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没有土地怎么办改土后多占土地不退乡政府怎么办

  安丘市金冢子镇政府非法强征农民土地  我们没法活了!要出人命了!!!  镇政府动用各种非法手段 廉价强征农民土地  我村(山东省安丘市金冢子镇十里合村)地处安丘市郊区,近几年被划为工业园区,是典型的贫困村,祖祖辈辈赖以土地生存,村民唯一的经济来源是外出打工,现在听说要在这建工厂,镇政府以1000元/亩的价格强征农民优质口粮田,村民极力反对。  为做好表面文章,镇长挂帅强迫村民在协议书上签字。有点法律常识的村民问镇长:这么低廉的价格买断土地,我们的子孙以后怎么生活?他们无以应对,只是强迫签字,老实怕事的村民只得签了,不签字的村民被他们软硬兼施,采用恐吓,胁迫,额外给“不听话”的村民好处费等手段,让其不再“闹事”,得到小便宜的带头村民也就不吭声了。直到现在胆小的村民有的还没有领到可怜的暂时活命钱,部分村民未签字,被视为刁民与政府对抗,非法征地活动正在进行中……
要出人命了!!!  试问这还是共产党执政的天下吗?这样的龌龊勾当是我们为民服务的政府该干的吗?这和土匪有什么两样?中央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就是这样落实和执行的吗?你们考虑过村民以后如何生活吗?  村民要求公告实情,还农民知情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试问镇政府的领导和村里的既得利益者,上面的6条你们做到了几条?  三、还农民补偿标准争议权和拒绝履行政令权,要求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公开失地农民安置方案,解决农民长久生计  为征地顺利进行,镇政府的法盲官员,希望你们放下架子在百忙之中学学以下相关法律和文件:  1、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指导意见》明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时,综合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国务院办公厅于日,依据《28号决定》以国办发[2006]29号的形式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成为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保问题实施的具体规范。  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项再次重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将被征土地农民的社保安置权提升到强制性规定 层次。  4、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被征土地农民享有社保安置权,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补偿标准争议权  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年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方案确定后,又赋于被征地农民一项“补偿标准争议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权”的行使分为两个程序:一、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二、协调机关协调不成,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由于法律未规定具体协调和裁决程序,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山东、河南、浙江等省份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协调裁决办法,还有一些省的协调裁决办法正在制定中。  6、拒绝履行政令权  合法的征地行为需要经过批准机关依法批准,但是有不少征地行为是未经过依法批准就由地方政府违法操纵。对于没有批准文件、没有依法公告、没有安置方案、补偿措施为落实的的征地行为均属于违法征地行为,被征地农民享有拒绝违法征地的权利。被征地农民有拒绝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权利即“拒绝履行政令权”,该项权利新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各位镇政府的官员耐心的看完上面4段文件你不觉得给农民的1000元/亩的价格,不觉得低了点吗?1000元买断我们以后的生活?这是我们人民政府的官员能干的出来的事吗?我们这些没有文化的群体以后靠什么谋生呢?这么低的价格你们征去招拍挂后的价格是多少呢?这样的差价补贴拿来做甚?视人民为父母的公仆形象是只挂在嘴上的吗?  我们现在也很迷茫,国家要用地,用来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我们很支持。但我们也希望国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好此事,保障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高补偿标准,安排好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否则“十里合”全体村民不会答应。(注:按照第一条规定,在安排好失地农民的以后生计的基础上,至少给予6万元/亩。新的土地管理法执行后每亩价格将提高10倍)  以上所述是事实,请有关政府部门管一管吧,再不管就出人命了!!!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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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ping2013  安丘市金冢子镇政府非法强征农民土地  我们没法活了!要出人命了!!!
  @buping2013 这就是我们一直以来相信支持的党吗!
  我有家人经历了,这绝对真是。我想说,真的没想到,金冢子政府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老百姓的死活,威逼利诱,这就是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策略吗!
  顶起来!
  中央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就是这样落实和执行的吗?你们考虑过村民以后如何生活吗?
  中央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就是这样落实和执行的吗?你们考虑过村民以后如何生活吗?
  中央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就是这样落实和执行的吗?你们考虑过村民以后如何生活吗?
  村民要求公告实情,还农民知情权
  村民要求公告实情,还农民知情权
  村民要求公告实情,还农民知情权
  村民要求公告实情,还农民知情权
  村民要求公告实情,还农民知情权
  村民要求公告实情,还农民知情权
  顶  
  村民要求公告实情,还农民知情权
  村民要求公告实情,还农民知情权
  黑幕处处有,天涯特别多  
  中央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就是这样落实和执行的吗?你们考虑过村民以后如何生活吗?
