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对我曾侍候过英国国王王一切隶关系,爆发了什么战争?其性质是什么?

下列文件中,明确提出要解除对于英国国王的一切隶属关系,要求民族独立的是
A.《权利法案》
B.《独_百度知道
下列文件中,明确提出要解除对于英国国王的一切隶属关系,要求民族独立的是
A.《权利法案》
下列文件中,明确提出要解除对于英国国王的一切隶属关系,要求民族独立的是
A.《权利法案》
B.《独立宣言》
C.《人权宣言》
D.《拿破仑法典》
提问者采纳
选B项,根据美国独立战争的背景可以做出
本题考查的是北美独立战争,CD没有受到英国的殖民统治A是英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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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的政治辩论及其意义
七年战争结束以后,政府谋求强化对北美13个殖民地的管理和控制,却最终导致殖民地和母国彻底决裂,殖民地居民在对英国的政策进行抵制的同时,针对这些政策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形成了一场影响深远的政治大辩论。(注:有关论著多将这场辩论称作“宪政辩论”,本文以“政治辩论”名之,以其更能全面地涵盖所涉及的内容。)这场政治辩论在美国历史上乃是一大公案,涉及美国革命的起源和性质、美国政治思想传统的形成及特征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历来颇受历史学家的关注(注:研究这场政治辩论的代表著作有Clinton
Rossiter, Seedtime of the Republic: The Origin of the American
Tradition of Political Liberty, New York, 1953; 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mbridge, Mass.,
1967; H. Trevor Colbourn, The Lamp of Experience: Whig History 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History , New York, 1974;
Gordon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 New
York, 1972, Chapter 1; John Philip Reid ,The Concept of Liberty in
the Age of American Revolution ,Chicago,1988; J.C.D. Clark, The
Language of Liberty : Political Discourse and Social
Dynamics in the Anglo-American World, Cambridge, England,
1994等。);但在不断的阐释和评说中,许多问题的本来意义受到了遮蔽。国内有关论著对于这场辩论大多略而不论,或偶有涉及者亦言不及义。本文试图从美国早期社会和政治的变动着眼,通过梳理辩论的话语及其“语境”,以解析其历史内涵,诠释其本来意义。
一、政治辩论的由来和进展
这场发生在年间的政治辩论,直接的导因是英国在1763年后推出的“新殖民地政策”。辩论的一方是反对英国政策的殖民地人士(注:这里的“殖民地人士”系指反对英国政策的北美居民,包括温和派和激进派),而代表英国立场的主要不是文字,而是不断出台的政策和措施。(注:英国报刊发表了若干为英国政策辩护和批驳殖民地反英言论的文章,同时在英国议会中也有一个同情和支持殖民地反英派立场的群体;在北美,支持英国政策的人也发表了大量辩论文字。)在殖民地,卷入辩论的人主要是本地议会议员、律师、商人、牧师等精英人物,也包括许多生平难以稽考的普通人。他们当中有激进派和温和派之分,而主导着辩论的主流和走向的乃是激进派。随着英国政策的变化和帝国内部危机的加深,辩论几度出现高潮。辩论的焦点和指向虽几经变化,而其话语和主旨则一以贯之;反对征税以维护权利,否认英国权威以争取自治,谋求独立以捍卫自由。自由和权利乃是辩论的核心话语。
在辩论中,殖民地人士制定决议,向英国递交请愿书,发表许多小册子、文章、通信和布道词,以表述自己的意见。殖民地发达的印刷出版业和数量众多的报纸,在辩论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到18世纪中叶,9个殖民地建立了自己的印刷所;1764年各殖民地共有报纸23种,1783年更增至58种。(注:Cary
Carson, et al., eds., Of Consuming Interests: The Style of Lif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Charlottesville, 1994,
p.357.)当英国着手推行其“新殖民地政策”时,殖民地所具备的传播手段被迅速调动起来,成为政治辩论的有力媒介。
1763年以前,殖民地居民大体上能够接受英国的管理和干预,何以“新殖民地政策”却引发了激烈的辩论和抗议呢?问题的关键在于,殖民地的自主性经过长期发育,此时变得相当成熟,已经和母国的控制难以相容。殖民地在经济上已具有较强的自足性;人口达到200余万,而且欧裔居民产生了一定的共同体意识,自认为是有别于母国居民的“美利坚人”;各殖民地议会下院在和总督及参事会的权力较量中不断得势,成为权力结构的核心;另外,由于从北美的撤退和印第安人威胁的缓解,殖民地对自身的防卫能力也有了相当的信心。这些变动增强了北美居民的自治要求,使他们越来越难以忍受英国的管理和控制。
争端起于英国为增加岁入而向北美征收关税和国内税。英国议会1764年4月制定的《糖税法》,在形式上仍是以往关税政策的延续,但其目的有所变化:一是增加岁入以支付殖民地防卫等方面的开支;二是加强对北美贸易的管理(注:Sugar
Act,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Sources and Documents on the Stamp
Act Crisis, , ed. Edmund S. Morgan, New York, 1973,
pp.4-8.)。在殖民地人士看来,这触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已不是一般的关税措施。多数殖民地议会下院通过了正式的抗议书。纽约议会向英国议会下院递交了请愿书(注:The
New York Petition to the House of Commons,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8-14.);弗吉尼亚的抗议书提到了“无代表不征税”的原则(注:The Remonstrance to
the House of Commons,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16-17.)。对于殖民地的抗议及其理由,英国方面做出了反应。内阁的财政秘书托马斯·惠特利著文申述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征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了“实质性代表权”的说法。可见,《糖税法》的出台,触发了殖民地与母国关于代表权、议会主权、殖民地的权利和地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辩论。
《糖税法》没有带来所期望的收益,1765年3月,英国政府制定了《印花税法》,首次使英国的征税权渗透到国内税收的领域,从而超越了单纯的经济性质,成为关乎殖民地的基本权利和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这项旨在改善帝国财政状况的法令,结果使帝国体系陷入重大危机,成为殖民地和母国关系的一个转折点,揭开了殖民地独立运动的序幕。
