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判决书下来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原件会被法院收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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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拒绝归还剩余借款,借条原件又被盗窃。9月13日,仅凭一张借条复印件打官司的原告刘建华终于长出一口气,因为他终于接到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了借条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并完全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困扰他2个多月的烦恼情绪一下得到宣泄。&&&&原告刘建华与被告李平系朋友,两人一起合伙经营一家游戏厅,2008年两人商量散伙,经清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现金73000元,因被告当时拿不出现金,原告遂同意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同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建华人民币柒万叁千元整。分四次付清,第一期在贰零零捌年贰月伍日之前付人民币壹万元整,第二期于贰零零捌年贰月贰拾壹日之前付人民币壹万元整,第三期于贰零零捌年叁月柒日之前付人民币壹万元整,第四期于贰零零捌年陆月叁拾日之前付肆万叁千元整。”还款期内,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前三期被告李平均按借条约定归还借款共计30000元。但第四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按约归还借款43000元。原告刘建华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平偿还借款4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只向法庭提交借条复印件,并诉称借条原件已被盗,无法提交;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已经全部归还,借条已撕毁,要求原告出示借条原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借款。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内的利息,视为原告放弃期限内利息。被告李平辩称借款已全部清偿,但在对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及还款地点等细节询问时,回答前后矛盾,且在法院日主持原、被告庭前调解时被告并未主张借款已经全部清偿。在庭前质证时被告陈述:“借条是我出具的,但不是借的现金,是开游戏厅,应将赚的钱分期归还给他。”在庭前调解至第一次开庭的一个月内被告如果偿还了借款,不可能记不清还款时间、地点及还款方式。鉴于此,法院认为原告虽无法提供借条原件,但对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应予采信,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李平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刘建华人民币43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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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笔所写46万元借条,法院判决不用还款
时间:日&&|&&作者:张峥嵘律师&&|&&关键词:借条 借款纠纷&&|&&浏览:8097
原告持有4张有孙某签字,落款日期分别于日、日、日、日的借条,总金额为46万元整,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及其妻子董某归还。说当时孙某做工程需要钱,谢某向数位亲戚朋友借来46万,分数次借给了孙某。
孙某承认借条是真的,但没有拿到过谢某一分钱。且后3张的借条是同一天形成的,上面的日期都是随便编的。之所以写了这么几张金额巨大的借条,故事很复杂。事情是这样
&&& 原告:谢某。&&& 被告:孙某。&&& 被告:董某,系孙某妻子。&&&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峥嵘,欧瑞腾律师。
&&& 原告持有4张有孙某签字,落款日期分别于日、日、日、日的借条,总金额为46万元整,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及其妻子董某归还。说当时孙某做工程需要钱,谢某向数位亲戚朋友借来46万,分数次借给了孙某。&&& 孙某承认借条是真的,但没有拿到过谢某一分钱。且后3张的借条是同一天形成的,上面的日期都是随便编的。之所以写了这么几张金额巨大的借条,故事很复杂。事情是这样的:孙某和谢某是从小认识的朋友,2005年孙某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谢某就给孙某出主意,让孙某假意把房屋卖给谢某,以谢某购房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就让孙某拿去做生意,由孙某每月按时替谢某还贷款。等什么时候孙某有钱了,把银行贷款还清了,谢某再配合孙某将房屋重新过户到孙某名下。这样从房屋假买卖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孙某筹到了一笔钱。但同时孙某还通过谢某向高利贷借了40万(实际到手34万,直接扣掉了利息6万)。之后孙某陆续还了高利贷很多钱,可是高利贷利滚利,总说孙某没还完。之后高利贷知道孙某将房子假买卖给了谢某,房产证在谢某名下,高利贷就逼谢某把孙某的房子卖了还钱。这时候谢某找到孙某,说为了保住孙某的房子,让孙某写几张借条给谢某,把这些借条拿给高利贷看,说明孙某还欠谢某的钱,就算卖了房子,卖房子的钱还要先还给谢某,高利贷拿不到,让高利贷不要再动卖房子的念头,就不要再逼谢某了。孙某就依谢某要求写了上面几张借条。&&& 整个过程象讲故事一样,但房屋假买卖的过程在之前的仲裁案件中已经核实,而在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方面,孙某就没有相应的证据了。&&& 作为被告的律师,我提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但原告还需证明借条中相应的钱款已经交付给被告,借款关系才能成立。46万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分四次出借,最少一次是7万,最多一次是16万,总不可能是现金交付,如果从银行转帐或提款,都应有相应凭证。&&& 在被告和法官的要求下,原告举出了两份取款凭证作为证据,但取款时间都在4张借条的形成时间之后,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又申请了数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借给被告的钱款都是分别向数位证人借的。但数次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前后都不一致,与证人的证言之间也有出入。始终不能让人信服。&&&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借条落款日期与借条实际形成时间不一致,仅凭借条无法认定46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而谢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将讼争借款交付于孙某,且其关于钱款交付过程、资金来源所作的数次陈述前后不一致,与证人陈述亦存在矛盾。鉴此,难以认定谢某与孙军、董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故对谢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民间借款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实践性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诺成性合同,签订即生效,实践性合同需履行才生效。因此金额较大的借款,不仅要有借条,还要有钱款交付的凭证或资金来源证明。
