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租赁给他人他人违法被行政机关私自扣押他人车辆

《行政强制法》复习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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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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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杨伍姑&& 发布时间: 14:39:56
&&&&[案情]&&&&日9时,农民杨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载着几个村民去拜年,途中被江西省莲花县运管所(以下简称运管所)工作人员拦截检查。运管所以杨某非法营运载客为由将其面包车暂时扣押,停放在江西省莲花县公安局坊楼派出所院内,并开具了暂扣证。当日11时许,杨某趁该派出所院内四周无人,利用备用钥匙偷偷将该车开走。2月28日杨某被传唤时称其将车偷偷开回家是为了逃避运管所的处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253元。  [分歧]  针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杨某的车被运管所扣押后,成了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属“以公共财产论”的财产。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以公共财产论的被扣押的面包车,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运管所检查杨某的车辆并发现其没有营运许可证而暂时扣押该车,是运管理依照国家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而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即行政执法活动,杨某将被扣押的车辆秘密取回,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对杨某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杨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虽然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但涉案的车辆属于杨某自己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且杨某辩称其将车开走是为了逃避运管所的罚款处罚,事后又没有索要汽车,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犯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秘密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财产(包括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扣押财产)的行为,大多认定为盗窃罪,也有的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还有的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再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对秘密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判断。  1、对为逃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秘密取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上述单位不因此而取得该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所有权仍归该私人所有。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秘密窃取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所有或占有的财产而不是自己的财产,明知自己秘密窃取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或公民私人财产损失的结果,但为了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而故意置这种损害结果发生于不顾。由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造成了被盗单位或个人财产损失(案发后追赃、退赃、还返财物及赔偿损失不能认为没有造成损失而不构成盗窃罪)。  被行政机关扣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该被扣押者所有,被扣押者一般认为秘密取回自己的财产不犯罪,且大多是为逃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秘密取回被扣押的财产,秘密取回后不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或者在行政机关主动向其赔偿时能告知事实真相。可见,这种秘密取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扣押财产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没有侵害公共财产,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不构成盗窃罪。如果该扣押的财产被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人秘密窃取,或者财产所有权人秘密取回后又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者接受行政机关的主动赔偿,则导致了公共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有人提出,如果秘密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财产的行为不认定盗窃罪,那么,刑法为何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笔者认为,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这部分私人财产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后,上述单位对该财产具有保护义务,一旦丢失、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关、单位赔偿后导致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受到损失;另一方面,负责管理、使用、运输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该财产,可以贪污罪追究其责任。  2、对秘密取回被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扣押的财产的行为,不成立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根据刑法第314条规定,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是指对司法机关已经扣押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如果行为人秘密取回的是被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扣押的财产,或者被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扣押的财产,无疑是侵犯了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属于妨害司法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但公安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双重职能,公安机关在行使交通等各种行政管理活动时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属于行政执法活动,如果行为人秘密取回的是被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扣押的财产,不属于妨害司法活动,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3、行为人在秘密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过程中未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或秘密取回的不属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扣押的财产,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按刑法第277条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对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构成妨害公务罪。由此,行为人在秘密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过程中未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或秘密取回的不属于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扣押的财产,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综上,本案杨某秘密取回自己被运管所暂时扣押的车辆后,并未向运管所索要汽车,也未要求运管所赔偿,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其称只是为逃避运管所的行政处罚,以减少其经济损失,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犯罪。杨某在取回被扣押车辆时未对依法执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运管所检查并暂扣杨某的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杨某秘密将该扣押的车辆取回,侵犯了运管所的依法行政权力,扰乱了行政机关的管理秩序,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运管所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杨某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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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9车子租赁给移动赌博者,后被扣押,要怎么依法取回??_百度知道
车子租赁给移动赌博者,后被扣押,要怎么依法取回??
谢谢!尤其是律师朋友,我的一辆车子于2010年7月租给了一个声称做生意的男子,请问扣押车子有没有时间限制,但公安机关一直把我的车子扣押?我该怎样依法取回我的车子,后车子于2010年8月被公安机关扣押,我才知晓该男子是把车子用于移动赌博的各位亲,我是一个租车个体户!请各位通晓法律知识的朋友帮忙解答!本人将万分感谢
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也根本无过错,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要基于违法行为,处罚对人而不对物,要求返还车辆,你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要求归还,你没有做出违法行为,,你不属于共同犯罪人,公安机关不应扣押你的车辆,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不明知他人用车辆由于赌博的话,应当将车辆归还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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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只要罚清款就可以了只要那个人把公安机关的罚款交清,没有明文证明,你没资格领回,那车子就可以领回来,所以你的车就是赌博工具。他借你的车用来作何用
好危险。可以依法拍卖的哦。。兄弟加油。。我也是租车公司的。妈的。一搞被别个把车子拉去做抵押。。这年头。赚点钱都不容易啊。。。
要打通关系,还是要花钱。车子属于作案工具,按理要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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