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化纤公司的单位工会主席有什么用是:正处级吗?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_焦点透视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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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简称:*ST仪化 证券代码:600871 编号:临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化纤”或“公司”) 于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于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公司现有12名董事,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为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因变更公司名称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公司名称具体变更如下:
  原名称中文: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原名称英文:Sinopec Yizheng Chemical Fibre Company Limited;
  变更为:Sinopec Oilfield Service Corporation。
  经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案》。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因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变更如下:
  原经营范围:化纤、化工产品及原辅材料与纺织机械的生产及自产产品销售,纺织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1),各类设备、设施安装检修,电力生产、计算机和软件服务,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服务(限分公司经营)。
  变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陆上和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提供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建筑工程准备;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租赁;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能源项目的投资:组织具有制造经营项目的企业制造金属结构、金属工具、金属压力容器、通用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化学助剂、专项化学用品(包括油田化学品)和矿山、冶金、建筑专用设备;组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许可的企业承包境外石油工程、天然气工程、化工工程、桥梁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力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工业装置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经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案》。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住所进行变更,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因变更公司住所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公司住所具体变更如下:
  原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
  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吉市口路9号。
  经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案》。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
  有关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临)。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由于《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原名称“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修改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临)。
  经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由于《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原名称“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修改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临)。
  经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批准。
  (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任期将于2014年12月届满,同时为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决议案》。有关第八届董事候选人的资料详见公司于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临)。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项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的任期将于2014年12月届满,同时为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情况,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决议案》。有关第八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详见公司于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临)。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另有三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八届董事和第八届监事薪酬方案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第八届董事和第八届监事候选人若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将与公司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现就第八届董事和监事的薪酬方案提议如下:
  一、执行董事及监事在服务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施办法确定。根据前述薪酬实施办法,薪酬由基薪、业绩奖金和中长期激励组成并参考相应人员的职能、责任和公司的业绩确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袍金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税前)。公司将在年度报告内披露报告期内相关董事、监事在公司领取报酬的情况。
  二、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另外,为了保护董事及监事利益,公司为董事及监事购买责任保险。
  经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第八届董事和第八届监事薪酬方案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项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二○一四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酬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二○一四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酬的决议案》。有关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更换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公告》(临)。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项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公司董事会增发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性授权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了在增发公司新股时确保灵活性,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董事会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一般性授权。此一般性授权将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各自数量的20%(以本议案获得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如下为具体授权内容:
  (1)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A股或H股各自数量的20%的A股或H股或可转换成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A股或H股的类似权利(「类似权利」)(以本议案获得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
  (2) 在遵守(3)及(4)段的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公司法》及公司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不时修订),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利,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A股及/或H股或类似权利,及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或类似权利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拟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
  b.新股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c.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
  d.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及/或
  e.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选择权、转股权或其他相关权利。
  (3) 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根据(2)段所述授权批准有条件或无条件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的A股新股或H股新股或类似权利的数量(不包括根据中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发行的股份)分别不得超过公司于本议案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时该类已发行的A股或H股各自数量的20%。