弗吉尼亚议会率先做出了反对《印花税法》的决议,其他一些殖民地以此为蓝本拟定了各自的决议。各地报纸和印刷所推出了许多抗议性的文章和小册子,其中以詹姆斯·奥蒂斯的《英属殖民地权利申论》、斯蒂芬·霍普金斯的《殖民地权利考辩》、丹尼尔·杜拉尼的《论英国
议会为获得岁入而立法向英属殖民地征税的适当性问题》、理查德·布兰德的《英属殖民地权利探讨》影响尤大。在辩论中,民间言论和官方立场彼此呼应、相互为用;许多政论的作者已湮没难考,但其文字、逻辑和思想大多如出一辙。
殖民地人士反对《印花税法》,并非因为税额沉重。正如驻美英军总司令托马斯·盖奇在一封信中所说:“问题不是《印花税法》不合时宜,也不在于殖民地居民没有能力支付税额,而是它不合宪法,违反了他们的权利,(他们)支持各殖民地的独立性,不肯服从大不列颠的立法权”(注:Quoted
in Lawrence Henry Gipson, The Coming of the Revolution, ,
New York, 1962,
p.115.)。这场论争可以说是革命前政治辩论的第一次高潮,它引出了一个殖民地居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日益成熟的北美社会在英国殖民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当然,这时殖民地人士所反对的不过是具体政策,并不否认英国的权威,他们仍然保持对英王的忠诚。
1766年3月,英国政府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撤销了《印花税法》;同时制定《公告令》,宣布英国对殖民地拥有绝对的主权,为以后的征税埋下伏笔。果然,1767年6月,英国议会根据查尔斯·汤森的提议制定了一项在殖民地征税的新法律。从经济的角度看,《汤森税法》的税额很低,人均约4便士(注:Edwin
J. Perkins, The Economy of Col onial America, New York, 1980,
p.139.);但殖民地居民的反应和税额高低没有关联,只要英国政府直接征税,他们就加以反对。《汤森税法》激起了新一轮政治辩论的高潮。
马萨诸塞率先采取行动,于1768年1月向国王呈递请愿书,要求废除新的税法;同时还向其他殖民地发出公开信,谴责《汤森税法》违背了“无代表不征税”的原则,呼吁各殖民地采取共同行动。弗吉尼亚等10个殖民地相继效法马萨诸塞。约翰·迪金森以“一个宾夕法尼亚农场主致英属殖民地居民的信札”为题,发表了12篇反对《汤森税法》的文章。这些“信札”不胫而走,北美仅有4种报纸没有刊登这些文章。迪金森的最大贡献在于,解释了以关税形式出现的《汤森税法》何以同样侵犯了殖民地的权利(注:John
Dickinson, Letters from a Farmer in Pennsylvania to the Inhabitan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 ed. Merrill Jensen, Indianapolis, 1967,
pp.133-160.)。
在反对《汤森税法》的运动中,殖民地和母国的关系急剧恶化。英国政府在取消《汤森税法》后不久,又于1773年5月推出了《茶税法》,授权东公司在北美殖民地销售茶叶。殖民地抗议浪潮再度兴起,发生了“波士顿茶会”等暴力事件,英国在一些殖民地的权力机构近乎瘫痪。于是,英国议会通过了4项“强制性法令”,对马萨诸塞实行惩戒;并准备用武力平息反抗。殖民地人士则在费城召开第一届大陆会议,商讨对策。此后未出半年,独立战争即告爆发。
在北美和母国关系陷入日益深刻危机的同时,殖民地人士的政治意识也在不断深化。这一阶段,政治辩论转向检视英国历史上的所有殖民地政策,开始否定英国对北美的主权,独立的舆论趋于成熟,革命的政治理念逐渐形成。1768年,赛拉斯·唐纳发表“自由树献辞”,系统表达了对于自由和权利的认识,批判了英国对殖民地的许多政策,号召北美居民为捍卫自由而斗争。1774年7月,托马斯·杰斐逊写成《英属殖民地权利综论》,总结了此前关于殖民地权利和地位的各种论点,矛头直指英王。同年,约翰·亚当斯以“Novanglus”为笔名发表12篇文章,全面批驳支持英国立场的“Massachusettenis”的观点,回顾和总结了殖民地和母国的争执。不少清教牧师在选举日布道时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加入了政治辩论的行列。各地报纸还登载了许多匿名文章和读者来信,表达了大致相近的看法。
总之,在列克星敦的枪声响起以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批判已达到相当的深度,美国革命的基本原则开始逐渐明晰,独立与共和之声已经到了呼之欲出的地步。1776年初,刚从英国移居北美的托马斯·潘恩发表《常识》,用通俗而激昂的文字,将郁积在许多反英人士心中的想法和盘托出;6月,杰斐逊等人开始起草《独立宣言》,综合此前10余年辩论中所表达的政治理念,并加以提炼升华,形之以简洁而有力的语言,陈述了殖民地脱离英国的理论依据和现实理由,宣告了北美的独立,给一场旷日持久的政治辩论画上了句号。
二、“无代表不征税”
英国对殖民地征税的合法性是辩论的一个基本主题,殖民地人士提出了“无代表不征税”的口号。代表权的争议肇端于《糖税法》出台之际,在《印花税法》危机中全面展开,在后来关于《汤森税法》和《茶税法》的辩论中仍被提及,但其指向已不限于反对英国征税,而是直接挑战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主权,涉及英国的主权和全部殖民地政策的合理性问题,表明辩论进入了新的层次。
征税必须得到人民或其代表(议会)的同意,这是英国内战前就已得到确认的原则。问题的关键是,殖民地在英国议会没有议席,英国议会能够代表他们的意志吗?如果北美居民的意志在英国得到了代表,那么英国议会的征税就是合法的,反之则违犯了宪法和人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无论是殖民地人士还是英国政府,都在代表权上大作文章,力图证明各自立场的合理性。
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54年就意识到代表权问题的重要性,认为北美在英国议会没有代表,可能会在征税问题上引发不满(注:John
Adams, Novanglus: or, A History of the Dispute with America, in The
Works of John Adams, ed. Charles Francis Adams, Boston, 1851,
p.19.)。在《糖税法》出台后,代表权果然成了争论的焦点。纽约议会在请愿书中指出:免受未经授权和强制性的征税,乃是任何一个自由之邦的重大原则问题;征税权必须完全属于人民自己(注:The
New York Petition to the House of Commons,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9.)。弗吉尼亚的抗议书也提到,按照“英国的自由”的根本原则,征税法案必须由殖民地居民自己选择的代表来制定(注:The
Remonstrance to the House of Commons,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16.)。在《印花税法》出台之前,康涅狄格总督托马斯·菲奇等人提出,殖民地和英国在地理上相距遥远,不能参加英国的议会,议会的法律在制定时未经他们的代表同意,如果要他们服从这样的法律,就违背了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注:Thomas
Fitch, et al., Reasons Why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America Should
not be Charged with Internal Taxes, etc., etc., in The Ammals of Am
erica, Chicago, 1976, Vol.II,
pp.87-98.)。显然,这些言论否认了英国议会向殖民地征税的权力。
殖民地人士的观点受到英国方面的驳难。惠特利在强调了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征税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后说,所有大不列颠的国民都在议会有“实质性的代表”,因为议员并非自己所在选区的代表,而是整个大不列颠平民的代表;不论是殖民地居民,还是英国居民,也不论他们是否在议会有自己特定的代表,只要是议会多数通过的法案,就对他们有约束力(注:Thomas
