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申请村民同等待遇的报告陪嫁单开头怎么写写

东方:享同等分配权 12名外嫁女拿到征地补偿
  日前,海南东方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大田镇某村12宗“外嫁女”系列案件,依法从被执行人某村委会的银行账户上划拨存款58700元,切实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2011年,某村委会的土地因用于建设“大田镇风情小镇”被征收,获得到4300多万元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日,在某村公布的分配方案和享受人员名单中规定,邢某菊等外嫁女、打工女只能分得其他村民土地补偿款50%份额即2500元,其子女只能分得其他村民土地补偿款40%的份额即2000元。邢某菊等外嫁女认为村委会的分配方案存在差别待遇,剥夺了她们应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村委会按照其他村民的标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东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邢某菊等12名外嫁女虽已外嫁,但户籍仍在某村,该村的土地是她们基本生活保障,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其他村民享同等分配权,判令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邢某菊等12名外嫁女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57500元。判决生效后,某村委会拒绝履行判决义务。邢某菊等“外嫁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月6日,东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58700元。9月11日,12名外嫁女如数拿回了土地征地补偿款。(记者吴平通讯员李婕)
  (国际旅游岛商报 吴平李婕)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市中院、市妇联领导到区法院调研涉出嫁女行政案件审判工作 潘声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区法院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潘声摄  区法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本报记者 袁 辉 通讯员 潘 声  近年来,区法院在区委的领导、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大力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我区依法行政和创建广州市法治政府示范区的工作,为番禺的新型城市化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2010年-2013年6月,区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256件,结案1243件,结案率99%。重点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房屋登记、公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村民福利待遇等涉民生类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当合法的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审结涉商标侵权的广州专尚音响器材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维护市场的竞争有序;妥善处理陈某威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增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审结广州大学学位授予纠纷案等新型疑难案件,不断推进法治番禺建设。多次邀请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区法院旁听行政案件庭审,主动接受监督,耐心倾听意见,促使行政审判工作不断上新水平。  创新出嫁女权益纠纷处理机制  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出嫁女权益纠纷行政案件的诉求进行分类,针对不同情况完善纠纷处理机制。已经确认具有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享有村民同等福利待遇的出嫁女及其子女,村在新一轮村民福利待遇分配中仍没有分配村民福利待遇的,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区法院推行上述外嫁女维权程序后,辖区内的693名出嫁女及其子女通过新机制迅速拿到了执行款项合计1096万元。新机制创新了妇女维权模式、创新了社会基层管理、创新了司法资源节约机制,得到区领导的充分肯定,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周军批示:“在依法维护外嫁女权益基础上,又简化机制、创新模式,把好事办得更实、更快。感谢区法院主动作为!”此外,区政协、区妇联等部门也对区法院的司法创新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日《南方日报》为此发表了长篇的通讯报导,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助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区法院一方面坚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切实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促使行政机关吸取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积极推行“六个强化”措施,即强化立案审查、沟通协调、案例说法、司法建议、集中指引、民意反馈等六项机制,通过司法建议、发布司法审查报告、组织旁听庭审、案例点评会、协调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得到了行政机关的认同。2012年,区法院共为行政机关提供指导100多批次,有力助力法治政府示范区建设。通过促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沟通,2012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同比大幅下降30.82%;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又比2012年同期下降21.09%。  加大行政协调和解力度  在行政审判中向三个方向充分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纠纷。一是向庭前延伸,联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提前介入矛盾尖锐、政策性强或是当事人较多的行政纠纷,注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对行政机关的和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充分整合有利资源,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二是向庭外延伸,分析纠纷特点多措并举促和解。我院根据行政纠纷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促成不同形式的和解,切实提高协调和解的效率。三是向庭后延伸,大力巩固行政和解的成果。定期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多发的镇街举办法制讲座,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观念。对有执行内容的案件,督促协议及时履行,确保案件遗留问题彻底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2010年-2013年6月,区法院通过行政协调和解方式共化解行政纠纷669件。  严格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010年-2013年6月,区法院共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315件,有力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严格把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关,对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支持行政执法行为;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不予执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区法院依法审查并执行我区首宗对无证经营兽药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力支持了我区对畜牧兽医药品市场的监管。该案被列为2012年番禺区政府案例点评案件,为各镇街、各职能部门提供指导与参考。来源番禺日报)
13-06-27·
13-06-27·
13-06-27·
13-06-27·
13-06-27·
13-06-27·A2版:社会·社区
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外嫁女是否享受村民待遇?
