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法是否规定专款专用承诺书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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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管理规定》经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该《规定》共2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批准单位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日经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日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为了防御、减轻洪水灾害,加强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防洪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防汛抗洪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全市防汛抗洪必须严格按照武汉市防洪预案执行。防汛抗洪实行。全市防汛工作按以下水位级别进行部署:
(一)武汉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但尚未达到警戒水位期间,市、区防汛的具体工作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武汉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三)武汉关水位临近保证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进入全面紧急状态,实行紧急总动员 。防汛期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负责做好排涝、调蓄、治理、防护等防洪工作。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滩地、堤身、堤防禁脚地、堤防工程留用地、地下工程控制范围,并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堤身包括前堤脚至后堤脚。土堤堤身为迎水面的防浪台坡脚至背水面压浸台坡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的堤坡为规划设计断面压浸台坡脚);防水墙的堤身为迎水面防浪平台的挡土墙墙脚至背水面后戗台挡土墙墙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堤段为规划设计断面);
(二)堤防禁脚地为前堤脚五十至一百米,后堤脚五十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靠近堤身的规划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为禁脚地外延二百米;
(四)地下工程控制范围为前堤脚一百米,后堤脚五百米。
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堤防和水库大坝禁脚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核定并登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防洪作用的自然高地及原有防洪围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定,作出明确标识,予以公告。
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自然高地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因城市建设确需废除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防洪要求必须修建替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修建。禁止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
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符合防洪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港区范围内的,还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对本规定施行前利用河道、湖泊滩地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清理,对妨碍行洪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对严重影响防洪,又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单位使用的河道、湖泊滩地不得自行转让、租借或者改变用途;限期使用的,应当按期退出。禁止擅自在河道采砂。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
禁止在市人民政府不允许堆放黄砂等物料的河道、湖泊滩地堆放黄砂等物料;在其他河道、湖泊滩地堆放黄砂等物料的,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位置堆放。建设堤防、水库、、涵闸、等防洪工程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实行、制、、合同制。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及跨区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挖塘、打井、钻探、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经依法批准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位置、界 限和有关保护河道、堤防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在、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设计部门编制,并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沿江河的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
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未达到抗洪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治;影响堤防安全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封闭。
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泵站,必须按照设计标准、规范要求运用。上述设施在汛期中的启闭,须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超过设防水位尚未达到警戒水位期间的启闭,由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允许车辆通行的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作出明确标志及规范通行要求;防汛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防汛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在上述道路通过。
车辆通过与堤防道路相连的排水和引水涵闸,不准超过规定的荷载。确需超重通行的,应当先报经涵闸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损坏涵闸的,应当负责赔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管堤防,由专防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专防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湖泊整治和审查、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法制宣传和防洪教育,依法建设、管理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定期对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与完好。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起防洪作用的自然高地,不采取保护措施,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堆放黄砂等物料,或者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保护河道、堤防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塘、打井、钻探、采石、取土等危害防 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同意,车辆通过与堤防道路相连的排水和引水涵闸,超过规定荷载损坏涵闸的,除负责赔偿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洪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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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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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检查通知后,为全面提升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我们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对复议工作进行了量化,制定了百分制考核办法,下发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二是在青州市召开了专门调度会,对这次检查的目的、内容、标准及组织领导等作了部署;三是集中力量,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进行了一次先行检查和调度。