  (4)在根据上文(2)段行使权利时,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必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5) 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于根据上文(2)段行使权利时相应地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6) 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根据上文(2)段行使权利时为完成配发、发行及上市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7) 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在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作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公司股本结构、注册资本根据此项授权而产生的变动。
  (8) 上述一般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止:
  a.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b.本议案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或
  c.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除非董事会于相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购股选择权、转股权或其他相关权利,而该等售股建议、协议、购股选择权、转股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行使。
  经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给予公司董事会增发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性授权的决议案》。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批准。
  (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公司拟于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审议,董事会决议,同意在北京市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案,并批准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证券简称:*ST仪化 证券代码:600871 编号:临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仪征化纤”)于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于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五名监事,实际五名监事出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由于《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原名称“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修改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临)。
  经审议,监事会决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二○一四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议,监事会决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二○一四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决议案。有关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更换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公告》(临)。
  本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600871 证券简称:*ST仪化 编号:临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日(星期一)上午9:30
  2、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股权登记日:日(星期四)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日(星期一)上午9:30
  2、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A股股东既可以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参与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A股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A股股份出现重复进行表决的(重复进行表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同一A股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同一A股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等等),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A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北京五洲皇冠国际酒店第一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日(星期四)
  二、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
  特别决议案: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4.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5. 审议《关于给予公司董事会增发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性授权的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6.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案》;
  7.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案》;
  8.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案》;
  9. 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决议案》;
  9.1审议并批准选举焦方正为公司第八届非执行董事
  9.2审议并批准选举袁政文为公司第八届执行董事
  9.3审议并批准选举朱平为公司第八届执行董事
  9.4审议并批准选举周世良为公司第八届执行董事
  9.5审议并批准选举李联五为公司第八届非执行董事
  9.6审议并批准选举姜波为公司第八届独立非执行董事
  9.7审议并批准选举张化桥为公司第八届独立非执行董事
  9.8审议并批准选举黄英豪为公司第八届独立非执行董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上述8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请见附件4,其余1名董事候选人的选举事项及有关资料本公司将以公告的形式适时通知股东。
  10. 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决议案》;
  10.1 审议并批准选举张吉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10.2 审议并批准选举邹惠平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10.3 审议并批准选举温冬芬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10.4 审议并批准选举张琴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10.5 审议并批准选举丛培信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将由8名监事组成,上述5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请见附件5。根据《公司章程》,本公司将以民主方式另行选举产生3名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的相关资料及选举结果将会另行公告。
  11. 审议《关于第八届董事和第八届监事薪酬方案的决议案》;
  12. 审议《关于更换公司二○一四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酬的决议案》。
  上述议案详见本公司于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临)、《关于更换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公告》(临)及《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临)。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于股权登记日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H股股东另行通知。任何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回执及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及附件3。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境内外核数师。
  四、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有)须持其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代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如有)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或获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章且经公证部门公证。授权委托书连同公证文件必须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办公地址方为有效。
  3、打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必须于日之前亲自或以邮递或图文传真方式将书面答复送交本公司之办公地址。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普通决议案的第九项议案将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股东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进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人:吴朝阳先生、沈泽宏先生
  联系电话:86-514-
  联系传真:86-514-
  邮政编码:211900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中国,南京,日
  A股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网络投票的时间: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总提案数:24个
  一、 投票流程
  1、 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
  表决事项数量
  投票股东
  738871
  仪化投票
  A股股东
  2、 表决方法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涉及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将不对所有议案进行一次性表决。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注意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议案9编号并不代表该议案组下所有子议案,股东不能对该议案组本身进行投票,股东应针对议案9中每项子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各议案按以下方式申报:
  审议事项
  申报价格
  特别决议案的表决事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
  1.00元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2.00元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3.00元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4.00元
