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投票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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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公司法和1940年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三部公司法,但是生不逢时,随后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和日本侵略,都使这部相对成熟的中国公司法没有完全发挥出其本来应有的作用
  | 文 ? 仲继银
  1929年公司法全文233条,包括通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罚则等6章,总体结构和公司分类都与1914年公司条例基本一致。公司条例全文251条,分总纲、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罚例等6章。由于合并和修改等,条数有所减少,但同时新增一些很有价值的规定。
  南京国民政府还颁布了公司法的配套法规,包括《公司法施行法》和《公司登记规则》,均与公司法一同于日开始施行。
  公司适用范围的扩展
  1929年公司法,虽然在公司类型划分上,与1914年公司条例保持了一致,并同样对每种公司给予专章进行规范,但是对公司的基本定义进行了修订,使公司这种法人组织形式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
  1914年公司条例第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司,谓称以商行为为业设立之团体”。何谓商行为,《商人通则》具体规定了17种。1929年公司法界定公司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之团体”,突出了公司的营利组织特性,不再有具体行为种类的限制。从“商行为”到“以营利为目的”的改变,一方面是因为当时民商法合编后,取消了商行为的概念;另一方面也与作为后引进公司制度的国家对公司制度本质的理解偏差有关。公司作为个人联合体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这是西方从传统的“王权――个人”两级社会向现代“法人社会”转变的一个关键起点。在英家,公司的基本含义是经注册而具有独立于其发起人(捐助人)身份的法人组织,是从市镇、行业协会等传统集体组织中逐渐演变出其基本思想和治理架构、最后经正式的创制而诞生的,其适用范围既不限于任何具体的“商行为”――从普通工商业到铁路、银行、大学、医院等等均可成为公司,也不限于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也同样可以注册为公司。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司,与营利性商业公司(business corporation)的区别仅仅是没有股东分享红利,公司经营的目的是事业发展,而不是股东价值最大化。
  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看,公司是在传统的皇权或王权政府与家族或家庭之间,构造出的一种居中的集体组织。随后随着现代政治结构、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在诸多领域里取得了主导性甚至是统治性的地位。只是在经济领域里,营利性商业公司的发展成就更为引人注目,后进国家最先受到冲击和最羡慕的也是西方强国的经济实力,这使后进国家首先看到、理解和接纳的公司就是营利性商业公司这种法人企业组织形式。从1929年公司法开始,中国至今仍然把公司这种法人组织形式限定在营利性机构范围之内,非营利性机构不能注册为公司。
  认缴资本制:首次出资额比例提高
  1929年公司法和1914年公司条例一样,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也就是说,股东在承诺认购总股数后,可以分期交纳认购股款。1914年公司条例规定第一次应缴股款的比例为不少于票面金额的四分之一,1929年公司法将这一比例提高到了二分之一。中国在2006年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实行的是实收资本制,也就是股东要一次交足全部股款。2006年新公司法开始施行认缴资本制,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要求股东更多更早缴纳所认购的股本总额,直至实行严格的实收资本制,本意是为了提高公司的实有资本实力,防止公司“虚假”声张资本规模,“骗取”第三方的信任,但是也会由此给公司股东和公司发展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过度约束。股东能够通过高额认购而实际少缴或迟缴资本的方法来提高公司声望,本身并不是坏事,是市场信誉的表现。如1903年汽车公司成立时,大富翁贝内特以期票方式“投资”了5,000美元。一年以后,贝内特用福特汽车公司给他的分红兑现了该期票。尽管贝内特并没有真实投入一分钱,但是福特汽车公司凭借贝内特的信用声誉大大增强了自己的购买力(参见笔者《公司的骨骼》第4章)。对于由此滋生出来的真的诈骗,只要给予足够的事后惩戒就可以了。因为法治不发达、事后惩戒力度不足以威慑住诈骗,是法治体系建设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可以长出好庄稼的肥沃土地同样也可以长出茁壮的野草,需要的是提高除草能力,而不是把土地搞贫瘠。发达国家实行比认缴资本制还要宽松的授权资本制,给予公司更大的资本决策空间,也给予了公司董事会更大的权力空间。在授权资本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发行或回购股份,既可避免公司资本不足,也有利于防止资本闲置,还免除了频繁变更注册资本的繁琐程序。
  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董事和监察人
  1929年公司法延续了自大清公司律开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但对董事会的组建和运作进行了进一步的细致规定,由此埋下了中国公司法过多介入公司董事会内部事务的“祸根”。1929年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至少5人”,并规定当董事缺额达董事总数三分之一时,应立即召开临时股东会补选。大清公司律和1914年公司条例中都没有关于董事人数的规定。1914年公司条例规定“董事得各自代表公司”,也就是说公司董事均为公司法人代表。1929年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得依章程或股东会之决议,特定董事中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公司”。也就是说,公司董事需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会议授权才能对外代表公司。
