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小伊乡2014年度低保公示栏人数公示户花名册

国家民政部到灌云县调研农村低保情况_机关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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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政部到灌云县调研农村低保情况
14:48:36   来源:民政局&吴淑珩 马品军               
 &&&&日前,民政部政研中心研究二室主任李慷同志、民政部政研中心干部刘丽娟同志、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苗大雷一行在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刘祁章同志、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应启等领导陪同下,到灌云县对农村低保户进行了现场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内容主要对低保户的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接受社会救助情况及评价、接受社会救助成员的社会心理状况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全面了解低保户的各项信息,为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深入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做好下一步社会救助工作,制定低保工作方针政策、规范低保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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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三季社区低保花名册
家庭人平均收入/月
月保障、救济金
城北东区文塔路203号603
阳城镇林业站五幢302号
文塔路77号A幢802房
阳光小区(廉租房)
文塔路15号
北门路46号四幢401房
文塔路22号303
城南通儒唐屋
阳城镇新东村号
商业大道号一巷号
新陂村36号
阳城镇东区文塔路242号201
阳城镇陂头坑村文洞裂43号
商业大道府前一巷15号
阳城镇陂头坑财政局宿舍
阳城镇文塔路77号1幢703号
粮机路汽修厂
花果山路五幢1309号
居民新村29号
阳光小区7幢201房
商业大道廉租房
文塔路41号
文塔路20号
阳山大道10号1栋402室
文塔路333号1幢802
阳山大道108号4幢402
矿山路52号
文塔路76号6幢103
林业局宿舍8幢102
文塔路水泥厂宿舍3幢3梯402
阳城大街120号
陂头坑136号
文塔路157号
城南市场郑屋一梯601
矿山路104号(阳光小区廉租房13号楼202)
府前路15号廉租房601
商业大道廉租房
文塔路76号
文塔路130号
文塔路20号二幢403
文塔路22号2栋302
城北西区检察院宿舍
北门路141号202
松荣新街号101
黄屋新村113号
松荣路号栋
七拱镇七拱街
阳城镇政府宿舍区
雷公坑小学侧
电塔路16号四幢303
阳山大道75号五幢303
阳城大街146号二幢
松荣大街10号
农民街427号二楼
电塔路78号二幢101
松荣新街10号
阳城大街28号2幢202
阳城镇沿江一路19号402
城北西社区
电塔路75号
城北西区松荣路29号二幢102
环城社区安源居
北门路248号
府前路廉租房301
七拱镇圹坪
曾屋巷10号
大莲塘村坑口小组
电塔路清林宾馆3幢301
北门路117号
北门路157号3&404
北门路141号九幢401
连江大道182号
城南东区阳山粮机路
商业大道60号
将军山化工厂
将军山化工厂
府前一巷15号中梯601
城南水产场
城南新民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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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公司城南新路10号
城南新路10号
光明路号北梯
光明路号幢
城南新路号水运公司
阳城镇三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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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古庙煤炭公司宿舍
思贤路水产局宿舍楼1栋201
阳城镇通儒路韦屋
松荣街21号
城南建国巷16号
城南大岗路11号402房
水运公司城南新路10号
城南新路10号
通儒唐屋新村
水运公司城南新路10号
星月供电局宿舍对面租屋住
城南大道东90号
城南大岗11号1幢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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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新路10号
大塘路5幢205号
商业大道278号301房
城南西区阳山渔业大队
阳光小区3号楼
解放路30号
韩愈路1号17幢202
城南新村9号
飞鸢实业公司
城南卫东一巷7号
府前路一巷5号中梯701房
城南新村二巷号
府前一巷15号东梯401
丝厂住宿区瓦屋
阳光小区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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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肥厂宿舍
解放路12号
电子设备厂宿舍
松荣路1幢1302
城南卫东一巷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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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小区廉租房
飞鸢工业屯2幢西502
环城新村四区76号
环城新村四区43号
环城新村四区104号
家庭人平均收入/月
月保障、救济金
城北东区文塔路203号603
阳城镇林业站五幢302号
文塔路77号A幢802房
阳光小区(廉租房)
文塔路15号
北门路46号四幢401房
文塔路22号303
城南通儒唐屋
阳城镇新东村号
商业大道号一巷号
新陂村36号
阳城镇东区文塔路242号201
阳城镇陂头坑村文洞裂43号
商业大道府前一巷15号
阳城镇陂头坑财政局宿舍
阳城镇文塔路77号1幢703号
粮机路汽修厂
花果山路五幢1309号
居民新村29号
阳光小区7幢201房
商业大道廉租房
文塔路41号
文塔路20号
阳山大道10号1栋402室
文塔路333号1幢802
阳山大道108号4幢402
矿山路52号
文塔路76号6幢103
林业局宿舍8幢102
文塔路水泥厂宿舍3幢3梯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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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塔路157号
城南市场郑屋一梯601
矿山路104号(阳光小区廉租房13号楼202)
府前路15号廉租房601
商业大道廉租房
文塔路76号
文塔路130号
文塔路20号二幢403
文塔路22号2栋302
城北西区检察院宿舍
北门路141号202
松荣新街号101
黄屋新村113号
松荣路号栋
七拱镇七拱街
阳城镇政府宿舍区
雷公坑小学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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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大道75号五幢303
阳城大街146号二幢
松荣大街10号
农民街427号二楼
电塔路78号二幢101
松荣新街10号
阳城大街28号2幢202
阳城镇沿江一路19号402
城北西社区
电塔路75号
城北西区松荣路29号二幢102
环城社区安源居
北门路248号
府前路廉租房301
七拱镇圹坪
曾屋巷10号
大莲塘村坑口小组
电塔路清林宾馆3幢301
北门路117号
北门路157号3&404
北门路141号九幢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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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大道60号
将军山化工厂
将军山化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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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公司城南新路10号
城南新路10号
光明路号北梯
光明路号幢
城南新路号水运公司
阳城镇三星路
城南东南门街3幢502号
铁古庙煤炭公司宿舍
思贤路水产局宿舍楼1栋201
阳城镇通儒路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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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建国巷16号
城南大岗路11号402房
水运公司城南新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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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儒唐屋新村
水运公司城南新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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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大岗11号1幢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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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新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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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大道278号301房
城南西区阳山渔业大队
阳光小区3号楼
解放路30号
韩愈路1号17幢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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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鸢实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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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厂住宿区瓦屋
阳光小区3号楼
阳城镇解放路号
阳城镇卫东一巷号
氮肥厂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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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厂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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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城新村四区76号
环城新村四区43号
