这样合法吗?如果已经签了转让文件但是不知清并且大股东已原始股钱数退还给股东们,这样做合法吗?如果想要回股份该怎么做?而且公司长达8年没有任何分红过,公司也从一个小企业做成了大企业。
我和三个朋友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我占50%股份兼总经理和法人代表,他们三人占50%,且都不在公司上斑,有一人做执行董事,总账会计由另一人老婆做,请问我的权益会受到哪些损害?能给点建议吗?谢谢
二人有限公司小股东股份(占10%)被大股东(占90%)以假冒签名的《股东会决议》非法窃取,并伪造了《公司章程》、变更了工商登记,将公司变成其一人有限公司。请问该大股东的行为是构成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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