  中国现行公司法,不仅规定了公司董事人数下限,还规定了上限(根据公司类型分别规定了董事会的人数区间),并进一步将法人代表限定在了公司董事长、总裁或无董事会情况下的执行董事范围内(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比较少、公司规模比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能)。公司法过多介入公司董事会内部事务,不仅侵害了公司的自治权力空间,实际也使董事会带有了更多的合规要素和形式主义色彩。发达国家公司法至今没有对公司董事会的规模等进行明确的规定,甚至可以说就没有中国这种公司法上的董事会概念。过于细致的董事会规定,反倒淡化了“公司由董事”这一实质特性。复数的董事,通过会议决定公司事务,这才是董事会的基本含义,至于具体多少名董事,应该是公司自己决定的事情。
  在限定了董事个人公司代表权的同时,1929年公司法扩大了公司监察人的个人权力,规定“监察人各得单独行使监察权”,并且规定监察人对于监察事务,得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办理,由公司付费。
  在股东对公司董事和监察人的监控权力方面,1929年公司法也比1914年公司条例提高了支持力度。公司条例规定了公司有权对董事和监察人提出控告,但是在董事和监察人不作为、又实际控制了公司的情况下,谁来代表公司提出控告呢?1929年公司法规定,“有股份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之股东,得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这是明确建立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或说衍生诉讼制度。10%的股份比例限制,都和中国现行公司法一致。
  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股东的权利与退出机制
  1929年公司法的两合公司一章中,明确了有限责任股东的“退出”机制。“有限责任股东遇有不得已之事故时,得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退股,或声请法院准其退股”,这是对有限责任股东被“锁定”情况提供的一种救助,由此可以对执行公司管理职责的无限责任股东提供一种“准市场”压力。另一方面,无限责任股东也有将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有不当行为的有限责任股东除名的权力:“有限责任股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之同意将其除名:一、不履行出资之义务者;二、有不当行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1929年公司法对两合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方式进行了比1914年公司条例更为明确的限定:“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以信用或劳务为出资。”公司条例的规定是“有限责任股东仅得以银钱或别种财产为出资。”在防范风险方面,1929年公司法还对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进行了限制,“发起人之股份,在公司开始营业后一年内,不得转让”。中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份的禁止转让期限也是一年,并且进一步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也不得转让,这些都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和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1929年公司法对大股东的表决权直接提出了硬性限制,“每股东之表决权及其代理他股东行使之表决权,合计不得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五分之一。”这一规定非常领先,甚至可以说是过于领先了。在一国公司制企业以及一个具体公司的发展初期,难免有大股东的存在,也需要大股东以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以及以董事身份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在公司股权分散到一定程度、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也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公司会产生通过限制大股东投票权来保持独立性的内在需求,公司法上准许这些公司自己通过章程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对大股东的投票权进行限制就可以了。1929年公司法对大股东投票权比例作出硬性的上限规定,是国民政府“节制资本”这一政治主张的体现,惧怕民间大资本通过控制公司而控制国民经济。
  公司法人持股制度的引入
  自1860年代现代公司法诞生、个人可以自由集资和组建公司开始,公司制企业发展了约30年之后,美国率先出现了现代控股公司。1889年新泽西州出台了《控股公司法》,允许企业按法律规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及享有与普通持股个体一样的权利。随后1893年和1896年新泽西州又连续修改公司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企业“可以行使所有拥有所有权的个体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特权,比如投票表决权”。到1899年,新泽西州开始准许纯粹控股公司的存在。在此之前,美国各州一般不准许企业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这种法律规定的目的是通过严格限制企业持股行为来防止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导致垄断(参见本专栏前文“现代巨型公司的出现”)。
  中国在第一部公司法大清公司律颁布、公司制度发展25年之后,1929年公司法中首次出现了有关公司作为法人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不得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如为他公司之有限责任股东时,其所有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总数四分之一”(第11条)。这是公司制度发展的重要一步,为公司通过兼并和收购进行产业整合等开辟了合法途径。如同美国是在企业联合和托拉斯发展起来之后出台了控股公司法案一样,中国1929年公司法有关公司法人持股这一条款的出现,也是适应公司制企业发展现实的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中国在1920年代,已经出现了一些大实业家通过设立总协调机构来统一管理其各相关企业的情况,如张謇家族及其相关企业设立的总管理处。这种总管理处或总务处形式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和所创标准石油托拉斯那样的统一管理作用,以满足企业联合的需求。但是这种机构既非控股公司那样的独立法人实体,也不是托拉斯那样的通过委托授权所形成的严格合同关系,对“下属”公司的实际约束能力有限,主要还是依靠关键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力发挥作用。
