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 刑事拘留一个月月了为什么还没有消息?

请问刑事拘留一个月了,为什么还没有出来,_百度知道
请问刑事拘留一个月了,为什么还没有出来,
提问者采纳
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 ,所以。如果不批准逮捕,你就会知道结果,满37日后,就不会被释放了。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刑拘最长为30日,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为7日
哦!谢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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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延期拘留,如果不签逮捕正常刑拘期是37天,会释放的
什么叫不签逮捕,是什么意思阿!
在37天期间内,如果不签逮捕,一般会释放,但家属不知道这一情况的
也不让家属知道,不让探视的。。具体一下步会释放还是逮捕要看案件的性质等
不客气,你们不必忧心,也无能为力,现在请律师也劳民伤财,没必要。祝你好运,望采纳。
刑事拘留后一般是要判刑的
如果要判刑有没有办法不让判刑阿!
犯罪了就要受到惩罚,否则社会就乱套了
有没有转逮捕?拘留最长37天
什么叫转逮捕,我们一个月来一直一无知
联系下公安办案人员
也不知道是谁办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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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刑事拘留一个月了为什么还没有消息?_百度知道
刑事拘留一个月了为什么还没有消息?
提问者采纳
因为还没到期限,刑事拘留最长三十七天。
如果要判刑也是三十七天以后吗?
不一定,有可能十天就批准逮捕了然后起诉判刑,这个三十七只是最长期限,不是说一定得三十七天。
那他这个刑事拘留一个月了,还会逮捕判刑吗?谢谢。
会不会判刑要根据实际案情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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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等检查院收集信息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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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刑事拘留37天后,没有被检察院批捕,取保候审了,现在已经撤销取保候审一个月了。请问这样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法律咨询-纵横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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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后,没有被检察院批捕,取保候审了,现在已经撤销取保候审一个月了。请问这样会留案底吗?
悬赏分:20&
问题已解决
刑事拘留37天后,没有被检察院批捕,取保候审了,现在已经撤销取保候审一个月了。请问这样会留案底吗?
有可能重新逮捕,赶快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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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周梦晗为什么消失 周梦晗被抓住拘留了吗 周梦晗父母做什么的其家庭背景及爸爸妈妈照片资料曝光
& & & & 她的微博“坏脾气公子”的粉丝超过10万。已无法打开的美拍和微信账号,之前的粉丝数量也颇为可观。10万,这个数字形成了一个圈子——营造“网红”身 份,再转为朋友圈推荐,周梦晗积累了一众粉丝,也是潜在的买家。在自己的圈子里,她成了明星。22岁的周梦晗,卖面膜,发展下线,壮大她的“事业”。她深 谙营销之道,懂得如何利用资源,抓住买家心理,来寻找获利空间。
& & & & 周梦晗 22岁,河南商丘人,曾赴奥地利留学,回国后通过社交网络售卖面膜。今年2月,众多买家投诉其卖劣质面膜致容颜被毁,周销声匿迹。网络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周梦晗卖劣质面膜的话题已有2万(人次)讨论,1445.7万次阅读。如果不是被众多粉丝客户声讨,周梦晗这个“90后”女孩,恐怕仍在“网红转战微商”的道路上一路狂奔,积累财富。
& & & & 去年11月起,陆续有买家在网络上晒出面部发红、长痘甚至长毛的照片,称使用周梦晗卖的“三无面膜”后皮肤被毁,被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和激素依赖性皮炎。今年2月初,这个“明星”销声匿迹了。但朋友圈里和周梦晗一样的“网红”们以及她们的“微商事业”,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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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神仙姐姐”的三无面膜
& & & & 柯灵和她的同伴最近有点烦:她们在寻找周梦晗。留给她们的,只有周梦晗曾在各类社交网站活动的痕迹,这些照片和视频截图里,周确实是一位美女,皮肤白皙通透、宛若凝脂,竟能看到反光。周梦晗号称使用自家面膜,这曾让柯灵和众多买家一样,坚信这种面膜有奇效,她们陆续从周梦晗的微信号买面膜,并称呼她为“女神”、“神仙姐姐”。
