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容留卖淫罪案子中吧台高度收银员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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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云萍容留、介绍卖淫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日出生,汉族,南县人,大专文化,益阳市海天华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益阳市桃花仑海天华会5楼。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云萍,女,日出生,汉族,益阳人,初中文化,益阳市海天华会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住益阳市赫山区长益路12号。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字(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刘云萍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辉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姚和平、人民陪审员蔡俊青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雷宏担任法庭记录。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徐建、孙强,被告人刘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日20时许,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巡逻大队民警查获在被告人刘**开设的益阳市海天华会有限责任公司三楼305包厢蒋某明和陈某春、307包厢周某强和杨某、308包厢蒋建某和杨某霞、311包厢肖某新和其曼某丽、319包厢尹某华和陈某红共五对男女正在进行裸体推油、手淫、性交等卖淫嫖娼活动。经查,从2010年12月至日,该公司容留坐台小姐在三楼休闲、按摩场所从事精油推背、贵宾房等色情服务活动,被告人刘**从中非法获利501369元。被告人刘云萍从日在开始担任该公司的三楼楼层经理,负责三楼的日常管理,并且由其负责管理小姐,接待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安排小姐服务等。案发后,被告人刘**经公安机关于日传唤到案,被告人刘云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已没收刘**非法所得501369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刘**、刘云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并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辩称,他公司的非法所得没有50余万元,公安机关抓获的五对男女中,有一对不是卖淫嫖娼的。辩护人徐建、孙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和指控海天华会非法所得为50余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因此不能全部认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云萍辩称,她不是主犯,不负责接待客人和安排技师;她不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经审理查明:益阳市海天华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华会)于2004年10月注册成立,被告人刘**任该公司的董事长。从2010年12月至日,该公司容留坐台小姐在三楼休闲、按摩场所从事“精油搓背”、“贵宾房”、“豪华房”等色情服务活动。被告人刘**从中非法获利501369元。日20时许,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巡逻大队民警在执行巡逻工作中发现并查获海天华会三楼305包厢蒋某明和陈某春、307包厢周某强和杨某、308包厢蒋建某和杨某霞、311包厢肖某新和其曼某丽、319包厢尹某华和陈某红共五对男女正在准备手淫或性交等色情活动。被告人刘云萍从日在开始担任该公司的三楼楼层经理,负责三楼的日常管理,并且由其负责管理小姐,接待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安排小姐服务等。案发后,被告人刘**经公安机关于日传唤到案,被告人刘云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已收缴刘**非法所得50136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仓的证言证明,他是2011年2月底到海天华会工作并任副总经理的,总经理由董事长刘**兼任。海天华会有三层楼,第一层:大堂接待、洗浴;第二层:以洗脚为主,其次是顾客健身场所;第三层:为按摩场所,实际上是色情服务场所,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三楼的色情按摩由刘云萍负责管理。2、证人肖某纯证言证明,她是海天华会的兼职会计,老板是刘**。每月的纯收入有几十万,账本上有记录。她只做总表,凭证由出纳提供。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刘**的妻子,担任海天华会的后勤总监,负责收银、采购、仓库、食堂和司机。她只对董事长负责,海天华会三楼由刘云萍具体负责管理,她不参与三楼的管理,也不知道海天华会有色情项目。4、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海天华会的人事经理,负责人事录用和调动。海天华会的职员都填有一份“员工入职报到单”。