Whately, The Regulations lately Made concerning the Colonies and
the Taxes Imposed upon Them, Considered,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17-23.)。这种论点得到英国朝野许多人士的赞同。英国议会下院议员索姆·詹宁斯撰文说,英国许多地方,如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富裕和繁荣的商业城市,在议会根本没有席位,难道他们就不是英国人?难道他们就没有被征税?殖民地不过是英王创设的法人团体,没有更多的摆脱议会主权的借口(注:Soame
Jenyns, The Objections to the Taxation of Our American Colonies, by
the Legislature of Great Britain, Briefly Consider'd, 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 pp.160-161.)。
可见,在代表权的定义上,英国政府与殖民地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前主张整体代表权,而后者则坚持地方代表权。“实质性代表权”的基本逻辑是,英国本土有许多人并没有选举代表参加议会的权利,但他们一直服从议会的法令,因而殖民地不能以在英国议会没有代表为由反对英国征税。殖民地人士驳斥了这种说法。布兰德说,如果英国有9/10的人没有选举权,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缺陷,而不能作为“实质性代表权”的根据(注:Richard
Bland, An Inquiry into 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114.)。杜拉尼认为,惠特利的论证所包含的事实是不真实的;在英国,选民和非选民之间联系密切,休戚与共,因而非选民的利益可以通过选民及其选举的议员而得到表达和维护;但北美居民和英国的选民缺少联系,殖民地所受压迫再多,也不会引起英国人的警觉或同情,甚至某种极端损害美洲居民利益的法案,反而可能在英国大受欢迎;因此,英国选民及其选举的议员根本不可能代表北美居民,平民院也就无权处置北美居民的财产(注:Daniel
Dulany, Considerations on the Propriety of Imposing Taxes in the
British Colonies for the Purpose of Raising a Revenue by Act of
Parliament,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79-83.)。另有文章反诘道:既然议会下院代表了所有人民,整个英国的人民岂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选区的成员来代表(注:A
Letter from a Plain Yeoman,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75-76.)?有的人根本不相信英国议会能够代表他们,理由是:英国议员“了解我们吗?我们了解他吗?不。我们能对他的行为加以任何限制吗?不。他非有保护我们的自由和财产的义务和兴趣不可吗?不。他熟悉我们的情况、处境、需要之类的东西吗?不。那么我们还能从他那里期望得到什么呢?除了无止境的税收之外,什么也不会有”(注:Quoted
in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169.)。布兰德更尖锐地指出,英国议会既然有舰队和
陆军作为后盾,就有“权力”(power)向殖民地征税;但它没有“权利”(right)这样做;因而向殖民地征收“内部税”的法令乃是“权力之法”,而不是“权利之法”;但是,一旦权力从权利中抽象出来,统治的正当名义即告丧失(注:Bland,
An Inquiry into 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p.110, 121.)。
既然症结在于代表权,一旦北美选派代表出席英国议会,是否所有难题就会迎刃而解呢?殖民地内部对此分歧甚大。霍普金斯、奥蒂斯等人主张殖民地应参加帝国的大议会(注:Stephen
Hopkins, Rights of Colonies Examined, in Pamphle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 ed. Bernard Bailyn, Cambridge, Mass., 1965,
Vol.I, p.513; James Otis, 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Asserted and Proved,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p.25,
40.)。但反对的意见更为强烈。马萨诸塞的决议指出,如果真要北美选派代表出席英国议会,也是很不现实的(注:The
Massachusetts Resolves, October 29, 1765,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57.)。《宾夕法尼亚日报》曾刊登一封读者来信,对殖民地参加英国议会一事作了深入的评论。信中说,要殖民地派代表赴伦敦参加议会的主张实属居心叵测;实际上,殖民地参加英国议会非但没有实际意义和好处,而且危害甚烈;如果殖民地接受英国议会的代表权,就会形成一种极坏的政府体制,殖民地对母国的依赖就会加深,英国议员就会成为北美居民的主人(注:To
the Printer, Pennsylvania Journal, March 13, 1766,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88-92.)。
这种论说再清楚不过地显露了殖民地人士的真实意图:他们主张的是完全的自治。迪金森说,当初之所以在各殖民地设立立法机构,乃是因为人们相信这里的居民在最高立法机构没有代表,只有殖民地议会才能确定征税事宜(注: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Massachuset ts to the Earl of
Shelburne, in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 ed. Harry Alonzo Cushing,
New York, , Vol.I,
p.161.);塞缪尔·亚当斯指出,北美和英国中间隔着大洋,无法派代表参加英国议会,只有殖民地议会才是他们的代表机构(注:Massachusetts
Circular Letter, in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2 vols, 7th ed.,
ed. Henry Steele Commager, New York, 1963, Vol.I,
pp.66-6.)。唐纳论辩道,英国议会无权制定任何管辖殖民地的法令;殖民地居民只能由他们自己的议会来统治(注:Silas
Downer, "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 2
vols., ed. Charles S. Hyneman, and Donald S. Lutz, Indianapolis,
1983, Vol.I, pp.100-101.)。总之,殖民地人士坚持“代表权完全来自人民的自由选举”(注:Quoted in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169.)。
