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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教师“奸污少女”获刑12年 受害者均否认遭奸污
存放数十年,莫树银家中所保存的核心申诉材料已十分陈旧。
古稀之年,莫树银仍没放弃申诉,说起当年经历,他仍难平复情绪。京华时报记者王苡萱摄
71岁的莫树银仍在为恢复自己的名誉申诉。他为此已努力近40年。此前,他获刑12年,罪名是奸污少女:他与一名女青年同处一室被他人举报奸污,之后又“被揭发”奸污4名女学生。
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5名涉案女性中,一人称与莫同房,另4人在莫被判刑后第三年即写《申告信》否认遭奸污,莫始终否认所有指控。
申诉近40年后,广西宾阳县法院回复称,4名少女否认遭奸污的证据是莫树银自己取得,不予采信,法院查阅卷宗后认定当年判决正确。
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发自广西
“奸污女青年”
1月8日,莫树银在位于南宁市的大儿子莫秦言家中,拿出一沓泛黄发脆的材料纸:一份手抄的判决书、释放证明,以及被指遭其奸污的4名女生写的证明未发生奸污事件的《申告书》,这些原件他已保存30多年。
判决书称,宾阳县法院查明莫树银在1971年至1974年间,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奸污少女四名、女青年一名,侮辱少女三名,罪行由被害者检举揭发,判处莫树银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发时,莫树银是一名教师,在南宁市宾阳县罗江大队高小任教。宾阳是他的老家,他退伍复员后回到原籍,开启了自己的教师之路,主要教语文和军体课(类似于体育课)。
日,是莫树银人生大转折的一个时间节点。当天,他被举报“奸污女青年吕某某”,此后又被揭发“利用工作之便,以谈话引诱和放晚学陪送回家等手段,先后奸污四名少女学生”。
莫树银称,当天,他到粮库卖完班上学生勤工俭学时捡的谷穗,回学校后天色已晚,他在伙房自己煮饭吃完准备洗澡时,大队民兵队长李庆生让他去一趟大队办公室。
罗江大队办公室与罗江高小在同一个院内。莫树银说,他一进门,大队支书李旭军就问他房间有什么人,“他说我和吕某某乱搞男女关系,说是吕少森揭发的。”莫树银称,当晚,他被要求在办公室呆了3个半小时左右,次日,相关材料被送到教辅站。对于指控,他全部否认,并要求对质,但未果。
被认定道德败坏
吕某某则称当晚两人确实发生关系了。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她称当年自己20岁,莫树银说自己是退伍军人,能帮忙填表,帮刚毕业的人找工作、转成工人身份。当晚6点左右,她挑着稻草从学校门口经过,莫树银走出来让她当晚去一趟莫的房间,两人一起学习。当晚8点左右,吕某某来到莫的宿舍,两人发生了关系。
吕某某称,她当时并未反抗,原因是“那个时候我认为他能帮我找到工作,人家叫我去,我也没办法”。
她称,其间,学校卫生员吕少森敲门,将莫叫去了大队办公室,之后大队队长施秀才把她送回了家。之后3年的时间内,她先后被大队、公社和办案人员各问话一次。
吕少森现在仍是乡村医生。他说,自己平时与莫树银关系较好,当晚他准备去找莫树银玩,“8点多到他房门口,看见他的灯亮着,但是敲门、喊他都没反应”,他透过门缝看见莫树银跟吕某某在床上,“我就到大队办公室,叫他们(村干部)过去看”。
吕少森称,自己未随大队干部一起前往查看,他已记不清是谁把莫树银叫去的办公室,但不是他本人,是大队领导。他称,之所以举报,是因为“发现那个女的与我同姓,是我们一大家子的人。如果不是我们同姓的,我也不管那么多了”。
吕少森及吕某某均称,当年罗江大队队长施秀才对此事比较清楚。
施秀才今年已80岁,她称,当晚大队办公室正在开支委会,“吕少森过来问大家,莫树银的老婆有没有来?大家都说没来,吕少森说莫树银房间有女的,我们就发现有问题了。为了防止莫树银逃跑,就把大队的电闸全部关掉,派人守在莫树银房间门口,又分几组人在院内不同的位置把守。拉闸后没多久,莫树银和吕某某就自己开门出来了,两人都穿着衣服”。
施秀才称,当时大队支委委员将两人分开调查,“我问的女方,她当晚就承认两人发生关系了,她说莫告诉她可以帮她转成工人身份”。
施秀才称,“当时大队认为,莫树银是老师,只要认定和吕某某发生关系,就是不对的,作风败坏,是坏老师,群众对此很不满”。
对于这些说法,莫树银仍坚持自己的说法,“后来我才知道,她20多岁了,又是高中毕业,难道不知道人家招工人需要什么程序?难道不知道检查身体是医生、护士的工作?我很想知道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奸污她”。
莫树银被宣布为“阶级敌人”,大桥公社教辅站领导动员师生同他划清界限,号召学生揭发他。之后他被关禁闭,其间被吕姓村民围殴,被推进粪池。第二年5月,他又获准可以教书。又一年多后,1976年8月,莫被开除公职和党籍,并被批斗。
日,莫树银被逮捕。
就这样,莫树银被关进了宾阳县看守所。他回忆,在被关的8个多月间,公安人员提审过他一次,宾阳县法院的一名法官提审过他两次。
最后一次审问是在日。那天上午,法官递给他一本白皮档案,“让我10分钟看完,里面都是揭发我的内容,说我奸污少女无数,署名都是革命群众,里头说了我10多个罪行”。
莫树银称,材料称他有军阀作风,原因是他上军体课吹哨子的声音和别人不一样,“说一听我吹哨子就发抖、害怕、紧张,别人上军体课是自由活动,打篮球、乒乓球、跳绳都随便,我上课时就搞队列训练、传授军事技术”。莫树银还被指搞文艺训练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说我利用晚上排练时,奸污少女,还说我看不起领导,想夺领导的权,革命群众说强烈要求枪毙我”。
日,莫树银被带到宾阳县黎塘镇的一个广场,“说要判刑,我担心他们会枪毙我,因为白皮档案上写着我奸污了无数人”。当听到喇叭宣布他奸污少女四名、女青年一名,侮辱少女三名,判处有期徒刑12年时,莫树银虽然躲过一死,但仍然愤恨:“别说判我12年,就是判我12个小时我都是冤枉的”。
法官送达判决书后不同意给他原件,他手抄了一份保留至今,“为的就是以后能平反”。对于这份手抄件,宾阳法院证实“内容基本属实”。
之后,莫被送到广西雒容农场。两天后,他通过农场向广西高院、南宁中院寄出上诉状。
涉案女性否认受害
1977年9月底,莫树银妻子严电玲到北京上访,并给相关领导写信,称莫树银遭迫害。南宁中院的一封回复信随后寄到了莫树银手里,称领导收到了申诉信,该院审核原卷材料并派人调查,认定宾阳县法院判决正确。
严电玲未收到上述回复信,她仍奔波于广西高院、南宁中院、宾阳法院之间。她称,后来宾阳法院让她看了那份白皮档案,“说这档案是群众反映我丈夫的问题,我翻来翻去,只找到一篇有4个名字署名的揭发文章,其他文章署名都是‘革命群众’。”严电玲称,揭发文章内容主要讲莫树银利用排练、问问题的机会,以检查她们身体为由干坏事。这4个人名分别是莫某某、谢某某、何某某、李某某。
她向记者出示了两封写于1979年、有这4人签名的《申告书》,其中称,她们被逼写揭发材料,根本没有与莫树银发生不正作风关系。
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这4名当年判决书中被指“遭奸污的女学生”都否认了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现今住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何某某1月9日称,没有发生判决书中所说的事情。近四十年来,她也没有把这件事记在心上。她称,从未有过官方人员找她调查了解此案,自己当时什么都不懂,“直到现在也没有什么想法,因为这事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
