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出院需要当事人 消失的肇事者者 保险公司三方到场协商么

车祸事故交警队已经结案了,但后来保险公司需要对方出院单上有医院盖章,医院又要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才可以.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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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事故交警队已经结案了,但后来保险公司需要对方出院单上有医院盖章,医院又要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才可以.
车祸事故交警队已经结案了,我已经先行赔偿了对方包括医药费后期疗养费共8000元,保险公司说可以赔,但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出院证明上盖有医院的章,拿着出院证明去找医院,医院又说必须要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才可以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却蛮不讲理不肯给我们身份证复印件,也不肯跟我们一起去医院办理.因为他是无证驾驶,被判的全责,交警罚了他2000元,他的意思是我还要给他他被罚的2000元他才满意,这怎么可能,他是自己横穿公路撞到我的车,然后被自己的踏板摩托车倒下来压到了臀部,医院检查结果都说没什么,只是软组织受伤,帮他付了医药费3000多,还给了5000后期疗养费已经是很大方了,!但是现在找交警队,交警队推给派出所,派出所又说必须找交警队,请各位帮帮忙,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做?他不拿身份证复印件就盖不了章,盖不了章保险公司就不赔这个钱!
到交通队去查吧,那有底子~~~~~
找交警协商看能不能由交警出面调解一下让他去把章盖了,或者托个熟人去交警队说说看
医院病例卡要出示身份证,交警处理也要身份证,当初住院的时候谁办的手续,理赔条款上对方全责不理赔
交警处应该有身份证复印件吧,去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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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和肇事车主在交警队签订了赔偿协议,但保险公司不给按协议内容赔偿
协议书里写着按100天赔偿车祸后和肇事车主在交警队签订了赔偿协议,我们决定提起诉讼,协议书签订距今有6个月)我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告肇事车主,赔偿额8000元左右,可保险公司只同意按30天赔偿,法院能支持原来的100天赔偿吗,(车祸发生距今有1年半时间,赔偿额就只有2000多元?现在车主以保险公司不赔为理由一直拖延至今有1年多的时间了,但保险公司不给按协议内容赔偿
提问者采纳
4、住院的伙食费,应该有三方签字,调解达成协议,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会支持,如果证据.车祸发生距今有1年半时间、出院后的医疗时间,协议书签订距今有6个月的问题关键在诉讼时效。 你可以看看协议书的内容,一年内起诉有效,然后才向法院起诉(可以将车主或保险公司同时起诉),对你和肇事车主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不履行的.本案协议书达成100天、有无需要陪护的时间及费用等凭据和单据)。经过交警部门调解,有的话。3.由于本案赔偿拖的时间比较长,缺少一样可能会减少相应的一些赔偿、单据确凿,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和单据,就需要你提供按100天的足够证据和凭据(如住院时间,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凭据1,符合协议商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只按30天,建议在当地咨询律师和法律顾问,争取最大限度的胜诉.本案车祸后和肇事车主在交警队签订了赔偿协议
提问者评价
太感谢了,真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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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出保险额度的部分由肇事者进行补足本案赔偿分为两部分,出示你们双方协议即可,一是保险公在保险额度范围内 进行赔偿。如肇事者不愿履行义务你可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不能,因为那个赔偿协议是你与对方签署的,并不是保险公司认定的,肯定走的是双方协商处理手续,原则上,如果对方有保险,那么从他报案时起,一切责任和权利就都转移到了保险公司,肇事车主本人已经无权与你单独签订赔偿协议。你要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所以起诉的话如果是告保险公司,那么肯定没戏,可以告肇事车主,因为这是他与你签订的协议,所以由他进行赔偿。
估计已经过了时效
如果有协议 可以起诉 时效继续有效 必须在一年内起诉 保险公司 和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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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车祸造成当事人死亡,对半责任,判决结果是我胜诉,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被告肇事者承担诉讼费的大部分,这_百度知道
车祸造成当事人死亡,对半责任,判决结果是我胜诉,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被告肇事者承担诉讼费的大部分,这
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我一审判的钱数还能少吗,对半责任,被告肇事者承担诉讼费的大部分,法院二审能做出什么判决,判决结果是我胜诉,这种情况我就想问一下如果被告一方上诉或者两方上诉车祸造成当事人死亡
我有更好的答案
正常情况下维持原判
如果维持原判,钱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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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当事人死亡,对半责任,判决结果是我胜诉,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被告肇事者承担诉讼费的大部分,这
