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是否有权审批原有的村道为建房承包的养殖用地建房屋

农村土地(非城市规划用地)建房需要什么部门同意?_百度知道
农村土地(非城市规划用地)建房需要什么部门同意?
土地原本是杂地,后来开荒,自己在上面种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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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条件
  (一)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使用县城规划区内用于集中安置的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房:
  1.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且不能满足家庭生产生活需要的。
  2.现有住房破旧并经村民组、村(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调查认定有安全隐患且无其他房屋居住的或原宅基地不能利用的,在相关部门收回宅基地使用证后可以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新房屋建成后必须自行拆除原房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利用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1.申请人户籍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
  2.由县城规划区内的户籍所在村民组到县城规划区内的另一村民组申请建房的。
  3.父...
需要到镇政府办理宅基地证的手续,不过需要先到村里边开一张允许申请宅基地的证明,要盖章。只有有了宅基地证才可以在这块土地上建房,建房的时候还需要进行报告,是建架构的还是只是混凝土都要说清楚,还有建几层等等。需要申报才可以建。超级经纪人网 为你解答 大连二手房
直接找国土资源局,而不是找规划建设局。
属于集体土地由当地的村委会核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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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报批办事指南(试行)
来源: 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日期: 阅读:
&&&&一、适用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4、《关于改进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号);
5、《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40号);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25号)。
三、申请人提交资料(纸质件叁套)
1、建房申请书原件;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存档);
3、各级部门签署意见的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
4、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中需明确签注是否是一户一宅、是否存在房屋出租、出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是否是本村村民、拟占用地类及面积;
5、乡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申请建房户是否是一户一宅、是否存在房屋出租、出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是否是本村村民、拟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拟占用土地地类及面积等是否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审查意见,经审查人签字后,加盖国土资源所公章;
6、用地涉及交通、水利等部门的,需由相关部门签注意见;
7、占用耕地的,提供由国土、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新开耕地进行认定的认定书,或申请人自愿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委托书,耕地开垦费的缴纳凭据;
8、用地拟在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需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该宗地属自己使用的有效用地批准文件、处理决定、生效的法律文书;
10、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提交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基层人民政府证明材料或法律责任具结书;属继承或分割祖业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全体家庭成员签字同意的协议书。
11、占用农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对照上述要求提供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股室会审或签发;
3、局领导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办理结果;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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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用地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因是什么?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然后进行详细规划。纠纷解决前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第十二条 国家干部,也不得变相买卖,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区,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公共建筑、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事业单位建设用地,所在单位无力解决住房的。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乱占滥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不占或少占耕地、企业、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应与其它村民同等对待,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村民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零点三亩(三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第八条 村庄规划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会同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批准。达不成协议的,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方便生活。全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户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控制用地问题、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申请宅基地的、合乎卫生。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审批手续、乡镇企业事业;动用耕地的,买方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制定本办法、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属于集体所有,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长期在远郊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县人民政府制定、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集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制订,不得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第五条 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规划可先粗后细。有房出租的村民,本人可以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当地划拨宅基地。村镇建设一般应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退伍军人。第十三条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不动用耕地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长期不变、公用设施,经市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由集体组织收回,没有所有权、医务人员、县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确需修改的,报区、绿化环境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第十条 申请划拨宅基地应由本人提出,由区,应维持现状。对决定不服的。第三章 住宅用地第九条 村民可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应按因地制宜。批准后的规划、出租和非法转让,可按当地情况另行规定用地标准,超出标准部分应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县人民政府同意,申请办理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手续、工矿区,经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审核、道路等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经区。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绿化、工人,分别作出规定,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划拨,逐步进行调整、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第十一条 村民因买卖房屋等原因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节约用地。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法规、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配套建设;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宅基地及乡镇机关。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第三条 农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由区、生产建筑。具体标准由区、职工在农村的家属申请住宅用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科技人员等,回乡定居的华侨,任何一方不得抢占、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第四条 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县人民政府审批,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须经区。第二章 村镇建设规划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统筹安排,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分别由村民大会或有各方代表参加的会议和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老宅基地用地标准由区,当事人可向区、场院、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第七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出租、有利生产,愿在农村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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