  关于给予公司董事会增发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性授权的决议案
  5.00元
  普通决议案的表决事项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案
  6.00元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案
  7.00元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案
  8.00元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决议案
  9.00元
  选举焦方正为公司第八届非执行董事
  9.01元
  选举袁政文为公司第八届执行董事
  9.02元
  选举朱平为公司第八届执行董事
  9.03元
  选举周世良为公司第八届执行董事
  9.04元
  选举李联五为公司第八届非执行董事
  9.05元
  选举姜波为公司第八届独立非执行董事
  9.06元
  选举张化桥为公司第八届独立非执行董事
  9.07元
  选举黄英豪为公司第八届独立非执行董事
  9.08元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决议案
  10.00元
  选举张吉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10.01元
  选举邹惠平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10.02元
  选举温冬芬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10.03元
  选举张琴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10.04元
  选举丛培信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10.05元
  关于第八届董事和第八届监事薪酬方案的决议案
  11.00元
  关于更换公司二○一四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酬的决议案
  12.00元
  注1:9.00元代表董事候选人选举议案组,但股东申报价格为9.00元的,为无效投票。
  注2:第9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下面以第9项议案举例说明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法,请投资者参照下面说明来进行网络投票:
  (1) 第9项议案共选举8名董事,因此您就第9项议案中9.1-9.8项子议案所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等于您所持有的“*ST仪化”股份数乘以应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的乘积数。例如:您持有100万股“*ST仪化”股份,那么,您对本次第9项议案中9.1-9.8项子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即100万股×8=800万股)。
  (2) 您应以您对第9项议案所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800万股)为限进行投票,根据您的意愿,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3) 请将您拟对某一候选人投出的选举票数作为该项子议案的申报价格进行投票,例如:
  (a) 如您拟将您对第9项议案所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全部投给第9.1项子议案所代表的焦方正先生,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买卖价格
  买卖股数
  738871
  9.01元
  8,000,000股
  (b) 如您拟分别向第9.1项子议案所代表的焦方正先生及第9.2项子议案所代表的袁政文先生投出500万股和300万股(前述选举票数的总和不应超过您对第9项议案所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买卖价格
  买卖股数
  738871
  9.01元
  5,000,000股
  738871
  9.02元
  3,000,000股
  注3:10.00元代表监事候选人选举议案组,如您对该议案组项下所有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第10项进行投票。
  3、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一览表
  表决意见种类
  对应的申报股数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日A股收市后,如持有公司A股的股东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买卖价格
  买卖股数
  738871
  1.00元
  2、如股东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买卖价格
  买卖股数
  738871
  1.00元
  3、如股东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买卖价格
  买卖股数
  738871
  1.00元
  三、 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提案,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提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对单个议案的表决申报优于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申报。
  3、临时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时,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第二次修订)》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4、统计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5、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股(股东账号 )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日(星期一)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北京五洲皇冠国际酒店第一会议室举行之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
  日期:年月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请将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此回执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514-,邮政编码为211900。
  附件3(注:复印有效)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大会主席,或先生/女士代表我方出席日(星期一)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北京五洲皇冠国际酒店第一会议室举行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我方已充分了解本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及全部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审议事项
  同意附注1
  反对附注1
  弃权附注1
  特别决议案的表决事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关于给予公司董事会增发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性授权的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的表决事项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决议案
  选举焦方正为公司第八届非执行董事
  选举袁政文为公司第八届执行董事
  选举朱平为公司第八届执行董事
  选举周世良为公司第八届执行董事
  选举李联五为公司第八届非执行董事
  选举姜波为公司第八届独立非执行董事
  选举张化桥为公司第八届独立非执行董事
  选举黄英豪为公司第八届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决议案
  选举张吉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选举邹惠平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选举温冬芬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选举张琴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选举丛培信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和第八届监事薪酬方案的决议案
  关于更换公司二○一四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酬的决议案
  委托人名称或姓名(盖章或签字)附注2:受托人名称(盖章或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注册登记号附注2: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于股权登记日):
  委托人股东账号附注3:
  委托日期:年月日附注4
  附注:
  1、如欲对议案投赞成票,请在“赞成”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具体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注意:第9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如阁下拟将所持有的股份数平均分配给每一位董事候选人,则请在“赞成”或“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否则,请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赞成”和/或“反对”栏填入阁下给予各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就其他议案,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股东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填写法人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该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4、投票代理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印章。
  附件4 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 焦方正*,51岁,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焦先生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1月任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总地质师;2000年2月任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副经理兼总地质师;2000年7月任中国石化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副院长;2001年3月任中国石化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副主任;2004年6月任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局长、中国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10月起任中国石化副总裁;2010年7月起兼任中国石化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主任;2014年7月起任石化集团副总经理。2012年8月起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工程公司”)董事。
  (二) 袁政文#,58岁,执行董事候选人。袁先生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1月任中国石化集团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副局长;2000年2月任石化集团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局长、中国石化滇黔桂油田分公司经理;2001年11月任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局长、中国石化河南油田分公司代表;2005年11月任石化集团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主任;2010年3月任石化集团石油工程管理部主任。2012年6月起任石油工程公司副董事长。
