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进了看守所律师需要给看守所费用吗,就是那种每进去一次会见就要给多少钱那种

请律师去看守所见一次里面的人了解情况需要多少钱_百度知道
请律师去看守所见一次里面的人了解情况需要多少钱
事情不大被拘留了20多天了只有律师才可以见面
牵扯刑事犯罪了,江苏徐州总体收5000左右,侦查阶段1000元左右,律师会见各地标准不一样,也是按阶段收费那不是简单的治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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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3000左右;具体可与我QQ联系
江苏南京律师收费大概2000元左右。
辽宁2000元,北京大概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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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济源市看守所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反映
TA的每日心情郁闷 09:46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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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源市看守所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反映反映人: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被反映人:济源市看守所反映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律师合法会见事实与理由:日我所依法接受陈应来家属陈倩倩的委托后指派党俊卿、史姣姣律师作为陈应来涉嫌诈骗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当天下午党俊卿、史姣姣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到济源市看守所依法会见陈应来。当时看守所值班的是张征兵民警(警号为089703),张警官说,陈应来诈骗案件情况特殊,能否安排律师会见需请示领导意见,张征兵说让律师第二天上午再来,他把情况记录下来,会汇报给领导的,看领导指示。第二天即日早上律师持会见手续再次来到看守所,值班的是赵本锋(警号为089326),张征兵也在值班室,说让和值班领导张进东和原宗联结合。后联系了张进东政委,张政委说他已经和原宗联支队长联系过了,他在外边,具体情况让和原支队长联系。后见到了原支队长,原支队长说得和办案单位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经过和内蒙古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对方称不能让律师见,具体原因原支队长没有说。原支队长要求对方将不能会见的理由以传真的方式发到济源市公安局。后原支队长外出去考试,并说他会再和济源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联系,如果有书面材料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不会安排律师会见,如果没有书面材料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会及时安排会见。4月11日下午,律师再次和原支队长联系,其称正赶往济源市公安局取传真。下午2点多钟史姣姣和党俊卿到律师看守所,见到了原支队长,原支队长安排在场民警赵本锋给了律师一份从牙克石市公安局传真到济源市公安局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律师签收后,原支队长明确表示办案机关发有决定书,济源市看守所律师不能安排律师会见,承办律师无奈返回。(说明,经了解,陈应来涉嫌诈骗一案,是内蒙古牙克石市公安局办理的案件,陈应来现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济源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50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除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在本次事件中,犯罪嫌疑人陈应来涉嫌的是诈骗案件,根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三类须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因此无论侦查机关出具什么样的书面的法律决定书,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上述三类案件,看守所无权拒绝律师会见。在本案中,济源市看守所仅凭侦查机关出具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明知嫌疑人陈应来涉嫌的不是上述三类案件,明知该决定书内容公然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然错误执行侦查机关的此错误决定,无疑是执法不严,胡乱执法,不依据法律规定执法,是办案工作人员唯有侦查机关的法律文书是最高权威,而不是法律和事实是最高权威的法律规定。因此济源市看守所的上述行为是一起严重侵犯律师会见权的事件。为权利而斗争,这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律师实际是法制国家赋予公民的一把自卫之剑。在律师的权利尚不能维护的情况下,怎么能行使律师的职务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47条的规定,特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纠正济源市看守所的违法行为。此 致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日
陈是内蒙临时关在济源看守所,有啥需要会见的,等移交给内蒙之后,你找内蒙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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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的错的 应该是内蒙公安机关, 不在济源看守所,
补充内容 ( 18:38):
安排会见的决定权在于 办案机关,看守所只管羁押,看了文章,觉得办案机关出具的不予会见 是不是有问题
版主的工作不只是查看有沒有违规的帖子,而是应尽力引导会员回复、发表一些有意义、精彩的文章,加强交流。
TA的每日心情郁闷 09:46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刑诉法修改以后,律师会见针对的是主体看守所(以前是办案机关,但办案机关经常以办案人员不在或忙或者以其他理由拖延或不接受律师会见的手续,所以法律这次修改,律师会见直接针对看守所,而不再事先去办案机关申请许可)而不是办案机关,除了那三类案件以外,所以看守所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律师会见,看守所也清楚这个案件不属于侦查机关许可律师会见的案件,看守所的行为纵容了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如果看守所严格执法,律师的权利不会受到侵犯,任何人或执法机关有义务对违法的行为予以监督或及时向有权机关反映,以使得违法危害降到最低,但看守所却一直在纵容违法行为,自己认为他们只管执行,即使是错的也要执行,这不明显是懈怠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吗?