在宾阳县黎塘镇,莫某某回忆称,1977年前后曾有人找过她,“那天我正在地里干活,有两个人过来问我和莫树银老师有没有发生过什么,我说没有,但具体的对话想不起来了,确定没有发生过这种事,我也没有给他们签字”。她称,严电玲在1979年找到她时,她才知道莫树银已被判刑,“我感到很奇怪、很震惊”。
1月11日晚,李某某在电话中同样否认与莫树银之间有不正作风之事,对于当年是否有人找她调查过,她称因时间太久记不清了,如今的生活不想被打扰。
1月12日,在广西凭祥市谋生的谢某某也否认有过被莫树银奸污的事,但因多年前出过车祸、遭受过抢劫惊吓,已回想不起当时有无调查的情况。
数十年从未间断
就在4名涉案人否认遭到侵害时,莫树银正在雒容农场服刑,对此全不知情。
因为跳入池塘救出一名落水孩子,他获得两年减刑。农场的管教干部给他安排的是开拖拉机运输材料、推土等轻活,还可以去赶集、去边上的村子。后来,莫树银还被分管监室,当上了监督组组长、生活委员会组长、给别人派工、收发、填报表的大组长等。
日,莫树银提前获释,其被关押时间共8年多。这天一早,农场管教交给莫树银一张释放证明,“他说你自由了”,其他管教也改口称他为“莫树银同志”。
带上农场医生给他的20元钱,转乘火车、汽车后,莫树银回了家。他的户口仍被落在大桥公社教辅站,无法分得土地,工作也没恢复,“教育局让我找法院,说平反了才能恢复工作”。
释放那年,莫树银40岁。今年腊月廿六,是莫树银71岁生日,30多年间,他和家人一直在试图通过申诉为其平反,但他至今没得到想要的申诉结果。几十年来,莫树银夜里经常大声叹气,他觉得没找到说理的地方。
去年,莫树银先后往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部门,寄出数十封《关于要求纠正错案的报告》以及刑事申诉状,同时给中央巡视组寄出申诉信,请求宾阳县组织专案组对此案进行复查,重新审理,依法改判,为其平反。
单方证明不予采信
去年9月21日,宾阳县法院给莫树银作出回复,在回应“被害人称未遭奸污”时称,“这些证明材料只是信访人莫树银提供,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不能采信”。
该回复称,经查阅案卷材料,受害者莫某某、何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在向此案办案人员和上级法院办案人员陈述案件事实时,都是她们各自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她们各自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多次陈述的案件事实前后都是一致的,均认定莫树银分别对她们实施奸污行为,没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办案人员在当时也都是按照办案的程序调查取证,办案人员没有违法取证。宾阳县法院认为,莫树银所称“受害者澄清”不是事实。宾阳法院据此不支持莫树银要求复查、重审、平反的请求。
今年1月13日,宾阳县法院调研室有关负责人在请示领导后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此案已归档,根据规定,只有当事人或其律师可以查阅,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满,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诉,目前法院没有最新回复。对有无找4名当事女生调查,当年判决的证据是否仅为口供、被侮辱的3名女生是否有真名实姓等问题,法院都没有回应。
目前,莫树银暂未就此案聘请代理律师,其子表示,父母曾多次要求查阅案卷,但除了白皮档案什么都没看到,“连具体案情都不知道,也不知道被侮辱的3名女生是谁,我们会继续申诉。”
法院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出台。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表示,虽然1977年判案没有明确的证明标准,也需要相关证据,比如被害人、被告人、目击者的口供等,能提取到物证的也要有物证,但证明标准没有如今严格,量刑也主要依据当时的单行法规。
洪道德教授称,如果此案有不可信、有疑问的证据,法院就应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卷宗显示,当年这4名被害人的说法说得很清楚具体,即使她们现在换了说法,法院也可以不采信。他建议,既然法院称4名受害人曾有过被告人对她们奸污的说法,就应该由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查阅案卷,查看到底有没有可以证明的证据。
他认为,虽然当年判案的标准没有现在严格,但也应该按照现在的标准去审查过去的定案,署名“革命群众”的群众来信不能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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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机继续阅读通辽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者无处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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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是沈阳铁路局[1]通辽铁路工务段职工,日通辽工务段采用“末位淘汰”方法转岗到[2]通辽沈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看护道口工作。并[3]责令签订[4](调出、调入、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于是我们申请通辽市劳动仲裁,日[5]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日诉讼到[6]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日8时30分左右通辽铁路工务段纪委书记(敖鸣)带领公安干警:姜志慧、王志民等,通辽铁路工务段保卫科长王文明、人劳副科长刘冠顺等30多人[7]“公开 围攻”房秀山及其家人;日17时30分左右通辽铁路公安处[8]警察到通辽市人民公园在不出示任何证件情况下“强行抓人”并当场[9]打伤张树元,然后带到通辽铁路公安处刑警队隔离审讯;当晚20时30分左右公安处院内一片漆黑,通辽工务段纪委书记(敖鸣)宣布包保干部各负其职,然后动用[10]警察“大打出手”当时是惨不忍睹、打骂声、叫喊声嘈杂一片,当时[11]打伤房秀山、李忠,将我们[12]“劳动争议案”10人强行[13]押往内蒙古兴安盟[14]突泉县,途中房秀山要求小便停车后向车门移动时,通辽铁路工务段工会主席(杨绍森)[15]猛拍房秀山腹部,当时“惨叫一声”然后房秀山腹部疼痛、小便无力、淋漓、尿湿外裤、瘫坐地上。工会主席杨绍森下令将房秀山抬上车继续前行,在本人的哀求下、大家的谴责声中才返回通辽市医院泌尿外科进行[16]抢救。而通辽铁路工务段以各种理由拒交住院押金,日下午房秀山的妻子电话与通辽工务段纪委书记(敖鸣)联系后和七旬的老父亲到工务段商讨住院押金一事,被没穿保安服隐藏在二楼的保安(无理打伤)之后凶手住院并进出[17]酒店等公共场所;然后还对卧床不起的房秀山进行三次[18]恐吓。