殖民地人士主张地方代表权,不仅否认了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征税的合理性,而且伸张了殖民地议会的权力,将它当成和英国议会平行的权力实体,为后来的“二元帝国”设想打下了基础。这种主张实际上反映了殖民地的政治状况和权力格局。1763年以后,各殖民地议会下院的权力已经十分强大。在处理日常事务的过程中,议员们通过制定法令和树立先例,悄然中逐渐掌握了审查所有官员财政开支、参与财政支出的决定、任命涉及财政问题的官员等权力。其时正当英国议会权势上升时期,殖民地议会下院自比英国议会平民院,以其为榜样来扩充权力,遂成为殖民地权力结构中的主导力量;而且,以议会下院为基地,涌现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领袖人物。英国向殖民地征税,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殖民地议会权力和地位的一个直接威胁;殖民地人士提出“无代表不征税”,也就是对本地议会权力的捍卫。历史学家杰克·格林据此指出,美国革命不仅涉及个人权利,而且也与议会的权利相关联(注:Jack
P. Greene, "The Role of the Lower House of Assembly in
Eighteenth-Century Politics", in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ed. Jack P. Greene, New York, 1968,
pp.108-109.)。
三、英国的主权与殖民地的地位
“无代表不征税”的主张仅是挑战英国主权的一个开端,殖民地人士在辩论中还开始全面质疑英国对北美的统治,思考殖民地在英国殖民体系中的地位。他们对于殖民地的命运有着不断明确的把握,最终发展到否认整个英国主权,倡导完全的自治。这种主张离公开宣布独立仅有一步之遥。《独立宣言》抨击英国统治和否认英国主权的整套话语,在辩论中已具雏形。
英国议会成为殖民地人士的第一个抨击对象。在反对征税时,殖民地人士曾一再表示在整体上承认英国议会的权威,但议会对殖民地的各项权力具有相关性,否认一项权力,必然损及整体权威。支持英国政策的罗得岛法官小马丁·霍华德,在反驳霍普金斯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无论这个小册子的表达怎样掩藏、粉饰或委婉,其吐露的意图完全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要证明各殖民地有权利独立于(英国)议会权威,不受其控制”(注:Martin
Howard, Jr., A Letter from a Gentleman at Halifax,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p.64.)。此话的确触及了殖民地人士反对征税的要害。
殖民地激进派对英国议会的控制日益反感。马萨诸塞有位律师一次公开说,“大不列颠议会无权为我们立法”,奥蒂斯闻言,起立向他致谢(注:See
Gipson,The Coming of the Revolution,
p.168.)。奥蒂斯显然是持同样的观点,他在1765年就发出尖锐的质问:为什么美利坚人在贸易、商务、艺术、科学和制造业方面不能和欧洲人一样自由(注:See
I.R. Christie, Crisis of the Empire: Great Britain and the American
Colonies, , New York, 1966,
p.69.)?这表明他已开始推敲议会控制殖民地事务的合理性。还有人进而提出,殖民地居民除了和英国人同为英王的臣民以外,彼此并无什么实质性的联系(注:See
Edmund S. Morgan, The Birth of the Republic:
, Chicago,
1956, p.25.)。一篇署名“Britannus Americanus
”的文章,对殖民地的历史和殖民地居民权利的渊源作了更为激进的解释:当最初的移民来到北美时,他们有权确定自己认为最好的政府形式,他们事实上选择了英国的政体,选择英王为他们的国王,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人民就与殖民地居民有特别的政治联系或有管辖他们的权力;北美居民仅和英王订立了公约,他们仅只服从英王一人,并接受他按照这个公约(体现在特许状之中)的规定而进行的统治,而不受英国人民或他们的任何团体机构的控制和管辖(注:See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p.88-89.)。可见,为了否认议会对殖民地的权力,殖民地人士不惜抬高正处于衰落中的王权,以王权来贬抑议会权力。他们声称殖民地议会的权力来自于英王的授予,而非来自议会;殖民地特许状表明,北美居民并非议会的臣民(注: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Massachusetts to the Governor, in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 Vol.II, pp.405, 407,
408.);他们只承认对英王乔治三世的忠顺,而完全否认对“那个岛上的居民”的任何其他依附;英国居民乃是英王的臣民,北美居民怎么可能是“臣民的臣民”呢?(注:Downer,
"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p.98,102.)
随着殖民地与母国关系的恶化和辩论的不断深入,英国统治北美的权利受到日益强烈的挑战。艾伦认为,议会不仅无权制定损害殖民地的法律,也无权制定保护北美的法令。(注:John
Allen, "An Oration Upon the Beauties of Liberty", in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American Founding Era, ed. Ellis
Sandoz,Indianapolis, 1991, p.322. 关于此文的作者,美国学术界有不同意见,或以为系Issac
Skillman所作。)杰斐逊承认,“我们宣布这些法令无效的真正理由是,英国议会无权对我们行使其权力”(注:Thomas
Jefferson, A 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 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
p.260.)。这种观点在原来的“无代表不征税”的基点上迈出了一大步:英国议会根本就不具备对殖民地行使权力的权利。这说明殖民地对母国的离心倾向日趋强烈。殖民地的政府被他们称作“自己的政府”(注:See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 Vol.II,
p.229.),英国政府及其政策已被当成一种异己的东西,英国执政者乃是“和我们的宪法无关、不为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人”(注:Jefferson,
A 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 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 p.262.)。
然而,英国议会过去一直在为殖民地立法,而且此时比以往更加坚持其管辖殖民地的权力;因此,要彻底否认议会权威的合理性,就必须全面抨击英国的殖民地政策。唐纳在1768年就开始这样做了,他对英国涉及殖民地的邮政法、《海上贸易条例》、税收和关税政策、限制制造
业的措施、管理印第安人贸易和抑制西部土地投机的举措、驻扎常备军和解散议会的做法提出尖锐批评,认为这些政策、措施限制和侵害了北美居民的自然权利(注:Downer,
"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p.102-106.)。进入18世纪70年代,殖民地的意见更为尖锐。约瑟夫·沃伦则直截了当地将英国的殖民地政策斥责为暴政,他抗议道:如果北美居民对此略有抱怨和抗议,“刀剑就被拿出来作为恰当的论点,使我们缄口沉默!”(注:Joseph
Warren, "Oration", 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 p.215.
