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在编在职的待岗职工,待岗直到退休这段时间不计算工龄折算法有正规法律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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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待岗期间算不算工龄
我是事业单位医院大夫,1995年签了院里的待岗协议书其中有一个条款”保留任职资格,专职技术人员此间解聘技术职务,不连续计算工龄。”算是被解聘了吗?我从1995年待岗至今,今年到退休年龄了,单位说这一条就等于我被解聘技术职务,不给计算工龄,也就是从1995年到今年的工龄都没有,这段时间没有养老保险这样合法吗?求帮助我该怎么办?另外我查到我现在属于在编在职的待岗职工,我该怎样维护权益?谢谢律师
 问题来自:天津 - 天津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3:56 咨询人:zigv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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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法下劳务派遣的风险与防范--第四节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风险防控及管理应对 二、劳务派遣用工中特定人群的法律关系之劳务派遣能否使用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劳务派遣能否使用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案例导读:某公司想雇佣几个司机,于是便委托某劳务派遣公司代为招聘,并且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了解了具体需求之后,便开始着手招聘工作,很快招聘了3名司机,该3名司机是某企司机班的,都有着丰富的驾驶经营,但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他们也被放了长假,于是便出来重新就业。公司对这3名司机的条件非常认同,只是对于他们仍和某企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情况存在疑虑,银行想知道对于这类人员,新单位能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解答:虽然《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同时存在一个劳动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身份观念十分强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般会按照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全职的劳动关系的原则处理,直到现在,实践中的普遍观念也是如此。即使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的规定来看(《》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法律是允许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存在的,但是对于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也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如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互不影响彼此工作,并且需要征得各个用人单位的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但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为数不少的,这些人员虽然仍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已无法再为原企业提供劳动,如果仅因仍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否认这些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么是对劳动力资源的一个极大浪费,也不利于这些人员的劳动保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特别规定了这些人员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的调整。因此。本案中,作为因经营性停业而被长期放假的3名司机,完全有资格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公司工作。
提示您风险防控: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虽然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仍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招录这些人员时,需要将其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往往仍在原企业,根据目前社会保险一人一户的原则,对于新用人单位来说,便可以免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义务,但是仍需要依法为这些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在新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全部工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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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与待岗的区别
[提要]概述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历史: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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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薪留职与待岗的区别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停薪留职手续办理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 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停薪留职相关问题解答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停薪留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颁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停薪留职后养老保险该怎么交?
  如果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话,企业就应该负责合同约定好的养老保险的交纳工作,不能推给个人。如果劳动者离开了原单位,那么他以前交纳的养老保险依然有效,可以继续交纳。
  停薪留职受伤的可认定为工伤吗?
  不可以。首先,既然是停薪留职,只是留给他回来时的一个工作岗位,是否原岗位,企业有权决定,停薪已在事实上说明他在留职后没有从事原单位劳动,所以才不支付工资。其次,工伤保险费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既然已经停薪,工资总额中当然不应该包括“工资”。
  单位有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从事的职业吗?
  无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从事的职业,只要是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个人可以做出选择。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属合法的经营,单位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应以国家的法规、政策为准。
  停薪留职违约致劳动关系解除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停薪留职”合同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合同制工人对劳动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抱无所谓态度,甚至不辞而别,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用工单位和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停薪留职退出历史舞台是大势所趋
  停薪留职,大概也算“中国特色”之一种,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实际上,“停薪留职”使得很多人虽不在某个岗位上工作却长期占着这个岗位,占着人员编制,大有“占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对于那些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实情况下,“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退出历史舞台。
  实际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而在某些国有企业,“停薪留职”制度目前还保留着,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停薪留职”现象依然集中。这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铁饭碗”没彻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没有打破“铁饭碗”)有着直接关系。
  从根本上说,“停薪留职”是计划与市场共同产下的一个怪胎,它不仅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它让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权,制造了社会不平等。“停薪留职”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所迫,也是大势所趋。
  停薪留职合同范本
  停薪留职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 日止,共为____年。
  二,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
  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 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作了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链接《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有关行为规范》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的条例,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岗位待岗制度规定。
二、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待岗:
  1、 制造、传播谣言,损害本单位声誉。
  2、顶撞领导,政令不通,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分配。
  3、打架斗殴,挑拨关系,影响内部团结。
  4、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
  5、对工作不负责任,出工不出力,经领导批评教育无改正表现。
 为加强对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益和水平,促进人员在不同编制、不同岗位间的合理流动,创造一种和谐的校园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号)第十二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那得要看看你是什么原因待岗的,如果是怀孕待岗的话,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内容: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也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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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uji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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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20年的正式在编职工待岗算工龄吗?待岗期间计算工龄吗?
我从没买断过工龄等,已经在院里连续工作20多年,后来机构改革待岗到现在,今年我办理退休,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劳动关系一直在单位,院方称待岗期间不算入工龄我是医院正式在编职工
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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