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要债技巧双方欧打成伤问公安局管吗?

我兄弟帮别人要债,把那人拘禁起来,进行殴打,那人跳楼摔成重伤问我兄弟最多能判几年,我兄弟家愿意赔钱_百度知道
我兄弟帮别人要债,把那人拘禁起来,进行殴打,那人跳楼摔成重伤问我兄弟最多能判几年,我兄弟家愿意赔钱
我有更好的答案
致人死亡的!根据刑法的规定你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侮辱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兄弟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可能判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赔偿估计最低刑期在3年左右,如果没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犯非法拘禁罪的。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而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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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要债不成反被警察打成重伤,看部分警察执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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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债不成反被警察打成重伤,看部分警察执法不公
近日,重庆市大足县某人在讨要被拖欠两年的工程材料款时,被前来执法的警察打成重伤.现在有些警察真的让人不知道说什么好,执法就执法能把人打成重伤吗……
下面是伤者的照片,大家顶起来,呼吁规范执法,还伤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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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urn this.innerHTML +
}, "ut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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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杀人填命,是老祖宗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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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怎么把我的回贴删了,不要这样嘛,不过就说了句个别警察没素质喜欢耍特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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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来呀,大家一起顶,不要漠视生命,不给宵小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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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将冷眼观螃蟹,看你横行到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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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苍生说人话,不为君王唱赞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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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帮忙顶一下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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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宵小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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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的乌鸦一般白呀,路过帮忙顶一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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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的乌鸦一般白呀,路过帮忙顶一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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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来呀,大家一起顶,不要漠视生命,天下的乌鸦一般白吗?路过帮忙顶一顶啊!顶!顶!顶!顶!!!!!!!!!!!!!!!!!!!!!!!!!!!!!!!!这叫执法犯法呀!!!!!!!!!!!!!!!!!!!!!!!!!!!!!!!!!这叫执法犯法呀!!!!!!!!!!!!!!!朋友们,路过帮忙顶一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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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伤者一个公道!!!!!!老百姓有谁事还敢找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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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伤者一个公道!!!!!!老百姓有谁事还敢找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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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伤者一个公道!!!!!!老百姓有谁事还敢找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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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凶很呀!惨!惨!惨!惨!惨!!!!!大家帮忙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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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忙顶呀!帮帮弱视群体的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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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忙顶呀!帮帮弱视群体的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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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警察素质咋是这样!这真是&黄世人&要债不成,反被警察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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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楼 djdlllb 】:
近日,重庆市大足县某人在讨要被拖欠两年的工程材料款时,被前来执法的警察打成重伤.现在有些警察真的让人不知道说什么好,执法就执法能把人打成重伤吗…… 下面是伤者的照片,大家顶起来,呼吁规范执法,还伤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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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自己的血汗钱是正当的,要知道“有困难找警察”,以后再讨工钱先去找警察求助,至少要让警察知道你是讨薪而已,并不危害社会。否则,老板们先报警,说你“恶意”如何如何,警察会站在老板们的立场上行事。百姓向警察求助对付老板们,与老板们向警察求助对付百姓,这里面谁先谁后,有很大区别。警民之间很多误会都是这么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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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穷不能穷干部,再苦不能苦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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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代表谁奴役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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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回事!现在公安部要求的文明执法,他们当耳边风。真的,素质低!对于那些警察应驱出,沾污了警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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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的瓮安县群众事件和新疆的袭警事件,就是因为个别警察素质低,恶化了警民关系.还人一个公道,重处那几名"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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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真的是太复杂了,有些执法部门的干部就是素质低。上海的“杀警”事件、新疆的“袭警”事件,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不得不说在数量庞大的执法部门队伍中存在着不少的“乌合之众”,败坏了神圣而高尚的公安部门执法的形象,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我坚信,公安部门一定会清理、整顿内部系统,还老百姓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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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真的是太复杂了,有些执法部门的人员就是素质低。上海的“袭警”事件、新疆的“袭警”事件,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不得不说在数量庞大的执法部门队伍中存在着不少的低素质的人员,败坏了神圣而高尚的公安部门执法的形象,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我坚信,公安部门一定会清理、整顿内部系统,还老百姓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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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真的是太复杂了,有些执法部门的人员就是素质低。上海的“袭警”事件、新疆的“袭警”事件,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不得不说在数量庞大的执法部门队伍中存在着不少的低素质的人员,他们败坏了神圣而高尚的公安部门执法的形象,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我坚信,公安部门一定会清理、整顿内部系统,还老百姓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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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乱了,应该管理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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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社会还有公理吗?太不人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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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很有理,他们差点又从导了警察打死人的事件,就是因为个别警察素质低,恶化了警民关系.还人一个公道,重处那几名"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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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狗 下手真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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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连水尾水连天 雾锁山头山锁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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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无法无天了!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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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真理和在?????