  (三) 朱平#,51岁,执行董事候选人。2000年9月任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副局长、中国石化江苏油田分公司副经理;2001年12月起任中国石化江苏油田分公司经理(2008年12月起更名为总经理);2005年8月起任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14年12月起任石油工程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四) 周世良#,56岁,执行董事候选人。周先生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硕士学位。2000年2月任中国石化集团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副局长;2000年9月任中国石化滇黔桂油田分公司经理;2002年4月任中国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2006年4月任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007年11月起任石化集团人事部主任;2009年5月起任中国石化职工代表监事;2012年6月起任石油工程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14年9月起任石油工程公司党委书记。
  (五) 李联五*,57岁,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李先生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2000年1月任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副局长,2006年4月起任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局长;并于2000年8月任中国石化河南油田分公司经理,2008年12月起任中国石化河南油田分公司总经理,2014年9月起任中石化油气勘探开发公司党委书记、中国石化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副主任。
  (六) 姜波+,58岁,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姜女士是高级经济师,博士研究生毕业。1983年8月起先后在中国总行办公室、财会稽核处、国际部工作;1993年10月任中国国际部总经理;1996年5月任中国光大银行常务董事、副行长;2007年4月任中国光大银行常务董事、副行长、首席审计官;2007年11月任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首席审计官;2009年8月起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首席财务官、工会主席。2010年12月起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2011年1月起任光大金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2014年1月起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董事;2014年6月起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董事。
  (七) 张化桥+,51岁,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张先生先后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和澳洲国立大学经济硕士学位。张先生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司工作,在香港的外国投资银行工作15年(其中11年在瑞士银行UBS)。现为慢牛投资公司董事长,并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600280)董事, Yancoal Australia Limited (YAL) 独立非执行董事,复星国际有限公司(HK656)、山东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HK2186)、众安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HK1290)、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HK3380)、万达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思知集团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中国支付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博耳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八) 黄英豪+,51岁,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黄先生是香港铜紫荆星章获得者、荣誉法学博士、太平绅士。现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委员,香港高等法院律师、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及中国法学会理事,也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黄先生是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主席,也是亚洲水泥(中国)控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为执行董事候选人
  *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上述候选人若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将与本公司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
  以上候选人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所披露外,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并无拥有《证券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本公司股份权益。
  除上述所披露外,以上候选人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所披露外,本公司董事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
  以上候选人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根据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黄英豪先生提供的信息,香港廉政公署于2011年7月起曾要求其协助在关于海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重组中以及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对金至尊珠宝控股有限公司或其相关公司的收购中涉嫌的非常规性活动进行调查,至今未被任何部门起诉。
  除上述所披露外,本公司董事并无知悉任何有关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而需本公司股东注意之其他事宜。
  附件5 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 张吉星,51岁,监事候选人。张先生是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大学本科毕业。2000年2月起任石化集团外事局副局长;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兼任石化集团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4月任石化集团法律事务部主任;2013年9月起任石化集团法律部主任。2012年8月起任石油工程公司监事。
  (二) 邹惠平,53岁,监事候选人。邹先生是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大学文化。1998年11月任石化集团广州石油化工总厂总会计师;2000年2月任石化集团财务资产部副主任;2001年12月任石化集团财务计划部副主任;2006年3月任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2006年3月起任石化集团审计局局长;2006年5月起任中国石化监事。2012年8月起任石油工程公司监事。
  (三) 温冬芬,49岁,监事候选人。温女士是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2001年12月任石化集团财务计划部副主任;2008年5月任石化集团财务部副主任;2009年3月起任石化集团财务部主任;2012年5月起兼任中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8月起任石油工程公司董事。
  (四) 张琴,51岁,监事候选人。张女士是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硕士研究生毕业。1998年12月任石化集团思想政治工作部宣传思想工作处处长;2008年12月起任石化集团思想政治工作部副主任,并于2009年1月起任石化集团直属党委副书记、直属纪委书记。
  (五) 丛培信,51岁,监事候选人。丛先生是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大学本科毕业。2002年6月任中石化新星石油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副主任;2003年8月任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文化部(党群工作部)经理;2011年12月任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2013年4月起任石化集团监察局副局长。
  上述候选人若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将与本公司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
  以上候选人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所披露外,本公司以上监事候选人并无拥有《证券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本公司股份权益。
  除上述所披露外,本公司以上监事候选人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
  以上监事候选人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上述所披露外,本公司董事并无知悉任何有关第八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而需本公司股东注意之其他事宜。
  股票代码:600871 股票简称:*ST仪化 公告编号:临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定向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为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反映本公司重组完成后的状态,公司董事会对《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建议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一《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表》。
  鉴于《公司章程》将进行上述的建议修订,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本公司监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附件,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二、三和四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表》、《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表》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表》。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须待本公司股东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于同日发布。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中国,南京,日