)塞缪尔·亚当斯代表波士顿市镇会议起草一个文件,历数英国侵犯殖民地居民权利的种种事例(注:See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 Vol.II,
pp.360-368.)。稍后的《独立宣言》,只不过是用更强硬的措辞列举了英国更多的罪状。
议会主权既不成立,殖民地也非母国的臣属,双方的关系就应当是平等的。布兰德明确指出,北美和英国本来就是相互分开的不同国度,仅仅是由于有英王这根纽带才使两者结成联盟,两者在这个联盟中自然是平等的伙伴,而没有隶属关系。他提出,权利意味着平等,既然大英帝国在欧洲和在美洲的两部分都处于同一权力之下,为什么要对两地居民予以区别对待呢(注:Bland,
An Inquiry into 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p.118, 122.)?唐纳的见解更激进:如果由于某地的居民来自另一地方,
后者就对前者拥有主权,那么,英国居民原本来自高卢,照理说法国就有权统治英国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人口扩散的结果,但并未因为母国的观念而形成一国对另一国的依附关系;所以,北美移民来自英国,这并不证明英国对北美拥有主权;他甚至反对殖民地居民使用“母国”这个词(注:Downer,
"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p.104-105.)。
根据上述说法,殖民地和母国的关系就必须作相应的调整。英国和北美的许多人都对此加以探讨,希望能够找到一种合理的方式,其中包括二元帝国的设想,即在共同拥戴英王的前提下建立平等的联盟关系。1765年北卡罗来纳有人说,殖民地和母国联合得越紧密,对双方就越有
好处;但是,“这样一个联盟如果不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就永远不会生效”(注:Quoted in David S. Lovejoy,
"'Rights Imply Equality': The Case Against Admiralty Jurisdiction
in America, ", in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195.)。1769年出版的一本小册子指出,殖民地实际上是独立于英国的“邦国”,要他们服从于议会的权威,实际上就是“奴役”,所以,最佳的办法是建立平等的同盟。1775年2月,当北美和英国的武装对抗如箭在弦之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发表文章,呼吁双方结束争端,尽快和解,共同拥戴英国国王,实现永久的、互利的联盟。这种联盟计划的实质,是要英国放弃对殖民地的主权,使殖民地在国王的名义下实现完全的自治。这对于正在崛起的英国议会无异于与虎谋皮,因为“英国立法机构的至高权威必须是全部的、完整的和无条件的;否则,殖民地必然是自由的和独立的”(注:Quoted
in Richard W. Van Alstyne, Empire and Independence: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1965,
pp.41, 55, 60.)。可见,在帝国框架内调整殖民地和母国的关系,根本没有成功的机会。
在否认议会权威之后,英王就成了殖民地激进派的攻击目标。辩论初期,激进派只攻议会而不反英王,用迂回策略反对母国的政策。在1770年代初,有人开始追究英王所扮演的角色。艾伦说,过去的查理·斯图亚特因为侵犯人民的权利而掉了脑袋,如果再有某位君主步其后尘,那等着他的会是什么呢?他进而提出,英王所拥有的不过是人民通过“公约”赋予他的那些权利,英王及其大臣派战船到北美,用权力和刀剑盗取人民的财产,他们是否是违法者呢(注:Allen,
"An Oration Upon the Beauties of Liberty", in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American Founding Era, pp.307,
311.)?这一质问不仅否认了英王对北美的主权,而且指斥其举措为强盗行径。杰斐逊在《英属美洲权利综论》中谴责英国政策,反复将这些政策和“英王陛下”联系起来,已经公开将批评的矛头指向英王(注:Jefferson,
A 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 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
pp.258-265.)。殖民地报纸上还有文章公开说:“各位国王的历史不过是一部愚笨和人类本性堕落的历史”(注:See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
p.283.)。君主权威的灵光已经黯淡,效忠的纽带开始松弛。激进派认为,如果殖民地起来捍卫自由,不能称作反叛;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威胁时,如果他不起来加以捍卫,那他就是上帝的叛徒、自然法的叛徒和他自己良知的叛徒(注:Allen,
"An Oration Upon the Beauties of Liberty", in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American Founding Era,
pp.323-324.)。可见,以往北美居民避之犹恐不及的共和主义“幽灵”,已经悄然降临;《常识》和《独立宣言》所要完成的工作,就是将这个“幽灵”请入正殿。
同时,殖民地人士也意识到,全面挑战英国的主权决非易事,因为英国的殖民地政策有强大的武力作为支撑,殖民地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必须做好武力反抗的准备。1773年,新英格兰牧师西蒙·霍华德在布道时为武力抗英寻找合法的依据:“自存”乃是人类心灵中的最强大、最
普遍的原则之一,这个原则允许用一切必要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以力御力,以暴抗暴;当有必要用武器来捍卫自己的自由时,如果仍让刀剑生锈而不使用,乃是一种耻辱。他提醒人们:“一群愿意固守自由的人民,应当为自己准备适合于防卫的武器,并懂得它们的用途”(注:See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p.191,
194-195, 197.)。他的话预示,用武力争取独立的日子很快就要到来了。
四、权利话语与反英的合理性
按照18世纪的观念,殖民地乃是英国的领地和英王的财产,英国政府有权加以管理和控制,否认和挑战母国的主权,就是谋反和叛乱。因此,要找到反英独立的合理性,就必须借助一种超越母国主权的理论,将殖民地反英的立场置于正义和理性的基点上。殖民地人士从启蒙理论、英国“乡村派”言论和欧洲及殖民地的历史中寻求知识和思想资源,从而建构一套权利话语,展现了独立运动的内在逻辑,为《独立宣言》准备了基本的理论思路和逻辑框架。
权利话语的内涵并不复杂。殖民地人士宣称,人生而具有许多不可剥夺的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这是他们作为人所具有的自然权利;建立在上帝之法和自然之法基础上的英国宪法,肯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殖民地居民作为人和英国的国民,和英国居民享有同样的自由、权利和特权;这些原则历经沧桑而变得颠扑不破;判断一项法律是否合理,其标准是看它与人的自然权利是否一致;如果统治者侵害被统治者的权利,就丧失了统治的合法性,人民起而反抗即为正义之举。几乎所有抗议英国政策的官方文件和民间言论,都采用了这种权利话语。这种权利话语首先是一种宣传鼓动,目的是为反英寻找理论和道义的依据;它同时也表明,殖民地居民的确怀有某种“自由情结”,将自由和权利视为生活的最高价值和政治的终极目的。
殖民地人士在建构权利话语时,在理论上选择性地吸收了自古、罗马以来的欧洲思想,特别是启蒙作家和辉格党反对派的言论。约翰·洛克、孟德斯鸠、詹姆斯·哈林顿、阿尔杰农·西德尼、约翰·密尔顿、波林布鲁克、托马斯·戈登、约翰·特兰查德、威廉·布莱克斯顿等人的著作,均可见之于殖民地许多私人和图书馆的收藏中。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译成英文后,深得英国和北美居民喜爱;洛克的《政府论》第2篇1773年在波士顿出了一个新版;18世纪上半叶的政治反对派的刊物和作品,在北美不断被翻印(注:See
Clark, The Language of Liberty,
