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参加二审开庭意见与原判一样法院让写入党申请书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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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经二审后维持原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如题,还有就是被申请人有两个,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企业法人,要不要分开来写,比如:&&&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或是合在一起写:被申请人:。。。。;。。。。基本如下: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个人):被申请人(企业法人):申请内容:判决或者裁定书的内容。申请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书及其编号。申请事实与理由:简述判决的内容,现在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请。此致某某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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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让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鲁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学让,农民。委托代理人:耿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吴学让诉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济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吴学让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学让的委托代理人耿超,被上诉人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针对原告所反映的辛集西南隅大队于日非法暴力强拆了原告的临街门市房屋,掠夺屋内工具和财产,并一直扣押未归还一事,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以下简称岳程办事处)于日作出《关于吴学让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内容是:您反映40年前您自己搭建的房屋被大队强行拆除,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这么多年的损失问题,我们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您反映问题的主要知情人即时任西南隅大队支部书记、主任和会计三人均已去世。但通过我们的调查得知,关于您反映西南隅大队强行拆除您房屋的问题,当时的西南隅大队干部已结合皇镇法庭的法官进行了处理,且经过法庭处理后这些年您也一直没有再反映过该问题。建议您拿出相关证据走司法程序,现在的西南隅社区和岳程办事处将尊重法律判决。如不服本处理意见,30日内可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意见,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日,原告向岳程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上述《答复意见书》中“当时的西南隅大队干部已结合皇镇法庭的法官进行了处理”,该处理过程、结果、人员签名和法庭处理材料等书面材料。该信息公开申请于日寄出,岳程办事处于次日收到。日,岳程办事处出具《政府信息答复函》,载明:因40多年前岳程办事处尚不存在,更不是岳程办事处处理,以上材料也不在岳程办事处保存,因而无法满足你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该函于5月28日寄出,原告于5月30日收悉。原告对该答复函不服,于日以岳程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菏政复决字(2014)9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岳程办事处于日出具《政府信息答复函》,原告7月23日收到该决定。日,原告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菏政复决字(2014)90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撤销,由省政府依法复议处理。7月30日,省政府作出鲁政复不字(2014)6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62号复议决定),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于8月4日收到该决定。原告对62号复议决定不服,于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复议决定违法并撤销,由省政府依法复议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原告于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省政府于日作出62号复议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对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复决字(2014)90号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向被告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62号复议决定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被告省政府作出的62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学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学让负担。一审原告吴学让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省政府及法定代表人没有依法出庭,也没有说明和书面出示不能出庭的理由,应当依法按其缺席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注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出庭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且不符合法律文书格式,应当依法撤销。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调取证据的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应予支持;岳程办事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和法律关联,应追加为第三人。3、《关于吴学让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政府信息答复函》隐瞒了证据以及拒不对上诉人赔偿的违法事实,并推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错误的。该两份复函是岳程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对此不服依法复议,涉及财产被非法毁灭,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请求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判决违法并予以撤销;改判支持上诉人诉求或判决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涉案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省政府庭前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中,合议庭确定的审理重点是:1、被上诉人省政府作出的62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正确。2、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吴学让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针对上述审理重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充分陈述了意见,其主要内容是:被上诉人省政府作出的62号复议决定脱离了事实,在认定事实、依据和内容方面均存在错误,且程序严重违法,应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在明知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复决字(2014)90号行政复议决定和本案被诉62号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情况下仍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亦属错误,应予撤销。被上诉人省政府认为,上诉人对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复决字(2014)9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上诉人作出的62号复议决定合法正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中上诉人吴学让向本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及财产保全申请书、对实体审查申请书、行政赔偿申请书,并提交了新的上诉状,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一审法院判决违法并予以撤销;2、依法确认省政府作出的62号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3、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求,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符合上诉人申请事项的合法复议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及其下级赔偿上诉人房屋和重大损失;判令被上诉人及其下级赔偿邮资费、打印费等相关费用;涉案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证据及财产保全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以及实体审查申请的处理意见;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非有正当理由,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上诉人吴学让在二审程序中才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及增加“判令被上诉人及其下级赔偿上诉人房屋和重大损失;判令被上诉人及其下级赔偿邮资费、打印费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且未提供正当理由,明显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如认为相关行政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赔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省政府作出的62号复议决定,因此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才是本案审查的对象,“岳程办事处于日出具的《岳程办事处关于对吴学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研究过程、领导批示、签名、制作送达等情况”与本案被诉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并无关联,因此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和证据及财产保全申请中的相关部分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岳程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吴学让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政府信息答复函》与本案省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分别属于不同行政主体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有关该两份答复意见违法以及财产受到侵犯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评判;对上诉人提出的相关实体审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另外,上诉人还向本院提出了追加岳程办事处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但该申请在一审程序中并未提出,且岳程办事处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有关第三人的规定,也不存在不追加其参加诉讼将会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审查等情形。