  1940年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1929年公司法,继承了从1904年公司律到1914公司条例所树立的基本的“自由企业制度”精神,立法宗旨还是促进和规范民间民营公司的发展。但是随后的世界(全球萧条、政府干预兴起)及国内局势(日本侵华、抗战爆发)致使国民政府开始全力发展国有经济,政府机关作为发起人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希望能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同时,又能保持政府的控制权。这与主要用于调整民营公司、“节制资本”的1929年公司法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其中最突出的两条是,公司发起人数要在7人以上和大股东及其代理行使的投票权合计比例不能超过20%。为此,日,国民政府颁布了《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政府机关组织,准许本国人民或外国人认股之股份有限公司。1929年公司法第8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七人以上为发起人”,特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不受此限制,这大大方便了国有控股股份公司的发起和设立。1929年公司法第129条规定:“公司各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一股东而有十一股以上者,应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但每股东之表决权及其代理他股东表决权合计不得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五分之一。” 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公股行使表决权不受20%这一比例限制,使国有资本的公司控制力得到提高,也方便了国有资本通过收购控制民营公司。
  特种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监察人名额,直接按照公股和非公股的股份比例来分配,代表公股的董事和监察人由政府机关指派,这实际使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性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从一种完全的资合变成了一种特殊的资合,原本责权利相同的公司董事和监察人开始分为两类,事实上不再完全具有同样的责权利,公股董事和监察人开始“高人一等”。这与今日中国的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状态非常相似:同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中,有中组部管的、管的和市场聘的,身份大为不同,实际权力也就大为不同。
  《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发展打开了通道, 1929年公司法的“节制资本”措施只是节制民间资本。在发展国有资本为既定国策的前提下,将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各自所发起设立的公司分开立法,应该说是个好事。尽管有国有独资公司专节及特别针对国有控股公司的一些分列条款,中国现行公司法将国有资本公司和民营资本公司合于一炉的做法,还是带来了很多的混淆,特别是因为有一些国有资本也要适用的特殊考虑,致使相应规定过细、过死,缺乏市场化和公司自治空间。
  在中国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里,往往法律的规定是一回事儿,落实又是另外一回事儿,公司法律制度这个舶来品更是如此。1930年代的战乱局面进一步加大了公司法落实的难度。大量非公司制企业冒用公司名义,也有大量事实上的公司不经登记注册而擅自成立。无论如何,1929年公司法对中国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对中国公司制度的发展还是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年,全国新注册各类型公司数量分别为284家、275家、305家和204家。据上海工业企业的一项调查,1931年的1,627家和1933年的1,186家企业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数量分别为295家和332家,占比例分别为18%和28%。(转引自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第85页)。台湾现行所谓“中华民国”公司法仍然是1929年公司法的后续和修订版本。
  纾解中小企业融资之困
  对话国家原副主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谈如何优化信贷结构、多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 文 ? 朱敏
  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小企业的兴旺发达都是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泉。对中国这样处于转轨之中的新兴经济体而言,融资难便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谈起融资难问题,有一个人不能不提。
  他有“中小企业培育者”之称,退休前是副部级领导,官至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告老之时他并未卸甲归田,而是创办了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至今他已担任该协会的两届会长。
  这个人叫李子彬。如今,烈日当头,他仍在为中小企业的权益奔走呼号。
  “融资难”的呼声最高
  :在您看来,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李子彬:发展有企业内部的问题,也有企业外部的问题。企业内部的问题,企业自己常常不怎么讲,但“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要说面临的最大问题,我想主要还是来自企业内部。同样一个问题,不可能对所有企业造成同样大的影响。但作为协会来讲,还是为它呼吁外部条件的时候多。企业内部的问题,需要靠企业自身去认识和觉悟。
  朱敏:一个现实问题是,中小企业往往囿于规模的限制,产品技术层次大多较低,且通常对技术创新投入不甚热衷,使其生命周期大为缩短。对此您怎么看?