作者: [上海-浦东新区]专长:拆迁安置 婚姻家庭 继承 房产纠纷 私人律师 律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6445积分 | 帮助2265人 | 4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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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别人打欠条欠款还清未收回欠条现在对方拿欠条到法院起诉我不还欠款该怎么办
09-08-29 &匿名提问 发布
先拿欠条去再催催,然后可以找讨债公司帮忙,再不答应就起诉,你这个是财产案件,且金额是两万,按照相关规定,要缴纳4%的案件受理费,也就是800元,还要缴纳0.5%的案件申请执行费,也就是10元,另外还有很多附加费,如律师收取的费用有诉讼代理费(占案件标的的3%至5%),调查费、车旅费、通讯费、资料费、代书费,公关费等,一场官司下来,你那两万元基本就报销得差不多了,所以打官司是最坏的打算,建议能自己拿下来就自己去。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分手情人间立写十万元欠条 法院判决需返还
    原情人关系因男方妻子发现而分手,双方清算经济关系男方向女方立写了十万元欠条,因男方不如期还款女方告上法院。一二审中男方均主张是受对方胁迫而立写的欠条并举了电话录音等作证,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男方的证据不合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判其败诉。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钦北区法院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判决,驳回了男方的上诉。
  原告女方陆某和被告男方朱某是广西钦州某公司的同事,月间,双方交往较密切并发展成为情人。2012年7月,因被告朱某的妻子发现了双方存在超越了同事的暧昧情人关系后进行干涉,原被告双方遂产生纠纷。日晚,原告找被告协商终止双方关系并处理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事宜。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确认被告在之前欠下原告10万元,并由被告于次日凌晨立写《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执,《欠条》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拾万元整,所借款项于日前还清并由被告署名。
  因欠条约定的还款期满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遂于日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一审钦北区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立写《欠条》是双方终止交往关系后对交往期间经济往来的账目的结算,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系情人关系,其立写《欠条》载明的借款10万元是因原告胁迫所致,原告也承认出具《欠条》当晚没有给付过现金或转账过款项给被告,因而《欠条》载明的内容不真实。对此,被告提供了短信列表以及电话录音以证明其是在原告以跳楼、割腕、吵闹、不允许被告离开等方式的情况下立写《欠条》的,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供的上述电子数据证据未经合法方式获取,原告不予确认,法院因而不予确认,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支持其辩驳理由。被告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立写欠条时为原告胁迫,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所立欠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当时存在胁迫行为,原告也完全可以在事后威胁解除后报警维权,但原告均无此行为。因此,被告的辩驳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10万元有欠条为证,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欠条”是在受被上诉人胁迫所写。一审以上诉人提供的短信及录音资料未经合法取得不予认定错误;一审以上诉人事后没有报警为由认定债务真实错误;当晚双方不存在任何协商行为,只是被上诉人大吵大闹、胁迫上诉人立写欠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陆某答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钦州中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以自杀等方式胁迫上诉人立写本案的《欠条》,但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短信列表及电话录音资料不连续、完整,特别是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以跳楼、割腕等方式胁迫其立写《欠条》的内容在录音资料中均没有反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主张的该事实予以否认,上诉人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因此,上诉人主张受胁迫立写《欠条》的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自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1年至2012年间曾经是情人关系,双方之间有经济上的往来不悖常理。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立写的《欠条》为依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提供了大部份借款资金的来源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上诉人否认该债务真实时,应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但上诉人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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