pp.26-27.)。这些著作之所以颇受殖民地人士的青睐,是由于它们阐发了理性和自由的真谛。
启蒙学者所论及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权利、人民主权、重订契约权等理论,成为殖民地人士建构权利话语的基本素材。清教牧师丹尼尔·舒特在布道词中提到,生命、自由和财产乃是造物主赐予人的礼物,但它们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所以人们才结成了社会;政府的目的乃在于保障这些权利(注:Daniel
Shute, "An Election Sermon",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p.111-112,
116.)。塞缪尔·亚当斯则将自然权利分解为四种: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采用适当手段维护这些权利的权利(注:See Th e
Works of Samuel Adams, Vol.II,
pp.351-352.)。唐纳根据自然权利说,对人们经常引用的《大宪章》、特许状等宪政文件的性质作了新的解释:这些“自由的伟大宪章”并不是赋予自然权利,而是宣布和肯定人民的权利(注:Downer,
"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100.)。
殖民地人士在建构权利话语的过程中,同样诉诸历史。他们所利用的并非作为“过去实在”的历史,而是经过时人解释乃至编造的历史;他们之所以注重这种历史,是因为其中“充满一种对暴政的正当仇恨和对自由的热情”(乔赛亚·昆西语)(注:Quoted
in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p.7.)。另外,他们对欧洲和英国历史的理解,受到英国辉格派史观的影响(注:See Colbourn, The Lamp of
Experience,
pp.6-7.)。在他们的笔下,英国历史成了一部自由消长史和宪法演进史。英国人长期以来就享有一系列权利,英国的宪法是建立在自然权利基础之上的,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英国政府则是“由一群明智、自由和勇敢的人民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建立”的政府;英国是“历史上所仅见的最自由的国家”,英国人享有“人类所知的最完美的自由体制”;他们“享有的自由”使他们区别于世界上所有其他国民(注:See
Reid,The Concept of Liberty in the Age of American
Revolution,pp.14,15.)。
在论证了英国源远流长的自由传统以后,殖民地人士转而声称北美居民继承并光大了这种传统,将北美拓殖史重构为他们的先人寻求和捍卫自由的历史。移民先辈们离开英国来到新大陆,意味着自由“离弃了
英伦诸岛,在美洲的荒原上安家落户”(注:See Reid, The Concept of Liberty in the Age of
American Revolution,
p.14.);当年那些离开英国迁徙到北美的人,是一些对“真正的宗教和自由”拥有“热情”的人,他们“被权力之手所驱赶”(注:See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Vol.I,pp.27,153.),来到一个陌生和危险的大陆,结果他们“经过斗争,在荒野中发现了自由”;他们的后代乃是他们所争取的自由的正当继承者;如果他们不捍卫这种自由,其先辈于地下,就会对这些不肖子孙深感愤怒(注:Downer,
"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107.)。
为了证明英国政策对北美居民早已享有的权利构成侵害,许多政论文章都编造了一种北美居民长期以来普遍享有自由的神话。殖民地被美化为一个自由和幸福不断增进的地方,“从来没有任何国家的经历比这更幸运”;北美居民长期享有自由的赐福,因为“公民政府的目的在美洲得到很好的满足,公正的治理得到普遍实行,我们是由我们自己制定、经英王同意的法律所统治的”(注:Downer,
"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p.99,
100.)。总之,“这里一直是自由的土地。我们长期以来在很大程度上一直享有这一福佑”(注:Nathaniel Niles, "Two
Discourses on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275.)。他们想借此说明,反英独立的目的并非寻求新的权利,而不过是要使他们已经拥有的自由免于失落,故绝不是什么非分之举。
在殖民地人士看来,英国国内近期的政治局面和对殖民地的种种举措,表明一个剥夺自由、奴役人民的阴谋正在实施当中,他们所享有的自由传统面临极大的威胁。殖民地人士感到,英国“曾经是自由的国度、爱国者的学校和英雄的摇篮,现在已变成了奴役的国度、弑父者的学校和暴君的摇篮”(注:Quoted
in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p.32.);“邪恶弊端的蔓延,已经改变了英国政府的整个面貌”(注:Quoted in Colbourn,The Lamp of
Experience,
p.67.)。现在,维护自由的使命就落在了北美居民的肩上,“但愿我们的土地成为一个自由之乡,一个美德的安身之所,一个被压迫者的避难地,一个地球上美名传扬的地方”(注:Warren,
"Oration", 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
p.216.)。但是,英国政府却将毁灭自由之手伸向了北美,“一系列的事件,许多最近发生的事情,……提供了重大的理由使人相信,帝国专制政府已经制定并部分地实施了一项蓄谋已久和险恶可怕的计划,以根除人民的一切自由”(注:Quoted
in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单一的暴虐之举可以归之于一时的偶然舆论,但这一系列的压迫,始于一个特别的时期,大臣几经更换而施行则一成不变,这再清楚不过地证明,存在一个要将我们变成奴隶的处心积虑的系统计划”(注:Jefferson,
A 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 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 pp.260-261.)。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英国政府在1775年以前并没有酝酿或实施“奴役北美的阴谋”,其“新殖民地政策”并不具有“压迫”的性质,而不过是要求殖民地居民这些大英帝国的“国民”共同承担帝国的财政和防卫负担;决策前英国政府曾征询殖民地人士的意见,遇到抵制时几度取消了既定政策;虽然抗议和暴力屡次出现于北美各地,但英国并未为此迫害反英人士。但这种虚构的“阴谋”说,却成为驱使北美居民反英的动力。
权利话语的主旨是要论证反英独立的合理性。布兰德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意见: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面临被剥夺公民权利的危险,或者不满意他们在某一社会的地位,他们有脱离这个社会而进入另一国家的“自然权利”;一旦他们脱离了原来的国家,他们就恢复了“自然的自由和独立”,原来的国家权力对他们就不再有效,他们获得新的国土,组成新的政治社会,成为新的主权国家(注:Bland,
An Inquiry into 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p.116-117,
123.)。他的意思是说,北美殖民地从一开始就是独立于英国的新国家。在塞缪尔·亚当斯看来,由于人们结成社会乃出于自愿,只要他们愿意,就有权留在自然状态;人们在不能忍受压迫时,就可以脱离某一社会而加入另一社会(注:See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 Vol.II,
pp.351-352.)。艾伦宣称,如果国王或内阁大臣(或两者一道)剥夺人们生而具有的自由和权利,就是暴政……那种夺走他人权利的人,既不配进天国,也不配生活在世上,连呆在地上或粪堆里也不配(注:Allen,
"An Oration Upon the Beauties of Liberty", in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American Founding Era, pp.