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我们代理律师取[19]裁定书;于是日我们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查无音信、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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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日房秀山、李忠以[22]经济赔偿诉讼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窗口工作人员阅卷后答复:“不受理”。代理律师讲案发地在人民公园。然后工作人员说:“那就等请示领导批准后作决定,7天后听答复”。至今没有任何消息。
通辽铁路工务段在人民法院的庇护下实行了“权制代替法治”。主要体现在指使警察“法外执法”,有“围攻”,“抓人”,“打人”,(限制人身自由权);侵害人身健康权;打伤后停发房秀山、李忠的工资,造成二人有病无钱医治的困境。
上述事实都有人证物证,有据可查。
& && && && && &执笔人:房秀山
& && && && && & 联系人:房秀山: 手机
& && && && && && && && && && && &李&&忠: 手机
& && && && && && && && && && && &张&&辉: 手机
以下是文中所提及到的事细节详解,文中需要说明的地方都以阿拉伯数字标注出来,如下:1、通辽铁路工务段的法定代表人:王占柱,局长。
2、 通辽沈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民。
经营范围:经销煤炭、建筑材料、农副产品;运输代理;延伸服务、计量服务、装卸服务;场地租凭;粮食购销;仓储保管
沈赢煤炭没有看护道口的项目、两个法人、实属终止劳动合同。
RE:通辽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者无处申冤
通辽铁路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工人无处申冤(证据一)3、日、5月9日、5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又直接下发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通知书,有30天的、15天、7天的。我们的精神受到严重的摧残,《劳动合同法》给谁制定的、我们没有受到保护???样本如下: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通 知 书& && && && && && && && && && && && &通工劳人字[2008]09号事项:& && && && &&&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内容:通辽工务段线路工张堂辉岗位调整到通辽沈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岗位调整过程中,该同志在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时,与单位协商不一致,经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经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从日起计算,限期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沈阳铁路局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沈铁劳卫发[号)的有关规定,履行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 && && && && && &&&通辽工务段& && && && && && && &二 0 0 八 年 六 月 二 日主送:宝龙山抄送:本人、财务、存档4、& & & &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通知书& && && && && && && && && & XX劳人字[2008]XXX号事项:& && && && &人员岗位调整(调出)内容:& && &XX到XX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到新单位后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 && && && && && && && &&&二00八年四月X日主送:XXX(原单位及车间)抄送:本人、财务、存档、XXX(新单位)&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通知书& && && && && && && && && & XX劳人字[2008]XXX号事项:& && && && &人员岗位调整(调入)内容:& &&&聘任XX为XXX单位XX职务,支给岗位工资XX档XX元、技能工资XX档XX元、企业性工资XX档XX元、岗位浮动工资XX档XX元,同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 && && && && && &&&二00八年四月X日主送:XXX(新单位及车间)抄送:本人、财务、存档、XXX(原单位)& && && &&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作如下变更:一、因工作需要,乙方所在的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由XX单位调整到甲方单位从事XX工作。二、乙方到甲方单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甲方主管单位沈阳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三、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由于原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和铁道部对铁路职工要求有抵触的,按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公章)& &&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X年X月X日& &签字日期:X年X月X日5、& && &通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 && && && &裁决书 & && && && && & 通劳裁决[号 & & 申请人:房秀山,男,38岁,蒙古族,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职工。 & & 委托代理人:关俊义,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 & 张耀辉,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申请人:沈阳铁路局。 & & 法定代表人:王占柱,局长。 & & 委托代理人:王东平,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 && && && && & 张从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 & 申请人以要求与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为由向本会提起申诉,本会依法受理并指定仲裁员独任审理,现已结案。 & &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9年到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工作,路龄及工龄均为19年。1996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5月,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变更工作岗位,由原线路工,桥梁工改为看护铁路道口,并另行与通辽沈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申请人原岗位由通辽机务段工作人员接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仲裁机关依法裁决与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 & 被申请人辩称:一是被申请人依据客观情况定重大变化进行全局人力资源地整体调整,是[劳动合同法]富裕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权,被申请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特大型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上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并授权和要求所属企业与劳动者在签订、变更、延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中严格依法操作。劳动合同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是劳动法律的延伸,一经订立便受法律保护,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单为适应变化的客观市场,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条件的变更,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同时,为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权,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被申诉人依据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调整经营策略,进行全局人力资源整体整合,撤消部分岗位,增加部分岗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规定的原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发生变更。本案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劳动者铁路全民职工身份不变,工资待遇略有增长,工龄连续计算,劳动合同仍为无固定期限。被申请人依据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充分照顾了劳动者的利益。二是被申请人所属通辽工务段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与绝大多数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被申请人所属通辽工务段在全局人力资源整体整合过程中,突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通辽工务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被申请人指定了操作方法,多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团长会议,讨论通过了人员岗位调整方案,并由劳资与工会共同负责,将方案告知相关劳动者,让相关劳动者了解岗位调整的内容,理解被申请人调整人力资源工作。通过大量的思想工作,通辽工务段已与大多数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了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目前,这些劳动者已在新岗位工作。三是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请求,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协议,被申请人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授权用人单位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通辽工务段已经与申请人多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向申请人下发了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通知书,如果在期限内仍不签订的,被申请人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二项、第四十条(一)款三项、四十一条(一)款三项之规定,授权通辽工务段按法定程序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希望申请人理解被申请人调整全局人力资源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岗位工作,并请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被申请人的意见。 & &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全民所有制身份合同制职工,在通辽工务段工作,双方于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日,被申请人制定了“沈阳铁路局岗位调整人员变更劳动合同工作操作方案”,该方案确定在路局内对车务系统14个单位 1509名职工和工务系统3571名职工进行岗位调整,其中通辽工务段调整390人,调整的工作岗位为道口看守。