补充内容 ( 21:28):
希望热心人士和法律人士积极参与讨论或发表高见,以促使法律正确执行。
补充内容 ( 21:55):
法治的推进靠的是民众,只有唤醒民众的法治意识,中国法治的脚步才能加快。。。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必将导致腐败,监督的主体有很多,其中包括民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
你不就是收了点钱,能在案犯北移交内蒙之前,去看守所里串串供 ,教导案犯咋说,好在案犯家属那里继续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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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的错的 应该是内蒙公安机关, 不在济源看守所,
补充内容 ( 18:38):
亲,需认真研读刑事诉讼法…
仅仅是根据 楼主发的文章而言,楼主的文章中说就那几种案件不可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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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在内蒙古办案方,看守所无过错!
举手之劳,回帖支持发帖人的劳动。
该用户从未签到
济源市看守所行不行啊???法律条文规定的很清楚,本应当在律师第一次去要求会见的时候及时安排,而他们的做法明显是专业素养不够的表现,以办案单位的不予会见决定书为由拒绝律师正当的会见权利,这显然是以此挡箭牌躲避责任。法制社会,正确的执行法律和敢于承担责任是每个执法机关必须要具备的能力素质。
移交给内蒙之后,你去找内蒙说会见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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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在逃,为防止走漏消息
不让会见是正确的
遇到需要帮助的问题请先使用论坛搜索,别急着发贴!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在中国& &律师何时说了算???往前推算5000年?
TA的每日心情慵懒 00:02签到天数: 293 天[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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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会见是正确的,支持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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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会串供,看守所的作法是正确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亲,需认真研读刑事诉讼法…
仅仅是根据 楼主发的文章而言,楼主的文章中说就那几种案件不可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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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羁押在济源市公安局看守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就有权利会见。在济源羁押一天,律师持相关手续要求会见,看守所就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会见。不然的话,只要不想让律师会见,公安机关就异地关押。到时候,律师都不能会见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又有谁能来保护?他们也真正成了公安机关的刀俎上的鱼肉!这是看守所明火执仗义的执法犯法,这是蔑视律师依法会见权和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行为,这是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赤裸挑衅,这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一次倒退和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摒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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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狗屁法律???胡弄老百姓!
法律不是执法者的法律,法律是社会全体公众意志的体现。刑事诉讼法是限人自由、要人性命的刑事法律,不是某个执法机关手中的玩偶。看守所不能以外地公安机关的一纸错误决定堂而惶之的一错再错而拒绝律师的会见,而且这个决定是一个只要有初中文化的决普通老百姓都对照法律都能看懂这是严重违法的,不知道我们的公安机关是看不懂还是懂而不让见?
第四十九条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楼主想必是个律师,这样断章取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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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 &律师何时说了算???往前推算5000年?
