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了分期汽车那互联网金融公司排名的钱我还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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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车位 商家劝业主慎买:11年后才能用?
1月21日,成都小天北街附近某小区停车场,一辆轿车占了好几个车位。
成都小天北街位于一环路内,附近小区车位紧张由来已久。不过,附近的某小区居民迎来了一个好消息,法院贴出公告:有部分车位要公开拍卖。然而就是这个车位紧张的小区,最近几天却突然不“紧张”了。1月21日,该小区好几十个车位闲置着,甚至有一辆车横占了三个车位。居民只能把车停在进出口通道上。
这事还得从一张“告业主信”说起。这封信是成都一家公司张贴的,公司告诉业主,“你交钱买下车位,但想使用,还得等上11年。”该公司的理由是,他们和另外一家酒楼,同楼盘开发商曾签订了一份租用小区160多个车位的协议,明确在2026年11月前,公司和酒楼拥有这些车位的使用权,“买卖不破租赁”。
“小区业主的车位只有251个,车子恐怕都近500辆,现在拍卖的车位又不敢买,怎么办?”正当业主们犹豫的时候,发出告示的公司先后开来10多辆车,占据了车位。
小区过道上都停车
据此前统计,该小区共有925户业主,小区配有地下停车位415个,卖给小区业主251个。按照之前的租赁合同,余下160多个的车位归一家酒楼和一家公司使用。
门卫杜师傅说,如今,仅小区业主的私家车,就已经超出了总停车位。开始还有人见酒楼和公司的停车位空着,就停上去,自从公司和酒楼的车位不让停后,业主只能把车停在小区周围的路边。
15日下午,记者在该小区看到,不但小区周边停满了车,连小区停车场进出口的过道位置都停了少数车辆,“一到晚上,过道上的车会更多。”杜师傅说,停在地面上,白天要交10元,晚上还要交10元,“还好车道比较宽,不会影响到正常行车。”
“我们这里的车位比黄金还贵。”小区不少业主和物业如此感叹。去年底,业主刘女士开始把车停在附近银行门外,并在附近四处求购车位,“20块钱一天,真的遭不住。”
业主收到慎买通知
21日,谈起那封告业主信,业主们有些无奈。
2014年最后一天,法院在小区贴出公告:日,小区将有163个车位公开拍卖。业主刘女士赶紧拿着卷尺和家人到地下停车场丈量车位,打算买一个。
没过多久,她和其他业主又听说拍卖暂停了。同一时间,一封“告业主信”让刘女士等想买车位的业主开始动摇起来。发布这封信的,是占据这163个车位的一个公司,他们提醒业主,即便买了车位,也要11年后才能使用。这期间,管理费还得照样交。
这家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在2005年和2006年,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曾与他们先后签有两份协议。协议明确将地下停车场的139个车位租给他们和一家酒楼使用,租期共40年。前20年,一个车位每月交20元管理费;后20年,管理费涨至22元。
30辆车把车位占了
记者随后联系上了此次拍卖的联系人廖女士,她称拍卖暂停了,是因为几天前接到了法院的通知。随后,记者又拨通公告上的法院监督电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工作人员说,这个拍卖确实暂停了,原因暂时不明。至于何时再重启拍卖,也暂时未接到相关通知。
21日,记者再次来到这个小区,发现与地面停车较为密集相比,地下停车场仍有很多空位,但多被这家公司注明了“某某公司专用停车位”。还有一辆轿车横停在车位上,占据着三个车位。
“这是这家公司开来停在这里的,他们自己的车位想怎么停就怎么停,我们管不着。”负责看车的男子说,就在不久前,该公司一次性开了10多辆车来占位。一两年前,也开了10多辆车来,两次共有约30辆车是他们用来占位的。
开车占位一事,因为动静较大,刘女士也曾专门跑去看过热闹,“虽然心里很不安逸,但也没办法,他们原来签的协议得到法院认可了的。”
车位曾被租40年
业主不满打官司
法院确认前20年租期有效,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
谈起业主与公司和酒楼的车位之争,还要追溯到3年前。
2012年前后,小区业主何先生因小区三分之一车位被公司和酒楼占据,曾将公司、酒楼和开发商告上武侯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这份协议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法院也同时查明,协议中约定的40年租期不符合规定,因此法院确认前20年租期有效,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何先生后上诉到成都中院,最终也被驳回。
21日,记者多次试图联系这个小区的开发商,均未能成功。租赁车位的公司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自己回复以告业主信的书面材料为准。
|律师说法|
业主可先买车位再申请撤销租赁
针对此事,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曹毅认为,对租赁车位的酒楼和公司来说,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租赁合同会继续具有法律效力。通俗讲,“买卖不破租赁”。业主可以竞拍下车位,以车位所有人的身份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与酒楼、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但律师也特别提醒,就算这样做,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华西都市报记者吴柳锋实习记者何艾琳实习生漆元寒摄影刘陈平
本文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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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楼市在全国两会中应该找到属于自己的元素,横琴自贸区与楼市政策会将加大对本土楼
111 1409㎡问题编号:2352985
别人欠我钱我到法院申请拍卖他分期付款买的房子和车吗?
别人借我五十万现在半年了也不还钱说没钱,他有三套分期付款款的房子还有一辆分期付款的越野车我能到法院,拍卖吗?谢谢回答
