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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仲裁劳动仲裁接待受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仲裁接待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的其他政策法规
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被申请人应在答辩时递交《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力、义务
1、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更换委托代理人,但应向仲裁委书面告知变更情况。
2、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但应说明理由。经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批准回避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应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补正后应签名或盖章。
4、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增加、变更、放弃请求以及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应当在仲裁委立案后至仲裁委《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批准。
5、被申请人有权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管辖异议书,该十日为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向仲裁委书面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
6、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7、当事人在申请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流程图
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申请劳动仲裁,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4、申请劳动仲裁,须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应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依据。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5、劳动争议立案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按时出庭,并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负有举出证据的责任。
6、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报资料齐全后,可即时受理。
办理程序:接待&初审&受理&移送
承办部门:劳动仲裁
办公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A座B座间裙房二层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代理告知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仲裁代理推荐信模板;
送达地址确认书。
以窗口工作人员解释为准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争议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内容日益复杂,矛盾尖锐化。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劳动仲裁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如下图: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doc)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doc)(参见《举证通知书》),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 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三、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doc)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doc)。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doc)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doc)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doc)
  一、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其他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doc)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
  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 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4 (doc)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费用
  当事人申请之时不需要预交执行费。
  三、申请期限
  一方或者双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四、执行机关
  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一、撤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doc)
  二、不服裁决起诉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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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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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3;
&#8203; &#8203; &#03;、&#8203;申&#8203;请&#8203;仲&#8203;裁&#8203;的&#8203;时&#8203;效&#8203;是&#8203;怎&#8203;样&#8203;规&#8203;定&#8203;的&#8203;?&#8203;劳&#8203;动&#8203;争&#8203;议&#8203;发&#8203;生&#8203;之&#8203;日&#8203;如&#8203;何&#8203;认&#8203;定&#8203;?&#8203; &#8203; &#8203; &#8203;
&#8203;
&#8203; &#8203; &#8203; &#03;、&#8203;超&#8203;过&#8203;申&#8203;诉&#8203;时&#8203;效&#8203;的&#8203;劳&#8203;动&#8203;争&#8203;议&#8203;如&#8203;何&#8203;处&#8203;理&#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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