305-306.)。很显然,殖民地人士对反英独立有着道义上的自信:英国既然推行违背自然权利的“压迫性”政策,也就自己否定了自己的主权;在这种情况下,殖民地摆脱英国的统治,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五、政治自由主义的“常识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殖民地居民反抗英国,并非迫不得已;他们所争取的并非单纯的经济利益和物质生存条件,反而是以牺牲一时的实利来争取和捍卫作为人的更高生存条件的自由和权利。《独立宣言》以权利宣言的面貌出现,就是北美居民自由精神的一个有力证明。革命的参与者埃德蒙·伦道夫曾说,美国革命乃是一场“没有直接的压迫”的革命,革命实际上是“理性的结果”(注:Quoted
in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p.4.)。这种“理性”就是强烈的自由情结和权利意识。殖民地历史上比较分散零碎的自由观念,在这次辩论中得到系统梳理和集中表述;来自欧洲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经过辩论而转化为民众常识。约翰·亚当斯对这种思想舆论变动的意义有着独到的理解,他在晚年曾意味深长地指出:独立战争打响以前北美居民在原则、观点和思想感情方面的剧烈变化,才是真正的美国革命(注:John
Adams to H. Niles (Feb.13, 1818), in The Works of John Adams, ed.
Charles Francis Adams, Boston, 1856, Vol.X, pp.282-283.)。
殖民地人士对涉及自由和权利的任何问题都极为敏感,这在他们对英国政策的态度中得到鲜明反映。如迪金森所言,他们反抗英国,并不是因为“某一措施实际上带来了什么弊端,而是从事情的性质看可能带来什么弊端”;世界各国人民一般在他们实际感受到危险以前就不会思考,所以他们都失去了自由(注:Quoted
in 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p.5.)。也就是说,只有对自由的威胁具有敏锐的先见之明,才能有效地维护自由。殖民地人士认为,根据造物主对人的设计,“对自由的热爱乃人之天性”(注:John
Tucker, "An Election Sermon",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159.);自由是幸福和繁荣的保障,是生活的意义所在;北美虽然自然条件无比优越,土地极为富饶,“但是,如果我们被剥夺了自然之神赋予我们的那种自由,所有这些东西对我们还有什么益处呢?”(注:Downer,
"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99.)埃德蒙·柏克曾对北美居民热爱自由的精神状态作过简洁而准确的描述:“在美利坚人的这种性格中,热爱自由乃是一个突出的特征,它是他们全体的标志,使他们卓尔不群”;他们“认为自由是使他们感到最值得为之生活的惟一好处,一旦他们察觉任何用武力夺走或用诡计骗取的微小企图,他们就会变得忧心忡忡、桀骜不驯和难以驾驭。这种凶猛的自由精神,在英属殖民地居民中最为强烈、地球上其他任何人民均难出其右……”(注:Edmund
Burke, "On Conciliation with America", 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 p.314.)。
在辩论中,自由的定义得到丰富。自由被比喻成各种美好的事物:人类的“皇冠和王冕”、“可爱的孩子”、“太阳”、“人类的最好朋友”、“女神”,等等(注:See
Reid, The Concept of Liberty in the Age of American Revolution,
pp.12-13.);“自由”一词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成为一个具有魔力的字眼,成为检验事物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的试金石。这个时期人们所理解的自由,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精神自由,而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包括主动去做的权利和免于受压迫的权利,是“行动的力量”和“对强制的豁免”(注:Levi
Hart, "Liberty Described and Recommended",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308.);它不仅仅是使人民摆脱统治者压迫的被动权利,而且还是人民“对压迫的政权”所施加的“宪法制约”(注:Quoted in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p.25.)。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时人们虽无“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概念,但对两者已有实际的区分(注:美国学者约翰·里德认为当时人尚无这种区分,似过于绝对。See
Reid, The Concept of Liberty in the Age of American Revolution,
在殖民地居民的心目中,自由从来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是书斋里的学理范畴,也不是理想的境界,而是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现实权利。例如,殖民地人士十分重视财产权,认为它是个人自由的基石,如果一个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财产,“他的自由就消失了,或者完全任由他人摆布”(注:Otis,
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Asserted and Proved,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28.);反过来,财产的安全和自由状况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自由乃是财产的伟大而惟一的保障”(注:Quoted in Reid,
The Concept of Liberty in the Age of American Revolution,
p.70.)。英国的征税政策意味着迫使人民放弃其财产;如果人民的财产未经其同意即被夺走,他们就沦为了奴隶(注:Hopkins,
Rights of Colonies Examined, in Pamphle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 Vol.I,
pp.507-508.)。因此,《印花税法》所引起的是一场吞噬“我们珍爱的自由太阳的意外日食”;“我们自由的太阳进入漆黑的云层,一时带来了漫漫长夜的不祥之兆”(注:Quoted
in Reid, The Concept of Liberty in the Age of American Revolution,
自由虽然不是源于宪法,但宪法却是自由的保障。殖民地人士以自由为标准重新界定“宪法合法性”的概念。他们认为,英国宪法保障了千秋万代的英国国民的自由权利(注:Otis,
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Asserted and Proved,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27.);“自由的良好基础建筑在这种宪法之上,但其完整的价值则在于适当地实施。只有这种宪法得到完全实施,才会有完善的自由;在实施不完善的地方,自由同样不会完善”(注:Niles,