日 来源: 作者:辛文
  外嫁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这在番禺许多村的村规民约中有明确规定。番禺某村外嫁女李小姐却认为外嫁女应该享受村民待遇,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小姐将镇政府和村委会告上法院。一审判决李小姐败诉,但她坚持上诉,二审终获胜诉。  李小姐:  村委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李小姐世世代代居住在番禺
某村。2003年11月,李小姐与何先生结婚,婚后李小姐没有居住在村里,但户口仍然在村里。2005年,村委会根据该村户口迁移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即“本村‘社员’(女)与外村属农业户的人(男)结婚,结婚期满一年,本村‘社员’女方的户口要迁出本村,所享受的‘社员’待遇也随之终止。”拒绝给予李小姐村民待遇。  “为什么婚后不在本村居住的男性可以享受村民待遇,女性却不能?”李小姐认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而且“为什么我的户口要迁出?我有权选择户口的落户地。”  李小姐觉得村委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镇政府提交了申请书,要求镇政府裁决其享有村民待遇。镇政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二条“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享受当地其他村民同等权利”的规定,认为李小姐的户口虽然在原村,但没在村里居住,所以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无奈之下,李小姐将镇政府和村委会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二条没有对户口在原村但居住不在原村的妇女是否享有村民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可由当地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行决定。该村户口迁移管理制度既然有相关规定,应依此办理,李小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支持李小姐的请求  “我们村的户口迁移管理制度不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不能作为村民自治的合法依据,应视为无效规定。”李小姐不服一审判决,坚持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组织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的自治,必须以能够体现大多数村民意愿的、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镇政府和村委会均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村户口迁移管理制度是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不能作为村民自治的合法依据。因此,法院支持李小姐的请求。&&&& (辛文)更多法律知识
农村外嫁女的以及城郊村组耕地被征后补偿款的发放、安置问题一直成为近期农村热点问题,如何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村民集体成员利益同外嫁女之间的权益平衡分配,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加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给解决类似问题带来难度,深受相关人员的普遍关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处理好农村外嫁女同村民集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关键。农村被征后涉及到村民的案件各地判法迥然,我担任了一起由外嫁多年的妇女又回村主张分取款案件村委会一方的人,参与了一审和法庭审理,并通过对全案的了解,依据法律规定,做了客观代理意见,此意见的形成发生在最高院相关以前,但是意见的主要观点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意见不谋而合,该案一方提出撤诉并经法院准许。  一、案涉村民“成员资格”的确认以及户口能否成为取得村民待遇的唯一条件问题,同时还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是以户为单位还是以村民个人为相对方的辩析问题:  原告外嫁并移居他乡多年,其娘家所在的村委会耕地被征,原告认为方的耕地被征自己应当同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征地补偿款,原告方以自己的户口没有迁出为由要求分配并安置。村民委员会则认为原告出嫁多年,同村委会之间脱离了生存生活关系,不应当参与分配也不能予以安置,户口并非取得征地被偿款的唯一条件,针对户口问题而言,根据户口管理相关规定,户籍只体现人口流动管理法律关系,不能兼顾其他诸如财产权益的方面的内容。外嫁女继续享受原户口所在地村集体经济保护应该具备何种条件,这是本案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不把这个问题处理好,就缺乏法律基础和客观基础。    这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原告虽然在诉讼理由及请求中提出的主张是要求分给土地,但本质上在于通过要地达到索要或以要地的方式达到要款的目的。
当地人民政府决定从被告处征地若干亩,向失地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并进行了安置,原告采取的方式是不直接要款而是通过主张分地尽而要求分款,不管原告采取的诉讼请求形式如何,从法律上看,原告的要求难以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庭编著的立案疑难问题解答明确:村民以要求分地的方式达到取得征地补偿的主张法院不予受理)。此类案件首先涉及到村民“成员资格”的确认标准及户口是否成为取得村民待遇的唯一条件问题,同时关系着农村土地被征后分配方体是以户为单位还是以村民个人为相对方的问题。