律师是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公益的同时,也是在帮助侦、检、审机关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避免他们在错误的道路是越行越远,乃至造成冤假错案。中国普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不支持Flash
纪律检查组组长:
中国法学会
中国监狱学会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直属煤矿管理局
中国劳动教养学会
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新律师法今起实施 律师高度关注第33条落实
&&&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本网记者 杜福海
  “6月1日以后,我们拿着‘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会见了吗?”  “这个案子,肯定不行。”  日,会见犯罪嫌疑人结束后,靳学孔律师与看守所交流新律师法正式实施以后的会见方式,他得到了明确的否定答案。  6月1日新律师法开始实施,律师界普遍关注“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法第28条—42条)中修改条文的落实,80%以上的受访律师第一个提及的议题,均为新律师法第33条。
&&& 调查权,一点点进步
  日,年近80岁的王工律师因代理案件启程前往吉林省。  1988年,这位中国第一位律师全国人大代表,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为中国律师立法。  8年以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获得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诞生了。  评价6月1日生、失效的新旧律师法,王工律师说:“旧律师法偏重管理律师,立法模式中采用‘律师不得……’过多;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权益方面的修改,引起了广泛关注。”  王工律师特别留意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权的修改。新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取消了原来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须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规定。  有人评价这一修改认为:实质上进一步增强了律师取证的权利。  “从法律条文上看,新律师法的进步之处在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独立的,是辩护律师自己就可以决定,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同意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许兰亭说:“这些年,刑事案件辩护率比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律师不愿接刑事案子,因为办理刑事案子风险太大,一不小心辩护律师自己就被关进去了,而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子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调查取证。”  有的律师却持不同观点。“我们经过研究,感觉律师调查权的修改变化不大”。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列阳律师说:“新律师法在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方面的修改变化很大,会给侦查机关造成一定的压力。”  “实践中,辩护律师因为调查取证,而被错误追究的现象并不鲜见。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即使法律赋予律师再大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也不敢轻易动用,而只好选择望而却步。”许兰亭律师说。  “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的问题不解决,律师的调查权只能是形式上的解决。”广西南宁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张树国律师向本报记者表示。  “哪怕只有一点点进步,我们就要肯定。”王工说。
&&& 会见,律师不再尴尬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似乎总是一个难题,它曾经长期困扰着律师,现在为它感到头痛的是侦查机关。  “会见权是刑辩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会见权不能有效保证,刑事辩护的展开就丧失了基础。”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心研说:“在实践当中,律师会见受阻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我深有体会。在某地不仅任何会见均需批准,而且就算向看守所递交了相关手续,还是需要所长的签字。”  新律师法第33条新增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这一规定,从内容上分析,确实有利于保障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障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及时了解案情,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促使案件公正处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靳学孔律师这样认为。  “新律师法改变了此前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尴尬处境,将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由被动防御转为主动出击。”许兰亭律师说。  但是,新律师法第33条与有关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规章冲突。  根据靳学孔律师提供的数据,与之矛盾的有:刑事诉讼法第96条、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152条。  这些法律、法规均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安排。  “法律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必然会影响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适用和实际效力。”靳学孔律师说。这一现状,引起了新律师法第3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6条到底执行哪一条的讨论。  否定新律师法第33条效力的人,他们最有力的理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刑事诉讼法是律师法的上位法;然而他们最薄弱的环节是“后法”优于“先法”———律师法相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是后法。  “我国长期以来的立法实践,是成熟一个推出一个。”钱列阳律师说:“在这样的立法现实面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显然过于学理化。”