  通过自查,我们总的认为,自2004年以来,我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能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为主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复议基础,创新机制制度,工作效果是比较明显的,工作态势是健康的。2004年至2008年,全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复议信访联办案件2979起,平均每年596起,维持率为48.3%,纠错率为36.67%,复议决定执行率为100%,达到了省政府法制办规定的办案要求。办理行政应诉案件8372起,平均每年1675起,纠错率为33.4%。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中因程序或实体原因提起的数量各占的比率为54.36 %和45.64 %。其中,市政府本级复议机构五年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526起,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5起。行政复议纠错率维持在36%左右。今年1-6月份市本级已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2起,出庭应诉5起,办理到省政府复议市政府案件5起。市本级没有复议后诉讼被撤销的案件,也没有行政复议行为引发上访和投诉的案件。
  2004年,我市被省政府授予全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先进单位;2006年,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在我市召开,并获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7年市政府在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并作为全省唯一的地级市代表参加了全国行政复议会议;2008年“行政复议联合办案新办法”被市委评为优质服务项目。同时,编印的《潍坊市行政复议应诉百案评析》和《潍坊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法律基础》,2008年被市社科联评为优秀科普读物,并获市委宣传部、社科联科普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9年,以此为基础形成的《行政救济法律知识与典型案例读本》被省社科联确定为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出版资助项目。今年4月份,我市市本级和临朐县被省政府法制办确定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首批试点单位,全省试点座谈会于5 月14日在临朐县召开,省政府法制办高存山主任及各与会领导对我市方案给予了肯定。今年8月份,省政府法制办陈公雨主任带队对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了检查,并给予了充分肯定。在省进行的全省复议工作表彰中,今年我市被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评为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回顾五年来的工作,主要做法是:
  一、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培训,全面提升社会行政复议法律意识
  (一)强化领导层面对复议工作的重视。我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始终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强化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总抓手,坚持整体推进,常抓不懈。一是把行政复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初,市政府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作了专题研究,并召开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以及办案设施、经费保障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又专门部署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2007年,省政府召开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后,市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会议,传达了上级精神,全面回顾和部署了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各县市区和部门的领导也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自上而下建立了复议领导体制。安丘、诸城、临朐、寿光召开市长办公会,听取复议机构的专题汇报,分别拨款13.5万元和18.9万元,用于改善复议办案设施。市公安局成立复议委员会,加强了对复议工作的领导。二是将行政复议纳入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2005年市委下发文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对市直部门和县市区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其中每办错一起案件扣2分;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也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今年5、6月份许立全市长、胡岗常务副市长分别到法制局进行调研,充分肯定了复议工作在解决社会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发挥的作用,并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明确意见。四是复议机构积极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市政府确定凡是涉法事项的处理,如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涉法事项印章以及有关答复事项、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经过法制局审查把关。近几年来,市政府的一些重大项目,如BOT、 TOT项目论证,全市三轮车清理,白浪河、虞河、张面河三河治理,人民广场、风筝广场、火车站广场建设论证,城市总体规划、大面积拆迁、市供销社国有资产流失案处理等重大决策事项,都让我局提出法律意见。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立足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跳出复议看复议”,做到“敢于说不,善于说行”,及时为领导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抓宣传学习。在复议法的宣传学习方面,市政府确定了 “一级抓一级”、“抓骨干,带全面”的培训学习宣传方式,在全市开展了多层次、多方位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一是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提高领导的复议意识。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先后利用领导学法日、读书会、专家报告会等形式进行了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专门学习。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党校将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作为新任公务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培训的必学必考内容,每年都聘请法制局领导进行授课辅导。市政府还在2005年6月份分两期对市县复议机关分管领导、乡镇长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培训。二是向社会宣传,提高群众的复议意识。各级政府充分整合宣传资源,通过开展宣传月活动、开辟宣传一条街、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解答群众咨询、知识竞赛、发表署名文章、答记者问、行风在线解答等形式,开展了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各级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及时限、复议办公室工作职责、复议人员守则、复议受理电话等制成宣传栏、宣传牌,对外公示,以便于当事人了解复议制度,加强对复议办案的监督。