"Two Discourses on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265.)。据此,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后,纷纷制定宪法,并在宪法前面冠以“权利宣言”。借助宪法来争取和维护权利,成为此后美国社会政治斗争的一个基本特色。
同时,殖民地人士感到,自由是精致和脆弱的,它极易受到伤害;而权力带有天然的扩张和腐败倾向,乃是自由最大的敌人。他们受英国政治反对派思想的影响,接受了“权力”和“自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二元对立的政治观念,把“无限制的权力”看成“自由”的天敌;他们相信,“一种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就会颠覆所有的自由”(注: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Massachusetts to Benjamin Franklin, in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 Vol.II,
p.180.)。但是,殖民地人士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也反对绝对的自由,他们苦心孤诣地探索如何平衡权力与自由,如何既保证社会有序地运转、又能使人最大限度地享有自由。他们发现,限制政府权力,为其制定运作规则,乃是维护自由的必要手段;政府只有受到限制和遵循规则,才不会成为自由的敌人。他们提出,“建立政府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然自由,没有任何人有权剥夺这种自由。为了这个目的,人民赋予统治者权力”,统治者“不能运用这种权力来损害被统治者”(注:Downer,
"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100.)。他们认为,统治者总是带有侵害人民自由的可能性,因而人民必需对政府实行监督,不可绝对信任统治者,而要密切注意统治者的行为,警惕他们破坏公共利益;“考虑到人类普遍存在的贪婪和欲望脾性,以及统治者乐于耽迷其中的特别机会和诱惑,他们就必须这样做”(注:Niles,
"Two Discourses on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272.)。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因为根据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订立的契约或协议,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他们所拥有的权力决不能超越人民所同意转让的程度;构成国家的基本法标明了统治者的权力与人民的自由权利之间的界线;政府权力无论怎样行事,都不能超越协议所规定的限制和界线;如果统治者按照他们自己的主观意愿和喜好来制定和执行法律,就破坏和毁灭了公民政府的目的,统治者就成了绝对的专制者,使人民沦落到奴隶的地位(注:Tucker,
"An Election Sermon",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162.)。因此,要维护自由,就必须限制权力。于是,从自由和权力的性质及其关系推导出了“限权政府”的理论,推动了“分权与制衡”等政治设计的实施,其目的都在于维护人民的自由。
而且,自由还须通过斗争而获得和维持。“所有人都可能是自由的,如果他们都珍视自由的价值、都起来捍卫自由的话”;“如果他们没有充分的美德来抗击专横跋扈的侵犯者以维护自由,他们就不值得同情,而应当受到轻蔑和羞耻”(注: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 Vol.II,
p.251.);所以,只有具备自由意识并愿意为自由而斗争的人们,才配享有自由。塞缪尔·亚当斯提醒他的同胞,要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由,反对对自由和宪法的一切进攻,这关系到尚未出生的千百万人的命运(注: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 Vol.II,
pp.255-256.)。唐纳说过:“我们不做自由人,就会死亡”(注:Downer, "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
p.107.);艾伦曾要求他的读者铭记这样的格言:“自由,生命,或死亡!”(注:See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American Founding Era, p.302.)这和帕特里克·亨利发表的“不自由毋宁死”的誓言(注:William
Wirt, The Life and Character of Patrick Henry, 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
p.323.),实属异曲同工。可见,不惜以生命为代价来维护自由,乃是反英人士的共同信念。在北美,自由观念不是学者们苦思冥想出来的高深理论,也不是少数精英人士所独享的思想专利。通过革命前的政治辩论,欧洲思想中的自由理论转化成了普遍的思想意识。不仅历史上有记载的知名人士关注自由,即便是最下层的人民,都比以往更加注意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更加喜欢对此刨根问底,更加坚定地加以捍卫(注:Diary
of John Adams (Dec.18, 1765), in The Works of John Adams, ed.
Charles Francis Adams, Boston, 1850,
Vol.II,p.154.);甚至北美每一个角落的“农民和他们的家庭主妇”,都在“争论政治问题和积极地确认我们的自由权利”(注:Quoted
in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p.6.)。威廉·曼宁后来回忆说,他并没有念多少书,但在争取独立的时代,经常读报,十分关注自由和自由政府的命运(注:Carl
Bridenbaugh, The Spirit of '76: The Growth of American Patriotism
before Independence, , London, 1975, p.149.)。
在这种意义上说,独立战争爆发前的政治辩论所留下的最大遗产,乃是政治自由主义的“常识化”。“常识化”实际上乃是一种“本土化”,欧洲自古希腊罗马、特别是启蒙运动以来形成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经由北美居民的咀嚼和消化,与他们的国民性中固有的权利意识相融合,形成一种强烈而持久的自由精神,铸就了一种支撑美国民主大厦的大众政治理性。常识诚然不如理论深刻,但比理论更有力量;它既具有极大的社会塑造力,又避免了理论因理想化和狂热性而带来的危险。一部美国社会政治史,从根本上说乃是这种常识化的政治自由主义的演进史。政治自由主义的常识化,也体现了美国政治文化中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结合、实用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平衡:自由乃是一种价值,而权利话语则可作为谋求现实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如果撇开这种常识化的政治自由主义,美国革命的意义和美国式民主的特质,就会变得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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