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如何提出劳动仲裁裁

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三个月未签合同以及职位受到欺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日进公司上班,直到日都没签合同。12月30日公司主动提出签合同,合同居然把合同上的职位市场部改成销售部,转正工资也比试用降低500元,个人感觉被骗。三个月内,公司没有把档案从街道调到公司,档案依旧在街道。所以也没加社保金。在没签合同之前,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赔偿三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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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申请,我有工作证,工资条,名片,证明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等证件。
成功率是多少左右呢?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协议,公司按协议规定不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现在公司开除我,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还是这种协议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啊? 若申请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胜诉的机率有多大?协议上没有约定社会保险问题,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
我是于日此与单位解除关系,但是单位是于9月27日才正式盖章签字给我书面文件。10月8日才签定什么样给补偿金的协议,但协议内容又不符合我的要求。在此之间我都是一直在和单位协商关于补偿金的问题,当时他们是说可以给补偿金的, 叫我在等他们领导开会通过后才给我答复,但就是一直没有得到他们领导说法。这个事就托到现在也没办了到现在日是否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因公司管理混乱、不缴社保等原因,我主动提出辞职,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1、2009年7月入职,2010年3月因年检过不了关,公司被迫与我签了劳动合同。我现在(九月份)提出辞职,能否向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未签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2、至今未办理社会保险能与公司协议补偿吗?(因异地跨省补办难度太大)。致谢!
您好,我辞职3个月了,公司扣了我最后半个月的工资和季度奖金,我是07年4月在单位工作的,公司是08年3月上的保险,09年上的公积金,而且六日和国家法定假日要上班,这些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其中关于奖金给发规定在公司手里,员工手里没有。谢谢
你好,我于去年11月26日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昨天去办离职手续的时候知道公司这个月才帮我办理的,但还未为我缴纳一次过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
在公司工作了4年 合同到期时公司突然提出不再续签 并且只给了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而且公司在2年前变换了公司名称 我是否能得到更多的补偿 因为按新合同法 我该得到5个月的经济补偿 请问 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谢谢
您好,我是2006年4月进入某大连公司北京办工作,由于公司部门矛盾,导致我从2006年4月-2007年12月期间无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我上各项保险等,2007年12月开始,由于国家监管严格,新劳动法实行,公司才同我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份,所属部门领导由于个人喜好,想劝退我,但只是口头沟通,不肯下书面通知。后因无法协调赔偿金,我未主动离职,直到2010年2月拿到年终奖才申请离职。可是仍因为这个领导的原因,我于日申请离职,直至3月31日仍未办理完离职手续。期...
用人单位在合同还差半个月就到期的时候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员工补签了合同,是否还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诉? 现在我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应该怎么样操作?
我自1996年1月起在东莞一家私人企业的北京办事处工作至今,此办事处在08年9月前在京有注册登记,此后未续办。此前我们双方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2008年3月国家严格检查《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时,公司拿了一份打印的空白广东省劳动合同让我们在乙方处写下个人情况和在最后处签字后交回,且至今我们未拿到这份合同,当时选择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公司以经营不景气为由,于近日口头通知我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请问:1.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够得到多少劳动补偿?劳动补偿按一...
今天劳动仲裁结果刚出来公司赔偿我5200元,向法院提出诉讼的金额是否必须与劳动仲裁申请的一致?诉讼时可以增加金额吗、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劳动法频道
  根据最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由于调解仲裁法属于法律,其法律位阶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且属于新法,以往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规定都将随着仲裁法的出台而改变,以调解仲裁法为准。
  从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看到,公积金争议并没有明确列为劳动争议,而事实上员工与单位之间因公积金缴纳存在争议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是不是公积金争议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进行救济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住房积金进行强制储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设和住宅融资的管理制度,它体现了社会性、互助性、保障性、政策性的特征,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手段,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该条例从法律的归类上说,并不能纳入律范畴。虽然条例规定一切经济组织都有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公积金条例进行缴纳公积金。另外,在公积金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公积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规定,很难将公积金争议列入劳动争议范围。
  那么,是不是可以将公积金争议解释为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因&福利&发生的争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解释:&《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分别包括哪些内容?答:&& &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虽然该解释的条例已经废止,但就福利的内容解释应该说其原意并没有改变,福利只是单位给予员工生产生活方面的适当补助,与公积金这种法定的义务具有明显区别,而且该解释也没有将公积金纳入其中,可见,依据调解仲裁法的&福利&规定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上,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相关推荐关于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主动与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_百度知道
关于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主动与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
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另一方是劳动者。对于由于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用人单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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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也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因为劳动法中规定。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以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有条件的不支付补偿金。
可以啊,因为都是平等的吗,谈不好就得仲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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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未处理怎么办,是否可以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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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处理怎么办鉴于仲裁和诉讼的特殊性,劳动者提起请求的尺度应当符合仲裁和诉讼的规定,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导致败诉。案情简介:日,肖先生与驰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二年,自日起至日止。2007年8月,驰达集团有限公司以肖先生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10天为由,于同月16日对肖先生作出除名处理。由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日,肖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驰达集团有限公司对肖先生因旷工而作除名的错误处分,退还押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肖先生的经济损失。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撤销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所作除名处理决定;2、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解除;3、驳回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日,肖先生不服该裁定,以该裁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存在重在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及结果: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驰达公司除名决定;2、请求判令被告驰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肖先生支付克扣工资及违约金40000元。法院认为肖先生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或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均应予以裁定驳回。依法驳回了肖先生的起诉。肖先生一审没有经过实体审查就被裁定驳回,则意味着败诉。劳动仲裁未处理是否可以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肖先生请求撤销驰达公司除名决定请求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或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均应予以裁定驳回。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肖先生要求被告驰达登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起诉。也就是说,本案按照法律程序没有经过实体的审理就可以依法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根据程序优于实体的法律理念以及上述法律相关规定,导致了肖先生的败诉结果。我们认为,尽管肖先生败诉,但一审判决存在缺陷。反败为胜之策略: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驳回起诉理由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第(二)项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第(三)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第(四)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的规定,肖先生的部分诉请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对其作出实体处理,而不应在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是肖先生因被用人单位驰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作出除名处理决定,而与之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据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和肖先生的诉请,其争议焦点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肖先生要求用人单位偿还被克扣的工资、加班费,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经济补偿等其他费用共计40000元。肖先生的上述请求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均因举证不能而被驳回。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肖先生的部分诉请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对其作出实体处理,而不应在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也认同了我们的上诉理由,因此作出了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件。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或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此外,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程序,所以提醒广大劳动者,对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内容和程序上要求的,以下这些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受理。(1)、违反劳动仲裁前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15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之内未提出起诉讼;超过15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而也不予受理。(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而在劳动者在提出仲裁申请后再提出的诉讼请求注意事项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根据各地方的规定和法院内部制度及决议来执行。这是在法律法规里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比如,北京市关于劳动者在提出仲裁申请后再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有指导性的意见,根据2009《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不仅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更进一步约定,还包括对社会保险、劳动者档案转移或丢失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纠纷的规定。其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更细致的规定。根据《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割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所以,对于以上地方规定形式的法律制度,劳动者也应当予以重视,提高法律意识,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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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申诉书的内容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1.首部应写明以下内容:①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②争议当事人:申诉人与被诉人。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或国籍、用工性质、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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