同年4月14日,通辽工务段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通辽工务段岗位调整人员变更劳动合同暂时行办法;4月28日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了调整岗位的具体人员和工作岗位,373人为道口看护员,由通辽车务段负责管理,人员调整到沈阳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通辽沈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被聘用为道口看护员并接到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通知书、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通知,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但已进入聘任岗位工作。令查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中约定,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除工作岗位调整外,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变,工资保险待遇不变,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由通辽工务段统一管理,由通辽沈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所证实。 & & 本会认为:国家铁路系统系国有大型企业,因其工作职能的特殊性,在劳动工资管理方面仍然实行着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宏观调控,“大一统”的经营管理体制。被申请人所辖的各站、段和由其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企业均无自行录用人员、调整工资、调动人员、解聘人员的权利。证据证明,对申请人岗位的调整,是被申请人根据国家铁道部精干主业、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的要求而确定的,被申请人所指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工作操作方案和通辽工务段依此方案具体操作的工作过程程序合法。因被申请人在对岗位调整的人员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并不违法。双方当事人出示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和通工劳人字[号,沈铁投资人字[号两份通知书证明,申请人被聘用为道口看护人员后,与被申请人并为解除愿意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需与通辽沈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故本会确认,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签订变更协议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外,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作、保险、福利等项待遇以及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和劳动合同的期限都得到了有效保护,故本会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应当给与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现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 &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裁决又未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 && && && && && && && && && &仲 裁 员:刘 成 & && && && && && && && && && &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 && && && && && && && && & 书 记 员:赵 彬6、&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 && &传& && &票& && && && && &(民事案件专用)案& && && & 号& && &(2008)科民初字第2704号案& && && & 由&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被&&传&&唤&&人& && && &&&房秀山工作单位或住址传&&唤&&事&&由& && && &&&开&&庭应&&到&&时&&间&&日16时00分应&&到&&处&&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 && & 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源报道。& && && &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 && && && && && & 审判员:刘丽丽& && && && && && && & 书记员:赵赫丹& && && && && &&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本联送达被传唤人7、有楼邻居们及过路行人作证。8、警察的警号为:5535;人民公园的四人分别为:房秀山、李忠、张树元、张军。还有当时被抓上车之后向110报警,姓郭的警察接的电话,可查话单。9、门诊诊断书& &姓名 张树元 性别 男 年龄 41& &诊断 左桡骨头骨折& &病情摘要诊断依据 左肘部疼痛不能活动半小时,X光片提示左桡骨头骨折& &医生处理意见 1)卧床休息加强营养& && && && && & 2)对应处理& && && && && && && &&&08年8月3日
RE:RE:通辽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者无处申冤
通辽铁路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者无处申冤(证据二)
10、房秀山日在通辽市医院泌尿外科915病房17床插导尿管治疗中
& &看看房秀山的身上留下罪恶的印证,法治社会里、和谐社会里、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的今天、百年奥运期间、房秀山的自由权被限制,健康权被剥夺,人权和在???法在哪里???