&&& 观念,不要排斥辩护律师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经过安排”,靳学孔、李心研等律师坚决认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过这样的规定。  “在实际办案中,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检察院安排律师才能会见是非常普遍的。甚至一审阶段,一些地方也需要以法院开出‘路条’等方式安排,律师才能会见。”靳学孔律师说:“由此可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长期形成的对律师不信任的错误观念,是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是要改变司法机关人员根深蒂固的排斥辩护律师的思想观念,真正认识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并且,让律师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许兰亭律师说。  在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观念中的“会见难”,是否会因一部法律的实施,而得到根本改变?多数受访律师表示“不能抱太大期望”。  “不需经办案机关安排,律师可以凭合法的手续会见,必须有相应的技术上的支持。”靳学孔律师注意到,“目前,很多地方之所以要办案机关安排律师才能会见,相当程度上是出于对律师身份的确认。”  为此,有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时提供起诉书原件、判决书裁定书原件,甚至要求律师说出承办案件检察官或法官的名字。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检查律师的委托手续,是否已经得到了办案机关的审查。  一种假设情况在实践中却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律师和当事人签订委托书之后,拿上自己的执业证书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出的证明,不去办案机关递交相关手续,直接就去看守所要求会见。  靳学孔认为:“这种情况下,律师还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还不能参与刑事诉讼,当然也不能会见。”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应该是,“办案机关接到律师递交的手续后,将该信息及时传输到看守所,看守所就可以凭借这种信息确认律师不仅和当事人签订了委托书,还可以确认律师已经向办案机关递交了手续,已经被办案机关接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靳学孔律师说,“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要做到办案机关将律师信息及时传输到看守所,应该不是难题”。
&&& 隔离网,律师心头的痛
  新律师法第33条两句话中的第二句同样令律师欢欣鼓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李心研律师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对此解释,“不被监听”通常的标准应该是警察能看得见,但是听不见。“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李心研律师补充说,“也期望能够真正予以实现。”  日,正月初四,徐建律师在他的博客中上传了《呼吁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取消“看守所隔离网”》,建议:“全国律师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应该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取消看守所的隔离网及电话”。  “‘隔离网’在公、检、法、司中只针对律师,很不公平。”许兰亭律师说:“在这样的形式下会见,有的律师担心会被监听。”  3月6日,《关于在律师会见时取消看守所“隔离网”的提案》成为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吴德立律师提交三个提案之一,在这个提案上签名的,还有十一届全国政协律师委员于宁、何悦、刘红宇、施杰,以及吴德立律师所在的社科30组的部分委员。  “新律师法第33条直击设立‘隔离网’和电话装置。”徐建律师说。  “我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议案,得到包括全国律协朱洪超等5位副会长在内的全国105名律师代表的附议。大家一致认为:《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强化部门管理而淡化服务意识,将律师会见室等同于家属会见室,设置玻璃和金属防护网,安装对讲器进行监听,给律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拆除。”  现在,根据律师法,看守所的电话录音、电视监控对于律师会见应当束之高阁。因为这不仅关乎律师的执业权利,新律师法第33条在强化律师权益的同时,也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新律师法已经生效,我们期待这部法律中的修改内容能够早一天实现。”这是律师界的普遍呼声。
(责任编辑:陈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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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刚:律师在看守所遇见的奇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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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志刚,资深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四川省律协刑委会秘书
前言:近段时间去成都市会见的频率有点高,因会见的房间少(只有12间),而律师多(每天约100人),等待的时间相对较长,律师们也就趁此机会聚在一起交流。但基本不谈办案技巧,不谈如何开拓业务,而是谈谈政治、说说公、检、法的不是,更多是吐嘈各自在看守所的遭遇,凭着记忆我将律师们在看守所遇见的奇葩事写出来。
一、会见证明不能用
陈律师称:他到看守所会见,递交材料后刚刚转身,&陈某某,你不能会见&,一个很粗犷的女汉子的声音传来,陈律师非常紧张,我可从200公里外的南充过来啊,要是真不能会见,往返耗时费力不说,如何向当事人交待啊?他小心翼翼地问:啥原因?&你看,你这证明怎么能行?人家全是介绍信&,一个女协警厉声说道,并展示其证明与其他律师交的介绍信。果然,陈律师交的是&律师会见专用证明&,而当地律师交的是&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这下陈律师理直气状了,说我们律师事务所一直都用证明,而且《刑事诉讼法》37条规定的也是说用证明,而没有说用介绍信。&那不管,我们这里就这样规定的&。无奈,陈律师找到了驻所检察官,经协调,顺利会见。
二、没带身份证不能见
刘律师称其前往广西南宁市看守所会见:首先要求律师出示&身份证&,不然免谈,大门都进不去,可法律规定律师只要三证(律师证、律所证明、委托书)就可以会见啊!理论无效。还好,刘律师的身份证在酒店,返回取之得以会见。
三、律师会见函不能见
王律师称其与上述陈律师遭遇差不多,在同一个看守所,他递交的是&律师会见函&不让其见,他就不断解释,介绍信、证明、函是同一个概念,可接待窗口还算秀气的女汉子协警就是不同意。还好王律师是一律所主任,因所规模小,平常将印章带在包里,于是找一打印店按看守所的要求做了一介绍信得以会见。
四、同案犯不能同时见
赵律很生气地说:自已的案子明天就要开庭了,今天再见不上就麻烦了,昨天来排了一天的队,没见上,原因是看守所规定:同案犯不能同时会见,也不能同时提出来,要见完一个,送回房间,才能再提下一个。而赵律师的案子同案犯有40多个,开庭前几天律师们都要会见啊!