  李子彬:中小企业,顾名思义,规模小、实力弱。一是表现在人才弱,优秀的人才都愿意去大企业而不愿意去中小企业,大企业稳定,待遇高,所以中小企业招揽人才困难。二是表现在资金实力弱。这两个条件就决定了它的创新能力弱。当然管理水平也不够高。因此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大约是4-6年,近几年全国工商系统登记的企业是这样的:每年新注册的企业大约100万户左右,每年消亡的企业有40-50万户。有的企业创办几年就消失了,但也有一部分小企业长成大企业了,微型的变成中型的,中型的变成大型的,像、中兴都是近十几年成长起来的。
  各个企业内因不同,决定了它的发展前景。但企业很少讲自己的问题,老是讲外部的政策环境、发展环境等因素,融资难、税负重、市场准入门槛高等。无可否认,确实存在这些情况。但我认为,中小企业的自身素质比较弱,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朱敏:不过,目前中国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中小企业的外部生态确实比较复杂,存在许多企业自身无法逾越的发展屏障。
  李子彬:当然,企业的发展环境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总体上讲,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正在逐年改善,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小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可以说前进了一大步。从这个角度上讲,危机也是机遇,坏事变成了好事。
  朱敏:有哪些举措对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改善尤为有力?与此同时,又有哪些地方明显存在不足?
  李子彬:比如,加大财政支持。原来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就4.5亿元,2010年以后增加到100多亿元了。如果没有那场危机,我估计中央财政不可能拿那么多钱。还有,减免100项不合理的收费,总计360亿元,这也减少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融资方面,、引导、督促大银行建立中小企业专项融资机构,大中小银行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服务。证券市场上,中小板、也都加大了服务的力度。当然,外部环境虽然有很大改善,但还没有令中小企业觉得宽松。
  市场准入方面,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个“新36条”很好,但落地的不多。尽管中央和地方的配套文件加起来超过一千个,但中小企业并没有感受到市场环境明显改善。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投资,比如铁路、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对中小企业总是隔着一层“玻璃门”。
  朱敏:好像看得见,却又进不去?
  李子彬:对!所以,市场准入门槛高、税负过重、融资困难、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呼声一直比较高。但中小企业呼声最高的,还是“融资难”。当前,中小企业确实面临一些困难,需要各级政府加大力量解决。“十二五”规划既给中小企业提供了机遇,也使它们面临不少挑战。劳动力成本上升,能源原材料涨价,人民币持续升值,节能减排压力加大⋯⋯这些问题,使中小企业在“十二五”期间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
  优化信贷结构见效最快
  朱敏:您刚才讲到,“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呼声最高的问题。从宏观金融层面来看,这一问题近年来究竟呈现怎样的态势?
  李子彬:现阶段,融资难是中小企业的第一大问题。客观来讲,2008年以来融资难得到了很大改善。2008年9月以后,人民银行、银监会引导和督促大银行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专营机构,这是前所未有的,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那两年货币政策也很宽松。2009年新增贷款额9.6万亿,万亿,货币总量的宽松和信贷结构的优化,使中小企业的信贷有明显改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拓宽方面也向前走了一大步,比如中小板、创业板都有很大进展。2011年上半年创业板上市了83家,中小板上市了61家,共融资了1,100亿,比前几年有很大进步。股权基金募集和投资额都比以前有很大改观。
  朱敏:说到这里,我们知道,您本人多年以来一直为解决包括“融资难”在内的中小企业难题而奔走呼号。“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但现实之中又是怎样的呢?
