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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法院系统首次作出撤销缓刑裁定 一缓刑罪犯被收监执行
新华网沈阳12月20日电(记者范春生)因拒不接受社区矫正,销售假药被判刑人员赵军的缓刑被法院裁定撤销,19日其被收监执行。据悉,这是辽宁省沈阳法院系统首个撤销缓刑的裁定。
今年3月,在沈阳市皇姑区一家药店,赵军明知“强效伟哥”是假药,仍销售给顾客。皇姑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赵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决生效后,送交赵军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然而,赵军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接受司法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和劝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不接受社区矫正,实际脱管长达两个多月。2013年9月,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皇姑法院发出撤销对赵军缓刑的书面建议。皇姑法院接到建议后,对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认定赵军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的裁定。
办案法官介绍,这是沈阳首例撤销缓刑的裁定,已经送达给负责执行的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相关规定,将赵军收监执行。
据了解,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五类人,分别为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责任编辑: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是否应当撤销缓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杜奎建
  【要点】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38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日19时许,罪犯王某因某县某镇某村人张某欠其货款,伙同他人将张某强行带至某县非法拘禁,期间多次变换关押地点。并多次对张某实施殴打,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日23时40分许,张某趁看管人员不备逃出后报警,接警人员接警后于次日凌晨1时将罪犯王某抓获,经讯问,罪犯王某供认不讳。同时查明,日,罪犯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至日。
  【分歧】
  对于本案是否应当撤销缓刑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在本案中,罪犯王某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拘禁时间长达10多天,并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该犯罪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故应撤销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罪犯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已满,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缓刑考验期满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故不应撤销缓刑。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结伙,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3)X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评析】
  缓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对原判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犯人家属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但缓刑是以判处一定刑罚为前提,依然保持着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一旦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的规定,这种可能性就转变为现实性。
  本案中,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是一种毫无争议的事实。关于是否撤销缓刑存在的截然相反的分歧的焦点在于罪犯王某所犯新罪被发现的时间。现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于新罪被发现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本案中的罪犯王某应当撤销缓刑,理由如下:
  (一)罪犯王某丧失了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前提性条件
  正确理解缓刑制度中关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对于正确适用缓刑具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现行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附有条件的,即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两种情形。换言之,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前提性条件是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消除。在本案中,罪犯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虽然已满,但由于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非法拘禁罪,违反了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证实其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并且其再犯的可能性已经转化为现实,故失去了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前提性条件。所以,上述分歧中的第二种意见有失偏颇。
  (二)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所犯新罪被发现的时间不能为撤销缓刑的阻却因素
  现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新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该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第一种情形应当是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
  (三)从立法本意层面分析,所犯新罪被发现的时间不能为撤销缓刑的阻却因素
  缓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一种风险预测,并通过设置一定期限的缓刑考验期对该风险进行检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法定要件,便生动的体现了缓行制度设置的本意。从该层面分析,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都集中体现了这样一种风险预测。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可以证实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可能性依然存在;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可以证实犯罪分子依然隐瞒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从立法本意来讲,无论是再次犯罪,还是隐瞒了已有的犯罪事实,都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的具体体现。所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均应撤销缓刑,这是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本意所在。从该角度分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都不能影响缓刑的撤销。
  (四)罪犯王某违反了缓刑适用的法定义务
  现行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享有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在缓刑考验期内履行该条该规定的法律义务。法定义务的不履行,必然成为权利行使的阻却事由,本案中,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拘禁时间长达10多天,并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刑法第七十五第一项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构成非法拘禁罪,所以王某应当承担不履行该义务引致的法律后果。
  【结语】