提问者:ask***江苏-徐州债务债权浏览355次 13: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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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王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商初字第19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负责人人孙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平,男,汉族,日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王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委托代理人张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称,被告向原告申请开立贷记卡,约定透支金额从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计收复利;此外还对收费项目予以约定。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并签订《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的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购买汽车的信用额度,被告使用该信用卡额度支付购车款并使用该贷记卡偿还分期资金及支付手续费,分期资金为75万元,手续费率为9.5%,分期付款期数为36期,合同约定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资金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原告有权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滞纳金等银行实现债权的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并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原告各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划收。被告以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并已办妥抵押登记。截至日,被告的信用卡结欠原告419166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理睬,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元,截止至日的利息58353.37元,滞纳金20845.12元,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2、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新平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如下证据:1、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开立贷记卡,约定了利息、滞纳金等收费项目;2、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细则、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对被告的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车的信用额度,被告使用该信用额度支付购车款并使用该贷记卡偿还分期资金及支付手续费;被告同意以合同项下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还约定了违约责任;3、汽车委托代购协议、收据存根,证明被告委托经销商无锡市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代购汽车且支付完首付,余款向银行办理按揭;4、动产抵押清单、机动车驻车信息登记栏,证明被告以《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所购汽车向原告作抵押担保;5、催收材料,证明原告已多次催收;6、债务提前到期宣布书、邮寄凭证,证明原告通知被告借款提前到期;7、贷记卡账户交易历史记录,证明被告信用卡的交易明细;8、贷记卡账户详细信息,证明被告所结欠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开立贷记卡,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金额从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计收复利;此外还对收费项目予以约定。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并签订《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的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购买汽车的信用额度,被告使用该信用卡额度支付购车款并使用该贷记卡偿还分期资金及支付手续费,分期资金为75万元,手续费率为9.5%,分期付款期数为36期,合同约定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资金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原告有权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滞纳金等银行实现债权的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并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原告各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划收。被告以所购车辆苏E×××××作抵押担保并于日办妥抵押登记。截至日,被告结欠原告本金元,利息58353.37元,滞纳金20845.12元。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清楚,抵押亦依法办理了权利登记,故认定合同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由于被告多次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利息和罚息、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将车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贷款的,原告有权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新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本金元,截止至日的利息58353.37元,滞纳金20845.12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和滞纳金。二、若被告王新平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有权以被告王新平所抵押的车辆(即苏E×××××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758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27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99。审 判 长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马爱辉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史卫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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