五、必须要两个人才能见
江苏、浙江一带的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时,必须要有&两名律师&,黄律师去江苏某县会见,称家属请不起两名律师,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请两名律师,但无效。接待警察还给其出招,你可临时找个本地律师配合,可我不认识本地律师呀!没关系,我可帮你找(收费便宜600元),一个电话,十分钟后,来了一人,拿出手续登记,田律师发现,他用的不是律师证,就问,你们律师证与我的咋不一样呢?警察说:没关系,他是法律工作者,主要是我们这里要求要有两个人。无语,黄律师为顺利会见没再回应。
六、罪名变更不能见
一美女律师称:刚拿律师证不久,带她的老师让其到看守所会见,只让当事人在上诉状上签字。可看守所不让会见,理由是:时的罪名与会见证明上的罪名不一致,美女解释到:拘留时是A罪名,判决是B罪名,是很正常的现象。因只是会见签字,当天没带判决书,解释无效,只得重跑一次。
七、要通过律师黄牛党才能见
我所一律师称到徐州看守所会见,只有两个会见室,很多律师排一天的队都不能见上,于是产生了&律师黄牛党&,因排队的只能是律师,当地很多刚拿证的年轻律师就加入了此党来维持生计。
八、要有委托人关系证明才能见
有一律师称去藏区办案会见,警察说:我无法识别你的委托书的签字是不是家属签的。你必须拿关系证明来,如结婚证、户口本等,否则不能见。电话家属,家属称没有结婚证,户口本也找不到,折腾了两天找村委会出证明后会见。
九、笔误错字不能见
每年一月份,相信很多人在填年份时都容易写成上年度,如:日,容易写成日。当然,律师也不能例外,会见证明上也有这种错误,接待警察发现后也会要求换一张证明,可没有空白的呀!那就回去重填吧!反正我们收到的证明上不能有涂改。
十、处理民事事务不能见
江律师称他近期会见当事人,由于当事人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被羁押后,公司停业,于是想将公司清算后注销,对合伙人、债务人都有好处。他公司的法律顾问将相应的委托文书准备好,让江律师带到看守所让当事人签字,可看守所不允许,说可能是销毁证据,将正在进行的会见强行中止。江律师最后气愤地说:这不是剥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吗?
十一、纵容侦查机关违法不让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以外的案件,律师会见是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但还是有很多看守所以侦查机关以案情重大、会见可能会防碍侦查为由不让律师会见。
十二、化名羁押不让见
有律师称有一些案件,家属、律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当事人就是关押在某个看守所,可律师前往会见时,不论怎样都查不到当事人的姓名,原来是侦查机关将当事人送往看守所时用了假名字。
十三、列入律师黑名单不让见
据说北方某些看守所,将一部分律师列入了黑名单,只要此律师出现,就是不让会见。
综上,也许列举的还不够多,不过你也可以吐吐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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