& & & & 一片蚕丝面膜,定价19元。银色塑料袋包装上,仅有一个钢印的生产日期,没有卫妆准字、生产商、厂址等任何标识。周梦晗曾说,面膜的配方源自她认识的一位老中医,自己再找工厂加工生产。蚕丝是她从国外进口,因为时间仓促,公司在筹备中,所以包装简陋,但不久就会正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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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问题爆发在今年年初,一位面膜使用者在微博里开启了“坏脾气公子售卖三无产品面膜”的话题,称使用了周梦晗卖的面膜后,皮肤严重过敏。“美容成了毁容。”柯灵是受害者之一,在近两个月内,她搜集近50位受害者的信息。这些姑娘来自全国多个省份,在提供给柯灵的照片里,她们的面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红肿、爆痘,甚至长毛等症状。部分使用者的就医诊断是:过敏性皮炎和激素依赖性皮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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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网红”背后的伏笔
& & & & 有粉丝曾说,认识周梦晗是在2014年3月微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敢露额头才是美女”。在众多露额头女孩的照片里,周的美貌吸引了她,随即在周梦晗的微博里点了“关注”。从那时起,短短几个月,周的微博粉丝数从原来的八千多涨到十万多,她们都成了潜在客户。这不是周梦晗第一次刻意在社交网站中积累人气。周梦晗的前男友曾跟人提及,他曾帮助周去运作微博加V,以及购买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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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周梦晗为什么消失 周梦晗被抓住拘留了吗 周梦晗父母做什么的其家庭背景及爸爸妈妈照片资料曝光
& & & & 日,天涯上曾出现过一篇名为《美拍上看见一个美女 加了她微博 真的惊为天人 实在太美》的帖子,点击量高达21911。这篇帖子里,发帖人称偶然发现了周梦晗,并提供了大量她的照片。有网友指出,这些照片此前都曾出现周的微博里,而帖子里的都没有微博水印,怀疑就是周梦晗本人在天涯发帖。天涯帖子里提及的“美拍”,是个短视频社交网站。周梦晗曾在几个月内拍了41部视频,其中不少成为广场热门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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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奢侈与炫富
& & & & 周梦晗的家在河南商丘,她曾经的朋友们评价她“算半个富二代”。15岁时,在商丘最好的中学结束初中课程后,周梦晗确实被父母送往奥地利留学。周梦晗的父亲是中国某银行商丘分行的副行长,据其同事称,他的工资收入能担负女儿出国的费用。和周梦晗在维也纳结识的萧吟,对她最深的印象是:生活上的奢侈。
& & & & 第一次去周梦晗在维也纳租住的房间,萧吟吃了一惊:维也纳22区,靠近市中心,月租金近1000欧元,还专门花钱请了一位留学生为她打扫房间。萧吟回忆,音乐学院课程少,周梦晗的课外时间几乎都花在逛街、购买护肤品和奢侈品上。最夸张的一次,是周梦晗见到了一个标价1000欧元的水晶杯,杯子看上去并无特别,但因为喜欢,周一口气买了4个。事后,其中一个杯子在她洗澡时不小心摔碎,她还将此事晒在朋友圈里,言辞中透露出并不心疼的意味。
& & & & 钱从哪里来,周梦晗并没透露太多。但据萧吟所知,除了国内父母的支持,周在国外又结交了一位家境富有的男友,花销多为对方承担。周梦晗没有过多地“炫耀”学业。但她在奥地利的同学提供的信息是,周显然不是自我标榜的“每个阶段都在靠前的位置”。她曾有一次学分不够,要被遣返回国,还曾高价聘请律师,最终得以继续居留在奥地利。
& & & & 面膜事件后,萧吟特意去周梦晗所在的音乐学院咨询,才得知周根本没有毕业就偷偷回国,她口中的“毕业后才回国创业”,其实连周本人的教授都不知情。
& & & & 最让萧吟气愤的是周梦晗的谎言,留学期间,周梦晗曾在当地一个华人网上发帖“低价转让面膜”,这些面膜多为她购买后还未使用即将过期,或用后有过敏反应的,因为价格低廉,遭遇留学生们的疯抢。事后,周梦晗曾在微信上对萧吟说“卖给那些傻子”,并为此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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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离一年8位数不远了”
& & & & 留学经历持续到2014年夏天,此后,周梦晗回国,正式开启她在朋友圈的“面膜事业”。
& & & & 作为曾经最忠实的买家,初中同学、微信好友李美记得,周梦晗在卖面膜时表现得“十分专业”。此前李美曾在微博推荐一款治疗婴儿湿疹的产品,称可以在面部使用,被周梦晗制止,并私信她这款产品的化学成分表,“我买东西,只看成分。”周说。这让李美信服,“觉得她真的懂。”周梦晗曾跟一位好友表述过卖面膜的动机:这么好赚的钱为什么不赚?没有人会觉得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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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另一位毒面膜的受害者柯灵觉得,周梦晗的言行很像在对人“洗脑”。除了在美拍和微博上发送皮肤细腻白皙的照片,以及照片下边看似不经意“我使用的是自家面膜”的留言外,她平均每天会在朋友圈里发送六七条关于面膜的内容,以及各种买家好评、交易打款、支付宝大额支出的截图。比如她发在朋友圈的支付宝对账单显示,2014年12月,周梦晗的总支出是元。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四四论坛上面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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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备案/经营许可证编号打架轻伤偏重,签了逮捕证,已拘留两个多月,之前公安局说两个月后复检是轻伤双方同意私了就可以调解,但两个月过去了没一点消息,现在如对方放弃鉴定,可以私了和解吗?调解后还用不用判刑?