难道就没人可以管??
大家都是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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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是人啊
难道就没有公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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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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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准备回家种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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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楼主们批露得很正确!!!我也觉得大足县打人的警察是我们人民警察的败类,丢了我们警察们的脸!!!!!!!!现在提倡的是,构建一个和偕社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只能依法办事,但却不能把人打得这样伤惨。难道国家培养你们就是让你们在执法过程中任意打人吗?可悲呀,打人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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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楼主们批露得很正确!!!我也觉得大足县打人的警察是我们人民警察的败类,丢了我们警察们的脸!!!!!!!!现在提倡的是,构建一个和偕社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只能依法办事,但却不能把人打得这样伤惨。难道国家培养你们就是让你们在执法过程中任意打人吗?可悲呀,打人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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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楼主们批露得很正确!!!我也觉得大足县打人的警察是我们人民警察的败类,丢了我们警察们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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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警察怎么还打人!!!!!!应该严惩打人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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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警察怎么还打人!!!!!!应该严惩打人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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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你看打110来的是毁灭证据的警察
【请看新华社记者在房管局了解到测绘报告是假的请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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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贴是美德!!!!!!!!!!!!!!!!!!!!!!!!!!!!!!!回贴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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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5楼 被抢的张朝平 】:
公安部,你看打110来的是毁灭证据的警察 【请看新华社记者在房管局了解到测绘报告是假的请看视频】 http://www.//content_96599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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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天岳派出所徇私枉法、警匪一家