  中央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就是这样落实和执行的吗?你们考虑过村民以后如何生活吗?
  中央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就是这样落实和执行的吗?你们考虑过村民以后如何生活吗?
  低价收入,高价倒出神马的真心该治治了吧  
  中央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就是这样落实和执行的吗?你们考虑过村民以后如何生活吗?
  地方财政不是靠压榨民众自身来的  
  强购事件屡见不鲜,民众何日有宁日  
  顶  
  1000元/亩?i不可能好不好。我家乡二十万。
  是啊。习总和李总的新政府不能这样纵容这样的官员鱼肉百姓啊。求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还人民个公道。毕竟老百姓要有土地啊,如果农民没土地,不种地了,那我们在城里的吃神马啊?
  金冢子后埠未安置被强拆房屋,七老八十的老人都在哭,骂政府不如日本鬼子,无人管无人问,安丘政府这么大胆,国务院文件不听,省住建厅文件不听,一心钻了钱眼。
  @上帝的子民2012 28楼
21:02:56  1000元/亩?i不可能好不好。我家乡二十万。  -----------------------------  说句不好听的你真是幼稚  你那里20万你就以为所有地方都20万吗?如果有那么多,他妈的农民还闹个什么劲
  @国之将亡2013 30楼
21:32:44  金冢子后埠未安置被强拆房屋,七老八十的老人都在哭,骂政府不如日本鬼子,无人管无人问,安丘政府这么大胆,国务院文件不听,省住建厅文件不听,一心钻了钱眼。  -----------------------------  我也是金冢子的人,现在外地,你们要赶快收集证据,发到焦点访谈的微博上,要不然影响太小,根本不起作用啊,急急急
  @特约新闻评论 1楼
18:01:37  @buping2013
 安丘市金冢子镇政府非法强征农民土地  我们没法活了!要出人命了!!!  -----------------------赶紧想办法把事情闹大,越大越好,因为你们已经损失太大了,人命都没了呀,最坏也就到这程度了不是吗
  请律师走司法程序,任何一级政府的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有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面积.补偿安置途径.必须公告到村民小组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地面附着物调查登记须经土地承包人签字确认。以上程序缺一都是违法的,镇政府必败无疑。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当前位置: >>
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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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作用权的争议(简称土地权
属争议,下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
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森林和林木争议;水利
设施、水产养殖涉及的水面争议;城镇基建用地规划和房产争议及其它地
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坚持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加强土地管
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公正妥善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
(二)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确认土地权属的证明文件
(包括土地证书、处理决定、调解协议、判决书和裁决书、土地登记资料
等证明文件);
(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
(四)其他可资证明的材料。
第五条&建国以来,不同历史时期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同时期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一般性证据服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口头
协议服从书面协议,远期证据服从近期证据,当事人协议服从领导机关的
处理决定,下级处理结论服从上级处理结论。
 第六条&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经人民政府、司
法机关作出裁决的,双方都要维持已经生效的协议和裁决,不能以任何借
口和理由单方面修改和撕毁;如一项纠纷有数次协议和裁决的,以最后一
第七条&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城市郊区和农村土
改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的荒地、荒山、滩涂等经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农民集体开发利
用的,国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依法确定给开发利用者或承
包经营者。
第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如征
用的土地面积与实际使用的面积不符,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因先后测
定土地面积的方法不同所出现的面积误差,多的不退,少的不补,按征地
时划定的权属界线确认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非因测定土地面积的方法
不同而出现的面积误差,少征多占,应视为违法占地,按违法占地进行查
第九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无地村、组,全部农业人口转为
非农业人口的,原属农民集体组织所有的闲散地、宅基地和零星土地,所
有权归国家,原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
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注销原土地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国有
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其
出售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
城市市区和郊区(包括建制镇郊区)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
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其所出售房屋占用的土地所有
权属于国家。
城市(包括建制镇)市区和郊区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
,出售给本集体或其他农民集体和个人,土地所有权不变。房屋所有者享
有与当地农民集体其他成员同等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军队借用、租赁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凡未耕种或作他用又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
体耕种,所有权仍属原农民集体,确因建设、军事用地需要或已建有永久
性建筑物的,经双方协议并依法办理征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土
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依法确定给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国家农、林、牧、渔场(包括劳改、劳教农场)与农民集