  李子彬:据银监会公布,2011年上半年对小企业的信贷余额是9.7万亿,2010年上半年的小企业贷款是6.69万亿,增加了3万亿,说明还是有改善的,但还需要继续加大力度。
  各银行趁着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贷紧张的局面,纷纷提高了贷款利率,中小企业贷款基准利率之上还要增加30%,大企业也是这样。我接触过一家大企业,总资产500亿,净资产200亿,2010年利润17亿,它从银行拿到贷款,在基准利率6.56%之上还要上浮30%,小企业贷款还需要支付给担保公司3%的担保费,这样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就达到11.3%了,企业挣的钱都给银行打工了。我认为,银行这种行为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说句难听的,这是“趁火打劫”。就这么高的贷款利率,中小企业都贷不上。
  朱敏:有人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与银行系统在贷款方面“嫌贫爱富”、对中小企业重视不够难脱干系。人们一谈到融资问题,往往会把板子打在银行身上。
  李子彬:中小企业贷款难,其实不光是银行的问题。中小企业五花八门,各行各业,分布在全国各地,规模不等,发展阶段不等,大家都想去银行贷款,实际不合理。银行不可能把所有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全包下来。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振兴企业刚诞生,创始人基础不错,产品前景也很好,刚注册就去银行贷款,银行敢给他们钱吗?要抵押没有,要经营记录没有,要信用记录还没来得及积累。什么都没有,银行肯定不敢贷。像这种企业不应该到银行贷款,而应该通过股权融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中的初创企业都是走这样的路径。还有的企业管理不规范,信用不好,做假账,这样的企业银行肯定也不给贷。
  企业融资紧张,不要只怪银行,国外的企业也不是只从银行融资,直接融资占70%,银行贷款占30%。
  朱敏:“融资难”的要害到底在哪里?有没有较为妥善的缓解路径?
  李子彬:之所以融资难,银行、企业、资本市场各有各的责任。中国的股权、债权等资本市场发育也不完善。在国外债权市场与股票市场规模一样大,中国的债权市场却很小,中小企业债权市场更小,导致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狭窄。
  中国的银行系统发育得还不够,小银行太少,5家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30多家城市合作银行,剩下的小银行资产规模很小,分布的面也较窄。从贷款成本、风险等市场角度考虑,大银行当然愿意贷给大企业和大项目。但大银行都是国有资产控股的,国家有困难,中小企业发展缺钱,大银行当然有责任分担国家的功能,即使成本高、风险高,也要想尽办法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这个要求也是合理的。而小银行限于自身资金实力,也只能给小企业和小项目贷款。银监会提出三年要发展1,000家乡镇银行,应加快步伐。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组织机构的设置,大银行和小银行的审贷流程都应该有改进。
  总结起来就是:第一,大银行要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加快发展小银行;第二,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第三,企业要加强规范管理,具备向银行贷款的条件。
  朱敏:纾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需要同时从多个渠道入手,寻求包括金融体制改革在内的一整套系统性解决方案。在您看来,其中最为迫切的会是什么?
  李子彬:通过多种渠道解决融资难,但不是短时间内就能解决的。最迫切的是优化信贷结构,银行的信贷投放要调整,这个见效最快。比如房地产投资,现在占银行信贷余额的1/4,成为房地产泡沫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另外,地地财政、房地产暴利、保障房建设太慢,也是主要推动力。1/4的信贷都集中在房地产一个行业,不仅催生了泡沫,而且挤占了别的行业和企业的资金。我认为,只要下狠心解决,信贷结构调整有几个月就能见效。应该把泡沫行业的资金拿出来往薄弱领域和环节投,比如农业、中小企业等。
  现在,高耗能产业投资又反弹了,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5.6%,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32.9%,高耗能产业增长12%以上。这说明投资和信贷结构就不合理。所以我写给总理的信,第一条就是优化信贷结构,多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法规政策关键在落实
  朱敏:前段时间,您前往几个省份进行了实地调研。从您的角度看,哪些企业发展得好一些、哪些企业发展得更困难一些?之前,国家财政有一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这笔资金是否还在发放?
  李子彬:、工商联和我们协会都下去调研过,最近全国政协又去调研。多调研一下也有好处,情况了解得更深更细一些,向国务院提建议更准确一些,进而形成广泛共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公共基础平台、人员培训、拓展国际市场、技术改造和创新等几个方面。2008年之前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仅4亿多,金融危机以后增加到近110亿。我个人希望继续加大力度。
  2002年《中小企业法》颁布,该法律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这个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十一年过去了,这个基金也没有建立。我认为,能把以前出台的法规和政策都不折不扣落实了,就足够了。不要总是“雷声大雨点小”,空欢喜一场。
  后来又颁布了《公司法》和《物权法》。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老36条”。2010年又出台了“新36条”。这些法规措施都很好,说得很全了,内容包括加大财政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扩大投资领域、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转变政府职能等五个方面。但落实得不够,落实起来很难。
  朱敏:也就是说,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都有了,关键是落实。那么,当前最迫切需要落实的是什么?
  李子彬:刚才提到的那五个方面的法规政策,紧迫性各有不同。最紧迫的还是缓解融资困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股票债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租赁。
  朱敏:现在有人惊呼中国中小企业真正的经济危机已经到来了,对此您是否赞成?