提供性服务的服务员是坐台小姐,不是公司员工,小姐来去自由。5、证人周某强的证言证明,日晚8时30分左右,他和二个朋友在海天华会做按摩。他们三人到三楼后,有一女领班问他们做按摩(指发生性关系)不,他们讲是的。那领班就为他们每人安排一个房间。他被安排在307房间。女领班告诉他有三个项目,第一个项目是158元(裸体推油45分钟,不发生性关系);第二个项目是298元的半套(洗澡,并发生性关系,共45分钟);第三个项目是418元的全套(推油、陪洗、发生性关系,共80分钟)。他告诉领班做298元的。接着女领班带了一个说普通话的小姐来了。小姐和他都脱光了衣服洗澡。然后他趴在床上,小姐也赤身裸体涂满精油用胸部为他推油。约10分钟左右,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突然听到警报声响起,之后,他和那小姐都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日来到海天华会洗浴中心上班的。来的时候经过一个姓“刘”的男经理面试后,安排培训上班的。姓刘的经理介绍了海天华会的服务项目,第一个是88元的泰式按摩;第二个是158元的精油推背;第三个是298元的洗澡推油;另外还有418元的全套(推油、洗澡、发生性关系)。158元的推油提成50元,298元陪洗澡的提成80元,418元的发生性关系她不清楚。3月12日晚8时30分左右,她到307包厢,先介绍了服务项目,并问客人要哪个项目,客人说要298元的。然后她和那个男的脱掉衣服洗澡。洗完澡后,她用胸部为他推背。正准备戴避孕套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她上班时先坐在休息室休息,等客人点到谁以后,就跟客人去房间并谈好服务项目和价钱,然后向吧台报告房间和门牌号,由吧台记录好服务情况和价格。7、证人陈某春的证言证明,日晚,她在海天华会的三楼休息室休息,服务台打电话到休息室要她到305房。当时客人点的是298元的半套(即胸部推油后发生性关系)。她到包厢后先和客人洗了澡,然后要客人躺在床上进行胸部推背,正好在做的时候,警报器响了。民警在现场抓获了她和那男子。她去305房时带了“避孕套”和推油用的油。三楼的负责人是一个叫“萍姐”的。客人点她服务时,她就在房间里打电话给三楼的服务台,最后由客人自己到一楼结账。工资是每月发一次。8、证人蒋文某的证言证明,日晚,他同两个朋友三人去海天华会。到三楼有一20多岁的男子接待了他们,他随那个男子到了305房。那男子向他介绍了服务项目和价格之后问他需要什么服务,他便点了298元的“半套”项目。约5分钟后那男子带了一个小姐到了他的房间。他和小姐脱衣洗澡后,他赤身裸体躺在床上。小姐赤身裸体正要与他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了。9、证人蒋建某、杨某霞的证言证明。日晚,他们在海天华会的308房,男客人点了418元的“全套”服务。女服务员与男客人洗澡后,由女服务员为其推油,并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警报响,他们都被民警现场抓获。10、证人尹某华、陈某红、肖某新、其曼某丽的证言分别证明,日晚,尹某华、肖某新点了158元的精油推背服务。当他们脱光衣服趴在床上由女服务员为其推油时,突然警报响起,他们就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了。11、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海天华会前台收银员。顾客买单时,只需将手牌号告知收银员,收银员在电脑里输入手牌号后,顾客的消费情况就会显示出来;海天华会一楼经营洗浴;二楼经营足疗、餐饮、棋牌、乒乓球;三楼是贵宾影视厅、大小贵宾包厢、各种健身按摩。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的主要是指三楼经营的项目。公安干警来检查时,负责销售和一楼工作的“大姐”马上跑向服务台,在桌子下面按了一下开关,三楼的电铃就响了。12、证人王某新的证言证明,他是足浴部经理。老板是刘**、总经理是陈某仓,三楼的经理是刘云萍。三楼所有技师都是年轻妹子,服务员由刘云萍管理。客人来后,由刘云萍统一安排。“全套服务”是技师和客人发生性关系,价格418元,技师得200元。三楼安装了一个电铃,开关在大厅总台,目的是为公安民警来检查时通风报信。13、证人肖某平的证言证明,海天华会的三楼是为客人做按摩的休闲场所。三楼有正规按摩,也有提供性服务的色情场所。有时有十多个小姐从事卖淫。嫖客支付418元嫖资,小姐可得200元。1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电脑小票6张,消费单232张,营业收入报表4张,月统计表47张。15、营业收入报表证明,2010年12月至日,海天华会三楼的精油搓背、贵宾房、豪华房的三项服务项目收入为501369元。16、被告人陈南生的供述称,他是海天华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海天华会的经营项目有:一楼洗浴中心。二楼是洗脚、按摩、棋牌等项目。三楼是精油推背、贵宾房、泰式按摩。精油推背、贵宾房都是色情服务项目。精油推背、贵宾房的收入大概每月有十多万元不等,具体以财务提供的为准。三楼的楼层经理是刘云萍,三楼的小姐是楼层经理管理的。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 3个月的报表显示,色情服务的收入为501369元。2010年12月以来,三楼开始有女性提供性服务,增加了公司的营业额,他就没有加以制止。17、被告人刘云萍的供述称,她是日才在海天华会正式上班的,具体工作是管理三楼的服务员、主管和领班。三楼主要是提供性服务。正规的服务是泰式按摩。性服务主要是三种,一种推油,指的是全身擦满精油,小姐全身赤裸地用手或乳房对客人进行抚摸,直到客人射精为止,价格是158元,时间是1小时;第二种收费是298元(俗称半套)包括推油和发生性关系,时间是60分钟;第三种收费是418元(俗称全套)包括推油、口交并发生性关系,时间是80分钟。做性服务的小姐们大约有十来个,都由她管理。她每天晚上7点时对上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交待她们对前来进行性服务的客人要热情服务。来了客人之后,她先将客人带到包房,并介绍三种色情服务的内容和价格,由客人选取一种,然后按小姐工号的先后顺序依次叫小姐并任由客人选定,最后为客人进行色情服务。小姐到房间后,就向吧台打电话报单,报门牌号码、工号、客人的手牌号码。服务结束之后就上吧台交单,小姐自己拿一张,然后凭单据十天结一次单。