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亲属财物财务怎样赔偿

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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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不定项选择题: ()郑某1990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1993年获假释出狱。从1999年,郑某在某市开设一夜总会,自任总经理,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加强对卖淫妇女的控制,郑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女的身份证,对其要求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放避孕工具。同时,郑某还聘用保安二名,负责协助管理卖淫女和维护夜总会秩序。营业期间,先后有10余名卖淫女在该夜总会卖淫,其中卖淫女赵某还将一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孩倪某引诱来卖淫。一次,郑某的朋友,出租汽车司机徐某得知公安机关晚间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郑某通风报信,使郑某的夜总会躲过了查处。后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于2000年4月查封了此夜总会。在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来夜总会嫖娼的高某患有淋病。高某交代,他两个月前就查出患有淋病,治疗时数次嫖宿,其中还嫖宿过听说还不到14周岁的倪某。倪某也指认高某曾嫖宿过她。二名保安的行为构成何罪?A&组织卖淫罪B&协助容留卖淫罪C&协助强迫卖淫罪D&协助组织卖淫罪正确答案:有, 或者 答案解析:有,第&2&题:不定项选择题: ()钟某在2002年11月被聘为某公安派出所的治安员,此后,他先后5次私自到本所办理的5个案件的罪犯家中,以承办案件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为名,向案犯家属索要现金8万余元,全部挥霍。实际上,他既不是案件承办人,也无法为其&帮忙&。2003年9月,钟某被解聘后,又以上述手段,两次向案犯家属索要现金2万余元。请问关于钟某犯罪行为说法错误的是:A&钟某构成受贿罪B&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C&钟某构成招摇撞骗罪D&钟某构成诈骗罪正确答案:有, 或者 答案解析:有,第&3&题:不定项选择题: ()某甲纠集某乙、某丙、某丁等人,在某农贸市场附近设立了一个储运公司。某甲的储运公司雇了30余名&保安员&,规定这些人员必须绝对服从公司老板。如有背叛行为尤其是向警察告密者,必予严惩。某甲要求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货、出货业务必须交由该储运公司办理,并收取高额的费用。对于不服从这一规矩的商户,轻则将店铺砸毁,重则伤人。某经营户因为将一笔运输业务给其他公司办理,甲某指使公司保安将其双腿敲断,从此无人再敢犯&规矩&。某甲的储运公司,还向众多客户收取&保护费&,每月此项收入高达5万元。对于不按期交纳保护费的人,某甲即派人将其店铺捣毁。某甲赚取高额利润后,又投资娱乐业。开有桑拿、舞厅多间,其中,有多达40名&小姐&大肆进行卖淫活动。还备有轮盘机、老虎机等赌具,供顾客赌博使用,从中渔利。其歌厅的新招收来的&小姐&A某,不愿从事卖淫活动。甲某认为A某需要&调教&指使乙某将A某强奸,迫使A某就范,从事卖淫活动。H某因在赌场赌博欠其10万元赌债不还。甲某指使数人将H某绑到公司关押,向其索要赌债,并要H某的父母代其H某还债,如不还债,每天吊打 H某一顿,竟将其活活打死。甲某自知作恶多端,为了避免公安机关的打击,给管区的派出所所长B某每月5千元的好处费。同时还给该市的一位副市长送去10万元,请其多多关照。该派出所所长因为收取了甲某的好处费,虽然明知甲某的所作所为,但不采取任何行动予以制止,反而将群众的举报信压下不予处理。后来,上级司法机关得到群众举报,开始对甲某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追究。甲某得知公安机关找到C某录取证词后,便指使其律师L某用重金收买C某在法庭上作证。甲某的律师给C某10万元,指使 C某证明甲某与该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关,均由乙某所为。因为C某的证词,使甲某逃避法律的制裁。甲某从拘留所出来后,还指使他人将对其作出不利证词的D某打伤。关于甲某指使其律师L某用重金收买C某在法庭上作证一事( )A&甲某构成妨害作证罪B&L某构成甲某的共犯C&C某构成伪证罪D&甲某构成伪证罪(教唆犯)正确答案:有, 或者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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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盗窃罪
15:47&&来源: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条文作了较大修改,原有条文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法 律教 育网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变化要点有:
1.盗窃罪成立的方式发生变化,以前仅限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这两种情形,现在包括四种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注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是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情形,与&多次盗窃的&性质一样。而且这三种情形成立盗窃罪都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
比较:&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2.本罪废除了死刑的规定:删除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③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法 律教 育网
(2)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案件和&掉包&案件。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又如,商场购物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又如,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
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
其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其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其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其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其三,主动投案的;
其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其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盗窃数额不是较大,但多次盗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4.主观构成: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事后变占有为所有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2)将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无主物当作他人占有财物而窃回的,不成立盗窃罪。
(3)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其他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罪与抢夺罪(1)抢夺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行为对象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方式是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对物暴力)。
例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整体上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2)认定为盗窃罪的情形:
第一,非法取得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例如,被害人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
第二,被害人紧密占有,行为本身平和、平稳,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例如扒窃等场合。
第三,平和取走被害人在场但没有紧密占有的财物。例如,刘某深夜偷偷进人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000元拿走。
注意: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乘人不备,都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