体有争议的土地,应遵守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农、林、
牧、渔场设计任务书,以及原来场、社(队)签订的有关土地使用协议。
凡建场时国营农、林、牧、渔场与社(队)有过口头协议,土地使用权已
明确属国营农、林、牧、渔场但手续不完备的,由当事人协商完备手续,
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国营农、林、牧、渔场。
 第十三条&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水域以及这些水域水位涨落区内
的土地,凡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设施用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依
法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按历史利用习惯确定作用者(已依法划定或
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使用国有水面周围的土地,不得违反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
施保护和防汛调洪、航运安全的规定。
第十四条&铁路设施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解放前修建的铁路按接收
文件,解放后新建铁路按建设时征用土地文件,并参照实际使用情况,确
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
和国营农、林、牧、渔场所使用的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十条》公布
后至今没有退还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
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使用
的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国家所有:
(一)签订过土地权属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给予一定补偿或安置了该农民集体的劳动力的;
(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五)用地单位原为农民集体所制单位后来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占用的集体土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
情况,或按开始占用土地时国家的有关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给农民
第十六条&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土地资源调查中依法确定
并经当事人签章的土地权属界线,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主要依
据。土地资源调查尚未结束的,一般维持该乡、村目前实际使用土地的现
状,如确有争议,待土地资源调查时再依法确定权属。
第十七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未经国
家征用,现在仍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属于该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土地改革时重复分配的土地,双方都能提出证据的,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双方各半并结合自然地形来确定土地权属;如
双方都不能提出可靠证据的,可以按双方使用该土地的时间先后结合目前
实际使用的状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但非法占用的不得作为确认土地
权属的依据。
第十九条&一个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荒芜的土地,由另一个集体经济组
织开荒,加续种植十年又未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谁开荒种植,归谁所有
原人民公社(区、乡、镇)集体所有的荒地,未划给大队、生产队(
村、组)所有,本办法公布之前尚未开发利用的,所有权仍属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
原人民公社(区、乡、镇)集体开垦荒地建立的、或者经人民公社(
区、乡、镇)与生产队协议调剂耕地建立的由人民公社(区、乡、镇)直
接经营的农科所和农、林、牧、副、渔场的土地,所有权属乡、镇农民集
体,使用权属场、所。
原人民公社集体开垦的荒地,已经划分给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村、组
)所有的,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条&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又未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土地所有权仍归该发包的农
民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土地承包户。
第二十一条&通过协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所有制单
位将土地作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联营条件,并按《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
集体,使用权属上述用地单位。
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建设用地使用原属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凡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所有权
属乡、镇农民集体,使用权属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二十二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其房屋产权未转移
的,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宅基地限额面积标准,确定土地作用权。如一户
多处有宅基地或公房,其合计面积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地限额面
积标准的,按有关规定退还所超过的面积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农业户口村民的宅基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村、组
农民集体所有,不得以宗族房头和祖传宅基地为依据确认使用权。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户建房占用
的宅基地,一九八二年后未经拆近、改建、翻建的,原则上按现有实际使
用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凡一九八二年以后至《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前,新建、改建、扩建,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面积标准,确认
其土地使用权。
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户,现有宅基地没有超
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各行政区域之间的插花地、飞地,
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土地权属。也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在边界地区划出