原告自一九八一年外嫁后,两轮土地发包均未在被告处取得承包经营资格,不能成为被告方征地后应予安置的人员。征地后应予安置的人口数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原告不在被安置范围。按照原告诉求主张,被告在九七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给应得土地,经原告多年索要也无结果,这样的理由其实缺乏事实根据。原告自从一九八一年出嫁定居外地至今,没有在村内居住,自八一年后原告就没有承包土地,虽然原告没有将户口迁出,但实际上在早年就形成了人户分离、移居外地、不是被告常住户的事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不属于被告所在内的成员,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在九七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不具备分地资格,根据当时的政策,确定承包土地的条件是,除了有农村户口以外,须在本村内有固定住所是常住成员,同村委会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原告自外嫁后就迁居外地,不是常住户。按政策规定,原告应当在嫁入地村农村分得土地,由嫁入地优先安排。《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在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土地进行调整,必须经过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多年后再调地给原告势必造成全村的不稳定因素。国务院新近政策规定,对于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返乡要求承包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原告的情况是外嫁多年,由于原告自己的原因,没有按户籍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外迁登记,造成不能分地,原告多年来从没有提出过此项主张,根据村内民主议定程序,不在村内居住没有常住事实的原告不能得地。《》规定,妇女,嫁入方所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若嫁入的男方是农村户口并与男方共同生活在男方居住地的,应当在男方所在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嫁入方所在地的经济组织要优先解决土地承包问题。从法定程序上分析,根据最高院立案工作会议纪要,本案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集体表决,如对表决不服可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行政方式裁决解决,法院对于立案处理不具备条件。    二、农村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取得权受保护的基本条件应当包括结婚后户口仍留在村内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里的“村民成员”不是指严格意义上的作为农村人口的居民,而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应尽义务的成员,同被告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承包经营耕地的法律关系,现在原告只就“户口没有迁出”一个条件尚不能取得分配补偿款权利的。  关于户口政策规定,嫁给同为农民的外嫁女是能够到丈夫家落户的,但是部分妇女由于种种原因,在婚后没有迁出户口,继续留在娘家,鉴于其户口不迁出的主观能动性,原则上应当允许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对其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作出限制。《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丙、迁出(包括婚出):全户或者个人变动常住所的时候,应由户主或者本人在迁出以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原乡、镇地区以内变动常住所的,报告乡、镇人民委员会,只作住所变更的登记,不办迁出手续;迁出原乡、镇地区但不出县境的,应当向乡、镇人民委员会领取迁移证,并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登入迁出登记册;迁出县境的,应当向乡、镇人民委员会或者由乡、镇人民委员会介绍到上一级户口主管机关领取迁移证,并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登入迁出登记册。外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迁出手续。必须经区公所或者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丁、迁入(包括婚入):全户或者个人迁到新住地的时候,应由户主或者本人在到达后五天内报告当地乡、镇以下行政组织的负责人,并且交出迁移证或者缴验其他证件。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根据行政组织负责人的报告并审查证件后,登入迁入登记册。由于、、合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雇工、解雇等原因引起的户口变动,都应由户主或者本人报告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或者报告当地乡、镇以下行政组织的负责人转报乡、镇人民委员会按迁出迁入的规定,办理登记或者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对照规定可以得知外嫁又不迁户口存在过错。  三、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种户籍关系,诸如空挂户,寄挂户,“自理口粮户”的事实,不同户口的人员履行着不同的义务,享受不同的权利,农村中的空挂户就是不履行村民义务也不享受村民权利的一种户籍形式,实践中有一种现象是,在农村有的妇女出嫁的时候农村还不富裕,土地上的负担很重,她们就不愿意接受土地分配,从而也就无须履行土地上的义务,后来村里富了或者是因征用土地而有利可图了,又回来要求分得土地享受村民待遇,对此,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不予接受。