打架轻伤偏重,签了逮捕证,已拘留两个多月,之前公安局说两个月后复检是轻伤双方同意私了就可以调解,但两个月过去了没一点消息,现在如对方放弃鉴定,可以私了和解吗?调解后还用不用判刑?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调解后对方自愿不追究,看检察机关态度,一般来说到已经逮捕提起公诉,会被起诉到法院的,如果能和解,有希望判缓刑
请问如果赔偿给他是不是只要把协议书和谅解书交到公安局就行了,还要不要撤案申请书?如果要的话是受害人写申请还是双方都要写?之后我们该做些什么呢?有没有可能因为是初犯又积极赔偿法院不受理这件案子而放人呢?
积极赔偿 在法院认罪表现好点争取减轻
逮捕令发出了 检察院讼诉的了!
如果现在赔钱给他,他就不会再去鉴定了,但第一次去鉴定又是轻伤偏重,如果现在把协议书、谅解书交到公安局有没有可能因为是初犯又积极赔偿了法院不受理而放人?依你之见我们是现在签协议好还是鉴定结果出来再签好呢?对方说要明年才能鉴定
人家不肯啊& 要看好病再说
他答应和解,是公安局要再次鉴定为轻伤他们才会出面调解放人,现在签协议公安局不出面,之前找了律师咨询,他说要压五万块在律师事务所,他们找公安局的人谈就会放人,那个律师能信吗?一般法院判刑是根据第一次鉴定结果还是第二次?如果对方放弃第二次鉴定呢
故意伤害罪构成轻伤三年以下
轻伤偏重的也是吗?谢谢!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和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三、认定 ?? ??(一)、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 ??(二)、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 ?? ??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有人则得出相反结论:既然刑法只是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而没有特别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一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理。二者似乎都走向了极端,于是出现了两种中间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造成了重大伤害,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一般认为,在被害者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与得承诺杀人的关联来考虑,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者承诺的杀人没有例外地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造成重伤的同意伤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对基于被害者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三)、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 ??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我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4)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 ??(四)、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德国的判例一直采取同一法益说:如果是对个人生命、身体、自由或名誉的侵犯,只有对象同一才成立连续犯;如果对象不同,如连续杀害3人,或连续伤害3人的身体,都不作为连续犯处理。根据同一法益说的观点,连续伤害多人的,不成立连续犯,而成立同种数罪。这样认定颇有道理。因为将法益分为个人专属法益与非个人专属法益,就是为了强调对个人专属法益的保护;将侵犯不同个人的专属法益的行为认定为数罪,肯定了各不同个人的专属法益价值,肯定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的不可替代性。 ??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连续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只是分则的部分条文对连续犯的处罚存在西种立法例:一是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涉及财物的犯罪,刑法规定对其中的连续犯按累计数额处理。二是对连续犯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这两种处理都完全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是,在刑法没有类似规定,也没有因“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而提高法定刑并且法定刑本身也不重的情况下,将连续侵犯不同被害人的个人专属法益的行为均认定为连续犯,则不可避免地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即属如此情形,即将连续导致3人以上轻伤害的,认定为连续犯,仅以一个故意轻伤处理,必然导致处罚的不合理性。因此,本书认为,对于连续伤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种的,但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不存在疑问。况且,这种现象属于多次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罪数的区分标准,也完全成立数罪。另外,刑法也没有对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伤害多人的规定较重法定刑。因此,将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并不违反刑法的原则与精神。 ??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 ??(五)、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 ??四、与其它罪的区分 ??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 ??3、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 4、强奸、抢劫等过程中发生“致人重伤”的。一般作为相应罪的加重情节,不再按本罪论处。 ?? ??5、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 ??五、刑事责任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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