所以,对上诉人的该项申请,本院亦不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吴学让不服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复决字(2014)90号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吴学让向被上诉人省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省政府以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吴学让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学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琳审 判 员  马新光代理审判员  于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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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请求二审法院开庭申请书
关于杨华杰受贿、行贿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实行公开开庭审理的
&博主按:二审开庭的时间是日,何以距此申请书8个月,问题在法院吗?不是,在那——省检察院起诉处,阅卷长达近8个月,何以这么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华杰受贿、行贿罪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书》,该案贵院已经启动二审审理程序,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使实体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充分体现,特申请贵院开庭审理,理由如下:
一、该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正确处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诉讼“确实、充分”证据标准的关系,导致一审判决在罪名的认定及量刑上存在错误,必须通过二审开庭程序予以补救。
二、二审杨华杰的辩护律师又提交了大量新的证据,足以改变原判的事实认定,应当且必须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二审法院对二审辩护律师提交的大量的证据不经过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势必造成再审的发生,也是与法律的精神相悖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在未听取辩护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本案在辩护律师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做出不开庭审理的决定也是违法的。
四、从律师辩护角度讲,二审开庭审理,既能解决上诉人一审辩护实际缺失的遗憾,又能从程序制约和实体定罪方面维护公平与正义,从根本上解决本案“法外干预”和侦查机关“打击报复”的先天不足。
综上,为实事求是地依法认定和处理本案,切实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挽回一审判决的不良影响,依法真正做到两审终审,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特依法紧急呼吁贵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上诉人杨华杰的二审辩护
北京市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民事案件经二审后维持原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_百度知道
民事案件经二审后维持原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一个是自然人。:
被申请人:。;。。。,还有就是被申请人有两个。。或是合在一起写如题:被申请人,要不要分开来写。
被申请人。:。。。,一个是企业法人。,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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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如判决书、调解书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姓名、民族、职业,应写明单位名称、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住址、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文化程度、性别,应写明单位名称。(申请人如为单位、工作单位、住址、职业、文化程度:姓名、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两个被申请人要分开写、性别。(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基本如下: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个人):被申请人(企业法人):申请内容:判决或者裁定书的内容。申请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书及其编号。申请事实与理由:简述判决的内容,现在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请。此致某某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哥在执行局,哥晓得。内容有: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身份号码,住址),被执行人(同申请人),申请内容,申请依据。
(一)、部门保护主义使法院对抗诉案件存在消极情绪
长期以来,民事、行政审判一直是法院一家说了算,缺乏外部监督。民事、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才有了民行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该项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加之该项监督工作起步晚,而且又是直接针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法院总认为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的抗诉,影响了其独立审判权,限制了其权利,干扰了审判,是给法院过不去。所以对抗诉案件抵触情绪较大,甚至人为规定将抗诉案件的改判率限制在10%以内,使相当一部分抗诉案件得不到改判。其次是法院自身原因,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和受利益驱动等原因,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地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有些再审案件判错,但已执行结束,再执行回转难度大,法院也只好碍于情面,予以维持原判。同时,再审案件必须通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案承办人的情面,对错案难以改判。
(二)、部分申诉人钻法律的空子,造成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裁判生效后,申诉人由于败诉,积极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作出生效判决的上级法院在裁定指令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诉人认为再审有希望改判的,就积极配合参加再审,否则,借故不到庭,造成法院找不到当事人而无法开庭审理,或者是开庭审理由于申诉人无故不到庭,致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维持原判。如申诉人西华县逍遥文武学校与李亚威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于法院开庭时申诉人西华县逍遥文武学校不到庭,造成法院找不到当事人而无法开庭审理,故维持原判。  (三)、民行办案人员亟待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由于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复杂繁多,民行干警业务知识欠缺,知识不系统不完善,造成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时使用法律错误。如申诉人西华县西华营镇林楼村民委员会与王包工、肖中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元月上旬,西华县西华营镇林楼村民委员会决定在村里修路,时任村支部书记的王文政和本镇肖庄村予制板厂个体业主肖中岭协商,由肖中岭负责运送水泥井管。2004年元月12日中午,林楼村民委员会让该村村民王小方、王三来、王红祥及王包工乘坐肖中庄村予制板厂的四轮车到西华县城给林楼村委装卸水泥管子。当车返回时行至西华县聂堆镇道陵岗桥东下坡时,由于车灯坏了,天黑看不清路,司机肖明不慎将车头开进路沟,致使肖明当场死亡,王包工被砸成重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林楼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用、精神抚慰金共计21909.04元……。承办人员在抗诉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企法网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故法院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重复计算是错误。由于承办人民事法律法规知识不系统,不知道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出台已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自动失效,致使法院再审时做出维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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