18、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日21时20分,在海天华会三楼查获五对进行色情活动的男女。1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在海天华会被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以及为三楼拉响警报通风报信的人给予了治安拘留处罚。20、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书及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刘**违法所得501369元。21、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刘**、刘云萍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刘云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海天华会的董事长,被告人刘云萍身为海天华会三楼的楼层经理,在所开设的海天华会三楼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所得的金额没有50余万元的辩护意见,因有海天华会营业收入报表证明,且复制的报表上加盖了公章,被告人刘**通过查看报表已经确认,故对其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公安机关于日晚8时在海天华会三楼,现场查获五对正在裸体推油或手淫的男女,且该十名男女均有证言在卷,故对辩护人徐建、孙强认为容留、介绍卖淫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云萍提出她不负责接待客人和安排技师,不是本案的主犯的辩解意见,因有证人证言在卷,且被告人刘云萍亦有供述在卷,故对其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刘云萍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刘云萍能积极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的赃款,均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刘**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两被告人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刘云萍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刘云萍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刘**、刘云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休闲场所的按摩经营活动。(禁止令的期限,均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彭&&&&辉&&&&&&&&&&&&&&&&&&&&&&&&&&&&&&&&&&&&&&&&&&&&&&&&&&审&&判&&员&&姚 和 平&&&&&&&&&&&&&&&&&&&&&&&&&&&&&&&&&&&&&&&&&&&&&&&&&&人民陪审员&&蔡 俊 青&&&&&&&&&&&&&&&&&&&&&&&&&&&&&&&&&&&&&&&&&&&&&&&&&&&&&&&&&&&&&&&&&&&&&&&&&&&&&&&&&&&&&&&&&&&&&&&&&&&&二○一一年 九 月 五 日&&&&&&&&&&&&&&&&&&&&&&&&&&&&&&&&&&&&&&&&&&&&&&&&&&&&&&&&&&&&&&&&&&&&&&&&&&&&&&&&&&&&&&&&&&&&&&&&&&&&书&&记&&员&&雷&&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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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安、张某甲、沈某某、赵某某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治安,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捕前住宜阳县。因容涉嫌留卖淫犯罪,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刚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捕前住宜阳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魏俊卿、高幸恩,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某,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宜阳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宜阳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治安、张某甲、沈某某、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争辉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治安及辩护人刘刚民、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魏俊卿、高幸恩、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初至日,被告人张治安在自己经营的“花溪”浴池二楼设置房间,容留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以“四六”分成的方式从中牟利。被告人张治安指使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治安从事容留卖淫活动,仍然从中进行协助。