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一方与自己父母签的借款有法律依据么

婚内向一方父母借款购置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孙自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咨询电话:,010—,邮箱:.cn
白玉堂和李丽丽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妻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致夫妻关系不睦。白玉堂曾于2008年8月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也于该月开始分居生活,后法院考乒虑到双方感情未破裂,故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但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也未有改善,于是2009年5月白玉堂再次诉诸法院,要求与李丽丽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较大的是一套房屋。双方于2006年5月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中双方涂曾向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外,还向白玉堂的父母借款15万元(有双方签署的借条)诉讼期间,此借款尚未归还。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房屋价格为80万元,截止到法院判决时系争房屋尚有贷款余额180
66元。白玉堂认为因购买系争房屋曾向其父母借款,故债务应共同承担,而李丽丽则认为房屋可归白玉堂所有,但其应向自己支付房屋扣除银行贷款后一半的折价款,对于白玉堂父母出资的15万元虽然签署了借条,但认为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应系赠与,双方争执不下,那么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王海娇和王晓明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
1日登记结婚,于日生育一女取名阿彩。近年来王海娇由于工作原因与异性接触较多,引起了王晓明的不满和猜疑,故而双方经常吵闹,无奈之下王海娇向王晓明提出了离婚,双方对于离婚和子女问题均可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双方婚后购买的上海市某区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王海娇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中查明,双方于2006年1
1月购买了系争房屋,购买价格为63万元,其中贷款30万元(截止到法院判决时尚剩余255
000元)。但双方对于首付部分33万元说法不一,王海娇认为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而王晓明则认为,其中30万元系向自己父母借款支付,3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同时王海娇认为厉屋可归王晓明所有,但其应支付房屋扣除贷款后一半的折价款,王晓明则只同意向王海娇支付房屋应扣除贷款及父母借款一半折价款。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房屋目前价值为80万元,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一、 系争房屋分割原则
夫妻婚内购买房屋,若一方或双方父母有出资,应当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对于于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当事華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购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我们认为此规定具有三层法律含义:(1(1)该规定中“应当认定”,是指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祉会亨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2)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父母之间形成的是借旨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捐除赠与的推定;(3)若婚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款项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则该款项应当认定为接受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1中,李丽丽承认借条签名,但认为该款项应系白玉堂父母的勺赠与而非借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赠与是在父母赠与款项时未能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通过社会常理和日常生活准则的推定,若确系双方签署过借条,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能推定为赠与而应是借款。因此若以为夫妻婚内购房时父母曲资均是赠与,则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误解。既然双方向白玉堂父母借款购房,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房屋分割时应当扣除贷款余额后各半分割,白玉堂父母的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
案例2中,王晓明主张首付款中的30万系向父母借款,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且也为王海娇所否认,同时也会涉及案外债权人的利益,考虑到离婚案件系“复合之诉”且不宜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法庭对于债务问题一般不予以处理。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若王晓明无法证明双方曾向其父母借款且目前也包未归还的事实,则法院不会处理其所提出的债务问题。
二、 法院审理结果
案例1: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丽丽同意房屋归白玉玉堂所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但白玉堂应支付李丽丽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9
798;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时向白玉堂父母借款15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俭夷务,故离婚后各半承担。
案例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海娇同意房屋归王晓明所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但王晓明应支付王海娇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72
500元。王畴晓明庭审中称向父母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为王海娇所否认,考后虑到该笔债务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不作处理。
夫妻双方结婚后,很多父母都会给予购房资助,小则十几万,多则几百万,夫妻恩爱相安无事自然是好,然一旦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则出资一方的父母就会有些失,因此我们建议父母出资时要慎重,若出资较少,则可让双方写一份“借条”,在条中可以约定较长的还款期限,一来可以减轻小夫妻的压力,二来也可给自己一个保障。若出资金额较大,则可考虑让双方写一份“借条”,也可要求小夫妻把自己名字加到产权证上。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析产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法律依据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分家析产纠纷概述
  分家析产应以财产为前提。通常,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动产以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 助各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不 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认定,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 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3)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民间俗称为&分家&,但这个&分家&往往涉及财产关系的性质。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 屋、添置的生活、生产资料;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家&,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析 产&。另一种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金银首饰、房产等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这虽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共有 财产。这种&分家&实际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 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因此,处理家庭财产纠纷应根据不同的财产性质把握调解处理的原则。
  (二)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相区别
  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 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对于因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发生的纠纷,应该按赠与纠纷处理,以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为原则。 如果调解处理时将上述两种情况混淆,就难以区分各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更难以在当事人之间找准平衡点。
  2.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
  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 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
  3.把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出资购置的财产与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相区别
  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是法定义务,该赡养费属于父母个人财产,父母将赡养费积累起来购置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父母,与给付赡养费的子女之间不形成共 有财产关系。对于这类财产的处理,以归父母所有为原则,给付赡养费的子女可以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产的份额上适当考虑 多分。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父母与子女的共同财产,这类财产的处理原则是:财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共有人均分,但对 共有财产贡献较多的可适当多分,同时给予老年人适当照顾。
  4.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相区别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 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仅限于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 产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因而需要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因一定的法律事实需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割共有财产时,应该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照顾子女、照 顾女方的原则。
  5.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财产相区别
  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 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按等份原则处理。除按份分 割共有财产外,对其他共有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共有人的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因素予以处理。
  6.把可分割财产与不宜分割的财产相区别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有可分与不可分的区别,在分割时必须根据财产的性质、用途及财产所有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 的分割方法:(1)实物分割。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经济用途和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 分割后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意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产作价变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的价金。(3)作价补偿。共有 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按共有 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三)有关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日起施行)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承担连带,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 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 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相关阅读:
  张明喜律师-唐某某诉包某某等财产所有权纠纷再审案
  唐某某诉包某某等财产所有权纠纷再审案 原审原告唐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何贤春,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包金妹,女,年月日生,汉族,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室。 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房屋拆迁公司&&[]
  张明喜律师:哪些财产是可继承的遗产
  哪些财产是可继承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是死亡公民的个人财产。 遗产是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 遗产是是死亡公民的合法财产。 另外要注意: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
  张明喜律师:企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企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
  广西越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张明喜律师
  广西越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张明喜律师 张明喜律师 广西-钦州 手机号码: 执业证号:86962 执业机构:广西越州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 遗产继承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海事海商 邮 箱:
律师简介 张明喜律师简&&[]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房屋共有知识排行榜
房屋共有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问题分类: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律师
提问者:&&RYW6ZOQTU83&|[];& 10:20: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11:25:00
和父母签订借款合同。但是要明确借款人是你还是你和你和丈夫两个人。如果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婚姻关系存续了8年以上就是共同财产。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16:06:00
可以去办理借款公证,也可以找律师做见证,保险起见,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将借款合同写严密。详询,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16:59:00
出具借条就行。最好公证。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111,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民事类律师咨询
昨天,林培章诉莆田市三级政
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
最近网上曝光了一则,团伙利
在不久前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