  附件一:《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表》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公司现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码为:997 。
  公司的发起人为: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
  公司现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码为:【】。【注:待公司迁址后确定营业执照号码】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inopec Yizheng Chemical Fibre Company Limited
  英文:Sinopec
  Oilfield Service Corporation
  电话:(5
  图文传真:(0
  图文传真:【】
  【注:待公司申请后填入】
  第八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在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及有抵押或质押其财产的权力。
  第十一条 在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及有抵押或质押其财产的权利。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经营范围:化纤、化工产品及原辅材料与纺织机械的生产及自产产品销售,纺织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1),各类设备、设施安装检修,电力生产、计算机和软件服务,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服务(限分公司经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陆上和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提供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建筑工程准备;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租赁;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能源项目的投资:组织具有制造经营项目的企业制造金属结构、金属工具、金属压力容器、通用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化学助剂、专项化学用品(包括油田化学品)和矿山、冶金、建筑专用设备;组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许可的企业承包境外石油工程、天然气工程、化工工程、桥梁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力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工业装置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简称为A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二十一条 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4,000,000,000股。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持有1,68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二;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72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十八。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于日,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4,000,000,000股。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持有1,68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二;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72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十八。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别于日和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共向境外投资人发行1,400,000,000股H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5%,首次发行的H股股票于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于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200,000,000股的内资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总数为6,000,000,000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3,900,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100,000,000股。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施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2,415,000,000股A股股份并非公开发行9,224,327,662股A股股份购买资产,更名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总数为12,809,327,662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10,709,327,662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100,000,000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09,327,662元。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 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六)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 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六)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 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公司章程所称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章程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章程所称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章程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八章股东大会
  第八章股东大会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发出或提供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而不必以本条第一至第三款所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发出或提供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而不必以本条第一至第三款所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就公司所知,如任何股东须按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在某一事项上放弃表决权或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则任何违反前述有关规定或限制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就公司所知,如任何股东须按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在某一事项上放弃表决权或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则任何违反前述有关规定或限制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四)公司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加载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数据一并至少保存10年。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加载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数据一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二)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
  (一)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二)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
  第十章董事会
  第十章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十四)项还须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十五)项还须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每次董事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每次董事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数据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制订有关董事会秘书工作的制度,对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准、搞好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作出规定。
  根据需要,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专门工作机构。
  (二) 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档;
  (三) 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 负责组织资本市场运作及市值管理;
  (五) 负责处理与监管部门、中介机构、财经媒体的关系。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醒、帮助公司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例。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提醒、协助公司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例。
  第十二章 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章 公司总经理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三章 监事会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六) 已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者;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六) 已在五家A股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者;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档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下转B4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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