日,警方从“花溪”浴池查获卖淫人员七名,并查获卖淫账单等物品。经核算查获账单,日至日,花溪浴池因卖淫活动产生的经营额共计7492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张治安、张某甲、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史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高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清查情况记录表、结算单及照片。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治安、张某甲、沈某某、赵某某容留多名女性进行卖淫,情节严重,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系从犯,提请判处。被告人张治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张治安的辩护人对指控张治安犯容留卖淫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不存在多次容留卖淫问题。公安机关在2月21日晚带走了7名所谓的“小姐”,但根据嫖客指认的只有两名,其他几个尽管也向侦查机关陈述其在花溪浴池卖过淫,但均缺乏嫖客的印证,不足以认定。结算单上面的金额也有精油推背等按摩项目,不能仅凭这个认定卖淫次数。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只是管理宾馆和服务员,不管理卖淫人员。张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时间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恶劣影响,结算票载明的化名与卖淫女无法一一对应,根本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卖淫女人数和次数不能认定。张某甲作为拿固定工资的打工者,对容留卖淫的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参与卖淫费用的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为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强烈,系初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初至日,被告人张治安在自己经营的“花溪”浴池二楼设置房间,容留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以“四六”分成的方式从中牟利。被告人张治安指使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治安从事容留卖淫活动,仍然从中进行协助。日,警方从“花溪”浴池查获卖淫人员七名,查获卖淫嫖娼行为3起,并查获结算单、避孕套、药品等物品。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张治安的供述:其是花溪浴池老板,从正月初三开始有多名小姐在浴池内从事卖淫活动,结账以四六分成,张某甲也负责管理,二楼吧台“晓”负责“小姐”提供性服务以后登记,一个叫“磊磊”的负责将票据传到一楼吧台,一楼吧台沈某某负责全面结账。张治安庭审中称结算单上的字母也可能代表精油护肾、精油开背等按摩项目,也可能代表卖淫项目。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其负责花溪浴池日常管理,宾馆二楼有小姐卖淫的情况,人数不固定,嫖娼消费以B、C、D进行区分,赵某某记单子,沈某某结算,张治安是老板,他平常也管理,知道有卖淫嫖娼的存在,每天的营业额张治安收。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其在二楼吧台收银、登记客人的消费情况,有多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用B、C、D代码。老板是张治安,沈某某在一楼负责收银,张某甲在楼上招呼,卖淫女找张治安结算。按摩、足浴等都在大厅里进行,其它项目在房间里进行,都有张某甲和李某某招呼。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其在花溪宾馆工作有两个月,在一楼结算,浴池内存在有卖淫活动,通过单子能看出来,没有写消费情况的指特殊服务,一天的结算额交给张治安,跟他核算。张治安是老板,张某甲是个“小头”能管事。结算单上的“园、阳、赵、敏”代表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的名字。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日22时30分左右,其在花溪洗浴中心二楼按摩间休息,二楼吧台服务员喊:205或206房间要按摩,其就去了,开门的人说:那个人睡觉了,是他要,你晚一会吧,后有人敲门,民警进来。花溪洗浴中心做同样工作的有六七个女的,其当晚穿蓝裙子。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当天下午5点多,一个戴眼镜的人让吧台叫其到按摩房里,其和戴眼镜的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其在浴池里叫“平平”,晚上大约8、9点,又来一个男子约40岁,其同这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晚上大约10点钟左右被警察查着,每个人150元,结了两次共300元,洗浴中心老板每一个抽60元,其落90元。7、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洗浴中心代号“小雪”,是今年过完年来的。其手提包里的花溪洗浴城结算单上的代码B代表150元与顾客发生性关系,其总共与别人发生性关系约十几次。老板和其是四六算,在花溪主要听一个叫张某甲的领班。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日到花溪浴池的,在花溪浴池提供卖淫服务。包里花溪浴池结算单上项目一栏,B代表150元,C代表200元,D代表300元,E代表400元,F代表500元也是包夜。