好人平安11 发表于 &19: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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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日借徐岳成的小车去平江县县城接人,在平江县城关镇浏家滩大桥被人行凶抢车,事件发生过程中,本人报警110、由平江县天岳派出所受理出警,以枚聚才、袁个争为首的抢劫团伙犯案事实俱在,证据充分。而办案民警徐启明、李长庚等派出所同志改变了案件信质,一起抢劫行凶案件在办案民警手中变成了打架伤人事件,徐启明身为天岳派出所副所长之职,也是这起案件的主要负责人,身为国家执法人员,缺不依法办事,包庇纵容犯罪人员的事实,充当犯罪团伙的保护伞。难不成是警匪一家!&&&&&&&&&&&&&&&&&&&&&&&&&&&&&&&&&&&&&&&&&&&&&&&&&&&&   本人于日,农历正月初五,在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发生一起被人拦车抢劫行凶事件,当天本人驾驶一辆私家小车东风景逸,车牌为苏KFP812去平江县县城接人,车上只有我与五岁的儿子,在进城浏家滩大桥被素不相识的人开车拦截,对方下车手持铁管,询问我开的车是谁的,我告诉对方车是借别人的,对方说车主欠了他的钱,要我老实点,把车交给他,不然就叫人整死我,我说车不能给,车是我在别人那里借的,我必须把车还给别人才行,你们要车可以找车主,但不是从我手里把车开走,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对方就开始打电话叫人,10几分钟后对方就叫来10多个人,开始动手抢车欧打本人,最后对方在我手中抢走了车钥匙,在与对分争持过程中,我打了110报警电话,当警察赶到现场时候,我所开的车已经被对方抢劫成功并把车开走了,抢劫团伙主要成员准备开着他们自己的车逃离犯案现场,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拦下,警察同志在现场进行相关事件询问后,把抢劫行凶团伙主要成员两人带回派出所,其他抢劫行凶人员都逃离抢车现场,作为受害人的我也被带到了平江县天岳派出所,在派出所警察同志对案件进行了相关问话,并对行凶人员与受害人进行证件记录,但本人并未发现警察同志把相关案情记录下不来,作为案情的相关证词,同时警察同志到事件现场也没有用摄影设备与相关器材对现场进行实事的拍摄,当时我本人提出了这种要求,但警察并未作出相应的工作程序,本人认为办案民警在案件处理程序存在失职。  作为受害人在平江县天岳派出所,我向办案民警陈述整个事件的真实情况,我与这起行凶抢劫团伙成员素不相识。抢劫人员也述说了这件事情的原因,民警听到我们双方的诉讼后,认定事件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抢车至伤人事件,不构成抢劫犯罪,我与抢车人员素不相识,虽然他们说与车主有经济上的纠纷,但天岳派出所也不能听信他们的片面之词,在这起案件中抢劫人员在我手中把车抢走,打伤了本人,这是一个摆在眼前的事实,平江县天岳派出所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应当把案件的信质分析清楚,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执法,给受害者一个在法律与人权上的平等。而当天平江县天岳派出所就以经济纠纷引起的抢车伤人,让抢劫行凶人员枚聚才/袁个争为首的抢劫团伙交了6000元医疗押金,在未经得我这个受害人员的同意,把人放了,平江县天岳派出所作为国家执法部门就是这样草草了事,实有不妥。在以枚聚才/袁个争为首的行凶抢劫团伙,抢车过程中对本人拳脚相加,对本人的身体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平江县天岳派出所我就拿到了一张法医伤情鉴定书。日农历正月初六,本人在湖南省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做身体检查,并办理住院手续。下午我带着有伤的身体到平江县天岳派出所,对本人作为受害人在平江县浏家滩大桥所发生的案件进行相关咨询,派出所民警一口咬定这起案件不是抢劫,站在我受害人想这摆明就是一个抢劫案件,虽说行凶抢劫人员说与车主存在经济纠纷,但作为当事人的我与行凶抢劫成员并不相识,也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纠纷,行凶抢劫人员所说的与车主有经济上的纠纷,也不能作为他们犯罪违法的条件,现在是个法制社会,人人都应该遵法守纪,为护社会安定,相信国家。这起案件发生时间正好是春节假期,相关部门也没有正式上班,我对办理案件的民警咨询案件如何处理,办案民警李长庚的答复,就是一个等,他们处理案件的周期是一个月,对于民警李长庚同志的这种说法,可以说一种及其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听民警李长庚的言行举止好像与行凶抢劫成员枚聚才是相识的,如果真是相识的话,办案民警李长庚存在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行凶抢劫犯罪份子的行为。希望上级领导能查明此事,给受害者一个法律上的平等权益!  当天我在平江天岳派出所得到的就是一个不了了知的答复。日农历正月初八,国家机关都正式上班,本人到平江县县公安局,向县公安局领导同志,反应本人于日在平江县浏家滩大桥所发生一起被人抢车伤人事件及报警平江县天岳派出所受理情况,有位姓江的局领导同志接待了我,我把当天本人所发生的事件向江局长反应并咨询这起案件的信质,江局长听完给受理这起案件的单位天岳派出所领导徐启明同志通了电话,江局长在徐启明同志那里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后,对本人说,抢车人员抢车是不对的,打人就更不对了,他们也没有权力扣留我的车子,对于抢车人所说的有没有经济上的纠纷通过相关调查才知道,然后就说他已经跟受理案件单位领导通过电话,要我去找天岳派出所徐启明同志就可以了。日我去到平江县天岳派出所,找到警察徐启明同志,咨询案件作怎样的处理,徐同志说这只是一起经济纠纷事件,打架伤人他们派出所会处理的,如果是抢劫案,我可以到平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听到徐同志的答复,我就马不停蹄的跑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接案刑警听我把整个案件说完后,就说案件天岳派出所已经受理,告诉我一个案件两个部门不可能同时受理,要我找原来的受理单位处理就可以了,我想他说的也是道理。