等质等量的土地予以调换。调换的土地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
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在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
,下同)辖区内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县的,由地区行署或市、州、
人民政府处理;跨地、市、州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遇有特殊情况,上
级人民政府可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辖区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先由争议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
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有处理裁决
权的当地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裁决书,当地人民政府可责
成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调处,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签发。
土地承包经营者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农、林、牧、副、渔场或农科所的
管理委员会)调处,调处不了的,可申请乡(镇)或县主管农村集体经济
的部门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处理权限,将协议书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土
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理
裁决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
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土地权属争议通过调处或裁决,土地管理部门应进行地
籍调查,通知当事人到实地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埋设永久性界桩、界标,
测制1:500--1:1000的联网宗地图,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建立地
当事人要重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
续,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证书,作为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都要教育干部和群众,
维持土地的现状和原有协议,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事态,不得聚众闹事、
械斗伤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得阻碍人民政府及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裁决。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适当的经济处罚;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申请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适当
缴纳调查处理费(含处理纠纷中实际开支的测量、勘验费用)。
调查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以及缴纳、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
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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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分辨率 IE8或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    日上午8时许,在四川省邻水县丰禾镇复兴村农民耕种的土地上,以丰禾镇政府书记汪洋.镇长陈建友为首的镇上所有干部,率领当地国土所所长以及黑社会流氓三百余名人员,开着5台挖掘机在没有和村民达成任何协议之前,强行将遍地种满农作物的土地一一推翻,肆意挖掘,面积前后约至500亩。  2008年邻水县决定在丰禾镇复兴村进行“丰禾轻工业园区”建设,丰禾镇政府在没有任何上级批文的情况下,“以租分红”的方案给村民签订了协议,而后修建了工业区,这次征地(1.6.7.12组)共70多亩,其中只建了8栋铁皮房,剩下大部分土地至今都处在荒芜之中,这些全部都是农田不是非耕地,丰禾轻工业园建设存在项目未经批准、采用国务院严禁的“以租代征”占用农村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2009年丰禾镇政府又以新农村建设幌子,以给复兴村村民每亩800元青苗款及110间房地基(复兴村7组70间15组40间)为诱饵,占用复兴村(6组5亩7组25亩15组15亩)土地修建物流大道,在与村民签订协议后,丰禾镇政府又出尔反尔,不遵守协议规定,声称土地被征用已属国家所有,不在提及房地基之事。  2010年丰禾镇政府以抓住沿海及重庆地区农业转移发展机遇,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建设为幌子,又骗去复兴6组3亩,7组25亩土地,这些土地至今荒废近四年,期间村民多次去找复兴村7组队长,队长说:“这些土地是政府搞的不关我的事”,村民又去找村主任,村书记,他们也是这样说:“是政府征用的”,于是村民只好去找镇政府,没想镇政府的干部却又说是县政府委托征用的土地。他们就这样推来推去,谁也不愿意负起给村民一个合理解释的责任。  2013年春节前夕,村民在未得到合理赔偿,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在闲置4年多的土地上自发修建养殖场,希图以此谋生,而丰禾镇政府于日早上6时30分许带领政府官员、村社干部、公安民警和社会流氓近三百余人开着挖掘机将村民联合修建的养殖场强行拆除,丰禾镇政府在对养殖场实施拆除过程中,指使社会流氓对村民实施殴打,致村民4人受伤(其中包含一个80岁的老人),村民认为无论村民养殖场的占地行为是否违法,丰禾镇政府都无权强制拆除村民的养殖场,况且村民认为占地事出有因,又是丰禾镇政府违法在先,村民所为,也是丰禾镇政府逼得没有活路造成的。丰禾镇政府拆除村民养殖场的行为违法违纪。《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亦明确规定即使村民的养殖场是违法占地,也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丰禾镇人民政府依法没有执法权。丰禾镇人民政府无权强制拆除村民的养殖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亦明确规定,即使村民的养殖场占地属违法占地,其违法用地性质也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认定(最终由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以上规定,丰禾镇政府作出的村民的违法占地性质的决定不具法律效力。  2008年—2013年丰禾镇政府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号文件征收复兴村1、6、7、10组15组土地近500亩,而此前政府公示的有关《川府土(号》文件的《公告》载明,只征收1组(78.42亩)、6组(4.935亩)、7组(84.98亩)、12组31.659亩土地。该公示,未将复兴村10组、15组列入征地范围,公示载明征收复兴村土地190余亩,但现在实际征收复兴村土地近500亩。据此,村民有理由相信,丰禾镇人民政府扩大了征地范围和增大了征地面积。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号文件中显示都是非基本农田耕地,而我们的土地都是正在耕种的农田。      