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强奸幼儿园的案件到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程序

我朋友因被人诬陷强奸,又被灌酒承认了,这个事情,现在在看守所走法律程序到法院大约要多长时间?_百度知道
我朋友因被人诬陷强奸,又被灌酒承认了,这个事情,现在在看守所走法律程序到法院大约要多长时间?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的,你的问题很多细节没有交待清楚,比如你朋友是什么时候被拘留的?是否已经批捕?这些细节不清楚,无法为你做出准确判断,我只能告诉你大概的程序和期限:一、刑事拘留期限: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提请检察院批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的期限小结:刑事拘留一般是14天,其中7天由公安机关侦查,7天交由检察院审查批捕。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其中30天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7天交由检察院审查批捕。二:侦查羁押期限: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如果检察院审查后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重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上述延长侦查4、期限之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由公安机关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2个月,无须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除了没有留置盘问程序以外,其他都是基本相同的。不过,在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上有些区别。贪污贿赂及渎职犯罪,往往很少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7日的规定,一般在刑事拘留后7日内就报上级检察院批准逮捕,14天内要么逮捕,要么取保候审。侦查羁押期限小结: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较为复杂的案件,,一般在3个月内侦查终结;特别复杂的,可能是4个月内乃至6个月,甚至1年。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正常情况的话,在六个月内会有结果的。现在的关键是要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才好。
第一,别人有预谋;第二,别人造证据(虽然是伪证)。单纯的法律不一定能解决你的事,做好准备的同时想想其他路子
&&& 组你二张表看看:1、侦查阶段2、一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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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依据
涉嫌强奸检察院凭什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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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被批准逮捕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印发强奸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03年<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月<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日&
[2003]高检侦监发第<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 证据问题是审查逮捕工作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为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厅制定了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1、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分为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两个部分。前者是办理审查逮捕所有刑事案件时均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后者是办理审查逮捕具体罪案时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在办案工作中,必须综合审查这两个方面的证据。
&&& 2、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指导性、参考性的,而不是硬性的要求,也不是必备的最低标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情况复杂,具体案件逮捕需要具备哪些证据,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证据参考标准中所列各项不能孤立使用,必须将各类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需要案件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作出判断。
&&& 3、这次印发的有十种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今后,我们将继续选择一批常见、重点罪案,研究制定其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逐步形成审查逮捕证据体系。
&&& 4、研究制定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勇于探索,注意总结办案中审查和运用证据的经验,为做好这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尤其是对于这次印发的审查逮捕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十种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体例、内容有何修改意见,请及时报我厅。
&&& 5、为了取得公安机关工作上的配合,各省级检察院应主动将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通报。
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一、审查逮捕通用证据参考标准
&&&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证据:
&&& (一)程序方面。
&&& 1、诉讼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破获案件过程说明或破案报告书。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缴纳保证金收据,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报告及该代表所属的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同意拘留的许可证明。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2、取证程序约有关证据材料: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证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主体合法,并且为两人以上进行的证据。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证明已经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权利、义务的证据。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讯问、询问后,在笔录上签署的意见;侦查人员的签名。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诱供、诱证情况的证据。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提供证据的个人或单位的签名及加盖的单位公章。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搜查、起获赃物时的见证人。
&&& (二)实体方面。
&&& 1、主体身份: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自然人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的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户口迁移证明、护照或经会晤后外方出具的外籍身份证明材料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或附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并加盖复制单位印章的复制件),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的其他证据(以上证据材料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只具备其中一种)。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 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或者拍照编号审查批捕,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骨龄鉴定。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除处于法定责任年龄段,应当具备能够证明其年龄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外,如一时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价证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其他证据,根据其自报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证明的身份材料审查批捕。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自然人的特殊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所在单位性质或所有制形式的证据材料、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务及职权范围或职责权限的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价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
&&&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3、有逮捕必要: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 ①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也包括:受过刑事处罚,曾因其他案件被相对不起诉,受过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及共他行政处罚。
&&& ②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或多次犯罪、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的主犯,流窜犯罪;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犯罪嫌疑人没有悔罪表现。
&&& ③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的可能,如曾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持有外国护照或者可能逃避侦查;已经逃跑或逃跑后抓获的。
&&& ④属于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color:#)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情况。
&&& ①犯罪嫌疑人未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不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年老体弱及残障。
&&& ②经济犯罪案件逮捕法人代表或其他骨干不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
强奸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 强奸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他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有:(1)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3)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4)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5)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 对提请批捕的强奸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强奸犯罪事实。
&&& 重点审查:
&&& 1、法医鉴定,被害人报案、控告、陈述,被害人亲友检举,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明发生强奸行为的证据。
&&& 2、被害人伤情鉴定、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药物检验报告和发案背景等证明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违背其意志的证据,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证据。
&&& 3、证明明知被害人不满I4周岁或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经法医鉴定为程度严重)的证据。
&&& (二)有证据证明强奸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 重点审查:
&&&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视听资料。
&&& 2、被害人的指认。
&&&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 4、证人证言。
&&&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精斑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鉴定及被害人伤情鉴定。
&&& 7、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证据。
&&&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 重点审查:
&&&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 6、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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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百三十九 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一、怎样认定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同未婚男女在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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