2.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法 律教 育网
(4)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5)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一般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不构成盗窃罪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3.盗窃罪数额的计算按照侵犯财物的价值计算,而非行为人获利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量刑。
4.盗窃罪的着手与既遂着手: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
既遂: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
(1)通常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
例如,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乙的皮箱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无论甲事后是否捡回了该皮箱,乙的财产都受到了事实上的侵害,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2)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例如,行为人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戒指、项链等首饰)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如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等)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再如,行为人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3)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4)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认定为盗窃既遂。
例如,张某准备了盗窃工具前往银行盗窃金库,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20元人民币,没有其他财物;张某取走20元现金后逃走(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不处罚。明确以重大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即使盗窃未遂的,也成立盗窃罪。
5.罪数:状态犯(1)既遂后,行为人使用、毁坏该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无罪。
(2)既遂后,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
(3)既遂后,行为人以此财物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4)明知是假币而盗窃,再持有或者使用的,吸收犯,成立盗窃罪;误以假币为真币盗窃,知道真相后持有、使用的,成立盗窃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经典考题98】(2006年试卷二第59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B.甲盗窃了乙的200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认定及其关系。
(1)存折属于债权凭证,甲盗窃存折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因为被害人损失的仅仅是存折本身,而非存折记载的存款:一方面,即使行为人拿走存折,但存折记载的存款仍然属于银行占有,另一方面,被害人损失的仅仅是存折(只考虑存折本身的工本费),被害人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等方法重新办理存折。之后甲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5万元存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存折权利人,欺骗银行工作人员,使得银行工作人员误以为甲有权取款,从而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存款,所以甲成立诈骗罪(三角诈骗:被骗人是银行工作人员,被害人是乙。至于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属于民事责任的问题)。A选项说法错误。
第一,实践中类似的情形很多。例如,行为人采取盗窃、诈骗、抢夺、敲诈等方法获取了他人的存折、汇款单、信用卡等债券凭证(注意特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然后再去取款的,由于获取这些凭证往往不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而只有使用这些凭证的时候才能侵犯财产,才能成立相应的犯罪。但是,抢劫这些对象的,直接认定抢劫罪(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要求)。
第二,要把上述凭证与购物卡、定额支票、中奖彩票、国库券、股票等债券区别开来。行为人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购物卡、定额支票、中奖彩票、国库券、股票等债券的,只要数额较大的,都成立相应的犯罪,因为这些财物的价值就是票面记载的金额。之后行为人再拿购物卡购物的、拿着定额支票去银行贴现的、拿着中奖彩票去兑奖的、与他人交易国库券或者在相应银行兑换本息的,等等,不再成立新的犯罪,因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因为商家、银行、兑奖中心没有损失。也不可能有损失)。
第三,本选项的设计表明了刑法理论的变化。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盗窃可以即时兑现的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即使没有支取存款,也应按存折上的数额认定盗窃罪。当然,到银行支取了存款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11题)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D.金融凭证诈骗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这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观点设置的正确答案。但张明楷教授从2006年起反对这一观点,认为盗窃存折本身不成立犯罪,只有到银行柜台支取存款的行为才成立犯罪,即诈骗罪。所以2006年试卷二第59题A选项的设计采取了折中的立场,即无论如何该行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两罪。
(2)甲盗窃他人占有的违禁品的,仍然成立盗窃罪,之后出卖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B选项说法正确。
(3)甲盗窃珍贵文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之后将其转卖给乙的行为成立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C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张明楷教授现在对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有新的理解,即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者转手贩卖文物。其含义不同于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后者只要有出售毒品的行为即可,无论毒品来源如何,只要行为人出售毒品就可认定为贩卖毒品。所以,行为人盗窃文物之后再出售的,只成立盗窃罪;但是盗窃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文物之后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成立盗窃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数罪并罚。
(4)盗窃普通财物之后又销赃的,只成立盗窃罪,之后出售赃物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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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工厂内的安全工作无人管理 如果应该赔偿,当赔偿多少,丢失价值5850元
今年2月份公司网上聘请了一个设计员工,1个月后她走了,同时也带走公司客户资料。现在竞争对手公司拿着我们公司设计产品去客户那里报价。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有个朋友,4个人合伙偷卖了公司的财物,涉案金额为9000元,他分的2500元。他是公司保安,主谋是公司的一个司机,整个案件中他之起到开门放行的作用,请问,这案子我朋友他重判是怎么样,轻判是怎么样,他认罪态度很好,现在还没公开审理,我们不放心,就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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