  (三)抓培训。通过常规培训、外出学习、案例分析会、工作座谈会等形式抓好复议人员的培训,先后于2007年参加了国务院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培训班;2008年分两期组织各县市区20多名复议人员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我们还积极组织全市复议人员培训,分别于2004年、2005年、2008年各组织了集中培训,共培训复议工作人员1453人次,达到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议人员培训的要求。抓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提升执法人员的复议监督意识。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换发证件,我市都组织大规模地学习、宣传、培训。市直各部门每年都组织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执法任务比较重的公安、城管、运管、土地、房管、水利、农业、地震、人防等部门组织培训时,都邀请我局领导进行授课,对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行政程序及其他专门法律法规进行辅导。抓好企业管理相对人的培训,提高企业的依法维权意识。市政府有关部门如农业局、专利局、畜牧局、经贸委等部门经常举办企业法人学习班,学习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强企业的维权意识。临朐、寒亭等县市区举办了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代表培训班,让管理相对人学习运用复议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编写系列培训教材,用办案结果指导复议工作。我们在前几年编写《行政复议培训教材》、《行政复议工作实务》、《行政执法人员手册》等培训教材的基础上,为及时更新理论知识,实现以案宣法,增强对办案工作指导的针对性,2007年我们精选了发生在身边的100个真实、典型案例,编辑出版了《潍坊市行政复议应诉百案评析》,印刷25000册,并结合行政执法人员换证考试,发到全市每一名执法人员手中,做到人手一册。同时将这些案例在潍坊政府法制网站上公开发表,便于群众查阅。2008年又编辑出版了《潍坊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法律基础》,更新了理论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这两本书的印发,为全市执法人员和复议人员培训提供了系列基础教材。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也根据各自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组织考试等形式,对所属执法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全市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部门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举办了骨干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班。昌邑市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知识考试,发放试卷1800余份,对考试成绩进行了通报。
  二、加强复议基础建设,健全行政复议网络,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根据上级要求,我市将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强人员,加强保障作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进行了强力推动。一是建立完善了复议机构。经市编委批准,行政复议应诉科对外以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12个县市区均设立了行政复议办公室,其中临朐、寿光、坊子、安丘、寒亭、诸城、奎文、青州等8个县市区成立了正科级行政复议办公室与法制局合署办公,并确定了相应编制。为增加员额,充实人员,临朐、寒亭、昌乐等还设立了行政复议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也成立了行政复议办公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机构、有人员、有章子、有牌子。二是在全国率先建立乡镇行政复议联络员制度。与市人事局联合下文,确定每个乡镇确定2-3名有法律基础的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乡镇一级复议工作的咨询、联络,纳入全市复议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与管理,将行政复议触角延伸到乡镇一级,形成了市县乡三级上下联动、左右关联、到边到沿的行政复议网络机制。三是充实了复议人员。迄今全市共有法制人员959人,每万人超过1 人;市县两级政府应配法制人员72人,实有81人,市县两级政府共有复议人员69人,其中研究生学历的11人,占复议人员的17.2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16人,占全部复议人员的25 %。全部达到了一般案件2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3人以上办理的要求。四是加强了办案保障。为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专门在市府信访局办公楼设立复议受案室、信访事项移交办理室,建成了53平方米的审理庭,达到了三位一体,并配备了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较先进的办公器材。临朐、诸城、安丘、寒亭、寿光等县市和公安交警支队也设立了审理室。市本级每年拨复议经费7.8万元,法制咨询费2万元,配备了专门办案用车。县市区的复议经费一般3-5万元,专款专用,并相应配备了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机、电脑等必要的办案设施。机构、人员、办案设施、经费的落实,使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机构干事,有人员干事,有条件干事”。
  三、建立健全制度,强化复议监督,全面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为将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着重抓了配套制度的建设,为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一是建立复议办案法律文书统一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设计制作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常用的22种法律文书,统一了全市的复议文书格式。二是建立复议权、诉权告知制度。对执法文书中的复议权、诉权告知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设计了复议权、诉权告知格式,明确了复议权、诉权告知的内容及告知不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纠正行政机关不交待复议权、诉权的行为,更好的维护管理相对人的救济权利。三是规范复议应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制定发布了《潍坊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潍坊市行政应诉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四是加强复议工作监督。印发了《潍坊市行政复议督查试行规定》、《潍坊市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审查规定》、《潍坊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加强了对下级复议机构工作的监督。五是实行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和呈阅制度。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对发生的复议应诉案件定期按时上报,上报结果每半年通报一次,并将案件的上报和备案纳入各单位的年终考核。同时,对本区域发生的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以呈阅件的形式呈报政府领导批阅。六是建立与法院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部门的沟通,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们在与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2008年又联合制定了《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为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搭建了交流平台,实现了信息共享。