象原告的此类问题非常复杂,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同时还涉及到村内集体组织成员分配总量的变化,涉及到传统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是一类问题而不只是一个问题,对于总量不变而分配人员增加时会影响到全村利益的重新分配,关注此案的处理结果一定意义上会不同程度地引发社会问题,如保障了原告的征地款分配权,势必造成其他村民回调款,征地款分配比例上会导致新的不平等,所以,一定要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妥善处理。  四、由于原告自己的原因导致户籍管理机关没有严格依照户籍管理规定做出迁出、变更登记,原告就属于应当迁转注销的户口身份,按户籍管理规定已经外嫁的女性村民应当迁转注销户籍。法庭也有权严格审查原告的村民身份,确实在法律上不符合户籍管理法规政策的,不应当享有村民待遇,或者,这些人员是否享有村民待遇,按照村民自治规定,同时要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民主议定,在被告村内象原告同样情况的外嫁女还有很多,由于外嫁后村集体根据村规民约动员其迁转户口,大多都按户籍管理规定迁出,如果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当然会引发同原告一样条件的人回头提出不合理要求,结果形成遵章守纪按户籍管理规定迁转户口的人员反而得不到好处,相反使得规避户籍管理规定不迁户口的人员享受好处,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原告的行为正是利用户籍管理制度和政策空子提出不当主张。为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应当综合平衡村集体成员整体利益,对此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导思想表现为经全体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就征地款分配问题形成的分配方案,这完全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定该方案的合法性。  五、此类案件的出现有其深刻、复杂的社会现实背景,是城郊农村特殊的历史现象,从表面上看,涉及外嫁妇女同村内其他村民的争待遇问题,如果将其简单地归结男女不平等的说法则有失偏颇,这其实是现有的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政策和有关农村基本经济体制约束下,农村集体成员为实现共同利益的必然选择,是现有制度下农村大多数村民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合理选择。土地资源的集体是通过对土地的分配来扩大财富,农村村民对分配的竞争是属于要求分享权力的政治竞争,不同于村民个体通过自己劳动进行市场性竞争,它反映的正义观念是分配的正义,而不是交换的正义,在这种观念的促使下,村民个体的能力、投入、技术、时间等差异较大的因素在财产获得方面不占主导地位,是否享有权利只以“成员身份”为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同的行政村之间经济收益有一定差别,村民因结婚、离婚、生育、收养等行为或事实导致村民身份上的变化必然带来经济利益上的变化,出于对利益的天然追求,村民更会注意这些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于涉及村民集体利益的事务有权集体表决,村民表决结果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六、对类似的案件正确处理的意见:  由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在八年前早已完成,被告本经济组织内没有任何机动地,已经全部分配到村民身上,原告要地的主张很难得到兑现,如果抽地必然造成全村的不稳定因素,从村民各户再回抽补偿款给外嫁女,又会导致新的不平等,或许会引发集体矛盾;在法律上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在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土地进行调整,必须经过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此一来也会造成矛盾,本案如能够妥善处理,应当由原告先行申请公安机关行政确认其户口多年未迁出的行为是否符合户籍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此确定原告是否在法律上享有村民资格。原告外嫁并移居他乡十多年不迁转户口,毕竟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自治的权利,应由村民集体表决对原告同等条件人员是否实质意义上的“成员资格”和“村民待遇”。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执行政策,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农村外嫁妇女如何对待,但是,其他诸如新疆、宁夏、浙江等地都规定了农村妇女结婚后,若男方是农村户口并与男方共同生活在男方居住地的,应当在男方所在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嫁入方所在地村要优先解决土地承包问题,能够成为处理此类问题的参考。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的数量计算,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由此可见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单位发放,人员安置费的数额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被征农用地权属及用途被改做国有建设用地后地价倍增,与发放给失地人员的补偿标准无法比对,因此,笔者认为如有遗漏的应予安置的人员,应当由征地单位或批准征地的政府另行补偿,防止未被安置的村民同已经安置的村民之间发生内部权益争执,造成新的不公平。
【2个回复】
【0个回复】
【4个回复】
【2个回复】
【4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外嫁女请求征地补偿款纠纷的法律分析
下载积分:1199
内容提示: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7|
上传日期: 21:52:31|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外嫁女请求征地补偿款纠纷的法律分析.PDF
官方公共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陪嫁单开头怎么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