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的刑诉法司法解释释?

如果是合同诈骗罪,骗取60万最少判多少年啊_百度知道
如果是合同诈骗罪,骗取60万最少判多少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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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下是法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对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刑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对此亦无具体规定。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下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所作的具体解释。按照适用司法解释的原则精神,在对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没有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属于可参照执行的司法解释。〔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畅迹扳克殖久帮勋爆魔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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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没有其他情节,将按一下条文判处。上面的条文是不对的。祝你好运。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畅迹扳克殖久帮勋爆魔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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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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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第192条 集资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O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⒛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O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二、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O1年1月21日)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一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自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鳊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日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四)的适用
刑法对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工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拘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2000年10月25日 沪检发(2000)122号)
29.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个人集资诈骗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10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2004年8月13日)
二、对具备下列情形,同时又不具有其他足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200条)
(1)个人集资诈骗500万元以上;
(2)个人集资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单位集资诈骗2500万元以上;
(4)单位集资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的。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05]83号 发布)
第二十四条[罚金刑的适用]在依法判处罚金刑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中的自然人依法判处倍比或限额罚金时,一般应以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处罚金的基数,并以一至五倍为限度;个人没有从中获利或者数额难以查清的(个人犯罪的场合亦同),可以综合考虑其和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等)。(2)在对犯罪单位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经营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犯罪数额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侵犯著作权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3)在对犯罪个人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销售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对于一人犯数罪被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采用相加原则实行并罚,执行总和数额;如果被分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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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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