日我再次来平江县天岳派出所,找办案民警徐启明咨询案件情况,徐启明同志说2月9日是星期天,把我们双方约在日到天岳派出所,协商处理我们的事情。这样我只好等到2月10日那天来平江县天岳派出所了,而当日我去到天岳派出所,民警徐启明同志竟然告诉我,对方已经离开老家,去江苏扬州了并且把在我手中所抢劫到的车也开走了,听到徐启明同志这样的答复,我当时愣住了,这算什么事啊!平江县天岳派出所作为国家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是怎样处理案件,为受害者住持公平、公正的执法。对犯罪人员枚聚才、袁个争及其它成员的违法行为不加以阻止,而纵容他们的犯罪行为,以枚聚才、袁个争为首的行凶抢劫团伙公然挑衅国家法律,并把他们违法所得车当做自有财产使用,从湖南到江苏行驶1000多公里,目无王法,实在可恶之及。现如今犯罪成员均逍遥法外,平江县天岳派出所在处理这个案件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我这个受害人深表失望,在中共中央伟大的共产党领导人习近平主席领导下,平江县天岳派出所作为当地的执法部门有负国家使命,不为民办实事,住持公道。本人在这种情形下写出真实事件,望社会各届朋友伸张正义,住持公道。也希望能有上级领导能看到咱们老百姓的心声,为民办事。本人在此感谢万分
网友11:欠债不还,可以被债权人留置财产
你只能主张人身权的保护,但不能主张物权。因此,他们侵犯了你的是人身权而非物权,故不构抢劫罪。如果公安查明枚聚才、袁个争与车主确无经济纠纷,他们只是以经济纠纷为借口而强占车辆,此应以涉嫌抢劫论处。如车主确实欠了他们的钱不还引起债权人扣车,此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网友04:国法在那里
楼主所说不知是否属实?如果是实平江县天岳派出所的受案民警筒直是一群法盲加流氓!也就是楼主所说的“警匪一家”。不管劫匪所说“车主欠了他们的钱,且有经济纠纷等”是否属实,劫匪的抢劫应该成立!其一光天化日,明目张胆劫持他人财物就是抢劫,其二只要楼主的财物来源合法,就是不合法也论不到劫匪劫持,国家有公安、政法等部门治理。楼主啊!楼主你的事情如果是实我们网民只有同情和呐喊支持!另外提供一点看法:一你现在抓紧治伤、掌握有力的证据、证明和证人材料。二是找红网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起诉平江县天岳派出所,平江律师不要找力不从心。
云君:综上所述
一楼与楼主不知是否亲戚关系,退一万步讲,债仅人利用暴力手段抢车,就算是讨债,也不可能合法。我支持二楼观点,另外,此事正发生在农历新年,与楼主可能没有红包打发也有关系,如果楼主到派出所恭敬一点,也不至如此吧。
123zxcvbnm:聊城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为抢劫犯辩护
为何民间总是有诸多案件得不多妥善解决?为何公民(仅仅法律文本意义上)的正当诉求总是可以被视而不见?类似这样的质疑,已经再也不是哪一个权益受损者,或者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者的困惑,而是已经成为一种可怕的、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其中的根源何在。 笔者以为,虽然这里面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就是,公安机关的执法违法,不作为、甚至胡乱作为,最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乃至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理。这是诸多案件最直接的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近年来,不管是笔者所实际接触的,还是媒体所公开报道的案件,都证实了这一点。 这不,在山东聊城发生的东昌府区局长为抢劫者辩护的事件,再次为笔者的这一论断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 一、半路杀出抢劫犯,原来蓄谋已久 家住山东聊城开发区的朱玉火,于(2014年)2月9日,当他开车路经香江光彩大市场双力路与卫育路交叉路口时,被曲磊等三人拦劫。曲磊等强行夺过车钥匙,并把车强行开走。 曲磊何许人也?知情人士告知,曲磊,男,31岁,家住聊城市古楼办事处聂庄村。此人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样样齐全,在本地乃一介小混混。抢车事件的发生,缘朱玉火与曲峰之间有纠纷。这是案发的缘起。 于是,朱玉火打“110”报警,但刑警二中队出警后,既没抓人,又没控制车辆。办案人一拖再拖。询问李达队长,他却称:“我们不知道被抢车辆在哪里,抢车的人我们也抓不到,你们要见到马上告诉我们”。此后,朱玉火让代理人多次找到刑警二中队,聊城市东昌府区公安局,要求从速、公正处理该案。可是,该案却一直没有任何进展。 抢车事件发生之后,曲磊对此毫不讳言,而且公开对外宣扬:这是一起“蓄谋已久”的抢车案。为什么说蓄谋已久? 3月3日在聊城汽车站看到抢车打我的人【开着我的车&,我当时就拨打了110,新区派出所110出警到了现场,在询问的过程中得知抢车,开我车的人叫李飞,之后新区派出所把车放在派出所门口把李飞转交给刑警二中队,没过多久新区派出所、和刑警二中队把车和人都放了,有视频,】这不是明显在帮抢劫犯吗?&&& &&3月15日,、朱玉火的代理人再次找到区公安局领导,要求其过问该案。却被告知以经济纠纷汇报市局法制科,从此,这起案件从此就无人过问了。朱玉火再找去区公安局,区公安局却说:“构不成刑事案件,我们怎么抓人?