11、诊断证明书
& & 姓名 房秀山 年龄 39 性别 男 门诊号
& & 现住所 通辽铁路工务段&&住院号 116830
& & 诊断 急性尿潴留、下肢及腰背部多处皮擦伤
处置:该患于日至日在我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休息
通辽市医院& & 医生:王正平&&日
& &诊断证明书
& &姓名 李忠 年龄 38 性别 男 门诊号
& &现住址 铁南& &&&住院号 116828
& &诊断 腰5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损伤
& && &&&在本院住院治疗
& && &&&出院后应1、注意休息
& && && && && & 2、病情变化随诊
& && && && && & 3、门诊治疗
& &通辽市医院& &&&医生 于海龙& && &日
12、被抓到刑警队的劳动争议案10人分别是:房秀山、李忠、张树元、胡忠全、杨宏伟、杨玉岭、刘晓峰、刘华龙、李爱心、张军。
13、通辽铁路公安处红旗牌轿车(吉A牌照)车内是穿警服的警察。
14、突泉县是交通闭塞,不通火车的小镇,距最近的火车站也有50公里;可想而知把这些人押往穷乡僻壤是什么用意吗???
15、押往突泉县途中房秀山要求小便,停车后通辽工务段工会主席(杨绍森)猛拍房秀山腹部时,证明人是同车的:刘晓峰、刘华龙、杨玉岭等。
16、& && && & 通辽市医院
& && && &&&出 (转)院 记 录
姓名 房秀山 性别 男 年龄 39 岁 住址 通辽铁路工务段
入院日期 & && && & 出院日期
出院科室 泌外& && && && && & 住院天数 23天
入院时情况(主要症状、体征、检查结果):
1、& && &&&排尿困难排尿滴沥6小时;
2、& && &&&查体:双肾区无隆起,双肾未触及,双肾区无叩击痛,未闻及血管杂音。双输尿管走行区无压痛,未闻及肿物。膀胱区轻度压痛,阴茎发育正常,留置尿管,引出黄色尿液。双睾丸附睾未查及明显异常。直肠指诊:前列腺1度增大,中央沟存在,表面光滑,无压痛。右侧胫前多处皮擦伤,最大面积约0.5X0.5CM,右足背皮擦伤,面积约1.0X1.0CM左第二足趾皮擦伤,面积约0.5X0.5CM。左侧腰背部条状皮擦伤,面积约5.0X5.0CM。
3、& && &&&B超回报:双肾大小正常,双输尿管未见扩张,膀胱充盈,前列腺3.8X3.1X3.1CM。
提示:膀胱充盈。
入院诊断:1、急性尿潴留2、下肢及腰背部多处皮擦伤
出(转)院医嘱:
注意休息,适当运动,每日饮水ml,保持大便畅通,使用抗菌药物5天,定期复查。
& &&&主治医师签名:周大为&&医师签名:王正平
17、日17时左右,通辽铁路工务段保安张浩与段领导在天福园酒店饮酒,而他本人已经于3日22时30分左右被通辽铁路工务段工会主席(杨绍森)保卫科长(王文明)强行送进医院住院,次日就私自到距离医院1.5公里的酒店饮酒,说明什么问题呢???