环城新村四区104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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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与陈余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民终字第0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余兰。委托代理人张大光,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侍卫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汪明利,该院会计。委托代理人韦九银,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余兰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小伊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余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大光、被上诉人小伊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汪明利、韦九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姚奎是乡村医生,1985年之前,姚奎在灌云县小伊乡祝庄村卫生室工作,1985年之后到被告处工作。日,被告向姚奎颁发医士职称聘书(任期一年)。日,被告发给姚奎工作证,该工作证记载姚奎的工作单位为小伊乡卫生院。日,灌云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给姚奎医士职称证书。同年12月10日,被告再次发给姚奎医士聘书(任期二年)。姚奎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工资由本人签字领取现金。1995年11月,姚奎退休,其退休工资由农村合作银行代为发放到姚奎的工资存折上。日,灌云县卫生局批准姚奎(所在单位为小伊卫生院,属“四统一”二道线人员)调整后退休职称待遇总额为人民币1027元/月,姚奎去世前一年的退休工资调整为1227元/月。二、灌云县卫生局卫生系统人员花名册对人员性质分八类进行登记,即:全民干部、招聘干部、全民工人、集体工人、全民合同工、集体合同工、四统一、维持现状。姚奎属于四统一人员登记在册。三、姚奎与前妻(已去世)共生育三男二女五个子女,长子姚怀宽、次子姚怀屯、三子姚怀栋、长女姚金枝、次女姚金梅,均已成家。原告与前夫(已去世)共生育一子三女四个子女,均已成家。2003年起,原告以照顾姚奎生活的保姆的身份,与姚奎生活在一起。日,原告与姚奎在灌云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继续共同生活(未与双方的子女共同生活),日,姚奎因病去世(户口已注销)。四、日,原告陈余兰向灌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事项为:1、要求小伊卫生院给付一次性抚恤金24540元;2、要求小伊卫生院给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20元/月。灌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陈余兰与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遂于日作出灌劳人仲不字(2012)第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陈余兰与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的争议不予受理。日,灌云县仲裁委向原告出具灌劳人仲案不字(2012)第18号决定书,决定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补正内容为:将灌劳人仲案不字(2012)第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本委于日收到你(单位)的仲裁申请书”补正为“本委于日收到你(单位)的仲裁申请书”。原告陈余兰不服上述仲裁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一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只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才能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有困难的,死者所在生前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该规定虽然没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含聘用人员,但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四(1982)54号文件《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这条规定明确不包含聘用人员。本案中,原告丈夫姚奎是聘用的乡村医生,属“四统一”二道线人员,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依法不享有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余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余兰负担。上诉人陈余兰上诉称,上诉人陈余兰丈夫姚奎是被上诉人小伊卫生院退休职工,姚奎出身于农民家庭,工作期间已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又在卫生系统工作37年,是正式工,不是正式工不能转户口吃定量口粮的。原审法院认定姚奎是乡村医生、聘用人员,没有事实根据。姚奎是四统一医生,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工资由被上诉人发放。日姚奎去世,被上诉人应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恤金24540元,并按本地标准给付上诉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一次性给付上诉人抚恤金24540元,立即给付上诉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3月按灌云县标准发到现在,日后继续按标准发到终生。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判决列举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丈夫姚奎1985年之前在灌云县小伊乡祝庄村卫生室工作,1985年之后到被上诉人小伊卫生院工作。日灌云县卫生局批准姚奎(所在单位为小伊卫生院,属“四统一”二道线人员)调整后退休职称待遇总额为人民币1027元/月,姚奎去世前一年的退休工资调整为1227元/月。灌云县卫生局卫生系统人员花名册对人员性质分八类进行登记,即:全民干部、招聘干部、全民工人、集体工人、全民合同工、集体合同工、四统一、维持现状。姚奎属于四统一人员登记在册。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一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只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才能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有困难的,死者所在生前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该规定虽然没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含聘用人员,但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四(1982)54号文件《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这条规定明确不包含聘用人员。本案中,原告丈夫姚奎是聘用的乡村医生,属“四统一”二道线人员,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依法不享有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余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善娟审 判 员  王学明代理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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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路104号(阳光小区廉租房13号楼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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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塔路130号
文塔路20号二幢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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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大街28号2幢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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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拱镇圹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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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莲塘村坑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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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门路157号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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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古庙煤炭公司宿舍
思贤路水产局宿舍楼1栋201
阳城镇通儒路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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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儒唐屋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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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月供电局宿舍对面租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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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大岗11号1幢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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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塘路5幢205号
商业大道278号301房
城南西区阳山渔业大队
阳光小区3号楼
解放路30号
韩愈路1号17幢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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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鸢实业公司
城南卫东一巷7号
府前路一巷5号中梯701房
城南新村二巷号
府前一巷15号东梯401
丝厂住宿区瓦屋
阳光小区3号楼
阳城镇解放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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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肥厂宿舍
解放路12号
电子设备厂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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