  各县市区及市政府部门也根据各自实际,对有关制度进行了创新。诸城、临朐等县建立了个案回访制度、复议案件办案责任制度;高密、安丘对复议办案法律文书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能够简单清楚地知晓复议办案程序。昌邑、奎文推行了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听证制、行政复议案件建议制、行政复议调解制。市公安局、工商局、农业局、城管执法局建立了复议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拓宽受案渠道,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办案数量与质量直接影响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赖,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宽进、严出、和谐、互动的理念,将理顺行政复议渠道、拓宽受案范围、不断探索行政复议办案的新方式、新举措作为复议工作的一条主线,依法、及时、妥善化解争议,力求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
  (一)积极拓宽受案渠道,规范受理程序。一是推行灵便的受理方式。除采取书面、口头申请等开门受案方式外,实行了网上受案方式,将复议制度、流程、申请书样本及案件办理情况,发布在政府法制网站上,公布行政复议电子信箱,使申请人足不出户便能提起行政复议。二是推行信访、投诉移交。建立了信访移交和“12345市长热线”、行风在线投诉移交制度,在信访、投诉案件中凡是涉及由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全部按规定和程序移交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处理或联合依法处理。三是规范了受理程序。实行了 “划片包案制”、“复议申请首问负责制”、“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受理登记、移交、转送制”和“复议材料收取移交登记制”、“转送督办制”、“复议申请登记簿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只要是符合受理条件的该受理的坚决受理,该移交的移交,决不推诿扯皮。四是将特殊主体和特殊事项纳入复议监督范围。村民委员会、学校、仲裁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等特殊主体,虽然不在复议范围,但上述组织事实上行使了部分公共权力,极易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侵害。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我们将上述特殊主体纳入复议监督范围。几年来,解决了外嫁子女回村落户、水库移民待遇、宅基地报批、承包地分配、医疗事故鉴定等大量争议案件。
  (二)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又好又快地化解行政争议。注重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审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一是推行“八字审查法”,全面审理案件。对每起复议案件都从主(主体)、权(权限)、目(目的)、质(性质)、程(程序)、证(证据)、法(法律)、适(适当)八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坚持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凡案情复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涉及第三人、涉及不动产确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的案件全部进行实地调查,掌握案件审理的主动权。二是实行简易处理,快速处结案件。制定了《潍坊市行政复议案件简易审理规程》,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等案情简单的案件,能当场处结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结的,尽量缩短时间,提高效率,从快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引入听证程序,公开审理案件。制定了《潍坊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规定对事实认定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听证审理,由案件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面对面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争议各方意见。四是运用调解机制,和谐解决争议。依据《潍坊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暂行办法》,对涉及行政赔偿和补偿、自由裁量权行使等七类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通过面对面地说服、教育、劝导和协商,使争议各方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行政争议的和解协议。五是实行重大案件集体会审,慎重处理争议。按照《潍坊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工作规则》,慎重处理重大疑难行政争议,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涉及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及其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会审制。由复议机构和法律专家组成的相对固定的重大案件案审委员会集体合议审理。市县两级还聘请了高层次的法律界专业学者和律师等组建了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提出法律意见。
   (三)坚持办案与指导并重,充分运用案件办理成果。在抓好自身案件办理的同时,注重了对下办案指导和运用办案结果指导行政执法工作。一是面上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组织经验交流、案卷评查等方式,从面上加大对县市区和市部门复议办案指导的力度,促进全市复议工作的平衡发展。采取案例分析会、个案研究、集体“会诊”等方法解决个案中的疑问和争议,积累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质量。二是督导案件受理与督察办案质量相结合。对下级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由市政府复议办督导其受理并报办案结果,拒不受理的由市政府直接受理,防止将群众的合理申请拒之门外或推向行政诉讼,力求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复议程序中,努力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建立办案跟踪调查制度,对办案人员的服务态度、办案效率、廉洁守法和对办案结果的满意程序进行调查和登记,督导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建立个案回访制,对复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杜绝复议决定落实的“白条”现象和办案的“半截子工程”。三是对上建议和对下督促改进相结合。为充分运用办案成果指导工作,我们实行了案件呈阅制度,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个案以及阶段性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写出专题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如今年三月份,针对全市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增长的实际,我们对全市土地案件发生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撰写了《强化行政复议救济措施,不断提高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被国务院行政复议司评为“优秀论文”,并在市国土系统依法行政会上进行了通报,对国土执法起到了良好的借鉴指导作用。今年六月份,针对今年上半年到省政府复议和到法院状告市政府案件明显增多、发案问题集中的实际,我们及时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引起了市政府领导的重视。推行了执法建议书制度,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和反复出现的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以执法改进建议书形式向相应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力求审结一案理顺一片,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效果,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从近几年办理的复议应诉案件看,我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呈多样化。既有不作为又有乱作为,既有具体行政行为又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绝大部分要求行政赔偿。其中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由过去比较单纯的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扩展到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二是案发领域呈扩大趋势。由过去主要集中在公安、计生、农业等部门扩展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及特殊行政主体。三是行政争议重点发生在基层。主要发生在县乡两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执法部门,焦点问题集中在公安执法、土地征收、土地承包、房屋拆迁、工伤认定、交通管理、收费罚款等方面。四是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日趋复杂。由过去单纯的行政行为发展到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纪律问题交叉,实体错误与程序错误混合、合法性与合理性交织,申请人诉求复杂多样,案件处理难度增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五、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拓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新领域