18、日10:00―11:30通辽铁路工务段纪委书记(敖鸣)人劳副科长(刘冠顺)通辽铁路公安处(姜志慧)到通辽市医院泌尿外科915病房17床进行第一次恐吓:“一、必须马上撤诉;二、不许上访;三、马上上班;如不答应半年内随时拘留房秀山的妻子”;(为胁迫手段)。
日21时左右通辽铁路工务段(刁鹤)来到通辽市医院泌尿外科915病房17床进行第二次恐吓是以上三条。
日15时左右通辽铁路公安处(姜志慧)再次来到通辽市医院泌尿外科915病房17床进行第三次恐吓以上三条。
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企业领导和人民警察)所作所为吗???是人性化管理吗???
RE:通辽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者无处申冤
通辽铁路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工人无处申冤(证据三)19、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 && && && && && && && && &&&[2008]科民初字第2704号 & & 原告房秀山,男,38岁,蒙古族,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办事处十一委15组。 & & 委托代理人关俊义,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告沈阳铁路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 & & 法定代表人王占柱,局长。 & & 本院受理原告房秀山诉被告沈阳铁路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沈阳铁路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是铁路内部劳动争议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此案应由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地事实和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津、冀、晋、京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协调会议记要]和转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意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沈阳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 & 被告沈阳铁路局对管辖权提出地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 &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审判员& & 刘 丽 丽 & && && && && && && & 二00八 年 八 月 十一 日 & && && && && && && & 书记员& & 赵 赫 丹我们屡次找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并提出了移交不符合法律依据,至今从没看到被告的答辩状副本,而且铁路运输法院我们的法人是同一法人,运输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调配都是法人直接任免;并且每次中级人民法院接待的领导看完我们的求助材料,不应该移交;日我们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足四个月了,据说裁定书已经书写完毕,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们申冤的地方在做什么呢???能还弱势群体公平吗???20、& && && & 内部待岗通知书& && && && && && && && && && & 通工劳人字[2008]80号事项:& && && && && && && && && &&&内部待岗通知书内容:& & 通辽工务段宝龙山线路车间宝龙山工区张辉从日起岗位调整到沈阳铁道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岗位调整过程中,该同志在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时,未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个人拒绝签字认可。单位先后于日、7月2日和7月17日三次下达“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通知”,由行政朱新炜、工会杨绍森于日等4次找本人(或家属)做工作,本人仍拒绝签字认可,规定期限已满。经党政联席会议和单位工会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决定,从日起按内部待岗处理,在待岗期间按规定支付给待岗工资,原岗位由单位另行安排人员。同时,将按规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沈阳铁路局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沈阳铁劳卫发[号)等有关规定,解除你与通辽工务段的劳动关系。& && && && && && && && && && && && && && &&&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 && && && && && && && && && && && && &&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主送:本人抄送:财务、存档、存查、沈阳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待岗通知书是与《劳动合同法》的公然挑衅呢???21、沈阳铁路局纪检书记(张恩礼)与辽宁省高院、政法委日协商会议& && && && && &证&&明日,收到崔洪武等8人诉沈阳铁路局要求法院依法恢复起到原单位、原岗位工作,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的诉状及相关材料。我院向上级法院请示,9月29日接到上级法院电话通知,转9月23日省政治委协调会议精神,凡涉及铁路职工岗位调整劳资关系等请求,告知其到铁路有关部门解决,故此将崔洪武等8人的诉状及相关材料退回给起诉人。特此证明& && && && &&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此法院印章是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看看就领导们的协商会议、能将法律规定弃置一边,使受害人无处申冤、诉求???