找不到车辆,我们咋扣车?”而公开的秘密是,曲磊这一段时间,一直让李飞开着这辆所抢之车在兜风。 三、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纵容劫犯逍遥法外 是不是真的如区公安局所言,真的够不成刑事案件?是不是真的找不到车辆?显然,所谓的找不到车辆的说法,只是一种借口而已,上文的事实已经对此进行了有力的驳斥。那是不是真的构不成刑事案件? && &&1、构不成刑事案件的说法站不住脚 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我们只要看看刑法的目的何在即可知晓。《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曲磊抢了朱玉火的车,这当然属于刑法领域之事。 上述曲磊对外宣扬的这是一场“蓄谋已久”的抢劫,说明这是一种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当然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且,刑法对侵犯财产罪也有非常明确的处置办法。《刑法》第五章是“侵犯财产罪”。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据此来说,曲磊等三人实施的抢劫是以曲磊为主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也是确凿的。而朱玉火所购车辆价值10万多,属于数额较大的,完全符合上述刑法的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断言:曲磊抢夺朱玉火所开之车一事构成刑事案件不存在任何异议。区公安局何来“构不成刑事案件,我们怎么抓人”呢? && &&2、以经济纠纷为名,行纵容抢劫行为之实 区公安局以经济纠纷为名,要求朱玉火归还所欠曲磊之款,然后曲磊将车归还朱玉火。否则,公安机关不再过问此事的说法,是否合法?显然,这一说法有相当问题。因为,其违背公安部14号令。 公安部曾经专门下文,要求公安部门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事务。这就是公安部14号令,即《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日公安部令第14号公布施行)。该规定开篇指出: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公安机关办人情案。朱玉火及其代理人一直质疑,警方在办人情案,目的是为曲磊等开脱。前述已经对现任聊城区公安局党委委员、新区派出所、刑警二中队,抢劫嫌疑犯曲磊,以及案发后曲磊对外公开宣扬的“已经疏通了上面的关系”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由此看来,当地警方难以摆脱办人情案的嫌疑。 其次,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按照上述第五个“不准”,即公安部门不得插手任何经济纠纷,但是,这并不是说,公安部门对因经济纠纷引起的犯罪行为就不闻不问。结合本案来说,曲磊等人之所以抢夺朱玉火所开之车,确实因为朱玉火欠曲磊订金款项。而按照公安部14号文的精神,公安机关不得为曲磊讨债、甚至是默许曲磊等通过抢车这种犯罪行为来逼债。相关的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司法途径来解决,而一旦通过抢劫车辆的方式来要债。这就是犯罪了。而在此过程之中,公安机关竟然默许甚至是鼓励这种犯罪行为,显然是执法违法。让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这就是最简单的逻辑。 四、警方执法一再违法,导致案件一拖再拖 上述分析,已经内蕴着警方执法违法的要素。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及时立案;二是插手经济纠纷;三是接到报警后,不及时出警。关于警方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之事,前述业已分析。而关于立案一事,警方亦有过失。 && &&1、公安机关不及时立案 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不规范的问题,公安部第41号令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日公布施行的公安部第41号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 &&…… &&结合前述分析,案发后,朱玉火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时候,聊城刑警队、区公安局非但不立案,还以经济纠纷为名,从此对该案不闻不问。这就鲜明地违背了上述公安部第41号令的规定。 && &&2、公安机关不及时出警 关于公安机关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 &&……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上述分析表明,公安机关尚有一大过失就是。当(2014年)3月3日,李飞等人开着所抢之车到长途汽车站时,警方接警后可抓住犯罪嫌疑人,追回所抢车辆,制止其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局把犯罪嫌疑人放走了】 期待公安机关公正执法 我的电话
中国人在太平洋:平江县天岳派出所徇私枉法、警匪一家 ,真的吗
平江县天岳派出所徇私枉法、警匪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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