包夜400元最多限制两次色情服务。洗浴中心拿四成,其拿六成。其知道花溪浴池有5个小姐,平时都在休息室里,有客人需要色情服务的话就会有服务生过来点名,点到谁谁去,其外号叫小敏。9、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日来花溪的,其包里的避孕套卫生用品是花溪洗浴中心提供的,其接过一次客人。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日下午来的,在一楼大厅一个女的给其带到二楼交代了一下,发了床单、避孕套,还有一个包。昨天晚上接了两个客人,是服务生到房间门口叫的,在宾馆工作的其他人员肯定知道宾馆有卖淫嫖娼行为。1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正月初七到花溪浴池,到昨天为止,其提供的服务对象大约有30多个,个人收入3000多元,昨晚公安机关清查花溪浴池时被带到公安机关。利润分成是六四分,其占六成,花溪浴池老板占四成。同行的人称呼其婷婷,其知道的同行的人外号有盼盼、小雪、平平、圆圆、小赵,不清楚名字。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去宾馆刚五天,前两天在一楼洗浴部工作,这两天到二楼工作,有客人要服务,要小姐的时候其去通知小姐,小姐是专门从事卖淫的女的,大概有七八人,花溪宾馆里的卖淫嫖娼行为,里面的工作人员应该都知道。小姐在二楼东边的单间和客人谈好价钱后,会出来给其说客人消费是B或C,然后说一个字(类是她的名字),然后其把这个和客人的手牌号告诉二楼吧台的收银员,收银员开好单子,其再送到一楼吧台,客人应该在一楼吧台收银员那里结算付钱。客人到二楼都是问张某甲,张某甲把客人带到东边单间,然后有时他自己叫小姐,有时叫其去叫。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开车拉王某到花溪宾馆休息,其洗了澡刚出来,听到有人敲门,进来个女的问要服务不要,有三百的、二百的,就说和小姐耍的意思。其开的房间号是204或者206。和其谈价格的女的也被通知到这里,就是赵某某。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晚上喝了酒和王某某一起到花溪宾馆住宿,其在房间休息,王某某洗浴后说,这地方有卖淫的,我们耍耍吧。他叫一个女的到房间,这个女的说有一百五、有二百的,其问了什么价钱什么服务的情况,清查的民警就来了。1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日晚上,公安人员到花溪宾馆检查时其在按摩房,跟一个女的发生过性关系。1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昨晚21时许,其开车到花溪浴池,一个20多岁的女的问其是否要性服务,其问了价位后,消费了个200元的,那女的提供完性服务刚走,公安人员就去查房,其指认的那个女的叫郭某某。17、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昨晚21时到花溪浴池洗澡,洗完澡后问服务人员要按摩的,本意是按摩颈椎,服务人员给其开了个房间,一会儿过来一个20多岁的女的衣着很暴露进了房间,其一看是卖淫女,就赶快往门外走,刚到门口,警察就上来查房。18、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从刘某某、丁某、张某某、史某某、郭某某处扣押手包、钱包、旅行包等物品,内有花溪浴池结算单、避孕套、药品。从张治安处扣押有结算单、营业款明细,以及手包,包内装避孕套等卫生用品。19、清查情况记录表,证明从花溪宾馆清查到有容留卖淫、嫖娼行为,在二楼洗浴部按摩房查获卖淫嫖娼行为三起,在二楼东南角房间发现大量卖淫女使用的手包(内装避孕套等物品),并予以扣押。20、结算单、扣押物品清单。2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治安、张某甲、沈某某、赵某某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均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治安为谋取利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它便利条件,严重破坏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赵某某明知张治安从事容留卖淫活动,仍然从中协助,其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应予支持。张治安、张某甲、沈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张某甲、沈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但张某甲的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于沈某某和赵某某。四被告人有认罪、悔罪情节,可酌予从轻处罚。本案案发时,公安机关在花溪浴池当场仅查获卖淫行为三起,其余卖淫行为虽有卖淫人员证明,但无其他的证据印证,具体卖淫次数无法查清,故本案不符合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日至日,花溪浴池因卖淫活动产生的经营额共计74920元,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根据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治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治安的刑期从日起至日止。张某甲的刑期从日起至日止。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执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次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振江审 判 员  董 兵人民陪审员  梅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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