日温家宝总理535号总理令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企业与法院置若罔闻???22、& & & && && && && && && & 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房秀山,男,38岁,蒙古族,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八委11组15号被告:沈阳铁路局通辽铁路公安处地址:通辽火车站东侧被告: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昆都仑大街东段& && && && && &&&诉 讼 请 求一、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1473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 && && && & 事 实 和 理 由原告系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职工,因与生育铁路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原告等16人以沈阳铁路局为被告共同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决定于日至19日分别开庭审理原告等16人的劳动争议案。就在开庭前半个月即日下午5点30分许,原告同李忠、张树元等人一同到科尔沁区人民公园内商讨劳动争议有关事宜,正在此时,自称是通辽铁路公安处的十多名警察突然将原告等四人围住,再没有出示工作证、执法证,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等四人推拽进路边停放的汽车内,并将原告等四人拉到通辽铁路公安处院内,原告在反抗过程中遭到殴打。随后原告被关进一个单间。下午6时许,原告感觉有尿感,要求去厕所解手,然而,被告单位的警察听到原告的喊声后不但不让原告解手,反而对原告大声训斥、恐吓并对原告违法进行审讯,为此,原告无法接受而忍着疼痛一直憋着。当晚9点钟,原告被带到铁路公安处院内,原告看到与沈阳铁路局打官司的李忠等10余人也被集中到院内,院中站满了铁路公安处的警察,还有工务段的十几名领导、干部,其中包括工务段的工会主席杨绍森。原告等人被集中后,二被告人员要求原告等10人分别上铁路公安处院内的三辆面包车,欲将原告等10人拉到兴安盟突泉去办所谓的“培训班”,原告等10人拒绝上车,被告铁路公安处几十名警察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将原告等人推进面包车内,被告通辽工务段的领导和干部也同时参与其中。原告在反抗的过程中遭到被告铁路公安处人员的殴打,原告下腹部和腰部随之疼痛加剧。原告被强行推进面包车后,汽车沿通辽至扎旗大通道自南向北行驶,通辽工务段几名领导和干部在车内押送我和另外几个参加打官司的职工。当车行驶进入大通道两公里左右时,原告因下腹疼痛加剧而起身要求停车,通辽工务段工会主席杨绍森用手推打原告腹部并要求原告坐下,原告当即头冒冷汗而跪立在车内,在其他被押送人员强烈要求下,通辽工务段领导才让车辆停下,并同意原告下车解手。然而原告此时才发现,原告裤子已被尿液浸透,原告已不能正常排尿,而且下腹部剧痛,全身出冷汗,原告近似于休克状态。在此情况下原告于当晚23时许被送至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近五千元。原告认为,被告通辽铁路公安处违法扣押、殴打并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不仅造成原告身体多次受伤,而且导致原告住院治疗结果的发生,被告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而且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被告通辽工务段派人参与违法扣押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原告受伤住院的另一因素,二被告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维护原告等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 致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 && && && && && && && && & 原告:房秀山& && && && && && && && && && &&&日
RE:RE:通辽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者无处申冤
& && & 看看房秀山的身上留下罪恶的印证,法治社会里、和谐社会里、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的今天、百年奥运期间、房秀山的自由权被限制,健康权被剥夺,人权和在???法在哪里???
RE:通辽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者无处申冤
& & 日19时许,张辉的电话铃突然响起,拿来一看没有显示对方电话号,好奇地本能,看看庐山真面目,“对方便自我介绍:我是工务段刘鑫(党宣干事),马上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就你自己,看你小伙子不错,向你透露消息,你该怎办”?& & 这种精神摧残呢???法在哪里???人权何在呀???
RE:RE:通辽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者无处申冤
看了,感觉不错,谢谢您提供
RE:通辽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者无处申冤
& & 2008年11月份我们找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褚东权,谈话时他讲:“作出裁定是裁定委员会投票产生的,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你们千万别报复个人呢”?& & 为什么一名法院的立案庭庭长怕打击报复呢???是否心理有鬼呢?还是愧对于我们受害工人呢?原因我们拿出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通辽市人民法院确被糖衣炮弹炸偏了法律天平的砝码!!!
RE:通辽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者无处申冤
& & 通辽铁路工务段采取的是“权制代替法治”的做法,& & 首先表现在奥运期间没有一名领导干部放下他们高贵身价与工人面对面的交流,而采取暴力的手段、强权政治手法动用铁路警察“法外治法”“公开围攻”“公开抓人”“殴打致伤”等等;& & 其次是停发受害者的工资,导致打伤未愈,无钱医治的境地;& & 然后公然下发内部待岗通知书,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建立的书面合同,而通辽铁路工务段却单方强迫、恐吓等等手段进行经济制裁,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背道而驰;& & 我们的人权任意践踏,人自由权被限制,人身健康权被任意宰割。
RE:通辽工务段在通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庇护下胆大妄为受害者无处申冤
& & 张堂辉是这次待岗其中人员,今天看到工资条,待岗期间应付金额190元减去60元三不让实得金额130元;三不让是通辽铁路工务段工会组织对每名职工的承诺,可是我们本身连城市居民最低保证金都没达到,还扣除三不让资金,是否我们自己本身也享受呀???我们已经连自己也保证不了正常生活,请问这是人性化管理的表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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