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离婚查对方名下财产产能否算作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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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人的名字购买的小车,在公司做固定资产帐,是否属于抽逃注册资本
发票,后在公司作为支出处理,并入公司固定资产帐,是否属于抽逃注册资本.
一、抽逃注册资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
一、抽逃注册资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
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
二、参照上面抽逃注册资本表现形式,如果以法人名字购买的小车入账,确实为公司使用,不属于抽逃资金行为。如果仅提供购车发票入账,公司固定资产帐上有汽车而实际上并没有汽车,这种情况属于抽逃资金行为。
帐,其支出和折旧都不得在税前扣除,还要对法人视同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抽逃注册资本
公司与法人订立租赁合同,其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还是抓紧过户到公司名下,所有问题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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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出了问题,会影响法人名下的财产吗,如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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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广东 - 深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57 咨询人:sea2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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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有事,基本不影响股东个人财产。如果出资不到位,可能会在出资不到位的数额内承担责任。如果涉及单位犯罪的话,那么法人代表可能被追究责任。请详细谈具体情况。深圳晚报、商报特约嘉宾律师,成功代理南方报业集团、贵州同济堂药业股份公司、重庆卓创宏展房地产公司、深圳金因生物公司、深圳华生元公司、中山生物工程公司等多起商标、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成功代理四通高科股份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土地抵押、深圳影响面很大的阴阳合同要求撤销房产证、二手房买卖等多起土地房产案件;成功代理多起劳动、离婚、人身伤害侵权、经济合同刑事等案件(案件胜诉判决、评论、报道等在很多网站:如google搜索及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商报等上)。 1975年10月出生,警官大学毕业,取得工学、法学、经济学士学位及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硕士学位。英语通过国家六级。做过四年警官后一直做律师,是懂得技术、经济管理的复合型律师。专业特长:知识产权(专利等)、经济合同、婚姻、劳动法、房地产、刑事案件等。
回复时间: 23:3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具体要看出现什么问题!
回复时间: 18:0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有限责任公司有事,基本不影响股东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19:1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回复时间: 21:4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一般不会。
回复时间: 22:1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要看公司出的是什么问题,如果涉及单位犯罪的话,那么法人代表可能被追究责任;如果只是公司由于经营与其它方产生债务的话,法人代表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2:3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有限责任公司出了问题,不会影响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名下的财产除非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回复时间: 20:1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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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擅自处理公司财产??很急_百度知道
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擅自处理公司财产??很急
是否触犯了法律?谢谢了我公司法人代表在没有经过任何人同意,擅自把公司财产卖掉
提问者采纳
请详述之。我不了解。你所说的“未经任何人同意,公司法人代表多由董事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人代表其他身份和所卖公司财产的数额类型,鉴于董事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你们公司的性质,其具有对公司事务的绝对权力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后者决策需要得到前者的授权,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决定三者均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当然是不合法的、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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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决定。法人属性独立的法人形&&&&式由母公司控股
1、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2、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联系与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的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1]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
把全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一般可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处理。如果是非全资子公司,应当先收购少数股权变为全资子公司后,再进行吸收合并。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吸收合并,就是相当于把全资子公司注销后,其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都转入母公司。一般做法是先把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均转入母公司(其中负债的转移需依法经过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然后再把已经成为空壳的子公司注销。会计上是作为收回投资进行处理。这种方式可以保持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而不受到一般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非全资子公司因为还存在其他股东,所以先要收购少数股权变为单一股东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后才能进行吸收合并操作。也可以约定由子公司少数股东以其持有的子公司少数股权换取母公司增发的股权,但在具体操作中也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换股,子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变为母公司的股东;第二步是母公司吸收合并已成为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的基本流程如下:
1、 拟合并的公司股东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 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合并形式;
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式;
签约日期、地点;
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 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 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时是否牵扯到法人的财产
我公司起诉被告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厂,官司已经胜诉,现已经进入执行期,不知道被告的法人代表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申请执行?
09-09-08 &匿名提问 发布
可以申请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2.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物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4.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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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针对确定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归属不规范现象,本人就出现的现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确定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简述之,供参考。  一、非法人企业织作为诉讼主体的依据:  我国民诉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我国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0条对《民诉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其他组织”作了详细的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实践中,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归属在法律文书确认的表现形式  (一)有的法律文书确认非法人企业在审理程序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判其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二)有的法律文书确认非法人企业在诉讼程序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列其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参诉主体并享有权利或承担法律后果。  (三)有的法律文书确定了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但享有或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其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三、存在问题  (一)在原告不申请开办单位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主动追加开办单位为被告,并判其直接承担责任。  (二)对非法人企业承担责任的性质不清。非法人开办单位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不明,承担责任的主体顺位错误。  (三)在原告只起诉非法人企业时,告知原告必须起诉开办单位判其直接承担责任,遗漏了承担责任的主体。  (四)在原告一并起诉非法人企业与开办单位时,判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在原告仅起诉开办单位的,未将负债单位(非法人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直接判其开办单位承担责任,遗漏诉讼主体。  (六)对于私营企业,直接列投资人或开办人为被告,并判其承担清偿责任。  (七)案件审理中,责任主体与诉讼主体定位不清。  四、非法人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及责任归属  (一)作为原告的诉讼地位的确定及责任归属情况。  非法人企业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可以依独立的诉讼主体提起诉讼,不以依开办单位或投资人的名义授权为条件,其享有平等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在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其作为原告资格提起诉讼并无争议。除其因法定理由不能主张权利。  (二)非法人企业负债后,作为被告资格的确定及责任归属情况。  1、负债企业诉讼时存在情形的处理。  (1)如原告仅起诉该非法人企业,可以将该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但在执行环节,如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法院可就不足部分直接裁定执行开办单位。在审判前环节,可告知原告是否起诉该组织的开办单位,如其不起诉,法院不宜主动追加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  (2)如原告将非法人组织与开办单位一并起诉的,经判令企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开办单位承担。而不能判其开办单位直接承担责任或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应考虑承担责任的顺位。  (3)如原告仅起诉开办单位,法院应将负债企业追加为共同被告,判令其先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开办单位承担,承担责任的顺位问题是法定的,先还后还要捋清。  2、非法人负债企业在诉讼时已被撤销或歇业的,其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承担。由于负债企业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将其作为案件当事人,对于原告仅起诉该企业的,法院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原告一并诉讼开办单位的,在裁决时,应判令开办单位承担责任。  3、负债企业是其他经济组织的,即没有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非法人企业。法院一般不应追加其投资人或开办人参加诉讼。可直接判令该组织承担责任,在原告没有申请起诉投资人或开办人的情况下,在审判环节不列其开办人或投资人承担责任。如该非法人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由原告在执行环节申请执行由开办人或投资人予以解决未受清偿部分。  (三)非法人企业在作为第三人时的资格确定及责任归属。  1、非法人企业作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时,其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本文所述原告的权利义务。  2、非法人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时,其诉讼地位不同于被告,但责任的承担等同于作为本文所述被告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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