  在抓好行政复议基础工作的同时,我们注重在不断拓宽行政复议工作新领域上下功夫,重点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实行信访案件移交行政复议管辖制度,促进社会稳定。信访问题一直是党委政府十分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近几年随着体制改革与经济结构的调整,信访案件呈现大规模上升趋势,信访压力越来越大。信访案件中为数不少的属涉法案件,据统计,行政侵权行为几乎占到信访案件的30%。为依法治访,市委、市政府2002年5月份下发了《信访案件移交行政复议管辖规定》。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信访局设立受案室,挂牌办案,现场受案。根据信访与行政复议工作的特点,我市设置了七套专用法律文书,完善了信访案件移交行政复议管辖具体操作规程。对受理的案件,实施了严格的限时办结责任制,严格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公正解决。同时,两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对典型案件进行集体会审,就发现的信访案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共同提出处理意见,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2008年,我们又进行了深化和探索,建立了信访复议联合办案制度,对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超过复议期限的案件,实行信访复议联办制度,由复议机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由信访机构负责督导落实。自信访移交复议和联合办案制度建立以来,全市各级复议机关共受理信访移交案件和联合办理案件1480余件,这些案件都得到了公正处理,依法维护了上访群众的合法利益,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信访案件移交复议管辖制度还在国家信访局编辑出版的刊物《人民信访》上予以刊登,天津市塘沽区等外地市信访局、公安局、法制局的有关领导先后到我市考察学习。
  二是推行行政法律顾问服务制度,做好事后监督与事前服务的结合文章。行政复议的工作性质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对复议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尤其在当前复议机构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复议工作往往会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为实现行政复议由被动监督向超前预警转变,从部门行政执法的源头遏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我们于2002年1月份建立和推行了行政法律顾问制度,由复议机构与部门签订《行政法律顾问协议》,参与部门宏观决策、执法过程、复议诉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到目前为止,市政府复议机构已与42家执法部门签订了行政法律顾问协议,并做了大量工作。如为粮食、卫生、人防、无管委等部门设计的执法文书被确定为全国示范文本。通过复议机构和执法机关的良好互动与互信,使行政复议工作做到了既“亡羊补牢”又“未雨绸缪”。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开展,将政府法制工作渗透到执法部门的各个领域,达到了事前服务和事后监督的有效结合,在部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规范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防止决策失误,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积极推进复议委员会试点,努力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体制机制。今年3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确定我市和临朐县为全省行政复议委员会首批试点单位。为完善行政复议裁决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使行政复议裁决成为政府主导的化解多元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的主渠道。我们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思考和探索,初步设想是:成立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复议裁决案件的综合协调议事组织,对市政府负责。复议裁决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与法制局合署办公,整合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实施的解决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土地、林木、水、滩涂、海域、矿区)、国有资产权属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房屋拆迁补偿争议、执法争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行政赔偿、政府行政调解、政府涉法事项前期审查等方面的行政资源,成立独立权威的行政争议裁决机构,建立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复议裁决平台。机构设置上,按照立案与审查分离、调查与裁决分离、监督与执行分离的原则,加强与市编委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充实机构和人员。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县市区之间行政复议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三是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四是行政复议基础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我们决心借这次检查的东风,以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为契机,以创新行政复议裁决体制机制为突破口,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扎实工作,促进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再上新台阶,突出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扎实做好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本着创新争优的目标,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职责和议事规则,尽快成立机构,展开工作。二是加强复议制度宣传,提高社会认知程度,营造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氛围;三是进行制度创新,本着依法高效、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梳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四是加强队伍建设,通过严把入口关、多途径组织培训等方式,提高行政复议人员整体素质;五是加强复议工作检查指导,通过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相互观摩、座谈交流、评先树优等活动,多方式推动好全市复议应诉工作的平衡发展。通过不懈地努力,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裁决制度在保稳定、保民生、促和谐中的应有作用,更好地为政府服务,为群众解忧。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OO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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