车祸造成当事人死亡,对半责任,判决结果是我胜诉,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被告肇事者承担诉讼费的大部分,这种情况我就想问一下如果被告一方上诉或者两方上诉,法院二审能做出什么判决,我一审判的钱数还能少吗。
提问者:百度知道重庆-城口县保险理赔浏览60次 15: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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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交强险保单生效前出车祸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引诉讼“空档期”肇事保险公司应否担责发布时间: 13:29:35【】【字体:
】【】  法制网记者马超
通讯员孙熠杨柯栊
  车辆投保交强险后,车主开车上路。然而,就在距离保险单生效还有4个小时的时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突发交通事故
  3月25日20时,无锡市民沈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与妻子一起送丈母娘前往滨湖区胡埭镇的一家私人诊所看病。
  当晚,天空中漂着蒙蒙细雨,沈某驾车行驶到钱胡路一家汽修厂附近时,由于对面驶来的车辆开起远光灯,沈某的视觉出现短暂性模糊。恰在此时,一辆自行车从路边穿行而过。就在眨眼间,沈某发现一个“黑影”从眼前一晃而过,随后就是“嘭”的一声巨响……
  突然发生意外,沈某心中“咯噔”一下,赶紧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地上一大滩血迹。仔细一看,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倒在血泊之中。
  这一状况让26岁的沈某惊呆了。一片慌乱中,沈某拨打110报警,并通过受害人朱某的手机拨通了其丈夫的电话。
  随后,朱某被迅速赶来的120救护车送往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过几天的抢救,朱某于4月1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沈某支付了医疗费用5万元及赔偿款6万元。朱某家属因未获其余赔偿,于4月25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肇事车辆。
  5月2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朱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面临巨额赔偿
  在交警大队,沈某想起自己刚刚买了一份汽车保险。沈某当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询问保险事宜。保险公司查明情况后,告诉沈某其购买的保险要到3月26日凌晨才能生效,而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3月25日20时左右,距离保险生效还有4小时的时间。
  听到保险公司如此解释,沈某一下子懵了。如果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话,他将面临数十万元的巨额赔偿款。
  沈某称,其父母都是农民,一直以种桃树谋生,他还有一个弟弟。去年,他和弟弟都结了婚,父母为了给他买一辆汽车,把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还借了不少外债。如果再承担这笔赔偿款,凭他在工厂赚的那点钱,这辈子都还不起这笔债务。
  而作为受害者一方,朱某的儿子凌某也将沈某与其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凌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的交强险赔付,要求沈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
  三方法庭激辩
  法庭上,针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受害人朱某的儿子凌某、肇事者沈某以及保险公司三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凌某一方认为,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沈某承担。
  沈某一方认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其保险生效日期,导致其在“脱保”的情况下开车上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沈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沈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期间,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亦明确了保险公司可采取保险期间即时生效或明确保险期间具体起止点等适当方式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在充分掌握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有义务提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投保人选择能充分保障其自身,尤其是保障不特定的受害人之权利的保险期间。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期间可选择这一事宜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说明,并就此与之协商,就使用了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算”这一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此案中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费并出具了保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而关于保险合同期间的约定仅系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并非对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故此案保险合同自保单生成之时就成立并生效,保险期间亦应当自保单生成之时起算,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凌某12万元,被告沈某赔偿原告凌某235929元(按沈某承担60%事故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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