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厦门随军落户转业政策后,军人转业去配偶原户籍地怎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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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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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3、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7〕4号)
转业到福建省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警官及文职干部。(厦门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接收安置条件。)
有关安置地点的接收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④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地在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地在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地在安置,也以可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 、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地在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6、对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其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设区市的市区域内选择安置地点。
7、对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者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9、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一、档案接收:按照国家下达的当年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办按时统一组织各设区市军转部门人员集中审查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凡符合进福建省安置条件的,即按规定予以接收,并按相应的安置去向由各设区市负责接收安置。
二、计划拟定:军转部门根据当年接收任务,结合实际,负责编制分配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下达实施:省直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省政府的名义下达实施,各设区市的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拟定下达,并负责实施。
四、协调落实:计划下达后,军转部门协调督促各单位根据下达的分配计划,按时接收军转干部,并完成定位定职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五、办结时限:按照中央年度文件规定时间期限完成计划落实。军转部门根据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及时发出报到通知,规定省内部队的军转干部报到期限为15天,外省部队的军转干部报到期限为25天。
按照中央每年的规定要求完成。
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的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审查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地、市、县(区)安置的转业干部(含驻地市省、中直单位)安置,由所在地组织、人事军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福州市华林路80号23号楼
正常工作日
驻公务员局监察室,电话:<SPAN style="COLOR: #91-<SPAN style="COLOR: #84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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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件
(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毕业入伍)是宁波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宁波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其中市六区安置的,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
4、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
6、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不含购房落户)。
7、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宁波安置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是宁波的,或者一方服役地点在宁波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9、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宁波的。
10、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转业干部,可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1、师职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2周岁的,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日前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日前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7、已批准离退休的。
8、转业报到一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二、接收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条件
(一)随调配偶应具备的条件
1、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具有干部身份或属城镇户籍并经县及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职工。
2、随调配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3、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如: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随调
1、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
2、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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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江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是江门市或从江门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江门市,但不含大专院校外市生源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市、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江门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文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文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得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市、区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市、区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市、区安置。
(八)、配偶不符合随军条件,但在江门市工作,且有江门市常住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九)不符合上述接收条件,自行办理配偶、子女等亲属户口迁入本市的,不予接收。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
4、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5、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7、受刑事处罚的;
8、根据有关政策,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三、符合上述接收条件,在我市下属各市安置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照顾到市区(含蓬江、江海、新会)安置:
(一)任正团级(含技术八级)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担任正团级职务未满3年的,可下套副团级条件。
(二)担任副团级(含技术9级)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并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以上的;担任副团级职务未满3年的,可下套正营级条件。
(三)担任正营级(含技术十级)职务满3年,军龄满20年,并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以上的;
(四)在部队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在部队任现职期间受过党纪、军纪处分(不含因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和犯有政治性错误的,不予照顾在江门市区安置。转业干部本人在江门市区购买住房(不含购买部队建房),不作为在江门市区照顾安置条件。
四、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
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单位应无条件接收,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权限上报定职定位意见。
(一)、达到相应安置条件(至移交材料当年3月31日计算,任职满3年的军队领导干部)的正团职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安置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安置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三)、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和营职以下干部由市军转办制定安置方案。
五、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人数较多、领导职数空缺少时,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因无职位空缺,确有困难不能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
六、营职以下干部的安置,实行进机关资格考试、考核办法,总分排列前90%者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军转干部,才可参加县以上机关在指令性计划安置范围内进行的&双向选择&。除规定免考者外,县以上机关不能接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转业干部。
七、非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愿意,不能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八、凡省人事厅下达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应及时与市军转办联系,共同商定下达各市、区的计划,完成好接收任务;省人事厅未下达安置计划的省垂直管理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按市军转办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各接收单位要坚决执行市军转办下达的安置计划,不能以专业不对口、年龄偏大、职务偏高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九、政法系统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采用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由市军转办统一审查资格条件、组织考试,选派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等部门工作。
十、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尽快按规定给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计划安置范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随调家属按干部、职工不同身份分别由人事和劳动部门拟订安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宜。
十三、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从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最后一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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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市)人社部门网站-
-各市(区)人社部门网站-
恩平市人社局
开平市人社局
台山市人社局
鹤山市人社局
江海区人社局
蓬江区人社局
新会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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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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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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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局
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局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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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随军家属的随调,有知道的解答一下,谢谢!
均在江苏,我在A市,常住户口,配偶在B市当兵,父母是B市常住户口,现配偶让我随军去B市有事业编的事业单位上班,现有疑问如下:
1、随军是不是得调户口?
2、配偶以后想转业回A市,可以吗?我可以随调回来吗?
3、如果配偶转业不回A市,我自己可以回到A市吗?怎么操作?&&Z5 S9 x" i4 @5 T" w& ?
阅读权限85
1.随军不一定要调户口
2.可以,还可以
3.调动。和其他B市调动去A市的工作人员一样操作。
阅读权限60
1.随军分:随军随队(人和户口都迁往配偶城市),随军不随户(人来户口不迁),所以你不必迁户口。- i- i&&h( U% X( r6 F( L&&t- C
2.军官转业安置地可在原籍、入伍地;结婚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随军前常住户口所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岳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所以你到配偶所在地后,配偶转业时你仍可选择回随军前的户口所在地。转业时配偶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包括企业职工也可以随调,都可以要求随调,安排与随调前工作性质一样的单位,但因为安置地要同时安排两人,安置质量可能有点影响,自己要找人,确保两人都有好的安置。
3.配偶转业不回你随军的户口所在地,你要想回去,那就属于地方的人事调动了,可以调动,但没有一定关系和理由不容易办理。尽量不要折腾了,好容易转业了,两个人能在一起了,又变成两地分居了,何苦呢!当然,你要当领导了,受组织任命,不得不去,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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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分:随军随队(人和户口都迁往配偶城市),随军不随户(人来户口不迁),所以你可迁、可不迁户口,根据自己的情况。
阅读权限60
很复杂的事情
阅读权限60
随军不用迁户口,那这样的话也就没有在B市的事业编工作了。- v&&e6 ?! j- f% w0 Y- s! y
需要随队才能有工作安置,也就是办理随军后再将户口迁到B市,办理随队,,这样才能在B市有工作给你安排。但是我们一般都说随军安排工作,其实是随军随队才安排。
转业的话,你如果只随军,户口没迁离A市,那你老公可以转业回A市。你如果迁走了,转业再想回A市,这就要问A市军转办,有的地方允许家属办理随军户口迁走后仍然落回配偶原户口所在地,有的就不允许了。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_百度知道
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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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后再买房至A地落户,才可转业至A处,那么要求婚前配偶已落户A地两年假如配偶随军前常住户口是在A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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