  李子彬:我不同意这个观点,这是少数人对基层不了解的主观臆想。现在不可能比2007年和2008年那个时候困难,那时候国际市场迅速萎缩,出口都出不去了,所以倒闭了那么多企业,现在不同于那时,2011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27%,出口增长25%,进口增长29%。现在的融资环境比那时候有所改善。企业经过那次打击以后,比过去聪明了,不再盲目扩张。中国难还是难在调整结构上。而GDP增长并不难,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阶段,投资和消费需求市场非常庞大,经济搞快容易想慢下来难。
  朱敏:对了,您在给国务院领导的信中写了六条建议,是哪六条?
  李子彬:这六条建议,我只能说一下标题:一是调整信贷结构,多途径缓解融资困难;二是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三是落实法律和政策措施,优化企业投资环境;四是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转型;五是加强理论研究,扫清发展非公经济的思想障碍;六是加大各地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力度。
  结构调整而非“国进民退”
  朱敏:您对中小企业通过小额信贷公司获取资金周转有何看法?
  李子彬:发展小额信贷公司主要是考虑融资紧张,而民间贷款利率很高,风险挺大,不规范,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它可以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一种有益的融资补充,但它本身也遇到困难,资本金有限,自身不能吸纳存款和融资。我在南方遇到过这种公司,有的搞得挺好,一个镇上有50家企业,大家出钱成立这么个公司,信用不好的企业不让加入,实行存一贷三或存一贷五,利率比银行高1-2个百分点。当地政府也很赞成这种做法,年底还对这种公司进行奖励,他们又把政府的奖金存入公司,实施滚动发展。这种公司想做大不容易,一般都是就地取材,为当地企业服务的。
  朱敏:从宏观上看,中小企业危机是个结构性问题。现实情况是,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家出台了4万亿投资刺激政策,虽然扭转了经济颓势,但对中小企业而言无形中产生了“挤压效应”。由此,有学者指出,近年来呈现“国进民退”的趋势。对此您是怎样看待的?
  李子彬:我和有些学者有不同看法,我不赞成这两年是“国进民退”。国家也没有采取这样的政策,基本经济制度是非常明确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这些学者主要是针对这种现象,比如小煤窑、小铁矿,是个体的、私人的,现在进行整顿,国有企业把小煤窑、小铁矿都收购了,他们说这是“国进民退”,我认为这是经济结构调整,硬把它归为所有制问题,这是不对的。小煤窑出煤率只有15%,大煤矿能产出50%以上,特别好的露天大煤矿能达到100%。小煤窑不仅造成浪费,而且挖完了谁都没办法开采。大煤矿兼并小煤矿是为了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率,增加安全性,这是结构调整,是一种进步。
  当然,针对有些国有大企业搞全产业链或垄断的问题,则可以具体研究。市场经济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就是《反垄断法》,中国在反垄断方面还做得不够,石油、天然气、铁路、电力、电信都是垄断的,所以真正把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了,一定要反垄断。国家相关部门要对某些国有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加强监管。
  朱敏:不过,近年来,有不少中小企业丧失了原本依靠市场力量创业的动力,转而去傍政府、傍央企。对于这种现象,又该如何解读?
  李子彬:确实有些中小企业不愿很辛苦地去做实业赚钱,而去投资房地产“挣快钱”。我认为,发展实业特别是制造业是一个国家强盛的根本。发展制造业是最辛苦的,管理很复杂,占用资金很多,利润也薄,国家对制造业没有什么特殊的扶持政策。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实体经济,只有虚拟经济,那会出问题的。美国刚开始实体经济也很强大,后来由于成本竞争,把一部分制造业转移到国外,现在“空心化”了,导致失业率居高不下。现在美国又掉过头搞新的工业化,提倡发展新兴战略工业,深知过去虚拟经济搞过头了。
  国内一些企业为什么不愿搞制造业,就是因为制造业很辛苦,利润很薄,所以都去投资房地产了。房地产调整两年都没有见成效,我认为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够,“打蛇打七寸”,没打到七寸上,征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中国400个富翁里面,160多个是房地产商;前40个富翁里面,19个是房地产商;前10个超级富翁里面,有5个是房地产商。我们去温州进行企业调查,问下一步干啥,100个企业有70个说是搞房地产,搞制造业的只有4个,若继续这样下去,国家将没希望了。所以对房地产的调控要加强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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