综上所述从2008年到现在已有四.五年之久,土地闲置,由于未达成协议,有的村民不愿意配合政府办理农转非事项的,村干部就直接从派出所那里调出户口强行办好农转非事项和基金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并称同意也得同意,不同意也得同意,政府官员同村社干部竟口出狂言,叫你去告,你告到中央也不怕。  邻水县国土局已承认丰禾轻工业园区建设违法,但邻水县国土局的处罚只是处罚事,没有处罚责任人,违反《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处理违法占地,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规定。未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助长了丰禾镇政府违法占地的嚣张气焰。于是,也就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2008年至2013年征用的所有土地迄今为止丰禾镇政府仅向村民出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号文件。  丰禾镇轻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未经依法批准属违法行为。  丰禾镇轻工业园区建设采用“以租代征”方式征地属违法行为。  丰禾镇政府在“批准”文件外扩大征地范围和增大征地面积违规征收农民土地属违法行为。  丰禾镇政府殴打村民属违法行为。  征地补偿方案不落实强行占有的属违法行为。  丰禾政府只手遮天全然无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存在,难道这就是山高皇帝远地方政府官员的天下吗?天理何在?正义何在?  下面介绍一下政府征地补偿方案:  村民的土地补偿费按一亩14500元进行补偿,在从中扣除失业保险费每人3284.28元。还有就是44岁以上的男女可免费享受养老保险(但要以每人5分8厘田土作为条件),而18—44岁的男女则需自行缴纳养老保险金(两年缴一次约5000多元,直到44岁),以上养老保险均要等到女55岁男60岁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这是哪样养老保险?  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日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个人部分不高于8%),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而丰禾镇政府也没有按照省政府规定办事,更何况其征地行为违法。  按照以上这种补偿方案不是等于村民把土地白送给他们吗?那子孙后代怎么办?村民的生活怎么办,长远的生计有保障吗?恳请各位网友帮帮忙,还村民一个公道,以上内容绝对真实。现在土地还在强推之中。                                                            我  http://static./TPout.swf?vid=r0118z8qogu&exid=k0&showend=1&title=%E6%81%A9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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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们帮帮忙,救救我们这些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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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百度输入《拿钱吃料不下蛋;百病之源的国土部的青天大老爷们,即出现几十页,几百条关于国土部的帖子,接近千万的点击率  你们不根据国情,民情就胡乱批准开发区建设; 对他们的行为不加监管,放任自流。使党和国家的公信及利益受到前所未有损失;以至国有国开发区;省有省开发区;市有市开发区;县有县开发区; 区有区开发区,镇有镇开发区; 乡有乡开发区,这村到那村建个养殖场,也算吸引来了外商投资。 人民的土地利益被地方政府一女二嫁,或受到比解放前旧中国一样的或者更加残忍的非法剥夺;毛主席,共产党带领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人民分得了土地;成了土地的主人,而今土地又被临沂经济开发区无偿收回,说土地是国家的,我们又回到解放前那个万恶的旧社会,成了彻底的无产者;我国每年进京上访,闹事事件中,有百分之六十五是因违法征地诱发,打,砸,黑恶,血案,命案,贪污腐败,群体事件等等层出不穷,都是因违法征地拆迁而引起。我们有强大的祖国,我们国家是世界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最健全,最严历的国家。我们有专职,专业,大权在握的土地职能部门一一中华人民国土资源部。然而,在我们国家里,祸国殃民的违法征地拆迁却在全国遍地开花,以至造成是农村没农业,是农民没土地,是居民没给安排公作,没有享受居民待遇,是土地征收,没给农民合法的补偿,没有合法的征地手续,违法征地拆迁成为国家的癌病,成为人民的伤痛。以至有的农民成为彻底的无产者,而在荒野搭棚蜗居,过着原始人的生活,对土地违法犯罪的惩制如同隔墙砸砖或干脆视而不见,冤民上访;县区国土局不给解决,到市国土局,到省国土厅依然不给解决,到国土资源部却被一脚踢到原发地【属地管理】,属地管理就是把冤民交到违法征地的犯罪分子手里,受尽各种或明或暗的报复,以至诱发一起起群体事件,甚至形成敌我矛盾,命案,血案频频发生。国土资源部的行政腐败,严重损害国家威望和政府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公信,造成国际国内的严重不良影响,让国家蒙羞,让国法蒙羞,让善良无耐的人民遭受非法的盘剥。  请问百病之源的国土资源部的青天官老爷们;:你们手里掌握着国家的权力,拿着高额的人民血汗奉禄,你们究竟是工作无能, 还是包庇纵容,还是干脆不作为呢?你们做了些什么, 你们是不是收了地方政府的巨额贿赂,这其中是不是有什么不敢告人的秘密,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和交易?你们无愧于国家,无愧于人民吗?你们的行政腐败,是诱发当今中国社会不安和严重腐败的百病之源。百病之源国土资源部的青天官老爷们;你们应该闭门思过;你们应该引咎辞职。你们应该让贤,让更多的干国忠臣上台服务国家,造福人民。  
  李汉林,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李石河居委人,靠养鸡喂猪挣的钱,于2001年和2002年,以每年每亩400元;在当时是天价;承包了村里21。88亩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地里栽了金银花,银杏树,柿树,梨树,杨树等,而该地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9年7月;两次被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和临沂市国土局无偿非法征收,未经我确权,确认,未签定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未签定征地补偿协议,未签定安置补助协议,至今没有得到分文补偿,因上访要求补偿,被芝麻墩派出所所长崔宝发带领一帮不明身份的人抓到派出所座老虎蹬;手机,钱等随身携带物被强行翻空,10多个小时后无罪释放,10多年来我夫妻二人除了上访,就是失业在家,儿女们上学花费太高,吃喝花销,生活无来源,眼睁睁连孩子们上学的学费也无着落,借贷无门,百般无耐,身份证295528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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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初农民为政府打下江山,分给农民土地,就是要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如今政府又从农民手中抢走土地,这是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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