  综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法官不宜机械的理解有关法律条文,应从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入手对法律规定的内涵作出有益地探索和思考,从而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以一种积极的心态、理性的推断和法律人的思维去追求法的原本价值。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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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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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脱管的,撤销缓刑假释可缺席审理
周琳 车洪伍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日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下称《五部门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对于罪犯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缓刑、假释撤销案件如何处理、能否缺席审判,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缺席审判,应等罪犯到案后进行审理。理由是罪犯去向不明,诉讼权利不能行使,影响裁决的公正性,而且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刑期起止日期也无法确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缺席审判。理由是缺席审判有利于加强对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能够保证裁决的公正性。&&&&&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罪犯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缓刑、假释撤销案件应明确缺席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包括书面审和开庭审两种方式。其理由如下:一是对不到案的罪犯实行缺席审判,不违背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分别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和程序作了规定。但是刑法和司法解释只明确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对具体的审理程序并未规定和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适用缺席审判。二是《五部门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后,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该规定间接确认了对罪犯去向不明的缓刑、假释撤销案件应当实行缺席审判。即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裁定以后,公安机关才可以适用上网追逃措施。三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场,并非发现真相之绝对方法,而是被告人自我防御之权,绝对意义在于过程的形式正当。被告人不到案,放弃的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而不是实体权利。故处于被告人地位的罪犯不出庭,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而不应成为国家诉权的阻却因素。四是实行缺席审判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逃避监管的罪犯,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提高司法效率,树立法治权威。对于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缓刑、假释罪犯,只有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才能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诉讼的迟滞,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由于撤销缓刑、假释直接影响到罪犯的人身自由,鉴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存在着较大认识分歧,急需明确规定缓刑、假释撤销案件的缺席审判程序。为此,笔者建议:一是缓刑、假释撤销案件缺席审判仅应作为一种特殊情形的例外处理,应严格限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我国刑法对缓刑、假释的撤销规定了三种提请条件。对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在逃罪犯,因可以由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上网追逃或通缉等抓获罪犯,故缓刑、假释撤销案件缺席审判的对象仅限于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去向不明的罪犯。二是司法机关向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是适用缺席审判的前提。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罪犯被宣告缓刑和假释之时,即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执行地公安机关在罪犯报到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让罪犯在书面告知书上签字,做好告知笔录,存档备查。三是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对不到案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针对其不服监管的事实广泛调查执行机关、基层组织人员、罪犯的邻居等,以确保事实的准确性,保证裁定的公正。对于裁定书中的刑期起止日期,可待罪犯抓获后再确定。四是允许未到庭罪犯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参加诉讼。五是设立公告送达制度。向罪犯公告送达传票和裁定书。六是明确缺席审判的特殊救济程序。由于在缺席情况下,罪犯行使诉讼权利受到必然的限制,适用一般救济原则可能无法实现其效果。特别是在传票、裁定书不能确实证明其已为罪犯知悉的情况下,法律应当允许其在自动投案或被抓获后,给予特殊的异议期间或申请再审的机会。&&&&&(作者单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上海普陀检察院社区检察室建议撤销罪犯缓刑获裁定认可
时间: 09:10:00作者:张佳楠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上海4月23日电(通讯员 张佳楠)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派驻石泉检察室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针对一名缓刑罪犯脱离监管的情况,及时制发建议撤销缓刑的检察公函,于近日获得法院裁定认可,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公平与公正。
  据悉,石泉检察室在获得缓刑罪犯何某脱离监管的线索后,第一时间与矫正对象对口的司法所、社工站和派出所取得联系,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确认了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何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并曾被二次警告后仍无悔改表现的事实。随后,检察室根据社区矫正台帐,全面掌握矫正对象原判刑罚的具体情况,并准确适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发检察公函,建议区司法局向法院提请撤销罪犯何某的缓刑。检察公函制发后,检察室积极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沟通协调,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交换意见,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中对罪犯何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何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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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律师同志:
前几个月,我朋友赖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请问他能申请减刑吗?读者:罗先生罗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因此,根据上述解释规定,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本报法律顾问信箱●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地址:惠州横江三路国华大厦五楼A座
电话: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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